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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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疏理流通渠道,适应商品生产发展和人民旅行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运输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实行多家经营,发展多种经济形式,以国营运输企业为骨干,充分调动交通部门和非交通部门、国营和集体企业以及个体运输业发展公路运输的积极性。

第二章 运输分工
第三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营业性运输系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包括承运本单位物资以销代运、内部划拨、工程包干等等)。非营业性运输系指为本单位(工厂、矿山、林区、油田、基本建设工地等)内部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运输。
农民购买的汽车和拖拉机从事以下作业属非营业性运输:
1、田间作业和运送农副产品入库或到指定的收购点、集中点;
2、在本县内以及邻县附近的集镇和工厂,运输本乡村用的种子、化肥、农用机械等农用生产资料;
3、运输本乡村自留农副产品到本县范围内或邻县附近的贸易市场;
4、在本县或邻县范围内短途运输本乡村的农田基本建设物资和农民生活物资;
5、在紧急情况下,临时运送抢险救灾物资。
从事以上非营业性运输,持有乡政府证明即可。除上述以外,均为营业性运输。
第四条 公路货物运输原则分工:交通部门的运输企业面向社会,为各行各业服务,经营省内外货物运输;非交通部门运输企业,主要承担本系统的运输任务,运力有余的,经交通部门同意,也可以参加社会营业性运输;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自备车辆,一般只承担单位生产、生
活物资的运输;社队、联户和个体户的机动车辆,在主要承担当地农副产品和农村建设、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的同时,可以从事营业性的长短途运输。
第五条 公路旅客运输以国营专业运输企业经营为主。根据实际需要,具备客运条件的其它运输企业和集体、个体或联户车辆也可以从事客运,其中大中型客车的经营线路、班次,在县(市)内经营的须经县(市)、出县经营的须经地、市交通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使
用拖拉机从事客运。
公共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范围一般不超出市区(含郊区、但不含市辖县)。有的城市部分线路确实为职工上下班服务需要超出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召集交通、城建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线路和班次。

第三章 计划平衡
第六条 对国家重点物资、跨省区大宗物资、港站集散物资,以及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军用等急需物资的运输任务,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向各运输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并监督完成。
第七条 省、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运输生产平衡会议,落实国家计划运输任务;按照经济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协调安排跨区运输;组织运输企业之间互相配载,提高车辆实载率。
第八条 为使货畅其流,加快商品流转,公路运输要打破部门界限和地区封锁,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直达运输和合理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职权,划地为牢,垄断货源。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九条 凡从事公路客货营业性运输、搬运装卸、理货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征得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交通或公安部门检验和考试合格,领取证照,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凡经营运输业的客、货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有关保险。
第十条 农民个人或联户的农用拖拉机和驾驶员,由县以上农机监理部门负责检验、考试、发放证照。上公路运输的,其证照须按规定加盖当地交通或公安部门公章,并由交通、公安部门对其行使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权。
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合法经营。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经营范围组织货源,办理受托,与货主直接签订运输合同,实行包运;货主有权择优托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各地交通、农机部门对农村个体运输业应予积极支持。要在业务技术、经营管理、驾驶员培训、车辆维修等方面为运输专业户提供服务,帮助他们开展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 各运输企业和农村运输专业户,凡承运贵重或大宗货物,应当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发生违约或争议时,按有关合同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为了保护合法经营,便于统一管理,对营运车辆核发营业运输证。“营运证”分为交通部门与非交通部门两种,由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每年核发一次。国营、集体的营运车辆,一律使用地(市)交通部门印刷的行车路单。
第十四条 凡从事营业性运输、搬运装卸、理货作业以及联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使用交通部门统一印制运服务并盖有业务专用章的运费结算发票,不准擅自提高运价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凡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都要按规定缴纳养路费。漏交养路费的,各地交通运输检查站可以补收。
第十六条 凡从事营业性运输、搬运装卸、理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纳税,并按营业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一交纳运输管理费。取消原来征收百分之三的民管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征收其他费用。运管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由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凡技术状况不好,耗油量高的老旧车辆,经公安、交通部门鉴定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不得继续使用,并严禁转卖给其它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联合经营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交通部门运输企业之间,交通部门和非交通部门运输企业之间,国营、集体和个体运输业之间,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采取组织联合运输公司或运输合作社等各种形式,实行联合经营,以利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九条 积极组建联运服务公司,发展基层服务网点,开展各种运输方式的联运服务。可以既为货主代办运输业务,又为运输企业组织货源,以方便货主,节省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和充实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力量,搞好所辖区内的交通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管理交通安全,维护交通运输秩序,管理和平衡客货运输,征收养路费
和运输管理费,为运输专业户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人员,要熟悉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文明礼貌;不合格的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地交通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划,报经省交通厅批准,设置交通运输联合检查站,执行安全、路政、运输检查的任务。交通运输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着监理服装,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证件和红绿旗。除交通、公安、工商、林业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外,其它单位一
律不准在公路上设卡或拦车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公安、税务、农机、物价等有关部门应与交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
除交通、公安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缴驾驶执照和车辆牌证;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都无权扣缴运输营业执照。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反交通法规,扰乱运输秩序,又不服从管理,以及围攻、辱骂、欧打执行公务人员的,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扣缴车辆及驾驶人员证照或营业执照的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偷税、漏税、漏交养路费和运管费的,除按全额补交外,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无营业执照擅自经营运输业务的,除责令立即停业外,并按运输收入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
(四)巧立名目,抬高运价或乱收费用的,其非法收入应当如数退还用户,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至三十元罚款。
(五)营运车辆没有“营运证”的,令其补办,并按每吨一至二元处以罚款。
罚款和没收非法收入,须开具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规定上交当地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提成或隐瞒私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人员对违章处理,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准故意刁难货主和营运人员。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敲诈勒索、接受贿赂的,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外省、市车辆在我省从事客、货运输的,按本办法执行。外省、市在我省派驻营运车辆和营运机构,应经省交通厅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公路运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项和具体解释,由省交通厅办理。




