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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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4〕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5月31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新乡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拓展招商引资范围,建立较为完善的委托招商方式,推动招商引资市场化运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委托招商管理的意见》(豫政〔20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
  (一)招商引资项目的委托单位(以下称项目法人)将招商项目提供给受托人(包括国内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由受托人按照项目法人的委托要求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的经济活动。
  (二)政府同受托人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受托人作为政府招商代表,在政府授权范围内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委托招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本市以外资金、实物、设备等在本市行政区内投资的项目。凡符合国家、省及本市产业政策、国家允许国内外投资者经营或参与经营的项目都可作为委托招商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法人向受托人委托招商时,应当向受托人提供项目的简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准文件、项目法人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政府向受托人委托招商时应按受托人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 委托人(政府、项目法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委托招商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还应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委托招商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等。
  委托招商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制定。
  第七条 委托招商的形式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商定,一般采取以下形式:委托寻找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进行项目招商的前期谈判;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参与全过程谈判等。
  第八条 委托招商实行招商结果有偿服务,报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委托招商的报酬按招商项目外来投资实际到位数额的1‰-25‰计付,具体比例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照招商项目的投资规模、委托招商的不同形式等因素协商确定。
  外资项目原则按验资报告确认的项目注册资本中外资实际到位部分计算;内资项目原则按引进资金中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实际到位数额应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或验资确认。
  (二)报酬支付:
  1.由政府直接委托招商的外来独资项目中介报酬由受益财政支付。
  2.由项目法人委托招商的中介报酬由项目法人支付,中介报酬可以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第九条 委托招商的报酬可以根据实际资金到位、项目投产、产生实际效益等情况分阶段给付。具体付款方式可以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受托人应在委托事项、时限范围内从事招商活动。
  如有特别需要,受托人邀请客商来本市参观、考察、洽谈等,应当先与委托人进行联系,双方达成协议后再实施。
  第十一条 拟由政府委托的招商代表,应向同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资质资料,经政府审查确认后,由政府出具招商委托书,同时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招商合同书。
  第十二条 经政府授权,招商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招商项目的宣传、联络、洽谈直至与投资商达成意向协议或合同;
  (二)对外宣传本市投资环境及投资政策;
  (三)向本市提供各类投资信息;
  (四)为本市举办的各类招商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五)招商委托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招商代表的委托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双方协商是否延长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招商代表每半年向政府及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委托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委托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当地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也可以按合同约定依法向新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受托人领取招商报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第十七条 受托人在领取报酬后,不再领取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引荐外资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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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

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3月13日召开的市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滨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深入推进黄蓝两区开发建设,加快建设生态滨州、美丽滨州、幸福滨州。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因公出市(出访)、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政府特邀咨询若干名,市政府特邀咨询和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团结合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宏观调控的政策和部署,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实现科学发展。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大力建设诚信滨州,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

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注重发挥基层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构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健全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建立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推进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行风险评估、项目公示等长效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重大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实行重大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加大推行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界定行政执法权限,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五条 实行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1次。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开一点通、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推进政府网站建设和政务专网平台应用,推行电子办公,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深化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推进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完善网上交易,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和信访办理工作,注重利用主流媒体和不同形式加强政务互动,确保民意诉求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要亲自阅批群众反映的重要事项,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办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投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二)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对需市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第四十六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报市长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特邀咨询、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提倡采用电视电话会议、专网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部门要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原则上各类会议每月集中召开。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会议。

  贯彻上级部门会议精神和布置上级业务部门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讲话,不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都要开短会、讲短话。会议时间一般控制在90分钟以内,主题讲话控制在5000字以内。收

看收听全国、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后,如需继续召开全市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30分钟。安排的交流发言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每个

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6分钟。

  第五十二条 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滨州召开省以上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会议经费原则上由主办部门负责。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

  第五十四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审签。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第五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直报市政府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再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六条 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审核、签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八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省政府的决定、命令、政府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市政府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外市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市政府的决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第五十九条 公文审签程序和签发权限:(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办公室负责同志提出意见,经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以及仅涉及单项工作的下行文或平行文,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

  第六十条 大力精简公文,增强公文制发计划性。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行文篇幅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属照抄照转上级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贯彻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等内容,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确需向下级政府行文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

  第十一章 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三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的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同时,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对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迟报、漏报、误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五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二)

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三)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四)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五)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七条 收到省、市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有规定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在非正式公文上的批示,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接办当天即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办理。承办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二章 行政行为规范制度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长全面领导市政府工作,代表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长具有最后决策权。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面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七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行政首长为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面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副职,对所分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实行一岗双责制。市政府组成人员对分管的系统、部门和单位承担双重责任,既要抓好主管或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交办负责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两个以上分管副市长的事项及其他特殊事项,由市长指定一名副市长或一个部门牵头全权办理,主办责任人或部门要大胆负责,加强协调,确保落实;协办部门和单位必须主动配合,服从调度。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服务承诺制。凡是面向社会服务的事项,要公开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服务措施、服务时限。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凡最先接待服务对象的部门或人员,为首问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负责接待,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的,负责介绍到相关部门或人员,并积极帮助联系协调。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制。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全面的行政效能监察,认真受理社会各方面检举、揭发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和纪律方面的投诉,并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制。互相补位的市政府领导出差(出访)、休假前后应及时沟通、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八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严格控制警车使用,不搞边界迎送。

