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法警队构建“四、二、一”管理体系/安丽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18:10   浏览:9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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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法警队构建“四、二、一”管理体系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多年来在司法警察管理工作中始终处于全市前列,曾获得全市连续三年第一名的优异成绩,其成绩的取得,与其院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中探索出的“四、二、一”管理体系密切相关。
  一、警队分成四个执法小组,明确责任,分工明细,司法警察职能全面开展。
司法警察职能越来越多,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加之近年来司法形势面临的严重挑战,对司法警察全面履行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形势和工作中面临的新要求,该院结合司法警察人员情况,将司法警察大队细分为四个执法小组。分别由大队长、教导员、两个警长任组长,第一小组由大队长任组长,负责教育训练工作、简易庭的值庭、押解、看管、信访;第二小组由教导员任组长,负责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理论学习、参与执行、对查封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及没收财产等强制执行工作;第三小组由警长任组长,负责送达工作;第四小组由另一名警长任组长,负责安检、机关日常保卫、安保工作及处置较小规模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在大型活动时,由大队长通知各小组长召集全体司法警察进行处置。由于分工明细,职责分明,司法警察各项工作开展的井然有序,所有职能全面积极发挥,为服务审判、参与执行、信访、安保、机关保卫、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长期坚持两个常规训练,强化司法警察技能。
  司法警察多年来逐渐形成了春秋两季的常规训练。春秋两季训练坚持以全面、系统、实用高效、利用工作之余的四原则。每季训练均由主管院长亲自抓组织、落实。由司法警察大队长负责训练,全体司法警察全员参加,训练内容科学部署,训练成绩每日公布,使全体司法警察业务能力、体能长年保持在军事化训练状态下。在常规训练中,不仅重视体能的培养,同时,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和业务学习工作也同时进行。由于两个常规训练开展的扎实,我院司法警察个人素质一直保持在全市前列,常年参加各种比武比赛,均获得了优异的成绩。
  三、坚持一个量化考评体系,全体司法警察工作安排科学合理。
  量化司法警察每日工作量;量化司法警察每日训练量;量化司法警察每日学习量。统一建立每名司法警察廉政档案,每日进行廉政执法记录。通过量化考评体系的建立,对严格要求、监督司法警察的全部执法行为,平衡全部司法警察的工作量,使得全体司法警察工作安排科学合理,也为科学合理考核每一名司法警察提供了直接的评价依据。
  通过多年管理,甘南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四、二、一”管理体系对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和保障力,建设一支敬业奉献、作风过硬、勇于攻坚、政治、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队伍起到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其管理体系对司法警察职能全面发挥,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探索出一条简易务实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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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卫生管理条例(试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城市卫生管理条例(试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8月26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城市卫生管理,使人们养成关心集体、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卫生的良好习惯,增进人民健康,把城市建设成文明、优美、清洁的城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我省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爱国卫生运动要坚持“加强领导,动员群众,措施得力,持之以恒”的方针。各项卫生设施要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各机关、团体、部队、工厂、商店、学校、街道、居民委员会以及建筑工地应分别情况,建立和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有专人负责卫生工作。要订立爱国卫生公约,建立切实
可行的规章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第二条 城市卫生管理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
卫生工作由市、区、街道统一布置,各系统、各单位都要积极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同时,实行条条包干,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逐级包干负责,经常检查督促,共同搞好卫生。
第三条 依靠群众,搞好环境卫生。
发动群众,人人动手,开展经常性的清洁卫生工作,经常与突击相结合。定期开展有重点、有目的的突击卫生活动。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以及夏季大搞几次卫生。建立清洁卫生日制度,每人每月搞一天清洁义务劳动,搞好卫生,绿化环境。做到街巷清洁,公共场所清洁
,单位清洁,户户清洁。
第四条 划区清扫,落实责任制。
市区内的大街和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扫,其他街巷弄堂由所在街道或居委会划定卫生责任区,指定所属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居民负责清扫或组织民办清卫员负责清扫、保洁。临街单位和居民,负责搞好门前屋后的清洁卫生。
