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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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宣传[2005]62号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企业文化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能力、促进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强和推进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与基本内容

  1.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日益频繁,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员工思想空前活跃。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使中央企业既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又面对跨国公司和国内各类企业的双重竞争压力,迫切需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先进的企业文化是企业持续发展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先进的企业文化,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做强做大的迫切需要;是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建设高素质员工队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凝聚力和打造核心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中央企业大多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肩负着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重任。中央企业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提高效益、促进发展的同时,在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中发挥示范和主导作用,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央企业在长期发展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厚的文化底蕴,形成了反映时代要求、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在培育企业精神、提炼经营理念、推动制度创新、塑造企业形象、提高员工素质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中央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有的企业对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指导思想不够明确,片面追求表层与形式而忽视企业精神内涵的提炼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存在脱节现象,缺乏常抓不懈的机制等。因此,中央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亟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2.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继承中央企业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借鉴国内外现代管理和企业文化的优秀成果,制度创新与观念更新相结合,以爱国奉献为追求,以促进发展为宗旨,以诚信经营为基石,以人本管理为核心,以学习创新为动力,努力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丰富管理内涵和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促进中央企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3.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起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遵循文化发展规律,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反映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体系。通过企业文化的创新和建设,内强企业素质,外塑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文化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和谐统一,企业发展与员工发展的和谐统一,企业文化优势与竞争优势的和谐统一,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撑。

  4.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以企业精神和经营管理理念为核心,凝聚、激励企业各级经营管理者和员工归属感、积极性、创造性的人本管理理论,是企业的灵魂和精神支柱。企业文化建设主要包括总结、提炼和培育鲜明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和企业精神,体现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构筑中央企业之魂;结合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提炼各具特色、充满生机而又符合企业实际的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形成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道德,依法经营,规避风险,推动企业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提高经营水平;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寓文化理念于制度之中,规范员工行为,提高管理效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培育“四有”员工队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企业标识体系,加强企业文化设施建设,美化工作生活环境,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打造企业品牌,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树立企业良好的公众形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构建协调有力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企业文化建设水平。

  二、企业文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5.企业文化建设的工作思路。要站在时代发展前沿,认真分析企业面临的客观形势与发展趋势,以宽广的眼界和与时俱进的精神,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以提升企业竞争力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促进员工全面发展,将企业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相关工作有机结合,加强领导,全员参与,统筹规划,重点推进,既体现先进性,又体现可操作性,注重在继承、借鉴中创新,在创新、完善中提高。

  6.企业文化建设的规划。根据本企业的行业特征和自身特点,确定企业的使命、愿景和发展战略;总结本企业多年形成的优良传统,挖掘企业文化底蕴,了解企业文化现状,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科学合理、便于操作、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企业文化建设规划。在制定规划时要着眼于企业文化的长远发展,避免走过场。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与时俱进,常抓常新,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企业文化建设的具体内容和项目进行充实和完善,促进企业文化的巩固与发展。

  7.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步骤。要根据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根据企业实际,找准切入点和工作重点,确定企业文化建设项目;提炼企业精神、核心价值观和经营管理理念,进一步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优化企业内部环境,导入视觉识别系统,进行企业文化建设项目的具体设计;采取学习培训、媒体传播等多种宣传方式,持续不断地对员工进行教育熏陶,使全体员工认知、认同和接受企业精神、经营理念、价值观念,并养成良好的自律意识和行为习惯;在一定时间内对企业文化建设进行总结评估,及时修正,巩固提高,促进企业文化的创新。各中央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定企业文化建设的具体步骤。

  8.企业文化载体与队伍建设。要进一步整合企业文化资源,完善职工培训中心、企业新闻媒体、传统教育基地、职工文化体育场所、图书馆等企业文化设施。创新企业文化建设手段,丰富和优化企业文化载体设计,注重利用互联网络等新型传媒和企业报刊、广播、闭路电视等媒体,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提高员工文化素养,扩大企业文化建设的有效覆盖面。重视和加强对摄影、书法、美术、文学、体育等各种业余文化社团的管理引导,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业余文化活动,传播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广大员工识别和抵制腐朽思想、封建迷信、伪科学的能力,营造健康、祥和、温馨的文化氛围,满足员工求知、求美、求乐的精神文化需求。注意培养企业文化建设的各类人才,加强引导和培训,建立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他们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注重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的作用,形成企业文化建设的合力,依靠全体员工的广泛参与,保持企业文化旺盛的生机与活力。

