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各部门在前两次清理的基础上,对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作了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02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15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本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于违反本决定的,市政府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附件:1、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2项)
2、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项)
附1: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2项)
一、房产局8项:
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
2、企业房改方案备案审查
3、城镇住宅合作社资质审批
4、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
5、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价格同意核准
6、机关、团体购买租赁私有房屋审批
7、公有房屋租赁核准
8、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核准
二、交通局4项:
1、异地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审批
2、水运企业(含合资、合作水运企业及服务企业)更名和注销许可
3、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4、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
三、文化局7项:
1、音像制品运输、邮寄
2、公益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审批
3、发布演出广告核准
4、营业性演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或代表人及业务范围核准
5、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审批
6、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的审批
7、举办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
四、体育局1项:
1、市级比赛审批
五、农委3项:
1、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登记审批
2、农机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
3、农机维修点技术合格证
六、旅游局1项: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任务书审批
七、公安局22项:
1、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
2、按摩服务场所的设立审批
3、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核发
4、匕首佩带证核发
5、管制刀具经销审批
6、特种刀具购买证核发
7、自行车分合式牌照登记发牌
8、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
9、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0、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1、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2、国有企业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审批和保卫机构负责人任免的备案审查
13、消防产品备案审查
14、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审批
15、灭火器维修许可证核发
16、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和安装使用前的质量复检
17、消防产品审核发证
18、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许可
19、经济民警队伍的组建、撤销审批
20、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
21、租赁房屋登记核准
22、防盗安全门、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八、外经贸局1项:
1、外派劳务广告审核
九、工商局11项:
1、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
2、核发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证
3、烟草广告审批、经纪人资格审批
4、合同鉴证
5、印制商标单位审批
6、核发商标单位证书验证
7、市场登记证
8、生产资料市场登记证
9、商品交易市场年检
10、粮食收购资格审批
11、核发企业设点收购粮食资格证
十、环保局2项: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审查
2、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发放和豁免审批
十一、建委14项:
1、工程竣工结算核准
2、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格核准
3、招标申请书核准
4、招标文件审查
5、施工合同草案审查
6、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工程核准
7、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
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审查
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备案审查
10、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11、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12、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审批
13、村镇住宅建设审批
14、临时占用村镇原有公共设施审批
十二、邮政局1项:
1、信封生产监制证
十三、市政公用局15项:
1、燃气工程审批
2、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3、供热企业资质审批
4、市政建设、维护工程预算、决算审批
5、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6、城市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及居民小区开发建设绿化配套审批
7、新建企事业单位绿化配套审批
8、燃气器具销售许可
9、医疗生物垃圾处置审批
10、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11、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审批
12、城市公交企业停止正常运营审批
13、转让出租汽车或者移作它用审批
14、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核准
15、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十四、人事局2项:
1、实行企业化管理(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
2、市直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审批
十五、民政局9项:
1、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
2、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3、社会团体收会费标准审批
4、社会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离、转让而终止的审批
5、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员的残疾状况鉴定核准
6、社会福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任、选举、招聘或罢免的备案审查
7、社会福利企业辞退残疾职工备案审查
8、社会福利募捐、义演审批
9、成立婚姻介绍所审批
十六、药监局1项:
1、从业药师从业资格初审
附2: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项)
一、下放至县级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1、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审批(文化局)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民政局)
二、转为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管理的审批项目11项: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房产局转中介组织管理)
2、民房顶广告牌审批(由房产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3、改水工程设计和预算审批(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4、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5、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批准(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6、水电设备的检验(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7、单位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理的渔业船舶的检验及核准(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8、渔业船舶的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公证检验及核准(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9、防病改水工程的验收(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10、水电工程的验收(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11、渔业船舶作业前的登记、注销登记(由水利局转事业单位管理)
三、其它2项:
1、劳动用工许可证(由审批改为备案)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财监[2009]6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专员办的会计监督行为,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基本目标
财政部组织专员办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成效显著,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会计监督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监督模式主要是专项检查、日常监管开展不够、检查对象的选取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等。为此,财政部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采取定点负责、动态监控的方式,明确专员办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关系,建立和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体系,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动态、持续、全面监督,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
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要以构建和完善会计监督长效机制为目标,切实做到转变监督理念、丰富监督手段、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水平。一是落实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职责,切实发挥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导作用;二是完善专员办会计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专员办监督行为,落实专员办监督责任;三是提高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健康发展;四是通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辐射延伸,强化专员办对重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成效。
二、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职责分工
根据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分布情况,考虑到各专员办的监督力量和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便利高效、联动协调”的原则,具体分工如下(分工名单见附件):
(一)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的监督分工。
