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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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政办发[2003]5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当前,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是整个疫情防治工作的重点。市委、市政府对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十分重视,已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机构,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搞好县乡村医务人员的培训,强化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做好非典型肺炎的疫情监测,完善疫情应急处理措施和报告体系。通过深入持久的工作,使我市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十堰市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2003年5月24日)

  根据《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一)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全面负责农村防治工作,指挥部农村组协助市政府分管农村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农村防治工作。各县市区必须成立“非典”防治领导机构,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卫生、农业、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机构。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共同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
  (二)县市区内的人、财、物等资源,由县市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辖区内城乡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服从于、服务于其统一领导和安排。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非典”防治工作的动员、组织和协调,督导落实“非典”防治工作实施细则。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负责人对本村的防“非典”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组织、督促村民小组长和村医务人员做好宣传、报告可疑情况、家庭隔离及互帮互助等工作。
  (四)各县市区要将辖区内的国有农(林、茶、养殖)场纳入防治“非典”及公共卫生工作中,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二、培训医务人员
  (一)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制订的农村医务人员培训方案,尽快制订出县乡(镇)村三级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形式和手段,在五、六月集中对农村医务人员进行不少于二次的规范系统培训。
  (二)县级和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要掌握“非典”的诊断、治疗、隔离、消毒、护理、疫情监测与处理、疫情报告及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乡镇医务人员要熟悉“非典”的临床症状、诊断标准,掌握隔离、护理、消毒、疫情监测、疫情处理、疫情报告及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村医务人员应熟悉“非典”疑似病例的判断、隔离、消毒、监测、报告及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
  三、宣传教育
  (一)各县市区宣传、司法、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非典”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农村和农民实际,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能,突出宣传重点,着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防治“非典”的基本知识、各级政府对防治“非典”所采取的措施与成效、各地防治“非典”的最新动态和先进经验等。
  (二)各县市区要突出重点,把农村乡(镇)村组干部、卫生防疫人员和有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其它流动人员、青少年学生、个体经营户五类对象作为当前农村防“非典”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三)强化宣传教育的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光盘、宣传画、标语、标示牌、宣传手册、黑板报、墙报、知识讲座、知识竞赛、巡展等多种宣传形式,对农村进行全员覆盖的宣传教育,把涉及防“非典”的知识和各种信息送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懂得“非典”可防、可控、可治,帮助群众树立信心、消除疑虑、解除恐慌心理,防止出现群体性恐慌事件。要大力引导农民相信科学、破除迷信、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从而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提高农民群众参与防“非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一个群防群控的工作局面。
  (四)坚持新闻发布制度。市、县(市)区两级防“非典”指挥部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村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动态,形成政府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搭建政府与农民群众互动的信息平台,满足群众的知情权,有效地消除群众的疑虑,澄清社会谣传及各类非法的迷信活动,以安定民心、稳定社会。
  (五)各县市区公安部门、乡(镇)公安派出所,对于农村中个别故意散布谣言、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干扰“非典”防治工作的违法分子,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坚决打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非典”疫情监测与报告实行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依托,村委会组织为基础的工作机制。