  三、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9.以人为本,全员参与。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的方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用美好的愿景鼓舞人,用宏伟的事业凝聚人,用科学的机制激励人,用优美的环境熏陶人。搭建员工发展平台,提供员工发展机会,开发人力资源,挖掘员工潜能,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团队精神,达到员工价值体现与企业蓬勃发展的有机统一。坚持为增强综合国力做贡献,为社会提供优质商品和优良服务,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实现报效祖国、服务社会、回报股东、关爱员工的和谐一致。

  在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要坚持把领导者的主导作用与全体员工的主体作用紧密结合。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在统一领导下,有步骤地发动员工广泛参与,从基层文化抓起,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全员共建。努力使广大员工在主动参与中了解企业文化建设的内容,认同企业的核心理念,形成上下同心、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10.务求实效,促进发展。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要求真务实,重实际、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避免急功近利,使企业文化建设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要立足企业实际,符合企业定位,将企业文化建设与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企业文化的创新与企业改革的深化紧密结合,按照系统、科学、实用的要求,创建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体系。要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牢固树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发展思路,丰富发展内涵。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统一起来,既追求经济效益的增长,又注重社会效益的提高,实现政治上和谐稳定,经济上持续增长,文化上不断进步,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员工利益的协调发展。

  11.重在建设,突出特色。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文化建设方案,借助必要的载体和抓手,系统思考,重点突破,着力抓好企业文化观念、制度和物质三个层面的建设。要把学习、改革、创新作为企业的核心理念,大力营造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积极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团队。围绕企业深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鼓励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坚决破除一切妨碍发展的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基层实力。注重把文化理念融入到具体的规章制度中,渗透到相关管理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体系。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在激励约束中实现价值导向,引导和规范员工行为。要从企业特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出发,把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有机地结合起来,总结出本企业的优良传统和经营风格,在企业精神提炼、理念概括、实践方式上体现出鲜明的特色,形成既具有时代特征又独具魅力的企业文化。

  大型企业集团要处理好集团文化与下属企业文化的关系,注重在坚持共性的前提下体现个性化。要以统一的企业精神、核心理念、价值观念和企业标识规范集团文化,保持集团内部文化的统一性,增强集团的凝聚力、向心力,树立集团的整体形象。同时允许下属企业在统一性指导下培育和创造特色文化,为下属企业留有展示个性的空间。在企业兼并重组和改制的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文化融合,减少文化冲突,求同存异,优势互补,实现企业文化的平稳对接,促进企业文化的整合与再造,推动兼并、重组、改制企业的创新发展。

  12.继承创新,博采众长。要注意继承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挖掘整理本企业长期形成的宝贵的文化资源,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用发展的观点和创新的思维对原有的企业精神、经营理念进行整合和提炼,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在继承中创新、在弘扬中升华。要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借鉴国外先进文化相结合,一方面从当代中国国情和中央企业实际出发,正确制定和调整企业文化战略,充分体现民族精神、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和中央企业的特点,有效抵御外来文化的消极影响,避免照抄照搬;另一方面要紧紧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开放、学习、兼容、整合的态度,坚持以我为主、博采众长、融合创新、自成一家的方针,广泛借鉴国外先进企业的优秀文化成果,大胆吸取世界新文化、新思想、新观念中的先进内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扬长避短,为我所用。在开展国际合作业务的过程中,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合作方的先进文化,尊重文化差异,增进文化沟通,注重取长补短,促进共同发展。