198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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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1990年4月21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交通厅(局),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加强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和宏观控制,健全公路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使公路网规划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发布《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和宏观控制,健全公路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使公路网规划工作步入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在总结近十年公路建设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取了国内外公路网规划的科学理论和有益经验,结合当前公路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网规划是公路建设科学管理大系统中决策系统的重要环节,是国土规划、综合运输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
公路网规划属于长远发展布局规划,是制订公路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五年建设计划,选择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是确保公路建设合理布局,有秩序地协调发展,防止建设决策、建设布局随意性、盲目性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编制公路网规划必须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确定的战略方针和目标,充分体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和“发展以综合运输体系为主轴的交通业”的方针,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观念,使公路网发展布局服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战略、总目标,服从于生产力分布的大格局,服从于国家的综合运输网规划,正确处理省际、地区间以及各种运输方式间路网的衔接,使公路网规划寓于社会经济发展之中,寓于综合运输体系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究科学,讲究经济效益的原则,从国情、本地区特点出发,既要有长远战略思想,又要从实际出发做好安
排;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公路工程的技术规范、标准。
第四条 公路网规划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深入的调查,必要的勘测和科学的定量分析,在剖析、评价现有公路状况,揭示其内在矛盾的基础上,根据客货流分布特点、发展态势及交通量、运输量的生成变化特征,提出规划期公路发展的总目标和大布局;划分不同路线的性质、功能及技术等级,拟定主要路线的走向和主要控制点,列出分期实施的建设序列,提出确保实现规划目标的政策与措施,科学地预测发展需求,细致地研究合理布局。
第五条 公路网规划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路网的现状及其综合评价。全面分析公路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通过多种方法科学预测客货运输量、交通量的发展水平,分析发展特点,提出发展目标。
论证公路网发展的总体布局方案,要研究不同路线、路段的技术等级、性质与功能,干线的覆盖程度、吸引范围及其相应配套设施,优选出建设重点,推荐最佳建设序列。
针对公路网规划总目标提出实施规划存在的问题和需要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附有反映规划内容的图纸和表格(详见“公路网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第六条 公路网规划要以全国综合运输网、全国公路网规划和交通发展战略为依据,在认真做好社会经济调查、交通量调查、公路网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内外行之有效的规划方法和科学的分析计算方法,做好发展预测和方案论证工作;要建立健全数据库,充分利用历史资料,重视数据采集、整理、运用的科学性,做到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相结合;要采用多种分析计算方法,做好多方案比选以验证工作成果,使分析论证和规划方案建立在扎实可靠的基础上。
第七条 公路网规划分别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行政区划,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国道主干线、国道网规划由交通部负责组织编制;
省道规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负责编制;
县道规划由地(市)交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乡道规划由县交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部门专用公路规划(包括农场、牧场、林场、矿山、油田及国边防公路)由专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纳入各省和全国公路网规划中。
计划单列市的公路网规划纳入所属省、自治区的公路网规划中。
编制不同层次公路网规划时,下一层次公路网应服从上一层次公路网布局,跨行政区划的公路网,需在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导协调下进行,避免公路网规划出现断头路。
各级交通部门应设置规划机构,以确保规划质量和规划工作不间断地深入开展。没有专门规划机构的,可委托持有设计证书的公路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各级公路网规划编就后,由各级交通部门主持初审,征求各方意见,公路网中连接两个行政区划的公路需征求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的意见,并由上一级交通部门协调一致,经补充修改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国道主干线系统和国家干线公路网规划编就后,由交通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方面专家进行审查,经修改报国务院审批后组织实施。
批准后的公路网规划即成为公路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任意修改。执行中如遇特殊原因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由原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报告,由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九条 公路网规划由三部分文件组成,即公路网规划报告、图表、主要附件。规划报告外形尺寸按A4(210mm×297mm)装帧,图表与规划报告合并装订。上报文件要求铅印,封皮为白色软皮,审批后的规划文件封皮为湖兰色。
第十条 编制公路网规划所需经费一律由各级交通部门的建设前期工作基金开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地区各级公路网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公路网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Ⅰ.封面格式
×××公路网规划
(编报单位)
年 月
Ⅱ.扉页格式
×××公路网规划
编制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职务或职称) (签章)
总工程师 (职务或职称) (签章)
项目负责人 (职务或职称) (签章)
专题负责人 (职务或职称) (签章)
参加人员 (职务或职称)
参加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职务或职称) (签章)
主办人 (职务或职称) (签章)
参加人员 (职务或职称)
Ⅲ.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1.任务依据
2.规划目标、原则、方法
3.规划期限
4.主要结论
第二章 公路网现状及综合评价
第一节 地理位置及自然条件
第二节 社会经济状况
第三节 交通运输现状
第四节 综合评价
第三章 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第一节 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分析
第二节 发展预测及运输形势分析
第三节 对运输方式需求特点的分析
第四章 公路交通量预测
第一节 综合运输量预测
第二节 公路运输量预测
第三节 公路交通量预测
第五章 公路网规划
第一节 公路网布局规划的原则
第二节 公路网布局的论证
第三节 主要路线、主要控制点规划
第六章 公路网规划的分期实施
第一节 建设序列的定量分析
第二节 近期发展重点分析
第七章 公路网规划的综合评价
第八章 实施公路网规划拟采取的政策与措施
附图、附表
Ⅳ.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第一章 概 述
1.任务依据(包括主要参考文件)
2.规划目标、原则、方法
3.规划期限
4.主要结论
第二章 公路网现状及综合评价
第一节 地理位置及自然条件
概述公路网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行政区划及交通概况
第二节 社会经济状况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地概述公路网范围内(包括邻近区域)的社会经济特点、状况,资源及其开发状况和有关的环境特点。
第三节 交通运输现状
概述当前各种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运、民航、管道和邮电通信)在区域内的布局、线路长度、技术标准、能力等基本情况及其近期变化特点,追述的时间应从上个五年计划至规划前一年。
第四节 综 合 评 价
通过对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和交通运输现状的分析,综合评价公路网在国民经济和所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及发展条件,在各种运输方式中的作用,指出公路网的发展优势、存在的问题和应注意研究的重大变化。
第三章 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分析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预测规划期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研究国家现有或未来可能采取的政策对未来公路建设的影响,阐明对交通运输方式需求的特点。主要内容可分为:
第一节 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分析
重点对资源与生产力布局,城镇和人口分布,经济结构,产品结构,消费水平等进行相关分析,并将与运输有关的特点抽象出来。
第二节 发展预测及运输形势分析
要采用多种方法预测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和规划区域内可能发生的新变化和新特点及其对公路的影响。
第三节 对运输方式需求特点的分析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分析规划期内的运输形势及客流、物流可能产生的变化。
第四章 公路交通量预测
提出规划期内综合运输量的预测水平,通过建立运输方式分配模型预测公路运输量,做出路线分配交通量预测。
第一节 综合运输量预测
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进行综合运输量发展预测,主要包括: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旅客流量流向,大宗运输货物的流量、流向及其货类构成,各种运输方式的经济运距。详细论证报告作为附件。
第二节 公路运输量预测
分析各种运输方式占全社会客、货运量的比重和发展趋势,预测公路运输量发展水平。详细论证报告作为附件。
第三节 公路交通量预测
根据客、货流特点进行科学的分析,结合运输工具构成情况,做出路线分配交通量预测,提出不同交通量的路线和路段的技术等级。路线分配交通量是考察各条路线重要程度的手段,要通过多种方法,反复论证,使其尽量接近实际。路线分配交通量应进行方案比较,详细论证报告作为附件。

