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工业科技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27:43   浏览:9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工业科技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工业科技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工业、科技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长春市工业、科技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工业强市”和“创新驱动”战略,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步伐,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0〕1号)、《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长发〔2011〕6号)和《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长发〔2011〕4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长府发〔2011〕17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科技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促进我市工业、科技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每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工业、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和科技产业发展计划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和可用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建议,经市政府审批、报市人大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市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科技进步、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实申报、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使用。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企业)进行遴选、审核、评审和绩效评估。

  市工信局负责编制全市工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组织项目(企业)申报,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监督项目启动和运行,组织项目绩效评估。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全市科技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组织项目(企业)申报,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监督项目启动和运行,组织项目绩效评估。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导向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围绕培育发展工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任务,与“十二五”规划相衔接,突出重点,以促进工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结构优化、快速发展为主攻方向。

  (二)规模效益原则。集中有限财力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大的工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和重点研发机构,培育若干个引领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

  (三)科技引领原则。鼓励创新,突出科技支撑作用,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带动,加强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支持突破工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瓶颈的、能够抢占行业制高点的关键技术项目。

  (四)引导激励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激励和调动工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工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产业发展壮大。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及重点

  第七条工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领域及重点:符合我市工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对先进装备制造、光电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或项目;围绕工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重大工业项目规划、产业配套升级、工业运行和要素保障、工业经济发展宣传、专题会议和专项考察以及表彰奖励等其它事项。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先进装备制造业的高端整车、核心汽车零部件、新能源汽车、高端轨道交通装备、核心轨道交通零部件、航天航测装备、特种锻铸、智能制造装备等项目;光电信息产品制造业的光显示器件及上下游产品、数字视听产品、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通讯设备、应用电子产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项目;生物和医药工业的生物工业、生物制药技术等项目;新能源工业的高性能化学电池、智能电网控制、新能源应用等项目;新材料工业的高性能节能环保材料、高分子材料、新型建筑材料等项目。

  (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主要包括:汽车工业的整车设备、汽车零部件及配件设备项目;农产品加工工业的农产品深加工、食品加工项目;装备制造工业的轨道交通装备、仪器仪表、农业机械、特色机械装备、特种锻铸项目;光电信息产品制造工业的平板显示、光电器件与材料、光电仪器设备、嵌入式软件、两化融合等项目;医药工业的生物药、化学药、中成药、医疗器械项目;能源工业的绿色电池、风电设备等项目。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公共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检测实验服务平台、产需对接服务平台、信息化服务平台、产学研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管理创新服务平台、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等项目。

  (四)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项目。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管理创新、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中小企业投融资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第八条科技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领域及重点: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对先进装备制造、光电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企业和项目;围绕科技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项目。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主要包括:先进装备制造业的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新能源汽车、高端轨道交通装备、 智能制造装备、新型检测与分析仪器、航天航测装备等技术;光电信息的新型光显示技术与器件、光通讯技术与器件、物联网及下一代互联网、数字视听产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汽车电子信息系统等技术;生物医药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机械、生物种业、生物制造、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疫苗、基因工程药物、生物诊断试剂、现代中药、化学新药等技术;新能源的太阳能光伏技术与产品、风力发电设备、能源存储技术与产品、生物质能、地热技术与产品等技术;新材料的汽车先进材料、有机高分子材料等技术。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包括:先进装备制造业的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新能源汽车、高端轨道交通装备、智能制造装备、新型检测与分析仪器、航天航测装备等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光电信息的新型光显示技术与器件、光通讯技术与器件、物联网及下一代互联网、数字视听产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汽车电子信息系统等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生物医药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机械、生物种业、生物制造、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疫苗、基因工程药物、生物诊断试剂、现代中药、化学新药等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新能源的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能源存储、生物质能、地热技术等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新材料的汽车先进材料、有机高分子材料等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主要包括: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创新创业;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相当于高级工程技术或高级职称职务及在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的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参与过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或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规则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通过项目承包、兼职指导和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支持柔性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端科技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在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高端经营管理人才在战略策划、管理咨询、专业市场营销、投资或担保、小额贷款等领域创新创业。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基础条件与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产学研技术联盟科技创新攻关平台、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主要包括:装备制造业的轨道客车交通装备制造技术、大型成套装备制造技术、专用机械设备制造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装备工业共性基础配套产品制造技术等;光电信息的光电子产业、汽车电子产业、软件产业、现代信息服务业;生物医药的生物产业、医药产业;新材料的金属材料领域、高分子材料领域、无机非金属材料领域、新型建筑材料领域;新能源的太阳能光伏领域、能源存储领域、风力发电领域、生物质能领域、氢能源领域;国际合作联合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九条 支持重点:

  工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由市工信局依据《长春市工业发展资金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投向指南》按年度发布,具体支持项目一年一定。

  科技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由市科技局依据《长春市科技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投向指南》按年度发布,具体支持计划一年一定。

  第四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十条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资三种方式。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对一个项目只安排一次,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不重复安排。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用于资本金投资以政府背景、具备相关资质的投融资机构为依托平台,可按实际需求安排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资本金投资退出时,本金由上款所释投融资机构负责收回。其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支付给该投融资机构项目管理费用后,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用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支持标准: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带动产业发展的技术攻关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科技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无偿资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符合贷款贴息标准和条件的项目,贷款贴息额度一般按照银行贷款金额和现行银行贷款利率进行核定,贴息额度不高于年度实际发生利息额的80%,原则上单笔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一年。

  (三)资本金投资:主要用于第十一条所释、符合资本金投资要求的投融资机构,投资范围和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长春市区域内注册的内资或内资控股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机构;

  2.项目单位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按时足额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较强的资金筹集能力;

  3.项目实施内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布局规划,具有一定的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

  4.项目内容符合年度市重点支持领域要求;

  5.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6.申报项目为在建或当年开工建设项目;

  7.项目单位能够按时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报表和材料。

  (二)申报科技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长春市区域内注册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机构,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2.项目实施内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布局规划和年度重点支持领域要求,具有一定的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

  3.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项目单位能够按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报表和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工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或批文;

  4.具有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

  5.项目进展情况或平台建设运营情况证明材料;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7.无偿资助项目需提供: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书、平台相关人员资质证明及技术研发、技术推广、产业孵化、融资担保、综合服务等相关业绩情况证明材料;

  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融资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利息支付和担保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其他融资证明材料;

  资本金投资项目由第十一条所释投融资机构按相关规定操作。

  8.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国税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

  9.项目单位完税证明或缴税说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报科技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单位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附注(复印件)等;

  4.可以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5.项目配套资金来源(如贷款等)的证明材料;

  6.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国税登记证等材料复印件;

  7.项目单位完税证明或缴税说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章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下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根据全市工业、科技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及方向,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市科局联合下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二)采取企业(单位)自愿申报原则,由企业(单位)根据年度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条件将有关申报文件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各城区(含双阳区)、开发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经济局、科技局)。

  (三)各城区(含双阳区)、开发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经济局、科技局)负责审查把关,筛选整理汇总后与同级财政部门以联合行文方式将区域内项目申请文件及项目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中省直企业(单位)也可直接向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上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审核程序:

  (一)申请工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局负责利用现有专家库,组织相关行业专家依据申报条件对项目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项目经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额度建议方案。

  (二)申请科技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负责利用现有专家库,组织相关行业专家依据申报条件对项目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项目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额度建议方案。