  (二)村委会要组织村民小组长和村医务人员每天对可疑情况进行排查,及时报告乡(镇)防“非典”领导机构、医疗机构和政府。乡镇医疗机构在采取措施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调查核实疫情,并将核实情况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报告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三)市、县、乡、村要沟通联系渠道,保证疫情报告的正常进行。市、县、乡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电话通畅,乡、村之间要尽快建立电话联系,不能实现电话联系的,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保证疫情及时报送。
  (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医学观察。凡从疫情地区返乡的农民、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其他人员,以村为单位,由村委会安排专人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并实行二周的医学观察。在观察期内,应每日测量体温,询问其是否具有发热、咳嗽等症状,限制其外出走亲访友、与家属成员密切接触,发现可疑情况必须立即上报。
  (五)国道省边界入口处、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等地应设立“非典”医学检查点,由所在县市抽调公安、疾控、交通等方面力量组成联合检查站,为来自或经、停疫情发生地区的长途汽车、列车旅客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8℃者,应立即通知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派专用车辆转送指定地点留验观察,同时登记其详细地址,通知其来源地,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六)各级政府要制订“非典”防治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缓报、瞒报和漏报的各级医务人员和党政干部要严肃处理,对于及时报告疫情并得到证实的乡村医务人员、干部和群众,给予表彰。
  (七)农村“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要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出现严重疫情的村庄和乡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采取果断措施,实行部分住户或整个村庄的隔离,坚决控制疫情蔓延。
  五、疫情处理
  (一)村卫生室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同时采取措施,将其居家隔离,并指导其家人做好个人防护。没有村卫生室或村医务人员的,乡(镇)卫生院要派医疗人员驻村或巡回检查。乡(镇)卫生院对确诊或疑似“非典”病人应采取隔离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提出医学观察建议,由村委会组织医务人员和村干部实施。
  (二)确诊或疑似“非典”病人的家庭住所、禽畜圈、厕所、停留过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乘用的交通工具均应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立即采取消毒措施。
  (三)县级医院和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心卫生院要建立发热门诊,备有充足的救治药品和呼吸机、X光机等医疗器械,配备专用救护车,对医护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建立隔离病房,用于收治确诊或疑似“非典”病人。
  (四)县乡两级指定医院在接诊中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应立即收进隔离室进行医学观察,落实医务人员自身防护和防范院内感染的有关措施,并在市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在12小时内由当地县级医院确诊。
  (五)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患者,无论在城镇或乡村都不允许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允许大操大办,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就近埋葬。
  (六)已经发生疫情的乡或村,避免举办赶集、婚丧嫁娶等群聚性活动,对于农村学校、集贸市场要保持空气流通、做好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
  (七)疫情出现扩大蔓延时,要立即报告上级疾控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不能延误时机。
  六、减少农民工的流动
  对于在外地打工的农民,各地要以村为单位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进行登记,了解其务工地点及健康状况,并做好家属工作。通过电话或信函等形式,说服他们留在当地务工,如果患病就地观察治疗,暂不要返乡。要组织好互助组等村民组织,帮助解决好他们生产生活问题,免除在外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要劝阻农民暂不到发生疫情的地区务工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
  七、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爱卫会、卫生、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结合“非典”防治工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改水改厕、人畜粪便管理、清除污物垃圾等活动,使农村卫生面貌得到较大改善。
  八、保障措施
  (一)对农民中“非典”患者实行免费救治,救治费用由救治所在地政府负担。除中央、省级财政给予的补助外,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市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组织机动队,在接到市防治“非典”指挥部命令时,随时为县相应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三)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消毒药品、器材、交通工具、隔离防护装备、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贮备制度。对县乡级医院设置的隔离病房和发热门诊不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安排改造。必要时地方政府临时借用企事业单位、社会的房屋和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
  (四)被医学观察、留验和隔离人员因被限制引发生活困难,地方政府应帮助解决基本生活费。
  (五)市防非指挥部农村组负责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县市区防“非典”机构也要建立督导机制,对农村防“非典”工作进行督查。对于推诿、渎职者要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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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

