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肇事逃逸案件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王永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28:56   浏览:8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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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小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富德路30KM+38M路段时,因货车故障,在停车检修时与后方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陈某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驾车逃逸。后经县交警大队认定,由于被告人张某事故发生后逃逸,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认定作出后,事故双方均未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就民事赔偿,事故双方已经调解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在处理本案时,对于被告人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对张某如何适用的法定刑,承办部门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管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后又驾车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备逃逸情节,对其应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期。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管法规,致使一人死亡,且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是基于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因此其逃逸情节在事故认定时,已经做出了评定,不应在量刑时再次予以评定,所以,对于被告人张某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刑档内确定其承担的刑期。
上述两种意见争议的焦点是对于被告人张某逃逸情节如何进行合理评价,争议的实质体现了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如何具体运用。由于我国在立法层面从未出现过“禁止重复评价”的字眼,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这一原则适用的对象、适用阶段、适用的范围等内涵缺乏比较统一的认识。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这一原则有三种观点:(一)量刑原则说。其认为禁止重复评价是一种量刑原则,即禁止重复评价乃谓禁止对法条所规定之构成要件要素,在刑罚裁量中再度当作刑罚裁量事实,重加审酌,而作为加重或减轻刑罚之依据①。(二)定罪量刑原则说。其认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意义不仅体现在量刑上,还贯穿于定罪之中,是一种定罪量刑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②。(三)立法与司法原则说。认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既是定罪量刑的司法原则,也是一项立法原则。如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曾经指出:就立法政策而言,应极力避免一个行为在刑法上双重评价③。我国也有学者也主张禁止重复评价是禁止双重处罚原则的一个方面,后者既是立法原则,也是司法原则,立法者不能对同一犯罪规定双重处罚,否则刑法就丧失了保障被告人权益的机能违反公平正义观念④。结合国外的立法规定和目前刑法理论来说,这一原则在司法运用上要求司法裁判者在定罪、量刑阶段禁止对同一犯罪法定构成要件要素情节和量刑情节进行重复评价。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笔者认为,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在定罪阶段,定罪情节(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要素)或者称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情节,只能在该过程中做一次评价。⑤
2、在量刑阶段,量刑情节(对刑罚轻重有影响的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只能在该过程中做一次评价。
3、在定罪和量刑的整个刑事审判阶段,定罪阶段的定罪情节不能在量刑阶段进行重复评价。由于一些人的错误认识,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重复评价的可能性比较大。比如上述第一种处理意见。
具体到本案,张某之所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因为其具备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交警部门即依此作出的责任认定。仔细分析案情,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被告人张某不具备逃逸这一情节,那么其可能在事故中承担的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当然可能不构成犯罪。因此,本案中肇事后逃逸已经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定罪情节),根据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通说理论,在同一案件中,禁止把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作为量刑要素评价,而且也不得对同一量刑要素予以二次以上刑法评价,所以在量刑时不应再次考虑张某逃逸这一情节,对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刑档内确定宣告刑。

【参考文献】
①林山田.刑法通论 台湾:三民书局.1984.
②陈兴良.禁止重复评价研究[J].北京:现代法学.1994.
③[日]小野清一朗.新订刑法讲义总论.日本:成文堂.1984.
④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O.
⑤张明楷. 刑法学第四版. 法律出版社. 2011


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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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的决定

常政发〔2009〕4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2008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目标做出了突出贡献,各行各业涌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激励全市干部职工群众奋发向上,建功立业,根据常政发〔2003〕277号文件的规定,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荐,并按规定程序审议和公示,市政府决定对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等30个单位和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电修工段自动化仪表班等20个班组颁发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其中,获得“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的班组同时命名为“常州市五一示范岗”。同时,授予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志刚等100名同志“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创造新的业绩。同时,市政府号召全市上下以先进为榜样,同心同德,奋发有为,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件:1. 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名单
     2. 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名单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名单
(50个)