  (三)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共同负责对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建议方案进行汇总,统一报送市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七章专项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八条市工信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评审委员会讨论审定的最终意见,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征集、评审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的1%安排。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在一个年度内可采取一次审批下达或一次审批、分批次下达方式进行。当年专项资金指标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八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企业)在项目投产后半年内定期向本区域内的工业、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及效果等情况。各城区(含双阳区)、开发区工业、科技部门要及时向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汇总上报本区域内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市工信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城区(含双阳区)、开发区工业、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项目单位(企业)申报情况的真实性核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情况的跟踪与评价。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项目单位(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建立违规处罚制度。申报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作账务处理。各城区(含双阳区)、开发区、市直部门和项目单位(企业)不得重复、虚报项目,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或截留、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等行为,将全额收回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城区、开发区、部门或项目单位(企业)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度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试行)》、《“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建设基本要求和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日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在线管理的平台和服务公众的桥梁,现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主办的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展示嘉兴形象,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府与市民之间的联系,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网站建设小组)是门户网站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在门户网站日常管理中,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网站由市信息中心在网站建设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和日常运行维护监管等工作,并对子网站进行技术等指导。子网站由各主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日常管理,积极配合主网站的统一策划,遵守子网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并接受市信息中心的技术等指导。
  第六条 各子网站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门户网站设立编辑部,主要负责主网站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日常信息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上网内容管理
  第八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
  第九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根据《保密法》等规定,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同时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十条 及时更新上网内容,提高上网信息时效性,其中各子网站首页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
  第十一条 各子网站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并做好上网信息记录等档案工作,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十二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络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的上报、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门户网站编辑部的联系,配合做好信息采编、开发等工作。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以方便居民办事为出发点,大力开发网上办事系统,积极推进网上审批,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各子网站开发应用系统要做好与主网站的技术衔接工作。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邮箱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七条 进一步增强门户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在门户网站建设中,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十九条 要保证门户网站7×24小时正常连接。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第二十条 不得随意更改子网站域名和IP地址,如需要变更,应报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jiaxing.gov.cn,代表嘉兴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子网站的域名□□□.jiaxing.gov.cn,其中□□□为各部门(单位)规范简称的汉语拼音字母组合,并可以同时使用原有域名。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应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门户网站的网上政务公开、电子邮箱管理,以及子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子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的编辑、上传和发布工作,并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中心联系。
  (二)采用其它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由各自负责。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网站建设小组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信息报送、子网站建设等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并将在嘉兴党政专网和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门户网站将通过聘请监督员、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等形式,对主网站和子网站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站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4年度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
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份。
  三、考核内容及基本分设置
  考核内容为上一年部门(单位)在门户网站建设中的工作绩效,主要根据门户网站信息来源责任分解方案的总体要求,对政务公开、信息服务、网上办事、网上服务、子网站维护等情况进行考评,设基本分100分(见附件)。
  四、组织领导及考核办法
  (一)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网站建设小组)统一组织,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考评、数据汇总等事务性工作。
  (二)考核程序和办法:
  1、工作总结。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应对照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和要求,认真总结一年来工作情况 ,并形成简要书面材料报送给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
  2、领导考评。网站建设小组的领导对工作实绩进行考评打分,并将汇总考核结果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3、审定公布。通过门户网站和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考评结果。
  五、评分办法
  (一)扣分:
  1、没有按要求规定公开政务信息,每发现一次扣2分(直至40分扣完)。
  2、凡在市内主流媒体(报社、电台、电视台)上刊登、发布而未在第一时间向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每发现一次扣2分(直至20分扣完)。
  3、没有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每发现一次扣2分(直至20分扣完)。
  4、本部门(单位)应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没有开展网上办事业务的扣10分;提供不完整、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10分扣完)。
  5、没有向网站编辑部提供或在其承办的子网站上建立咨询、投诉、监督窗口,扣5分。
  6、对网上受理的咨询、投诉和监督,未按时办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15分扣完)。
  7、没有以任何形式(包括租用虚拟空间或模版生成)建设子网站的,扣20分。
  8、未按要求建设、管理和维护子网站,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5分扣完)。
  9、未及时更新子网站信息,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5分扣完)。
  10、子网站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信息,每发现一次扣5分(直至10分扣完)。
  (二)加分:各部门(单位)向网站编辑部提供的政务信息,如被采用,每条加2分。
  (三)一票否决:凡发现上网信息内容不符合《保密法》等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不能评为优秀部门(单位)。
  六、考核奖励办法
  (一)根据考核得分结果,确定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考核档次,其中前3名为优秀,达到基本要求的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要予以通报。
  (二)考核结果与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
  (三)奖励办法由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办的子网站考核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附件:1.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名单
     2.门户网站信息来源责任分解方案
     3.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基本分设置
  附件1: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名单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台办、市民宗局、市侨办、市计委(物价局、协作办、信息产业局)、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安监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经济局、市水利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局(体育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外办、市体改办(国资委)、市人防办、市信访局、市审批办证中心、市开放办、市广电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档案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南湖风景名胜区、市供销社、市交投集团公司、市城投集团公司、市水务集团公司、市实业资产经营公司、市商贸资产经营公司、市安全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药品管理局、市国税局、嘉兴检验检疫局、嘉兴海关、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嘉兴电力局、市邮政局、市电信公司、市烟草专卖局、市人民银行、嘉兴银监分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处

