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3:16:46   浏览:98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


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规定
广州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监测,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和养护,控制城市排水污染,根据《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排水监测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废水进行监测管理。
第三条 凡要向本市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人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监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其属下的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所赋予的权限协助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工作。
第五条 排水监测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城市排水监测的年度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掌握全市排水动态,负责对排水户水质、水量进行监测管理;
(三)参与城市排水事故的调查,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排水监测情况报告;
(四)承担排水户委托的排水检测及咨询服务;
(五)协助市政管理部门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六)协助市政管理部门处理妨碍排水设施运行及违章排放的行为;
(七)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排水监测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 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必须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广州市污水排放标准》(DB44 37-90)。没有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第七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应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排水监测站核准其所申报的排放水质、水量及处理工艺符合标准后,方可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其中,排放水量按照实测数据计算,对不具备实测条件的,按照核定量计算。
排水户变更排水条件的,须按前款规定的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八条 建设工程需临时排放污、废水的、应先进行沉淀处理,经监测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九条 排水户应按排水监测的要求设置专用的水质、水量检测的检查井,并应有明显的定点标志。
第十条 排水监测站定期对排水户进行水质、水量监测,排水户应予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拒绝监测。
第十一条 排水监测站发现有超标排放或瞒报、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向市政管理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排水监测站对排水户提供的排水资料应当按用户要求保守秘密,并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排水监测工作人员在进行排水监测工作时,应佩带有效证件,依法监测;未佩带有效证件的,排水户有权拒绝接受监测。
第十四条 排水监测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触犯刑律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8年12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经济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经济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机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济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标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重要生产资料、耐用商品的购销合同,应当进行鉴证。
第三条 经济合同鉴证的范围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济合同的鉴证机关。
经济合同鉴证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办理合同标的金额十万元以下(含本数)、双方当事人均在该所辖区范围内的经济合同鉴证。
第五条 需要鉴证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济合同原本三份;
(二)双方《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三)签订经济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鉴证经济合同应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二)合同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合法;
(三)合同标的是否符合《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正确、签订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经济合同,予以鉴证并签发《经济合同鉴证书》(鉴证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经济合同鉴证书》必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所)经济合同鉴证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八条 经审查属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在合同原本上注明“经审查此经济合同无效”
第九条 对采取欺骗手段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撤销该鉴证,鉴证费不予退还,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本单位或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鉴证确有错误时,应撤销该鉴证,退还鉴证费。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济合同鉴证,必要时可委托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委托函之日起十日内回复。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鉴证完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三日内将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及经济合同副本各一份立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4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1996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5〕118号《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邮政存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包括邮政企业的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中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包括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邮政企业。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或者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邮政企业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款;有关的邮政企业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和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