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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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从事船舶、航空运输取得国际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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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表彰“全国优秀人民法庭”和“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表彰“全国优秀人民法庭”和“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自1998年第一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以来,全国法院按照“规范化、制度化、规模化”的要求,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人民法庭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广大人民法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不懈努力和积极贡献,以出色的工作业绩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党和人民的高度评价,有力地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鼓舞士气,推动和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等100个人民法庭“全国优秀人民法庭”荣誉称号,授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小汤山人民法庭庭长金生旺等100名同志“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化荣誉为动力,在今后的工作中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学习他们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崇高理想信念;学习他们热爱审判事业、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学习他们公正司法、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严于律己、恪尽职守、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改革精神。要通过向先进典型的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开展向“全国优秀人民法庭”和“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学习的活动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学习宋鱼水、蒋庆等先进典型结合起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遵循审判规律进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同心同德、开拓进取,以昂扬的斗志、饱满的精神,不断创造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辉煌业绩!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12]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的要求,促进创新成果的快速转化和新技术在水运工程中的推广应用,规范行业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提高水运工程技术含量,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提升行业创新能力,实现水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附件:《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9月18日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技术在水运工程建设中的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行业可持续发展,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管理和科研等方面,经鉴定、认证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包括获得的专有技术、专利、软件著作、工法等技术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的管理。限用和禁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的新技术,由交通运输部以《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新技术公告》)和《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的方式发布,并通过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技术交流会等形式推广应用。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的管理工作,具体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工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标委会”)协助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开展《新技术公告》的编制和《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的技术评估和认定工作;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协助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开展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选定、考核和称号授予工作。
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原则,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新技术可采取其他行政方式予以推广。
第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和科研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水运工程建设推广的新技术,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作为衡量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等企业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在工程招投标、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优质工程评选中可作为考核或评价指标之一。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鼓励、保护和支持各种合法形式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第二章 新技术公告
第十条 《新技术公告》是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导向,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政策、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创新的要求,围绕行业特点、重点技术领域和工程建设发展编制和发布。
第十一条 《新技术公告》发布的内容包括:新技术的名称、主要技术参数、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等。
第十二条 新技术公告的建议案由标委会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发布新技术征集通知,明确征集的重点技术领域、专业类别、重点项目和具体要求,广泛征集行业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新技术提案,具体格式及内容见附表1。
(二)根据有关单位和专家反馈的新技术提案,进行汇总、整理和分类,提出新技术公告建议(草案)。
(三)组织有关行业的专家对新技术公告建议(草案)进行审议和完善,形成新技术公告建议案,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第十三条 新技术公告建议案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审定后发布。
《新技术公告》原则上每五年发布一次。在发布期内,可根据需要对公告项目进行局部调整。
第三章 推广项目目录
第十四条 《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是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导则,应当根据《新技术公告》和水运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组织编制,每两年发布一次。
第十五条 《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性能及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工程应用情况和技术依托单位等。其中,产品类新技术内容为其应用技术。
第十六条 《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的建议案由标委会在技术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申请新技术推广项目技术评估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新技术公告》的,或者通过省部级科技成果(产品)鉴定或取得专利时间一年以上的;
(二)具备必要的指导推广应用的技术类文件,如技术规程、工法、指南等。
(三)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行业或较大范围内推广的;
(四)申报单位是成果持有单位,具备较强的生产和技术服务能力;
(五)成果或所属权无争议的。
第十八条 申请新技术推广项目技术评估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单位提交新技术推广项目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有关材料(格式及内容见附表2)。
第十九条 标委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技术先进性、成熟度、辐射能力、技术服务能力、推广价值及风险等进行评估,经有关媒体公示后提出《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的建议,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获得国家专利的新技术、通过交通运输部水运局鉴定、验收的新技术或取得交通运输行业一级工法的项目,以及已取得国家相关行业《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证书且符合水运工程建设推广的新技术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技术评估。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建议案,审定后进行公布。标委会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包括的新技术,申请单位应当委托标委会对新技术的应用技术标准或指南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编制。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审查核准的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导则或技术指南,可作为新技术在工程中应用、质量检验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新技术示范工程
第二十三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是为水运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提供范例的工程。应根据水运工程具体建设项目的情况,确定新技术示范工程。
第二十四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选定、考核和颁发证书的工作由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五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选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工程,可以是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
(二)以提高工程整体效益为目标,实现技术的创新、集成与优化,形成成套技术;
(三)选用多项已列入交通运输部《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或相关行业推广应用的新技术。
第二十六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申请,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科研单位或技术持有单位提出,也可由多家联合提出。申请时需提交《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格式及内容见附表3)。
第二十七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的选定由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通过评审的项目将列入《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实施项目》,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八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的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及实施方案,强化过程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好、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二十九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时,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及时报告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执行单位应提请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组织新技术示范工程考核,并提交《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考核申请书》一式二份并附有关成果材料(格式及内容见附表4)。
第三十一条 收到新技术示范工程考核申报书后一个月内,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示范工程的新技术推广应用及成果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的工程,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颁发《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于列为《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实施项目》的工程,应当及时进行总结,适时召开技术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促进新技术的不断完善和推广应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和标委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协助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做好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每年12月底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提交新技术推广应用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应严格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对所认定的新技术项目,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确保证书发放合理、合法,规范使用。
第三十五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应严格新技术示范工程的考核和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对新技术示范工程应当做好指导、服务、监督和检查,督促示范工程起到示范作用。
第三十六条 新技术持有者和推广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应当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完善技术标准,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业务水平。对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将从《推广项目目录》中注销,并收回证书;对发生质量问题的,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该新技术持有者在一年内不得再申请新技术评估。
第三十七条 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申报和执行单位应当对示范工程的新技术项目的实施和工程质量负责。对不按照实施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工程资格。示范工程通过考核获得证书后,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示范工程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设计单位选用的新技术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向有关单位进行专门交底;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制定新技术的施工方案和监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有关派出机构在对辖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时,应当将推广应用新技术和禁止或限制落后技术的要求列为监督检查内容。凡发现违反技术通告应用禁止或限制落后技术的,应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采用多项《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新技术的水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列入新技术示范工程,并列入在建工程技术创新年度计划,推广新技术的相关费用在工程概(预)算研究试验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水运工程新技术提案征集表
提案单位
专家信息 单位名称 联系部门
与联系人
专家姓名 专业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新技术
信息 新技术名称 技术领域
技术类别
(在括号内划√) 技术( );材料( );工艺( );产品( );其他( )
技术性能指标
适用范围、工程类型、部位、对象
提案理由:













(单位章或专家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新技术包括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和科研等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2、采取一提案一表方式,纸不够,可附页。
附表2






水运工程新技术
推广项目技术评估申请表






新技术名称
申 请 单 位 (盖章)
申 请 时 间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制
水运工程新技术
推广应用项目技术评估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新技术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联系人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通讯地址和邮编
新技术类别
(在括号内划√) 技术( );材料( );工艺( );产品( );其他( )
成果鉴定 鉴定级别
(在括号内划√) 国家级( );省部级( );地市级( );其他( )
成果水平
(在括号内划√) 国际领先( );国际先进(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
组织鉴定部门
成果获奖情况
专利状况 已授权( ); 已申请( )
专利 (或申请)号:
新技术应用情况 应用工程名称 应用时间 应用效果



技术说明
及主要技术
性能指标 (可附页提供技术分析报告)
适用范围

推广应用
前景与措施
主要证明材料
(各1份,装订成册,附在表后)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1 营业执照、质资证书等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2 省部级科技成果或产品技术鉴定、专利、工法证书及有关文件复印件
3 新技术研究、开发试制工作报告
4 推广应用技术文件(含技术说明书、操作规程或指南等配套技术文件)
5 工程应用证明及用户评价(含工程名称、应用时间、用户评价以及用户联系电话等,并加盖用户公章)
6 材料和产品类的相应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
声明 本表填报的上述资料和数据均系真实、有效,所拥有的新技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无成果权属争议,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专家评估
意 见






















专家组组长: (签字)

年 月 日
标委会审核
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审查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3






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
申 报 表







示范工程名称
申 报 单 位 (盖章)
申 报 时 间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制
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表
示范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 开、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示范工程
执行单位
示范工程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示范工程
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工程概况:
拟推广应用新技术项目名称、应用部位及应用数量:
拟组织技术攻关和创新的项目及内容:
工程进度计划:
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申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市)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4




水运工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考 核 申 请 书




示范工程名称
申 报 单 位 (盖章)
申 报 时 间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制

水运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考核申请书
示范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建设地点
工程开工时间 工程交工
验收时间 工程竣工
验收时间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
示范工程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示范工程技术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工程
概况
推广应用新技术名称、应用部位及工程数量
组织技术攻关和创新的项目及内容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主要成果资料(各1份,装订成册附在表后) 序号 成 果 名 称 份数
1 《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2 示范工程总结报告(简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等)
3 单项新技术应用技术总结(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措施、直接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4 工程质量证明(含新技术应用项目的质量验收证明)
5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证明
6 应用技术文件(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指南、技术规程、工法等)
7 新技术应用情况光盘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示范工程
执行单位
申请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