  附件2: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来源责任分解方案(略)

  附件3:
  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基本分设置(略)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建设基本要求和规范(试行)
  为了体现“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的整体风格,确保门户网站内容的权威性和功能的完整性,各子网站在建设时须遵循以下基本要求和规范:
  一、页面设计风格
  子网站页面的设计风格应承袭主网站页面的基本特征,包含“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站标识(由主网站制发)、大标题(中国嘉兴及WWW.JIAXING.GOV.CN)等,与主网站页面相呼应。
  二、内容及栏目设置
  为体现为民办事的宗旨,子网站建设将以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为重点,在规划建设时须包括以下栏目内容:
  (一)政务公开。
  1、本部门(单位)全称、地址、邮政编码、公开电话(监督电话)、主要职能,领导班子成员姓名、照片、职务、分管范围、办公室电话、E-mail等,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位)、办公室电话、E-mail等。
  2、本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相关的文件,本部门(单位)制发的各类发展规划。
  3、本部门(单位)涉及的各类办事、服务项目的名称、办事程序、基本要求、承办处室等政务公开内容。
  4、政务信息。本部门(单位)发布的最新文件、公告等政务动态信息。
  (二)网上办事。本部门(单位)业务表格下载、网上受理预审、网上审批状态查询、网上投诉、咨询等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
  (三)投诉咨询。子网站上均应开设投诉、咨询栏目,接受市民、企业的咨询和监督。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应根据门户网站建设的总体要求,精心做好网站栏目的设计工作。要充分体现政府网站信息的权威性,建立信息发布、审核等制度,确保上网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统一性,其中涉及的统计数字,应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要定期做好网站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及时注销已经失效的文件。
  三、筹建方式
  计划单独建设网站服务器系统的部门(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要求自行开发设计子网站。
  计划采取租用主网站虚拟空间(托管方式)的子网站,必须采用主网站建设所选用的软硬件平台和各项技术标准。
  部分业务相对简单的部门(单位),可以利用门户网站提供的统一平台进行设计生成,采用模版定制的方式直接生成子网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98 号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  押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五节 释  放
  第三章 管  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三节 生活、卫生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 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  押

  第八条 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九条 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对于发现余罪的罪犯,需要将其羁押到立案地看守所的,立案地看守所凭拘留证、逮捕证复印件收押。对于人民法院异地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异地看守所凭提起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提审手续收押。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
  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一条 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
  第十二条 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十三条 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律师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看守所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
  第十五条 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予以转送。
  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
  第十六条 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七条 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告知原因。
  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条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
  (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
  第二十三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五)被保证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证明,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地市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
  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哺乳自己婴儿证明、保外就医保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机构。
  第二十五条 看守所收到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送交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将罪犯收监。
  第二十九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三十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

