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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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农业银行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25日,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了切实加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根据财政部《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财商字〔1995〕396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尽快将中央财政对各地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拨补到位,请在7月5日之前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预算总会计在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帐号报财政部预算司和商贸司。

附件: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5〕396号《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关于下达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通知》(〈94〉财商字第443号)、《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5〕396号)文件定性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包括:省级人民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吞吐调节粮食供求(含省级储备粮食)需支付、代垫的利息和费用;省级人民政府为平抑粮食销售价格,以低于成本价抛售粮食发生的价差损失;省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国家定购粮食价外补贴;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种粮农民由于粮价提高增加开支的补助;从1996年7月1日起调整后的粮食政策性销售价格未到位部分的差价补贴;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现已开设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一律转为省级总预算会计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按中央补助与地方自筹分设“中央补助粮食风险基金”和“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两个明细帐户。
第五条 自1996年起,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视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调度款,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预算总会计开设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地方财政自筹部分也必须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到位时间划转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粮食风险基金预算支出指标等有关文件必须抄送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办法改变后,各级财政预算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拨付、到位工作,财政商财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使用、决算管理。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内部相关事项的管理。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列支中央补助粮食风险基金和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在国家预算科目价格补贴支出类下第235款之一“粮食风险基金”科目中列支,不得串户,并按资金来源在“中央补助粮食风险基金”和“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两个预算支出项级科目分别反映中央补助粮食风险基金与省级预算内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情况。有关预算会计处理问题,由财政部另行发文。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但不得抵顶中央核定的应到位的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
第九条 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余月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要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当月到位(包括中央补助和省级自筹两部分)、支用(含分项用途及其金额)、月末结余等情况,于翌月7日前报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财政部,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具体月报格式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会同财政部另行下达。
第十条 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决算制度。财政年度终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编制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收支决算,经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注审核意见后,于翌年3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由财政部审批。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收支决算格式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原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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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玉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第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提请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第七条 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政府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会议方案经市长审批同意后,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送达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一般应将会议通知、议题安排和议题材料在会议召开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 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直(中直、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第十条 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政府全体会议讨论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二条 对提请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在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第十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编发工作,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十六条 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稿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十七条 政府全体会议材料(含音像资料)要按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现将《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
              征求意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公众对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全面推进电子政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是将拟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制发的,用以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关系,涉及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通过“中国葫芦岛”政府网站设立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栏”予以公布,征求和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制度性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网上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收集公众发表的意见;
  (三)采纳意见情况反馈与公布。
  市信息中心积极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一)涉及城乡经济及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
  (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
  (三)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须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中国葫芦岛”政府网站(域名为:hld. gov. cn)“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栏”上全文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在网上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应通过网上留言板对内容发表意见,既可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又可发表对具体事项的合理化建议。必要时也可通过电话取得联系。
  第七条 公众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发表意见,应当尊重自身民主权利,本着对社会负责、对政府负责的态度,坚持法制统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禁止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和谐及其它不文明言论。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倾听公众提出的意见,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反映和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在公布期间内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被采纳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及时将反馈意见予以公布。
  第十条 公众署名发表的意见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一次有3条以上被采纳的,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中因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按照《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其他要求,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需网上征求意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