  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单位(30个):
     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晨风(金坛)服饰有限公司
     溧阳市总工会
     溧阳市客运有限公司
     国茂减速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明都汽摩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
     常州市康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常州旭荣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常州市九洲超市有限公司
     常州市西牛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正和电磁线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东方电缆有限公司
     常州第二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常茂生物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常州外事旅游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测绘院
     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市第二中学
     常州市排水管理处
     常州市红梅公园管理处
     常州市文化宫广场管理处
     常州港工程建设指挥部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经管站
     常州市常信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
     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状班组(20个):
     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电修工段自动化仪表班
     金坛市供电公司配电线路班
     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蒋建国项目部
     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地板车间转印班
     常州天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滚齿车间
     常州霸狮腾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常日机修班
     江苏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常州南大街分店人力资源部
     常州普灵仕制衣有限公司西服检验组
     江苏国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统集成事业部软件部
     常州锅炉有限公司锅炉车间探伤室
     华利达集团昌瑞汽车部品制造有限公司技术部
     中国银行常州分行新北支行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常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常州汽车站服务台
     常州市中心血站成分制备科
     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新北大队广场中队
     常州广播电视台电视专题部《都市新闻坊》栏目组
     长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销中心
     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压片班组
     常州邮政局递送公司兰陵递送部


附件2:

2008年度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名单
(100名)

     刘志刚 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杨志雄 常州艾帛制衣有限公司
     周 杰 江苏兴荣美乐铜业有限公司
     王桂奋 江苏正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张康桥 溧阳市实验小学
     王金珍 溧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孙丽君 江苏华朋集团有限公司
     赵亚维 溧阳二十八所系统装备有限公司
     刘 秀 常州市武进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李仁贵 江苏索易特纺织品有限公司
     张小兵 武进区湟里高级中学
     石明东 江苏安格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刘建刚 江苏沙钢集团鑫瑞特钢有限公司
     是蓉珠 常州日盈电器有限公司
     孔令往 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宗建平 常州华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李月中 维尔利环境工程(常州)有限公司
     高纪凡 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
     缪雪元 常州市南港港口机械有限公司
     徐 丹 常州市新北区总工会
     胡亚一 常州市东高染整有限公司
     林金汉 常州亚玛顿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张国成 常州旭荣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沈 莲 常州市花园小学
     王 乾 常州市通力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刘三三 常州市三维技术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顾双妹 江苏凯隆电器有限公司
     陈坚跃 常州合力电器有限公司
     崔桂生 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陈 程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谢 毅 江苏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陈普安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樊邦人 常州宝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段列平 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吴志平 常州佳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张香奎 常州市衡利电子有限公司
     奚敏琦 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
     谢 菊 常州新东化工有限公司
     陈桂兵 常茂生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俞力建 常州名力纺织有限公司
     徐 磊 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胥大有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卫琴 晨风(金坛)服装有限公司
     潘 银 常州金陵明都大饭店
     金卫平 常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陆向阳 武进农村商业银行
     周国兴 江苏常州城北国家粮食储备库
     陆 平 陆平发艺中心
     蒋丽敏 金沙美容生活馆
     刘 权 常州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蔡 飞 溧阳天目湖宾馆
     张雪莲 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
     梅轶婷 常州博物馆
     刘冰泉 常州市公安局
     刘建平 常州市国家安全局
     张 龙 常州市环保局
     曹 峻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李梅香 中共常州市委统战部
     刘旻虹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张亚芬 江苏省常州技师学院
     潘 晨 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罗选楠 常州市天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李 培 常州市第三中学
     戴 慧 常州市田家炳实验中学
     马建富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李伟平 常州市局前街小学
     栾承志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周 晶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刘锦武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孙正平 常州新誉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钱长川 常州房屋安全管理鉴定中心
     季小明 常州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芮 莉 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
     李金兴 常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 澔 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李常初 常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贺新春 常州世纪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吴志荣 常州交通技术学院
     张世帮 常州市排水管理处
     邵志东 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
     王建华 常州市肿瘤医院
     邹国锦 常州市儿童医院
     张 坚 常州市妇幼保健院
     杨明珠 武进人民医院
     曹建平 常州市河道管理处
     史君伟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刁保圣 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
     卞明霞 常州市农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童华岗 常州日报社
     常文庆 常州兰翔机械总厂
     王洪年 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
     李怀林 常州市邮政局
     陈维东 常州市农电电力有限公司
     戴向峰 常州供电公司
     胥卓君 常州供电公司
     贡文明 江苏华电戚墅堰发电有限公司
     孙 红 武进保安服务公司
     杨 兵 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
     杨 一 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
     黄冬青 常州市钟楼区安监局