第五章 公路网规划
公路规划在各个布局方案基础上优选确定。公路网布局方案根据基本公路网的状况和战略目标要求,确定规划期末公路建设应达到的布局、密度、路线等级,配套设施,提出路线具体走向和重要控制点。公路网发展布局及多方案比较的详细论证作为附件。
第一节 公路网布局规划的原则
根据发展预测,当前交通基本状况,概述公路网规划方案所遵循的原则和主要的发展方针。
第二节 公路网布局的论证
概括叙述规划期路网布局、密度、线路等级确定的主要论点和依据;阐明确定不同线路性质、功能的论据。
第三节 主要线路、主要控制点规划
重点反映规划中主要线路走向、控制点及其技术标准,吸引范围,线路作用等。
第六章 公路网规划的分期实施
规划的分期实施,要在多方案比选基础上优选确定。公路网建设实施方案要将已确定的公路网布局规划中的各条路线、路段按其重要程度安排实施顺序,以达到总体最大效益。路网实施方案的拟定及多方案比较的详细论证报告作为附件。
第一节 建设序列的定量分析
重点反映不同线路、路段交通量发展态势及其适应状况,并以客观需求为依据,做出各规划线路建设序列排队序号,借以指导未来发展并为前期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节 近期发展重点分析
根据建设序列,研究提出近期(五至十年)不同技术等级不同线路的发展重点和分期实施的措施。
第七章 公路网规划的综合评价
对公路网规划进行综合评价的内容包括:技术评价、经济评价以及对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国防安全效果和环境影响的说明。提出综合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八章 实施公路网规划拟采取的政策与措施
主要反映公路网规划中,有关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等政策问题,以及有待进一步科研、论证的重大技术问题、管理体制问题和需要上级主管部门解决的重大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与措施。
附图、附表
一、现状图表
1.规划区域地理位置图
2.规划区域经济状况表
3.规划区域交通运输状况表
4.规划区域交通基础设施状况图
(1)公路网 (2)铁路网 (3)航道网 (4)机场
(5)管道 (6)邮电通信
5.各种运输方式客、货流量流向图表
二、预测图表
1.社会经济指标表
2.交通运输量预测表
3.公路交通量分布图表
4.公路网规划方案图表
5.实施方案项目表
6.其他图表
专 题 报 告
1.社会经济交通运输调查报告
2.社会经济发展预测报告
3.交通运输发展预测报告
4.公路交通量预测报告
5.公路网规划报告
6.公路网规划分期实施报告
7.其他专题报告



