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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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方案的批复》(湘财税〔2008〕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分级与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
市、县
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元/平方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长沙市


20
16
12
8
6
4



长沙县

10
8
6
5
4
3
2
1


望城县


8
6
5
4
3
2



宁乡县


8
6
5
4
3
2



浏阳市



10
8
6
4
2



  二、市区各等级土地分级标准及具体范围
  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市区应税土地,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便利条件、市政设施建设、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土地价值的高低等因素划分为六个等级,分别适用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年单位税额,具体土地等级范围为:
  以湘江为界,分河东和河西两大部分。
  (一)河东地区
  三级:西起湘江,东至车站中路,南起西湖路、城南西路、蔡锷南路、人民西路、人民中路,北达营盘路、迎宾路、八一路所闭合区域内。
  四级:西起湘江,东至车站北路、车站南路,南起南湖路、芙蓉中路三段、黄土岭路、砂子塘路、曙光中路、桂花路,北达湘雅路、东风路、营盘东路所闭合区域内除三级地段外。
  五级:西起湘江,东至万家丽路,南起南二环、新开铺路、友谊西路、友谊路、韶山南路、劳动东路,北达浏阳河、芙蓉北路、三一大道、浏阳河路、东二环、晚报大道所闭合区域内除三级、四级地段外。
  六级:西起湘江、新开铺路,东至浏阳河、沙湾路、体院路、木莲路、万家丽路,南起南三环,北达浏阳河所闭合区域内除三级、四级、五级地段外。
  七级:西起湘江、新开铺路,东至东二环、捞刀河、东三环,南起环保大道,北至北三环所闭合市区区域内除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地段外。
  八级:市区区域内除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地段外。
  (二)河西地区
  五级:西起金星中路、咸嘉湖路、滨湖路、枫林一路、麓山路、麓山南路,东至湘江,南起阜埠河路,北至岳麓大道所闭合区域内。
  六级:橘子洲、傅家洲全境;西起西二环,东至湘江,南起南二环,北至岳麓大道、金星北路、含光路所闭合区域内除五级地段外。
  七级:西起麓松路、枫林三路、麓云路、龙王港路,东至湘江,南起靳江河,北至长常高速、麓景路、杜鹃西路、北二环所闭合市区区域内除五级、六级地段外。
  八级:市区区域内除五级、六级、七级地段外。
  三、各县(市)具体等级征收范围按照各地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的方案中所划定的内容执行。
  四、不同土地等级之间的边界,均以临界的道路中线和河道中线为准。
  五、纳税人应纳税土地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等级范围内,能够区分不同等级面积的,应分别按各自税额等级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能区分不同等级面积的,按土地高等级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七、为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每块土地使用确定一个最低容积率,如未达到最低容积率,将提高一个土地等次。
  八、本规定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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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4年6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7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等为燃料的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工程机械车等。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农业机械、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农业机械、交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联系协调制度,研究实施专项治理方案,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修和保养,采取有效的排气污染防治措施,保证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 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方法,提高检测水平和效率;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检测数据和资料。

鼓励采用先进的检测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

第七条 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气检测。

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按规定出具检测证明;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检测数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公安或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停车场对在用机动车排气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九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气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辆机动车处以5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每辆机动车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3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六盘水市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搞好项目前期工作,是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建成的关键,也是扩大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搞好项目储备,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对县、特区、区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适当给予补助,但补助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总额的20%。
  第四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来源为每年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收回的前期工作经费可作为未纳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或超出当年市级财政预算的重点项目另行安排。
  第五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安排规划编制、重大课题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以及相关阶段的工作等,初步设计及设计文件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六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分为拨款和借款两种;拨款主要用于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重大课题研究等公共领域且不具有盈利性质的项目;借款主要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或具有盈利性质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金投向。对列入国家、省或市中长期规划和已具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第八条 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向市主管部门或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九条 申请安排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估算等),前期工作内容,前期工作费用概算(包括总额、构成和计算依据),年度用款计划及工作进展计划,拟委托的前期工作研究、设计、地勘单位等。

  第三章 审批与拨款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收到的前期工作经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安排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与相关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之前需将合同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署意见同意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否则不予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签订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拨(借)款合同 ,填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使用明细计划表》。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支持。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委托单位。承办单位应邀请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的有关人员参与。
  第十四条 对于未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有关部门通过其他渠道资金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承办单位要将有关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避免重复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或地勘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并签订规范化的合同。
  第十六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工作进度拨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款通知单,市财政局根据拨款通知单拨付资金。

  第四章 使用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对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检查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等情况,若有违反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规定的,可停止拨付或收回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九条 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半年后仍未开展工作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回资金另作安排。
  第二十条 前期工作成果审查论证通过后,提交一式三份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档,存入市级项目库。成果不合格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继续深入开展工作,直至达到深度,否则收回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章 还 款

  第二十二条 使用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借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在落实建设资金以后,必须在30日内归还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滚动使用于其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确因项目不能建设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收回前期工作经费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免。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县、特区、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回收。对不履行前期工作经费还款计划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暂缓受理其行业或县、特区、区提出的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请。
  第二十四条 凡由市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提交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或引进资金联合建设时,必须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收回的资金,全部作为前期工作经费,缴入市财政前期工作经费专户,统筹安排用于下一年度的前期费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