刘成江


  一、利率风险的基本内涵与分类
  1.利率风险的含义
  在研究利率风险之前,首先应该了解风险的概念。风险是一种可量化的不确定性。金融市场风险种类繁多,根据其来源可具体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性风险等。利率风险是一种主要的市场风险。
银行利率风险是利率的不利变动给银行财务状况带来的风险,或者说是指由于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导致商业银行的净利息收入与预期的偏差。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2004年发布的《利率风险管理原则中》将利率风险定义为利率的不利变动给银行的财务状况带来的风险。利率的变动通过影响银行的净利息收入和其他一些利率敏感性收入与经营管理费用,最终影响到银行的收益。
  2.利率风险的分类
  赵同章(2005) 认为,由于商业银行内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实质性的利率风险具体表现为收益与股东权益市场价值变动风险、内含期权风险、利率结构风险、逆向选择风险以及利率操作风险。
  宋挥、罗浩(2006) 指出,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具体表现为:资产负债匹配风险、利率结构风险、内含客户选择权风险以及利率曲线风险。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出发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重新定价风险也称为期限错配风险,是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到期期限或重新定价期限所存在的差异。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也会使收益率曲线斜率、形态发生变化,即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基准风险也称为利率定价基础风险,是另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据的基准利率变动不一致的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的重新定价特征相似,但因其现金流和收益的利差发生了变化,也会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的影响。而期权性风险则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中所隐含的期权。
  二、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并不陌生,即使是在利率管制时期,货币当局也会根据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调整存贷款等利率水平。利率水平的多变性和不确定性使金融市场上各经济主体承受着较大的利率风险。商业银行当然也不例外,并且,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类利率风险将明显的加大。
  1.基本点风险的威胁
  基本点风险也称为利率定价基础风险,是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据的基准利率变动不一致的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的重新定价特征相似,但因其现金流和收益的利差发生了变化,也会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相对于其它形式的利率风险,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基本点风险最为严重。主要体现在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我国的利差水平将大大下降。据麦肯锡预测,我国整个银行业的平均利差将从目前的3.33%下降近100个基点,达到国际开放金融市场的平均利率水平的2%左右。其原因包括:在完成市场化后,我国银行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各商业银行展开价格战不可避免;一方面为了竞争资金来源而提高存款利率,同时为了争取优质的贷款客户而很难提高贷款利率。存贷款的利差水平也就自然降低了。
  另外,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实现,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设定会逐渐与国际接轨,可能会以LIBOR或其他利率作为参照利率,存贷款利率的参照利率相关性的减弱同样会带来基本点风险。
  2.期权性风险的加剧
  期权性风险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中所隐含的期权。一般而言,期权赋予其持有者买入、卖出或以某种方式改变某一金融工具或金融合同的现金流量的权利,而非义务。期权可以是单独的金融工具,如场内(交易所)交易期权和场外期权合同,也可以隐含于其他的标准化金融工具中,如债券或存款的提前兑付、贷款的提前偿还等选择性条款。一般而言,期权和期权性条款都是在对买方有利而对买方不利时执行,因此,此类期权性工具因具有不对称的支付特征而会给卖方带来风险。
  利率市场化往往会带来利率水平的上升,我国阶段性的利率上升对存款人比较有利,他们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存款,这样就对商业银行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另外,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期权品种因具有较高的杠杆效应,还会进一步增大期权头寸可能会对银行财务状况产生的不利影响,这些都会让期权性的利率风险更加严重。
  3.重新定价风险的加大
  重新定价风险也称为期限错配风险,是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到期期限(就固定利率而言)或重新定价期限(就浮动利率而言)所存在的差异。这种重新定价的不确定性使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会随着利率的变动而变化。例如,如果银行以短期存款作为长期固定利率贷款的融资来源,当利率上升时,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固定的,但存款的利息支出却会随着利率的上升而增加,从而使银行的未来收益减少和经济价值降低。
  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期限失衡严重,必须在利率变动前尽快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以避免或减少不利的利率变动给银行带来的损失。而这一切的前提是商业银行是商业银行能够尽可能准确地分析利率变动的影响因素,把握利率的变动趋势。我们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不足大大加重了利率风险的危害。
  4.收益曲线风险的严重
  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也会使收益率曲线斜率、形态发生变化,即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一般而言,长期利率总是高于短期利率,收益线在通常情况下会随期限的延长而逐步上升(称为正收益曲),但在商业周期扩张阶段,由于货币政策反向操作,短期利率可能会高于长期利率,从而使银行等经济主体所期望的利差收益落空。特别是在金融恐慌时期,长短期利率倒挂现象会频繁出现。例如,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泰国、香港的隔夜利差曾一度高至300%~1000% 。这时短期负债比重较高的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就较大,收益曲线风险也就因此产生。银行利用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长短期利率水平的差异可给银行带来期望利差的收入。当收益曲线异常变动,长短期利差缩小甚至出现倒挂时,银行的利差收入就会大幅度降低甚至变为负数。
  三、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现状
  随着利率调整的加快,利率风险的加大,已经有许多商业银行开始尝试运用利率敏感资产与敏感负债的分析方法来研究资产负债状况,并根据对利率趋势的预测和判断,在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对资产负债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防范利率风险,争取较好的财务收益。但是,在现行金融体制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是非常薄弱的。
