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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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黄河干流河道(包括沁河干流河道、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及其工程设施。
第三条 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河南省黄河河务局是我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沿黄河各市、县黄河河务局(含管理局、滞洪办公室)是该行政区域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河南黄河河道,根据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等级标准进行管理。
第五条 黄河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滞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九条 在黄河河道上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拦河、穿堤、跨堤、临河的桥梁、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
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需要破堤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送破堤开工报告,经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上报省黄河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破堤施工。
第十条 在黄河河道上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黄河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一条 黄河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通知其主管单位限期处理。工程处理的费用由工程主管单位承担。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施工时,应接受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对施工质量的监督,跨汛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制定施工渡汛方案,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黄河堤防工程一般不作公路使用,险工、控导、护滩工程不做码头、渡口使用。必须使用时,须报经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堤顶路面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商省交通厅制定。
第十三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建设的临堤界线为堤脚外五百米,乡村建设的临堤界线为堤脚外一百米。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乡村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黄河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计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黄河滩区不得擅自设立新的村镇和厂矿,已从滩区迁移到大堤背河一侧的村镇和厂矿,不得迁回滩区。滩区现有村镇和厂矿的建设规划,应当征得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十五条 黄河修堤筑坝、防汛抢险、涵闸建设、护滩控导工程、防洪道路等工程占地以及取土,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黄河修堤筑坝用土,限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以外就近取土。
因修建黄河河道整治工程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半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一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在黄河河道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严禁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挑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七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黄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应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十八条 黄河河道及其主要水工程的管理范围是:
(一)堤防护堤地:兰考县东坝头以上黄河堤左右岸临背河各三十米;东坝头以下的黄河堤,贯孟堤、太行堤、北金堤以及孟津、孟县和温县黄河堤临河三十米,背河十米;沁河堤临河十米,背河五米。以上堤防的险工、涵闸、重要堤段的护堤地宽度应适当加宽。
护堤地从堤脚算起,有淤临、淤背区和前后戗的堤段,从淤区和堤戗的坡脚算起;各段堤防如遇加高帮宽,护堤地的宽度相应外延。
(二)控导(护滩)工程护坝地:临河自坝头连线向外三十米,背河自联坝坡脚向外五十米。工程交通路坡脚外三米为护路地。
(三)涵闸工程从渠首闸上游防冲槽至下游防冲槽末端以下一百米,闸边墙和渠堤外二十五米为管理范围。
(四)三门峡库区岸顶高程在335米以下范围。
上述工程管理范围用地,原大于规定标准的,保持原边界,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控导(护滩)工程护坝地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无偿划拨外,其他工程管理范围用地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逐步征用。
第十九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黄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和雨雪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扰黄河河道管理机关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隔堤、围堤、生产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片林(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沙、垃圾等;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窑、葬坟、取土、放牧、违章垦植、堆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五)在堤顶行驶履带机动车和其他硬轮车辆;
(六)国家其他有关法令所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一)采沙、采石、取土;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修建渡口、码头、桥梁(含浮桥);
(六)修建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和设置机械设施。
第二十四条 黄河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是:黄河堤脚外临河五十米,背河一百米;沁河堤脚外临河三十米,背河五十米。
三门峡库区范围均为安全保护区。
在黄河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擅自进行打井、钻探、开渠、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黄河河道堤防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一般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或在二百米以外进行大药量的爆破作业危及堤防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第二十六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或改建的各类工程,施工时应保护原有的河道工程及附属设施,确需损毁的,须经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恢复或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黄河历史上留下的旧堤、旧坝、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拆毁。
第二十八条 护堤、护岸、护坝林木,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九条 在汛期或黄河工程抢险期间,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条 向黄河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保持蓄洪能力,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减少洪灾损失。
第三十三条 在滞洪区内为群众避洪、撤离所建的避水台、围村堰、道路、桥梁、报警装置、船只、避水指挥楼、通讯设施等应加强维护,保证正常运用。当地人民政府应落实乡村管理组织,明确专人管护。对专管专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十四条 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黄河河道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分别建立有政府领导和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黄河河道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黄河河道及工程的管理工作。村应建立工程管理领