风景游览区,园林管理部门要加强清洁卫生的管理。风景区内的茶室、饮食店、商店等单位,负责周围环境的清扫、保洁。
西湖水体要保持清洁,严禁向湖内倾倒和抛掷垃圾、废纸、瓜皮、果壳。不准在西湖内洗涤。西湖周围单位,不得将污水排入湖内。杭州的虎跑、龙井等名泉要加强管理,严防污染,保证水体清洁。其他城市风景湖泊,也要采取措施,保持水面清洁。
第五条 积极消灭“四害”
发动群众,运用多种办法,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臭虫、蟑螂等。对河沟、水塘、防空洞、厕所、垃圾站、窨井、下水道等各种易生蚊蝇场所,城建、房产、市政、人防、环卫、卫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搞好疏浚、维修和消毒。对积水的地段和住宅区,要积极采取治理措施。
经营皮毛、杂骨、禽蛋、水产、屠宰、酿造、果品、饮食、废品回收及加工、清洗、修配等行业和菜场、肉店、豆腐作坊、粮食仓库等单位,要及时清理污物、垃圾,保持场地清洁,做到有防蝇、灭蛆、灭鼠、防污染措施。
第六条 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人人自觉维护大街、小巷、庭院及公共场所的公共卫生。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不卫生为耻辱”的新风尚。
(一)不准随地吐痰、丢果壳、瓜皮、烟头、纸屑等有碍公共卫生的污物;严禁随地大、小便和乱倒垃圾、痰盂、污水和粪便。
(二)严禁在城市养狗。公安、医疗卫生、科研教育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狗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各城市对饲养家禽,可视情况,禁养或圈养。
(三)不准在街道两侧人行道上堆放物品、建材、废土。如因基建需要临时堆放建筑材料和废土等,需经城建、公安部门批准,并在限期内及时清除。街道爱卫会要进行监督。对违犯规定者,进行罚款。
(四)城市内农副产品贸易市场,应在指定的市场进行交易,由收取管理费的单位负责组织人员清扫,管好市场卫生。
第七条 搞好公共卫生设施,加强粪便、垃圾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按照卫生学要求,建设、维修公共卫生设施,街道要设置废物箱、痰盂,环卫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消除和洗涤。
市区内设置的公共厕所、垃圾箱、垃圾转运场或临时堆放场,环卫部门要按时消毒、杀虫,并及时清除处理垃圾、粪便,防止蛆蝇孳生。
工厂、企事业和住宅建筑,必须执行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城市建筑的有关规定,设置配套的公共卫生设施(包括厕所、化粪池、垃圾箱、上下水道等),并按管理系统负责维修。
影剧院等文娱场所和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人群集中的地方,有关单位应建设厕所、废物箱、痰盂等公共卫生设施。

市区的公共厕所。由环卫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天天清扫,保持清洁,街道爱卫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监督。
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必须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谁拆迁谁修建,先建后拆。
单位的生产垃圾和建筑废土,由单位或承建单位及时清场,搬运到指定地点,不得积存和乱堆、乱放。
各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要倒入垃圾箱内或指定的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清运。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垃圾清运工作,做到日产日清。清出的垃圾,必须运至垃圾堆放处理场所。
第八条 搞好饮食、食品和服务行业的卫生。
饮食、食品行业和集体食堂,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食品卫生“五四”制度》。要有防蝇、防鼠、防尘、防腐设施。要严格实行食具清洗、消毒、严禁出售腐败、霉变和污染的食品。饮食、食品单位要经常保持内外环境整齐清洁。
生产冷饮食品的单位,经卫生部门检验符合标准,方准营业。不具备生产条件,严重违反卫生标准的,要停产整顿。
农贸市场的食品,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关于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严禁出售腐败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或含有毒物质的食品;严禁出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肉类及水产品。
旅馆、浴室、理发、茶馆等服务行业,要建立健全卫生制度,经常保持环境、茶具、餐具、卧具、家具、毛巾和其他用具的清洁卫生。
第九条 公共卫生费的收取和管理。
关于城市公共卫生费的收取,各市可根据当地情况,作出适当规定。收取的公共卫生费,要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民办清卫员、消毒员的补助和购置小型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条 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人们讲卫生、爱清洁、尊重社会公德的自觉性。
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电影、文艺和影剧院、文化馆要积极开展卫生宣传。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经常对就诊病人和周围群众进行卫生常识宣传,定期组织卫生技术人员,深入机关、工厂企业、学校、商店、居民区进行宣传和指导,并帮助基层培训卫生骨干。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实行奖惩。
对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规定,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讨、通报、停业整顿、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理。
各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具体奖惩办法,由公安、城建、环卫、卫生等有关部门执行。
凡不服管理,抗拒罚款,阻挠执行任务,或谩骂殴打管理人员,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各级爱卫会要加强检查和监督,以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条例,制订本县城镇卫生管理条例。



1981年8月26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