  第三十一条 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三十二条 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四条 执行地公安机关向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减刑、假释建议的,应当提供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材料。看守所接到相关建议和材料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五条 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第三十七条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 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后将罪犯收监。
  第三十九条 罪犯在假释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的,假释考验期满时,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五节 释  放

  第四十条 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三十日前,将拟释放的罪犯通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
  第四十二条 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三章 管  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四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罪犯数量少的,可以集中关押。
  第四十四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对罪犯实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对罪犯适用分级处遇,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结果确定,并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对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在其活动范围、会见通讯、接收物品、文体活动、奖励等方面,分别实施相应的处遇。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

  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 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
  第四十七条 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
  外国籍罪犯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探视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
  第四十八条 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讯;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讯。
  第五十条 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
  第五十一条 会见、通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会见、通讯。
  第五十二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五十三条 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应当出具办案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工作证,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五十四条 因起赃、辨认、出庭作证、接受审判等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的,由办案机关出具公函,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出,并当日送回。
  侦查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将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取证,并持有侦查机关所在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函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人民法院因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并持有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探亲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探亲时,不得出境。
  第五十七条 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第五十八条 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出所办理,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
  第五十九条 罪犯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必须由罪犯本人出庭的,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返回。
  罪犯因特殊情况不宜离所出庭的,看守所可以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
  第六十条 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确需本人回家处理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暂时离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

第三节 生活、卫生

  第六十一条 罪犯伙食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罪犯应当着囚服。
  第六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应当尊重其生活、饮食习惯。罪犯患病治疗期间,看守所应当适当提高伙食标准。
  第六十四条 看守所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进行检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记保管。罪犯收受的钱款,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开具记账卡交与罪犯。
  看守所检查、接收送给罪犯的物品、钱款后,应当开具回执交与送物人、送款人。
  罪犯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钱款。罪犯刑满释放时,钱款余额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领回。
  第六十五条 对患病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
  第六十六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外国籍罪犯死亡的,应当立即层报至省级公安机关。
  罪犯死亡的,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四节 考核、奖惩

  第六十七条 看守所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罪犯改造表现实行量化考核。考核情况由管教民警填写。考核以罪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等情况为主要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分级处遇、奖惩和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管理规定,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爱护公物或者在劳动中节约原材料,有成绩的;
  (四)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五)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对罪犯的物质奖励或者记功意见由管教民警提出,物质奖励由看守所领导批准,记功由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看守所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看守所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所探亲。
  第六十九条 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由其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探亲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三至七日。罪犯在探亲期间不得离开其亲属居住地,不得出境。
  看守所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不得将罪犯离所探亲时间安排在罪犯刑期末期,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第七十条 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离所探亲证明书。罪犯应当在抵家的当日携带离所探亲证明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返回看守所时,由该公安派出所将其离所探亲期间的表现在离所探亲证明书上注明。
  第七十一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闹,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民警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罪犯的记过、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时间为五至十日,禁闭期间暂停会见、通讯。
  第七十二条 看守所对被禁闭的罪犯,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教育帮助。对确已悔悟的,可以提前解除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期满的,应当立即解除禁闭。

第四章 教育改造

  第七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制度,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文化、技能等教育。
  第七十四条 对罪犯的教育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所外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十五条 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设立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教育改造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第七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结合时事、政治、重大事件等,适时对罪犯进行集体教育。
  第七十七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七十八条 看守所应当积极争取社会支持,配合看守所开展社会帮教活动。看守所可以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观学习,接受教育。
  第七十九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鼓励罪犯自学。
  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
  第八十条 看守所应当加强监区文化建设,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和发展的改造环境。
  第八十一条 看守所应当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培养劳动技能,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罪犯参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
  第八十二条 看守所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看守所对于参加劳动的罪犯,可以酌情发给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看守所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罪犯在看守所内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侦查;重大、复杂案件由所属公安机关侦查。
  第八十六条 看守所发现罪犯有判决前尚未发现的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八十七条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关押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看守所。
  第八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