导小组,确定护堤、护坝人员,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五条 对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六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生产堤、渠道、道路、片林和其他有碍行洪的设施,及在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已建成的房屋、水井、沟渠、坟墓、鱼塘、砖窑等,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
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 费用负担
第三十七条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征用、划定的各类防洪工程占地、工程管理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八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控导(护滩)、引黄涵闸等工程设施,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
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黄河河道内采沙、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布的《河道采沙收费管理办法》制订。
第四十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损毁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或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清淤费用。
因在黄河河道上修建的各类工程设施,影响黄河防洪并因此造成河道防洪和整治工程费用增加的,所增加的费用由修建工程设施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二条 黄河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 处 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六章的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外,对其中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河道行洪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每立方米罚款三十元至五十元;种植阻碍行洪片林或者高秆植物的,每亩罚款十元至五十元;修建隔堤、围堤、生产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罚款一百元至五千元。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窑、葬坟、取土的,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放牧、违章垦植、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罚款二十元至一百元。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擅自在河道内修建挑水、阻水工程的,罚款二千元至五千元;架设浮桥和其他有碍行洪设施的,罚款二千元至一万元。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沙、采石、取土,罚款五十元至一千元;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罚款一百元至二千元;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罚款一千元至一万元。
(六)在堤顶行驶履带机动车辆或因雨雪堤顶泥泞期间行驶车辆,造成堤面破坏的,每米罚款五元。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每株罚款十元至二百元。
(八)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的,罚款一百元至五千元;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罚款一百元至五千元。
(九)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罚款一百元至五千元。
(十)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正常工作的,罚款一百元至二千元。
罚款金额二千元以下的由县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由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五千元以上的由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
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河南省黄河河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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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根据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现就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1.充分认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为更好地适应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抓好发展这个硬道理和稳定这个硬任务,全面推动政法维稳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准确把握新时期政法工作规律,深刻总结近年来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有效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治本之策。能否抓好这三项重点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三项重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深刻理解三项重点工作与检察工作的密切关系。三项重点工作是相互联系的整体,与检察工作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无论是从担负的职责任务看,还是从加强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看,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既肩负重任,又大有可为。抓住了三项重点工作,就抓住了当前检察工作的根本,抓住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关键和基础。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它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全面履行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职能过程中,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管理创新是动力,它要求检察机关要把重点人群的帮教管理、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等作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领域,认真履行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根本,也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它要求检察机关要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目标,全面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进一步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理解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与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力以赴、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3.全面把握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基本要求。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基本要求:必须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载体,纳入检察工作的总体部署、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着力解决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必须立足检察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以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立足点,以执法办案工作为依托,找准切入点、结合点,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真正做到在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中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思维创新、理论创新、实践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执法观念,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推进工作的新途径,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新机制,推动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必须统筹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坚持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与做好其他各项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做好服务和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工作,统筹做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统筹做好检察队伍建设工作,统筹做好深化检察改革工作等,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进步。
二、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执法办案本身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首要任务和基本途径。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办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冲突;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和细化加强诉讼监督的措施,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内部衔接配合和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协调协作,坚决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5.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是执法办案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着眼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教育,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真正在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法、理、情统一于执法办案中,防止和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6.完善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落实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健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机制,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办案方式,探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不起诉。建立健全对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依法适当从宽处理机制。积极推进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等工作。不断完善刑事赔偿制度,积极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探索量刑建议、附条件不起诉等改革措施,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的水平。 

  7.建立健全维稳形势研判和社情民意调查工作机制。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社情民意调查机制,在检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出台前,充分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积极顺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把风险评估作为办理案件的重要环节,加强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时的风险评估预警,科学制定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涉检信访。 

  8.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明确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同时,要有效防止发生“以钱买刑”现象。 

  9.建立健全检察环节应急处置机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检察机关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快速反应系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工作预案,完善组织体系和协调保障。加强对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专题培训,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判、现场指挥、依法处置、舆论引导能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依法处置突发事件中的职能作用。 

  10.健全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全面贯彻执行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和高检院制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涉检信访工作力度。坚持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健全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领导接访、下访、巡访等制度,综合采取依法处理、教育疏导、救助救济等措施,改进交办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终结机制,促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上级检察院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督查专员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越级上访较多的地方派出督查组蹲点督办,狠抓责任查究制度的落实。对涉检信访积案,要逐案研究化解措施,逐案明确工作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疏通“出口”的政策,力争涉检信访积案在一两年内基本消化解决。 

  11.切实增强群众工作能力。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持执法为民,扎实做好保障民生、服务群众工作。改进工作作风,真诚倾听群众的呼声,积极解决群众的诉求,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纠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不负责任、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改进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增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本领。认真总结推广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水平。 

