通化市湿地(泥炭)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 【 2003 】 15号
第 15 号
《通化市湿地(泥炭)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化市湿地(泥炭)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湿地的保护与管理,合理地开发利用湿地(泥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通化市管辖范围内规划开采、经营和管理湿地(泥炭)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规划湿地(泥炭)资源保护范围,并实行严格保护,加强管理。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是湿地(泥炭)的管理部门。环保、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分工搞好湿地(泥炭)保护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湿地所赋存泥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采矿登记、征用土地等工作。并负责对乱采滥挖泥炭资源行为进行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对属林地湿地(泥炭)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期预审;对建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进行审核、呈报;对破坏湿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项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占用湿地(泥炭)资源的环境评价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
第二章 湿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以及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的水域地带。
第六条 湿地的管理、经营与开发应当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相结合、统筹规划与科学管理的方针,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县(市、区)以上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和管辖权做好各类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下列情形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一)建立各级别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保护地等;
(二)建设项目征(占)用湿地;
(三)改变湿地状态、用途;
(四)开采泥炭;
(五)采集泥炭藓;
(六)进行其他对湿地及其资源有不良影响的工作。
第九条 进行湿地开发利用必须由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核,需由多个部门审批的,要严格分清职责范围,严禁越权行政。
第十条 申请与使用湿地(泥炭)有关的项目应申报如下材料:
(一)使用湿地申请书;
(二)项目批准文件(包括行政文件、可行性报告、总体设计等相关材料);
(三)湿地权属证书;
(四)符合市级规划的证明文件;
(五)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有关管理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名胜古迹、纳入林地管理的湿地加强管理,严禁开发和征(占)用。
第三章 泥炭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泥炭又称草炭,是宝贵的湿地自然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利用泥炭资源的县(市),必须编制泥炭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泥炭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必须符合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并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泥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以不破坏生态系统为前提,实行保护性开采和限制开采。
禁采区:水系发源地及流域;自然保护区内的湿地;耕地、铁路、公路、城区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湿地;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湿地。
限采区:高于浸蚀面以上的泥炭资源,开发利用时要做到不破坏生态系统,开采后有利于新建耕地,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并严格控制开采规模和数量。
第十四条 按谁利用、谁恢复的原则,开采泥炭资源的矿山企业必须按批准的恢复治理或复垦方案对所开采湿地进行恢复。
第十五条 开办泥炭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经评审认定的有资质地勘部门提供的泥炭资源地质报告(含图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水利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环境部门批准的具有资质单位编写的环评报告;
(五)涉及林地的林业部门的审批或审核意见;
(六)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报告、恢复治理或复垦方案;
(七)保证金缴付凭证;
(八)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九)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十)资信证明。
第十六条 开采泥炭资源具备十五条规定的必备条件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未按湿地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擅自批准占用湿地,改变湿地状态、用途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所批项目无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泥炭资源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擅自收购、运输非法采矿者采出的泥炭,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者循私舞弊造成重大资源破坏和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与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悖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以下简称基建物资),入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上述基建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二、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具体清单见附件),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不得转入(或销售给)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或以保税方式出区。上述享受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境内区外的,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清单列明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四、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区域)。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不征收出口关税原材料清单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不征出口关税原材料清单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简称)
1
72051000
生铁、镜铁及钢铁颗粒
2
72081000
轧压花纹的热轧卷材
3
72082500
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4
720826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
5
72082690
其他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
6
72082710
厚度<1.5mm的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7
72082790
其他厚度<3mm的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8
72083600
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
9
72083700
4.75mm≤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
10
720838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4.75mm的其他卷材
11
72083890
其他3mm≤厚度<4.75mm的其他卷材
12
7208391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13
72083990
其他厚度<3mm的其他热轧卷材
14
72084000
轧有凸起花纹的热轧非卷材
15
72085110
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16
72085120
厚度>20mm,但不超过50毫米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17
72085190
其他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18
72085200
4.75mm≤厚度≤10mm的热轧非卷材
19
720853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
20
72085390
其他3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
21
72085410
厚度<1.5mm的热轧非卷材
22
72085490
其他厚度<3mm的热轧非卷材
23
72089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
24
72111300
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
25
72111400
厚度≥4.75mm的其他热轧板材
26
721119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27
72112300
冷轧含炭量<0.25%的板材
28
72112900
冷轧其他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29
72119000
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其他窄板材
30
72121000
镀或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31
72122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32
72123000
其他镀或涂锌的铁窄板材
33
72124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34
72125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35
72126000
经包覆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36
72131000
带有轧制花纹的热轧盘条
37
72132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热轧盘条
38
72139100
直径<14mm圆截面的其他热轧盘条
39
72139900
其他热轧盘条
40
72142000
热加工带有轧制花纹的条、杆
41
72143000
热加工易切削钢的条、杆
42
72149100
热加工其他矩形截面的条杆
43
72149900
热加工其他条、杆
44
72151000
冷加工其他易切削钢制条、杆
45
72155000
冷加工或冷成形的其他条、杆
46
72159000
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
47
72161010
截面高度<80mm的H型钢
48
72161020
截面高度低于80毫米的工字钢
49
72161090
截面高度<80mmU型钢
50
72162100
热加工截面高度<80mm角钢
51
72162200
热加工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
52
72163100
热加工截面高度≥80mm槽型钢
53
72163210
截面高度在200毫米以上的工字钢
54
72163290
热加工截面高度≥80mm工字型钢
55
72163311
截面高度在800毫米以上的H型缸
56
72163319
截面高度≥200mmH型钢
57
72163390
其他截面高度≥80mmH型钢
58
72164010
热加工截面高度≥80mm角钢
59
72164020
热加工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
60
72165010
热加工乙字钢
61
72165090
热加工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62
72166100
冷加工板材制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63
72166900
冷加工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64
72169100
冷加工其他板材制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65
7216990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66
72171000
未镀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67
72172000
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68
72173010
镀或涂铜的铁丝和非合金钢丝
69
72173090
镀或涂其他贱金属的铁丝和非合金钢丝
70
72179000
其他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71
72191312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5.5%及以上的未经酸洗3mm≤厚度<4.75mm铬锰系不锈钢
72
72191322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5.5%及以上的经酸洗3mm≤厚度<4.75mm铬锰系不锈钢
73
72191329
厚度在3毫米及以上,但小于4.75毫米的经酸洗的其他不锈钢卷板
74
72191412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5.5%及以上的未经酸洗厚度<3mm的铬锰系不锈钢
75
72191422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5.5%及以上的经酸洗厚度<3mm的铬锰系不锈钢
76
72259100
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宽平板轧材
77
72259200
其他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宽板材
78
72259910
宽度≥600mm的高速钢平板轧材
79
72259990
宽度≥600mm的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
80
72269200
宽度<600mm冷轧其他合金钢板材
81
72269910
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窄平板轧材
82
72269920
其他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窄板材
83
72272000
硅锰钢的热轧盘条
84
72282000
其他硅锰钢的条、杆
85
72286000
其他合金钢条、杆
86
73053100
纵向焊接的其他粗钢铁管
87
73053900
其他方法焊接其他粗钢铁管
88
73059000
未列名圆形截面粗钢铁管
89
73063000
其他铁或非合金刚圆形截面焊缝管
90
73064000
不锈钢其他圆形截面细焊缝管
91
73065000
其他合金钢的圆形截面细焊缝管
92
73066100
矩形或正方形截面的其他焊缝管
93
73066900
其他非圆形截面的其他焊缝管
94
76041010
非合金铝条、杆
95
76042910
铝合金条、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