全国五一劳动奖名单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常州发电有限公司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戴建红  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
     沙罗金  江苏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孙文华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吴夕萍  常州恒基纺织有限公司
     包振义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骆敏舟  常州机械电子工程研究所
  全国工人先锋号:
     江苏华电戚墅堰发电有限公司发电部燃机分部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常州刘国钧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财经管理系
     常州公路管理站路政科


江苏省五一劳动奖名单

  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
     武进农村商业银行
     常州艾贝服饰有限公司
     常州远东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溧阳供电公司
  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
     孙爱军  常州市万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戴康福  溧阳市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建国  溧阳维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谈俊荣  常州市戚墅堰区总工会
     赵云波  移动常州分公司
     林 敏  常州供电公司
     刘敖根  江苏中东集团有限公司
     李留臣  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汪如月  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
     任欣伟  常州市第一中学
     李银芬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忠伟  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
     李国庆  天宁环卫处
     潘耀东  常州市肿瘤医院
     王伟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江苏省荣誉五一劳动奖章:
     高继全 江苏兴荣美乐铜业有限公司
     舒伦迪 博世力士乐(常州)有限公司
     杨 帆 瓦卢瑞克曼内斯曼无缝钢管(常州)有限公司
     田端武紘  东京制纲(常州)有限公司
     岩黑庄司  小松(常州)铸造有限公司
     朱叙国   江苏激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人先锋号:
     电信溧阳分公司戴埠电信支局
     常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机修班
     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设备班组
     常州金店有限公司常州翠都珠宝城
     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
     江苏新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A车间T1线
     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常州老三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科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总装车间流水线(钳三班)
     常州纺织仪器厂有限公司钣金小组
     常州食品有限公司园外园宾馆服务总台
     金坛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戚机厂柴油机车间机体班
     常州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
     小松(常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一科机械中心
     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织造七组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
1993年10月18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 仲裁参加人
第九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五章 案件仲裁准备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第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或被指定的仲裁员有《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前款规定同时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委托方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成员应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

第六章 案件审理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按《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四)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第二十八条 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
第三十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审批须在七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七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时,对涉及经济赔偿和补偿的争议标的可作变更裁决,对其他争议标的可在作出肯定或否定裁决的同时,另向当事人提出书面仲裁建议。
第三十四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
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第三十五条 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四)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仲裁调解书可参考仲裁裁决书的格式制作。

第七章 案件特别审理
第三十六条 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对集体劳动争议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第三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受理通知书送达或受理布告公布后,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或者促成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召开协商会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或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或用“布告”形式公布。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四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它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四十七条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第四十九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成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一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章 归 档
第五十二条 劳动争议处理终结后,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卷宗材料必须是复印、铅印、油印或用钢笔、毛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
第五十三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申诉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谈话笔录、开庭通知、仲裁建议书、仲裁决定书、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上级批示、各种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第五十四条 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第五十五条 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阅仲裁正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凭证件可以就地查阅仲裁正卷。
第五十六条 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
第五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八条 为保证仲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建立严格的案卷借阅、查阅制度。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明确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第五十九条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十年;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的案卷,保存期为十五年。

第十章 仲裁费用
第六十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
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预付。
第六十一条 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仲裁委员会对职工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减、缓、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仲裁参加人及仲裁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