  12.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直接联系群众的优势,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维护和谐稳定的任务落实到基层。基层检察院要积极构建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拓宽联系渠道,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完善受理接待设施,把“12309”举报电话、检察门户网站等建设成为联系群众的新平台,善于通过网上论坛、问卷调查、检察长信箱等多种方式加强与群众的互动交流。不断完善定期走访、巡回检察、聘请检察联络员等服务基层的新形式,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和工矿企业,了解群众诉求,积极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加大对基层检察院的领导和支持力度,认真落实稳定基层队伍的有关政策,把有经验、有水平的检察人员吸引到基层一线工作,夯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13.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履行检察职责,积极参加社区矫正试点和推广工作,保证纳入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促进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完善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协助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14.监督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健全检察机关对违法监管活动的发现和纠正机制,积极推进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推动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受理在押人员投诉和对监管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纠正的机制。协助做好对在押人员的分类收押、法制教育、心理矫治等工作,推动教育改造质量的不断提高。加强派出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建设,切实发挥派出、派驻机构的作用。 

  15.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政策,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积极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坚决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行为,注意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认真做好青少年犯罪案件处理前社会调查、不起诉后回访帮教等工作,强化对不在学、无职业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完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流动人口犯罪情况的分析,深入研究发案原因、犯罪特点和规律,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协助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 

  16.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参加由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开展的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大排查、大整治,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对排查出来的黑恶势力犯罪、“两抢一盗”、涉毒涉黄等危害严重的案件,坚持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治安秩序混乱甚至参与违法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结合执法办案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17.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窃取国家秘密、诈骗、赌博、传播淫秽物品、非法经营以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等整治活动,净化网络环境。根据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法律政策研究,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提出立法建议,促进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 

  18.加强检察网络建设和检察宣传工作。进一步完善检察门户网站,加强检察网络宣传工作。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正在办理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建立健全与新闻宣传部门沟通、网上舆情分析研判、重大事件快速反应等机制,充分利用网络传播快速便捷的优势,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四、切实保障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 

  19.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以思想理论建设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建设为重点,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为龙头,以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用党的建设成效带动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加强巡视工作,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0.深入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开展“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落实政治轮训制度,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党性党风等教育,确保检察人员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落实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认真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 

  21.扎实推进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以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执法一线检察官为重点,把集中轮训和岗位培训有机结合,深入开展对各级各类检察人员的全员培训,重点加强法律监督和群众工作、信息化应用、突发事件处置等能力的培训。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检察长集中轮训机制,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能力。高检院在对基层检察长普遍轮训的基础上,2010年开始对省级检察院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普遍轮训。省市两级检察院要抓好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轮训。加大基层检察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市级检察院集中轮训、省级检察院重点直训基层检察人员的培训机制。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突出实践特色,提高实战能力。积极开展巡回授课等活动,加大对西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支持。进一步完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充分应用中国检察官教育培训网等网络平台,广泛采取检察官教检察官和案例教学、远程教育、在线学习等模式,不断增强检察教育培训实效。 

  22.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正确执法观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全面整合、细化检察业务工作流程,制定统一的执法工作规范,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由高检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和规范办案工作,防止发生执法偏差。健全案件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扣押冻结款物管理、办案安全防范规定,提高案件管理科学化、执法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和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坚决防止违法违规办案。制定检察官职业行为准则,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防止产生不公不廉问题。 

  23.加快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认真落实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检察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平台,推进应用软件统一规划和设计,力争2013年建成覆盖全国的检察信息化综合体系。加强信息化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东中部地区检察机关2010年基本实现网上办案,建立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评机制,实现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尽快将电子检务工程纳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规划。积极参与政法部门网络设施共建和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争取在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其他政法部门的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 

  24.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的观念,大力推行“阳光检务”,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充实公开内容,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外,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布。拓宽公开渠道,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依托检察门户网站加强网上公开,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门的检务公开大厅。完善公开方式,建立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的制度,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建立健全对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答疑说理制度和重信重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积极推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25.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接受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依法接受其他司法机关的制约,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对侦查机关申请复议、复核和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等案件的定期复查机制,健全和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申辩和律师意见制度。加强执法办案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完善办理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制度和备案、批准制度,强化对查办职务犯罪立案活动的监督,落实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改革。健全检务督察制度,完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制度,健全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违法违纪责任和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加强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26.完善执法考评机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各地区检察业务工作考评机制,不断增强检察业务考评的科学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加强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全面管理,促进形成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的正确执法导向。建立检察人员执法业绩档案制度,把执法档案作为检察人员绩效考评、调整岗位、晋职晋级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促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项重点工作在检察机关取得实效 