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


农村信用社自2003年深化改革试点以来,已整体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但仍有部分农村信用社风险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农村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抑制了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能力,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提高支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等相关法规,现就通过并购重组推动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原则

(一)主要目标。

1.有效化解风险。通过并购重组,加快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风险化解,改善经营状况,使主要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2.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并购重组,改革产权制度,提升法人治理水平,完善组织架构,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3.增强支农能力。通过并购重组,增强资本实力,引进、创新业务产品,增加服务手段,拓展支农服务广度和深度。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并购各方平等自愿,公平公正。

2.依法合规,合作共赢。并购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3.稳定县域,定位不变。坚持支持“三农”和小企业的市场定位,服务当地县域经济。

4.加强监管,控制风险。严格控制道德风险,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切实防范虚假注资、恶意收购、套取资金与违规交易。

二、并购方式、范围、条件及程序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并购方式,是指并购方通过全部或部分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等方式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实施并购重组的行为。

(二)并购范围。监管评级为六级的农村信用社(以县为单位,下同),以及监管评级为五B级且主要监管指标呈下行恶化趋势的农村信用社。

(三)并购方范围及条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优质企业均可作为并购方。并购方为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至少在二级及以上,并购后并表测算主要监管指标不低于相应的审慎监管标准。企业应符合向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资格的有关规定。

(四)并购方持股比例。境内金融机构最高可按100%持股比例全资并购,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应符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3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股本总额的比例可以达到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随并购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0%。

(五)并购程序。并购各方要在做好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聘请资质较高、公信力较强的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工作。在市场准入程序上,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对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持股比例超过10%的应报银监会审查批准,其余按照现有监管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积极稳妥。各地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并购方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实施并购重组。有关各方应妥善做好相关的公告宣传和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二)多方推动。地方政府应落实对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责任,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并购。省联社应加强推动,督促高风险农村信用社主动配合并购重组工作,尽快走出困境。监管机构要加强指导,支持并购后农村信用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对实施并购重组难度较大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应采取多种措施化解风险,对风险化解不力的,应实施包括市场退出在内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三)产权改造。并购重组应同时实施股份制改造,并妥善处理新老股东产权关系,保障债权人、社员(股东)和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购方应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目标和要求,提升被并购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持续稳健发展。

(四)增强支农能力。被并购机构应保持县(市)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稳定,确保支农水平不下降,继续发挥“三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五)严控关联交易。加强对并购方资质监管,严格审查并购企业的关联关系,严防恶意并购。加强对并购方注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注资、贷款注资及抽逃资本行为。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原则上被并购机构不得对控股股东授信,控股股东不得谋取股权收益之外的其它利益。

(六)建立后评估机制。监管机构应督促并购方履行承诺义务,实现风险化解目标。在实施并购后一定时期内,按年对被并购机构经营管理、风险化解及支农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