财政部负责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统一规划,对各专员办的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巡视和考核,协调各专员办的分工与配合,必要时直接参与对部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
北京地区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由北京专员办负责对其中的安永华明、毕马威华振、北京立信、信永中和、北京京都天华、中勤万信等6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由天津、山东、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陕西等专员办负责监督。
上海地区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由上海专员办负责对其中的普华永道中天、德勤华永、安永大华、立信、上海众华沪银、上海上会等6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上海东华、上海公信中南等2家会计师事务所由宁波专员办负责监督。
其他地区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由相关专员办负责就地监督。
专员办应与相关省级财政部门保持沟通,及时掌握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新设、合并、分立、注销、迁移、改名等情况并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财政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分工做出调整。
(二)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分工。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设立的分所,由分所所在地专员办负责就地监督。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由负责监督总所的专员办进行监督。
专员办应与相关省级财政部门保持沟通,及时掌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发生新设、注销、迁移、改名等情况并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分所所在地专员办进行就地监督,应与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保持沟通,监督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并通报牵头专员办。
(三)对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分工。
专员办应对分工负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审计业务进行全面监督,重点关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保险等具有重要影响以及具有较高审计风险的审计业务,并有针对性地选取被审计单位开展延伸检查,延伸检查不受地域限制。专员办发现所监督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的被审计单位存在违规线索的,也可与被审计单位所在地专员办协商,由当地专员办进行调查或检查。专员办开展异地检查,应报财政部备案。
专员办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可直接选择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企业后再对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延伸检查。延伸检查如涉及其他专员办牵头负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与牵头专员办沟通了解相关情况,检查范围限于事务所对被查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并通报牵头专员办,由牵头专员办负责汇总并研究处理意见。检查涉及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将检查结果移送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处理,同时上报财政部。
(四)处理处罚工作的分工。
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违规问题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负责监督总所的专员办汇总复核后将检查结果和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
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由检查专员办采取约谈批评、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涉及分所的要通报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
3.专员办异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专员办就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财政部统一组织联合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4.财政部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由财政部指定专员办负责送达和监督执行。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涉及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决定,由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执行。
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方式
专员办依法对分工范围内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内部质量管理、业务报备、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分所所在地专员办在牵头专员办的统一协调下,主要负责分所执业质量的就地监督。具体可采取以下监督方式:
(一)日常监督。专员办应高度重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工作,充分利用注册会计师行业报备系统平台,做好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跟踪、分析和利用,全面掌握事务所的客户分布、审计报告数量、审计意见类型等执业情况,并应通过报备资料跟踪分析重点企业的财务报表,了解其财务状况。在利用报备信息的基础上,专员办可利用走访、约谈、座谈会等方式,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分所管理模式等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监管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良好的监督互动关系。专员办要综合各方面信息,包括社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反映、事务所的历史表现、内部质量控制、分所管理模式、人员素质、执业理念、业务承接、工作底稿、审计程序执行等方面,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日常监控。
(二)现场调查。专员办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线索、疑点和问题,应当及时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展现场调查,通过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专员办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线索和财政部直接交办的核查工作,通过现场调查予以核实。
(三)专项检查。在开展日常监督的基础上,专员办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所监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次检查至少延伸检查两户被审计单位,重点检查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以及高风险审计业务。
(四)质量评价。专员办要根据对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情况,积极探索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审计执业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类管理,对综合评价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着力构建会计监督长效机制。专员办要高度重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详细方案,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抽调精干力量充实业务处室,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业务学习,深入研究行业特点,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着力构建和完善会计监督长效机制。
(二)探索创新,统筹安排,切实转变会计监督模式。专员办要积极创新,将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合起来,将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结合起来,不断丰富监督手段,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不断提高监督水平。专员办要将工作重点放到强化日常会计监督上来,根据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疑点和线索,组织安排对分工负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和重点企业的检查,有效扩大会计监督的覆盖面,切实提高会计监督的针对性,避免以专项检查替代日常监督,实现会计监督工作的日常化、机制化和规范化。
(三)做好沟通,联动配合,有效形成会计监督合力。专员办要做到“分工不分家”,切实做好沟通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督联动。负责监督总所的专员办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并协调各分所所在地专员办的监督工作。分所所在地专员办要积极配合牵头专员办的工作,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及时通报牵头专员办。专员办对异地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进行调查或检查时,所在地专员办要予以积极配合。专员办要与地方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证监局、审计特派办等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形成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四)依法监督,便民高效,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专员办要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做到规范、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寓服务于监督之中,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及时指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帮助、教育和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和水平。要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特性,做到以理服人、以专业水平服人,建立和谐、顺畅、有效的监管关系。要恪守监督独立性,保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监督形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不当利益,不得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与履行监督职责无关的要求,不得影响和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重复报备有关信息。
(五)加强指导,狠抓落实,确保行政监督工作取得良好成效。财政部将与审计、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工作。研究出台和完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有关制度办法,加强对专员办工作的指导,定期对专员办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对被监督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走访,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专员办每年底应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专题上报财政部,总结内容包括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整体情况、日常监督具体做法、专项检查情况、工作成效等。财政部将对专员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进行专项年度考核,推动该项工作的常规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各专员办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反馈。联系电话:010—68552758、68552323。
附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分工名单
财 政 部
二○○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