  2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把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高检院的要求和部署,认真研究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思路和措施,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逐步完善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推动各项工作部署的有效落实。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着力解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28.严格落实责任。高检院各内设机构、各省级检察院要结合实际,研究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对各项工作任务逐项细化分解,切实把重点任务变成具体的工作项目,把原则性要求变为可操作的工作措施。各项工作任务都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时限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29.加强督促指导。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注意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对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要督促其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以整改。地方各级检察院要定期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层报高检院。 

  30.改进工作作风。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找准工作的切入点。要虚心听取基层的意见,确保提出的贯彻措施符合基层工作实际,符合执法办案实际。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真抓实干,认真落实各项部署,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坚决克服形式主义。要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围,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营造聚精会神抓工作、千方百计抓落实的良好氛围。

邮电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邮电部


邮电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1995年8月28日,邮电部

随着通信事业的迅速发展,邮电职工培训工作越来越重要,为了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为邮电通信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宗旨
全面提高邮电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以适应邮电通信发展和通信现代化的需要。
二、培训分工
邮电职工培训实行统筹规划,分工负责。
1.部级培训基地(各部直属高等院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电管理局、部总公司和其它企事业单位正副局级领导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省局主要处室处级干部、地市邮电局正局长的培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综合性、复合人才的培训,职工教育管理干部和省级培训基地师资的培训,以及具有方向性、全局性的高新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有计划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2.省级培训基地负责所辖单位副处级、科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本省各培训基地和部分县(市)邮电局师资的培训,以及通信高新技术和通信新业务的培训。
3.地(市)级培训基地负责一般管理人员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班组长、支局长的岗位培训,生产人员岗位培训、转岗培训,通信新业务、新技术的普及培训。
部内各司局主办的培训班应安排在部级培训基地举办。
三、培训的组织管理
1.要加强对各级培训基地的管理,建立培训班的申报审批和汇报制度。
部级培训基地和部内各司局要在当年12月20日之前将下年度举办培训班的计划报部教育司,审批下达后方可执行。各培训班举办单位要在开班一个月前印发办班通知,详列办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教学计划等,发至各管理局教育主管部门,属于部补贴经费的培训班应同时抄送部教育司。各管理局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积极地、及时地组织选送职工参加培训。
各邮电高等院校的培训工作要理顺内部关系,明确职责,归口管理。
各级培训基地要在年底将当年举办培训班的基本情况,包括办班类型、班次、培训人数、层次结构等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2.要加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职工培训的管理,建立职工培训的申报、审批制度。
职工个人申请参加培训和企业内各业务部门选派职工参加培训,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
上级指令参加的培训,应由各级教育管理部门逐级下达。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和对人才的需求层次、结构、数量等,有计划、有选择地选送职工参加培训,严格把住送培关,切忌盲目培训和重复培训。
3.执行培训班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制度。
各办班单位除了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前征求学员意见外,还要有选择地跟踪培训对象,了解培训后效应,不断地改进和提高办班质量。被培训的人员有义务将培训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时向培训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反馈。并结合工作和生产实际经常性地向教育主管部门或培训单位反馈意见,促进培训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培训的教学管理
职工培训的教学过程是培训工作的关键,各培训班的主办单位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要确保教学内容实用、充实、先进、科学。每期培训班的实际教学时间要占培训班总时间(包括节假日)的70%以上。严禁举办商业性、旅游性、休养性的培训班。
教材是培训质量的保证,各培训单位在办班前必须选定合适的培训教材。要尽可能采用部统编的各种培训教材;对于确无合适统编教材的,培训单位可自选教材,但必须向相应教育主管部门报备。
五、培训经费
部级培训基地本着合理、合法、适当的原则,对各类培训班收取一定数量的学费、资料费、杂费或实验费。具体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学费:每人每月可收取400—500元。
2.资料费:按实际资料所花费用收取。
3.杂费或实验费:杂费的收取一般不得超过每人每天10元;一般培训班不得收取实验费,确有较多上机操作或实验的,可适当收取实验费,一般不得超过每人每天10元。
4.部补贴费用的培训班不得另行收取学费。
5.以上标准定期根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浮动,由部教育司制定新的标准。
其他各级培训基地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此标准,并根据中组发(1995)3号《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六、其他事项
1.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同级培训基地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培训单位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2.各培训基地要不断完善培训条件,理顺内部管理关系。培训基地的食宿条件和其他后勤服务措施须能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学员反应强烈,矛盾突出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否则,将暂停其举办培训班的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