  1.商业银行内部利率风险管理薄弱
  (1)利率风险管理观念滞后和人才匮乏制约了风险防范技术的发展。一是由于受长期利率管制的影响,商业银行对利率变动反应较为迟钝,对利率风险较为陌生,各家银行的竞争观念也比较单一,虽然存贷款竞争已从过去单纯追求规模扩张上升到追求效益,但在价格等深层次经营管理方面的竞争还十分肤浅。二是商业银行各个经营层面认识不同,一些人认为利率市场化是国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入WTO的客观需要,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不会太快,坐等观望气氛较浓。三是由于现行各商业银行利率管理基础工作较弱,如利率定价模型中需要大量的基础性数据和资料等体系问题尚未解决,所以认为市场化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难以控制,只能被动应付。四是具备利率风险管理要求的知识结构和实践操作经验的人才较少,不能很好地适应利率市场化的要求。
  (2)风险管理机构职能不明确,尽管从1994年起各商业银行纷纷效仿国外设立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并尝试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利率风险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这些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不明确,只是一个议事机构,也没有专门的资产负债管理经理人员执行利率风险管理职能,从而不可能对利率风险及时作出反映,并据以调整资产负债战略。
  (3)内控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一套合理的利率风险管理流程。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长期的处于利率管制下粗放式经营,对先进的风险测量方法了解较少,还没有建立健全的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指标体系和测量模型,用来辨别利率变化情况下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并衡量利率风险度,评估利率风险损失值,以便于及时采取措施规避风险。同时,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步伐的加快,虽然各商业银行开始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参照巴塞尔协议委员会制定的稳健经营利率风险管理核心原则,建立利率风险内控机制。但从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利率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方面缺乏科学的奉贤计量和监控系统;另一方面,对利率风险缺乏严格的监控制度。
  (4)资产负债品种结构单一,难以适应以利率风险管理为中心的资产负债管理需要。目前商业银行非存款性资金来源、非信贷金融产品品种的开发和金融创新能力都十分薄弱,限于资产负债业务品种、结构单一化的现实情况,即使商业银行测算到缺口风险的大小,也未必能根据所承受的风险状况,通过调整资产负债表中的投资组合,有效地进行利率风险控制。
  2.利率风险管理的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不成熟
  (1)我国现行利率政策和金融法规存在缺陷。在我国当前的利率政策中规定:中长期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不统一,存款利率按期限确定,贷款利率每年一定,使商业银行存在重新定价风险隐患;存贷款利率计息规则不合理,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各活期类存款都是按照结息日利率计算利息,导致商业银行在计算利率风险敞口时无法确定其重新定价期限,影响了分析的准确性。而贷款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时,按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由于利率折算方式不够精确,在按日计息时,实际利率会大于公布利率。对于贷款金额大、提前还贷的客户,在计息时容易引起争议,存在一定的利率风险。
  (2)我国当前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虽然近几年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初具规模,各项改革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但仍未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还有待完善;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性使得商业银行承担着经济活动中的大部分资金需求,集中了大量的风险;外汇市场的规模较小且主要局限于即期外汇交易,因而难以对外汇头寸暴露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使商业银行缺少了规避利率风险的有效手段。因此金融市场整体发展的滞后性和管理工具的缺乏,使商业银行在规避利率风险工具的选择和运用上都受到很大的制约,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的管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情况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问题。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必将面临更加现实而严峻的利率风险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我们在积极学习与借鉴国外先进利率风险管理方法的同时,加强国内的利率风险管理研究。
参考文献
1、赵同章 金融理论与实践[J] 2005/02 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探讨
2、宋挥 罗浩 金融与经济[J] 2006/06 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与应对机制研究
3、杨锦 商场现代化[J] 2007/01 近期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现状分析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关于规范企财险扩展地震险审批程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企财险扩展地震险审批程序的通知
保监发[2001]96号

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加强企财险扩展地震风险管理,现将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各中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职能部门出单的企财险项目扩展地震保险责任,由各总公司直接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二、各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出单的企财险项目扩展地震保险责任,经总公司批复后,由各公司省级分公司报送当地保监办初审,各保监办初审后,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三、各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企财险项目扩展地震保险责任,由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报当地保监办初审,各保监办初审后,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各机构申报扩展地震风险责任项目时需报送如下材料:

  (一)保险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重要性、保险金额、承保主险险种、单独的扩展地震险条款、拟定费率、地震险分保安排;

  (二)项目的地震风险评估报告。包括项目所在地地震风险状况、项目本身的抗震设防能力说明。

  五、各保险公司未能按照以上程序申报或申报材料不全的,中国保监会将不予受理。

  本通知自二OO一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