  第八十三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等活动;不出席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

  第八十四条 省政府各部门及外地来宾到滨州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市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别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五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考察、参观、学习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报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市长。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区)长出差市外或出访、休假的,应事前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填写“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区长出差外市或出访、休假情况报告单”,由秘书长按规定报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受省、市双重管理的省垂直管理部门适用本规则,其他中央、省属驻滨部门参照执行。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9年6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适应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招标承包制的进一步深化,逐步理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内容,现将《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抓紧调整修订工作。有的部门、地区1989年内刚调整发布新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缓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建设部、建设银行总行。

附件: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划分,关系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合理构成。为适应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推行工程建设招标承包制,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逐步理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内容,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构成趋于合理,特对原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标(1985)352 号通知中《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包括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详见附件)。
二、合理调整施工管理费的项目内容。对原施工管理费中不属于施工经营管理的费用如生产用工具用具、检验试验费,以及属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费用等,应分别划归其他直接费或定额人工单价,并相应降低施工管理费率。逐步将施工管理费率由法定费率转变为竞争性费率,以促进施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节约管理费用,降低工程成本。
三、计划利润。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7)1806号及计施(1988)474 号文件的规定, 施工企业实行计划利润,不再计取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计划利润率应为竞争性利润率,在编制设计任务书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设计预算及招标工程标底时,可按规定的计划利润率计入工程造价。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可依据本企业经营管理素质和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的计划利润率范围内,自行确定本企业的利润水平。
四、税金。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应列入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五、原规定其他直接费中所列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铁路、公路工程行车干扰费,送电工程干扰通讯保护措施费,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井巷工程辅助费以及原规定其他间接费中的施工队伍调遣费,由各有关部门根据专业工程具体情况,编入其他直接费或间接费定额内。
六、改变按施工企业隶属关系确定费率的办法,按不同类型的工程确定费率。制定不同类型工程的费率时,可按工程类型和企业等级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订、管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可按一般土建工程、独立土石方工程、炉窑砌筑工程、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划分费率。其中土建工程不宜划分过细,一般可按工程结构、高度、跨度和施工技术复杂程度划分费率。
七、劳保支出改为劳动保险基金。已实行劳动保险统筹的地区和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的,其费用内容暂按原规定办法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按照本规定的费用项目修订、调整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等有关定额后,对于国家定价的材料价差部分可作为计取费用的基础。预算价格与市场价格或实际价格的价差不得计取各项费用。
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送建设部备案。
十、本规定与原计标(1985)352 号和计标(1986)1313号文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为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
一、直接费
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的内容如下:
1 、人工费, 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及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 )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 煤粮差价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2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的工资, 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和探亲假期的工资,因气候影响停工的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由行政直接支付的病(六个月以内)、产、婚、丧假期的工资,徒工服装补助费等。
(3 )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 指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4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
2 、材料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 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按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3 、施工机械使用费, 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按相应机械台班费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安、拆及进出场费和定额所列其他机械费。
4 、其他直接费,指概预算定额分项定额规定以外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1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 )夜间施工增加费。
(3 )流动施工津贴。
(4 )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
(5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检验、试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6 )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 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7 )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用。
二、间接费
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
1 、施工管理费
(1 )工作人员工资,指施工企业的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勤杂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煤粮差价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不包括由材料采购保管费、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营业外开支的人员的工资。
(2 )工作人员工资附加费, 按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工作人员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3 )工作人员劳动保护费, 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
(4 )职工教育经费,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在工资总额1 ·5 %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在职职工教育经费。
(5 )办公费,指行政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6 )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包括家属)的差旅费、 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车船使用税。
(7 )固定资产使用费,指行政管理和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维修、租赁费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8 )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指行政管理使用的, 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俱、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
(9 )利息,指施工企业在按照规定支付银行的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10)其他费用,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包括:支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预算定额等编制及管理经费,定额测定费,支付临时工管理费,民兵训练,经有权部门批准应由企业负担的企业性上级管理费(没有规定的不列),印花税等。
施工企业由于主管部门分配任务,远离城市或基地施工时可适当增加施工管理费。
2 、其他间接费
(1 )临时设施费, 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临时设施费由施工企业包干使用,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
(2 )劳动保险基金,指国营施工企业由福利基金支出以外的、 按劳保条例规定的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按照上述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劳动保险基金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
三、计划利润:指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7)1806号及计施(1988)474 号文件规定的计划利润率计取的利润。
四、税金:指按国家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五、其他直接费定额可采用按不同类型工程以费率计取,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也可以平方米为单位以金额(元)表示计取。
六、间接费定额的计算基础,土建工程、炉窑砌筑工程以直接费或以定额人工费加机械费为计算基础,独立土石方工程及包定额用工工程仍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安装工程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