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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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1]8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规范和完善前期工作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
的有效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
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查(批)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制订北海市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
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开工报告四个阶段的材料的编制、评估和审查,
以及各阶段材料的上报和审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内容与管理程序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是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一县三区计划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
业政策、资金投向及行业规划组织编制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报市计划委员会备案;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编
制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审定下达;凡需争取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市计划委员
会筛选上报。
第五条 凡需报自治区或国家审批的项目、申请国债或国家和
自治区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均由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并按前期工作阶段将其材料报市计划委员会,经市计划委员会
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六条 本市审批权限内的由政府投资或利用政府性资金、国有资金的项目、银行要求业主提供政府批
文的项目和需要政府平衡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并按前期工作阶段将材料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按以下管理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规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开工报告。
以上程序可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建立市级、县区及和行业主管部门两级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体制。
第九条 成立北海市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划委员会。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核全市重大项目及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
(二)负责指导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三)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法规、政策及我市前期工作管
理暂行办法,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
(二)负责编制全市重大项目及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上报领导小组;
(三)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县区及各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前期工作业务机构,按各自的职责,制定目标,责任到人,强化
管理。
第十三条 县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前期工作业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要求;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定期(每月5日前)向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报送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重大问题的有关材料;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机构和项目业主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并协助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
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
报告等阶段的前期工作实行前期工作全过程负责。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积极筹措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加大财政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投入。前期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一
是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二是一县三区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部分资金;三是行业主管部门
和项目业主自筹一部分资金;四是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用于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原则: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府性资
金的项目和经市政府认定的关系北海市全局发展的非政府性项目;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前期工作经
费用于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选定的项目;企业(业主)自筹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企业(业主)自主安排用于
本企业(业主)的项目。
第十七条 凡属政府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由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并经项目前
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凡使用政府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应由项目法人代表与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签定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合同,并在当地银行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接受审计。
第十九条 凡属财政预算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上马后由项目业主归还项目前期费、所回收的前
期经费作滚动使用;若项目不能上马,则项目前期费由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政府批准后给予豁免。
第二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市财政预算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项目前期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按项目管理;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筹措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按项目管理;企业(业主)
自筹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企业(业主)自主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目标
下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并与县、区及各部门签定目标责任书;县、区及各部门也要与县、区及各部门下属单
位负责人或项目法人代表签定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项目前期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制度。每年年底市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市项目前
期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将项目前欺工作完成情况和检查评比结果报市政府和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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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 ]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发布的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1年 1月1 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将调整和规范今后一个时期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学习、 领会、掌握好《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正确严格地贯彻施行,是各级行政机关做好 公文处理工作的基本保证。《意见》对《办法》涉及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解释并提出了明确的 处理意见,为我们在公文处理工作中正确地理解、贯彻实施新《办法》,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增强 了《办法》的操作性和规范性。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应认真学习、研究,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

  二、关于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问题,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1年1月1日起印 制所有公 文全部采用A4型。其他各级行政机关已做好准备的,公文用纸亦可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步采用;尚未做好准备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等单位,可 延迟至2002年1月1日起采用,其他的各级行政机关可放宽至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机关公文用纸必须全部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办函〔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 0〕23号)的贯彻施行,现就所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 “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 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 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 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 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2.关于“函”的效力。“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3.关于“命令”、“决定”和“通报”三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如何区分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4.关于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文问题。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 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 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 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 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 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 ”。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5.关于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和发文字号。
  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 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 排列。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 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6.关于联合行文的会签。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7.关于联合行文的用印。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

  8.关于保密期限的标注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否则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保密 局1990年第2号令)第九条执行,即“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9.关于“附注”的位置。 “附注”的位置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

  10.关于“主要负责人”的含义。“主要负责人”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11.关于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问题。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 和国务院各部门已做好准备的,公文用纸可于2001年1月1日起采用国际标准A4型;尚未做好准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何时采用国际标准A4型,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一日


关于印发《国家机械工业局计算机网络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


关于印发《国家机械工业局计算机网络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3日,国家机械工业局


局机关各司室、在京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和《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中保办发〔1998〕6号),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机械工业局计算机网络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第一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提高办公效率的现代化手段,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信息将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传输交换。而政府信息网及相关对口网络中相当一部分信息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机密。为了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同时更好地运用网络技术为振兴机械工业服务,特制定国家机械工业局计算机网络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局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要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所有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加强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三条 局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局办公室和行业管理司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局机关以及在京直属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保密工作。局内各司局及在京直属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局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在规划和建设中,必须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与外界联接的通道必须设置防火墙,重要的内部信息必须限定在一定的局域网内。
第五条 网络上传递信息的保密要求要与文件密级管理一致,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程序。并接受局保密办的统一监督检查指导。
第六条 网络上传递的统计信息及数据库由行业管理司统一管理,数据在规定解密的期限内,不允许在公开网络上转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如:利润、成本、产品价格、库存等指标)不允许上网。其他业务工作的涉密界定按原机械工业部《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机械办〔1996〕1071号)确定并由相关业务部门会同局保密办审核、把关、管理。
第七条 局机关及在局楼内办公的所有单位计算机网,一律由局委托经济信息中心承担设计和安装、维护。并提供接入互联网的统一出口。各单位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报局行业管理司批准,上网费用各单位自付。
第八条 各单位采取拨号上网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行业管理司备案登记。上网费用及电话费用自付。
第九条 局机关局域网(OA网)已在大部分办公室布线,是机关内部办公网,楼内其他单位未经行业管理司允许不得擅自接入OA网。
第十条 局机关及大楼内所有单位设内部办公局域网传递信息时,不要干扰和移动OA网线,在按工作需要接通计算机并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也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计算机网络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管理制度和保密措施。要加强对使用人员的管理,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确保计算机网络接入互联网后不发生泄密事件。
第十二条 通过国际互联网输出或下载有关信息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子邮件、下载软件和新程序、新软件使用前进行检查,防止BO黑客等有害程序和病毒的侵入。
第十四条 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要专机专用,该机不得打印机械办〔1996〕1071号文内规定的涉密材料,不得储存秘密级以上文件。联网机器采取严格的技术安全措施,以防失密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使用联网计算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政治谣言、妨碍社会安定以及淫秽色情的信息。
第十六条 行业管理司负责我局计算机网络的监管工作,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事件,将会同局保密办责令拆除连接,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包括楼内所有办公单位)及在京直属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和行业管理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