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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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调剂功能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各类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

本市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不实行市级统筹,其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及基金收支缺口弥补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统一失业保险费征缴,统一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统一上解比例和调剂补助,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级失业保险工作。市、区县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稽核、检查,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发放,以及按规定审核拨付失业保险基金及其他支出。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



第五条 从2010年7月1日起,在市及以上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其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失业保险费征缴,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在区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其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失业保险费征缴,由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

2010年7月1日以前,已在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其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关系维持现状,今后根据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需要或新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条 参保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个人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规定,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第七条 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根据所辖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缴费情况,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本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经同级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市本级本年度基金预算草案,并在区县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各区县应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汇总后按季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



第九条 全市参保缴费单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实行统一标准,分别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一)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各单位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审核、发放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二)在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各单位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审核、发放由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三)市、区县各参保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成批量裁减人员,一次性裁减人员超过20人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该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按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关系将职工裁员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依法向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可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办法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实行分级审核、分别拨付。

(一)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享受市属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和市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服务,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季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享受区县属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和区县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服务,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季向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中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促进就业等方面的资金支出,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基金结余情况提出初步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



第十三条 建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统筹,部分调剂。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上缴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弥补市、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缺口。

第十四条 自2010年7月1日起,市本级和各区县暂按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5%(含上交省级调剂金8%)的比例提取上解市级统筹基金。市政府可以根据市级统筹基金实际状况,调整市级统筹基金的上缴比例。

各区县原则上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将市级统筹基金上缴到市级统筹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本方案实施前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暂全额留存原参保地,按规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弥补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支出等。

第十六条 市本级、区县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补助: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符合《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政策规定。

(二)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目标任务。

(三)按时足额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符合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补助条件的缺口资金,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市、区县负担比例:

(一)市本级、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在当年发生缺口时,由市级统筹基金和省级调剂金补助70%,动用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解决30%。

(二)市本级、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在当年发生缺口且本级历年结余已出现赤字时,由市级统筹基金和省级调剂金补助70%、同级政府补助解决30%。

(三)市本级、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当年发生缺口,且历年结余失业保险基金和市级统筹基金已不敷使用,并已通过省级调剂等有关渠道和政策进行弥补,仍有缺口需要由政府弥补时,市本级全部由市政府承担资金缺口弥补责任;区县则按照市和区县共同承担的原则,由市和相应区县政府分别按20%和80%承担资金缺口弥补责任。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调剂补助条件,各区县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的,市级统筹基金不予调剂补助,其缺口资金按照原有渠道由本级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申请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的程序。

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发生缺口的,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发生缺口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在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中拨付。



第五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加强内部审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不定期的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指导。

每年至少对外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每年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市本级和各区县,纳入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财政要切实保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工作经费,不得因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而降低原有保障水平。

建立完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费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市级统筹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要按照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的要求,结合“金保工程”项目建设,建立统筹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的失业保险数据库,实现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全市联网,并逐步向街道、社区和参保单位延伸。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规范失业保险管理服务流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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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地震局、计划委员会、建设厅拟订的《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增强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指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小区划等。
第三条 新建工程项目(计划项目、自筹资金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由省地震局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承担。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遵守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自愿委托、协商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新建工程应执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对已做过并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小区划、抗震设防区划,也可作为城市规划和一般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六条 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的基础上,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和地区有: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新建工程;
(三)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距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设开发区。
第七条 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应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专门章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等级的划分,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第八条 凡按本办法需要做专门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报省地震烈度评安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经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确认后,其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有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在国家有关许可证制度颁布前,凡在本省境内承担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向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核后由省地震局核发临时许可证,持证承担具体工作。
经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的单位,可免于审查,直接核发临时许可证。
第十条 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内容、深度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评价工作成果的审查验收分国家和省两级,属省级审查验收权限内的成果,由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报省地震局批准;属国家级审查验收的成果,由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
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审查,由国家地震局批准。
第十一条 对没有按上述规定,未做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设计、施工。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追究有关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4月28日

关于加强内部报纸期刊审批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内部报纸期刊审批管理的通知
 (1994年2月25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近年来,一些地区的内部报刊公开定价销售、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有的甚至组织公开的社会活动,公开征订或将内部报刊发往海外,“准印证”及其编号刊印也十分混乱,严重违反内部报刊管理原则。为使内部报刊出版工作守法有序的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内部报刊是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用于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卖性连续出版物。它的创办和出版必须有正当的经费来源。《内部报刊管理原则》、《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均明确规定,内部报刊的发放和交换范围不得超越本行业、本系统;不得公开陈列、销售,更不得传播到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不得进行或参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经营广告)和公开性的社会活动;不准定价销售等。各地内部报刊必须严格遵守。


  二、内部报刊的审批,必须严格遵守《内部报刊管理原则》的各项规定。各省(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按年度于每年3月1日前向新闻出版署报告上年度内部报刊管理情况,包括实有内部报刊名单及变更登记项目情况。
  对现有地市级以下行政单位擅自批准的任何报刊应立即宣布无效,并停止出版活动。


  三、各内部报刊应在报头下面或期刊封底下角和版本记录页,完整地刊印“准印证”及其编号全称、不得将“准印证”名称省略,仅以“刊号”两字替代,或仅以汉语拼音及编号替代“准印证”名称及编号。内部报刊不准刊印“定价”。


  四、今后审批、登记内部报刊,各审批、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内部报刊管理原则》所限定的范围进行。对不属内部报刊范围的不予批准、登记,对违反规定批准、登记的要追究其责任。新闻出版署实施对内部报刊审批的监督,内部报刊的批准文件应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对备案的批准文件,如发现不符合内部报刊规定或超越范围的,新闻出版署可宣布其批准文件无效,并不准登记。  


  五、自文到之日起,各违反规定的内部报刊应在两个月内自行纠正。逾期不能纠正的,由各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照《内部报刊管理原则》作停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