  13.深度融合,优势互补。企业文化来源于企业实践又服务于企业实践,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更富思想性和人性化,更具时代特色和人文精神。要强化企业文化建设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发挥企业文化的作用,促进企业文化与企业战略、市场营销和人力资源管理等经营管理工作的深度融合,把全体员工认同的文化理念用制度规定下来,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在管理方法上要注意强调民主管理、自主管理和人本管理,在管理方式上要使员工既有价值观的导向,又有制度化的约束,制度标准与价值准则协调同步,激励约束与文化导向优势互补,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14.有机结合,相融共进。要通过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改进和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说服力和感召力,促进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有机结合。避免把企业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割裂开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使中央企业广大员工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发掘思想政治工作的资源优势,既鼓励先进又照顾多数,既统一思想又尊重差异,既解决思想问题又解决实际问题,营造良好的思想文化环境。

  要把企业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用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牢固占领中央企业文化主阵地,通过良好的文化养成,不断提升员工整体素质。坚持依法治企和以德治企相结合,加强员工思想道德建设,倡导公民道德规范,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引导员工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创新内容、形式和手段,广泛开展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选树与宣传企业先进典型和英模人物,营造团结进取的企业氛围和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展示中央企业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对企业文化建设的领导

  15.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抓好企业文化建设。企业领导要站在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对企业文化建设进行系统思考,出思想、出思路、出对策,确定本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提出正确的经营管理理念,并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带领全体员工通过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6.建立和健全企业文化建设的领导体制。建设先进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党政领导的共同职责,要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企业文化建设的领导体制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发挥好党委(党组)、董事会和主要经营者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决策作用。各企业要明确企业文化建设的主管部门,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形成企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分工落实、员工广泛参与的工作体系。在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要注意发挥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广大党员要做好表率,带领全体员工积极投身企业文化建设。

  17.完善企业文化建设的运行机制。要建立企业文化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包括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完善的教育体系以及制定严格的绩效评估办法。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分工负责、关系协调的企业文化建设责任体系,保证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的顺畅运行。要建立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定期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要建立保障机制,设立企业文化建设专项经费并纳入企业预算。加大企业文化建设软硬件投入,为企业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物质保障。

  18.加强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国资委要加强对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针对中央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不断总结和推广中央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的先进经验,用丰富鲜活的案例启发、引导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建设。要定期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企业文化建设专职人员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企业文化专业知识。要加强企业文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认真探索企业文化建设的理论体系、操作方法和客观规律,搞好分类指导。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企业文化建设的领导,定期开展检查,促进基层单位企业文化建设的规范有序进行。企业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个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实践探索,逐步完善提高,推动企业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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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已废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齐齐哈尔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5月2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建 设
第四章 管 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均应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从事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商品交换和经营性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商业网点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城市”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商业网点建设,鼓励和扶持国营、集体、个人和各行各业多渠道投资建设商业网点。加强宏观管理,促进商业网点建设的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和商业、城建、规划、土地、工商、财政、审计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商业网点建设发展规划和商业网点建设年度计划应分别纳入市、县(市)的城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内容包括: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发展重点、地区布局、行业结构和规模结构等。
商业网点建设计划的内容包括:网点建设性质、行业性质、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
第十条 商业网点建设发展规划,由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
商业网点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县(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城市主要街道和临街的住宅楼底层,应主要安排用于建设商业网点。现有临街非商业用房,经批准可逐步改做商业网点。
改造旧城区和新建居民区,均应配套建设商业网点,并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中动迁的商业网点,由投资建设单位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在原地或就近予以重建,按照重置价格结算差价。
第十四条 商业网点用房的建设,必须符合不同行业经营的要求。
第十五条 凡新建住宅的,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之外,均应拨出住宅建筑面积的6%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用房或按建筑总造价的6%缴纳商业网点建设费(以下简称网点费)。
第十六条 住宅建设单位缴纳商业用房的,应在批准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前,与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签订《商业网点建设合同书》;工程竣工后,按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由国家、省下达住宅建设计划的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应先办理网点费缴纳手续,持《商业网点建设通知书》方可到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凭有关部门的原始鉴定或批件方可免收或减收网点费:
(一)属于旧城区改造拆扒的住宅,按原动迁面积免收网点费。
(二)个人集资新建住宅,按3%征收。
(三)安居工程住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和用网点费建设的商业网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经营方向。确需改变的,应经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商业网点建设的立项审批。
(三)收取、管理和按计划分配网点费。
(四)分配用网点费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和按规定拨出的商业用房。
(五)协调解决商业网点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商业网点的产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财政投资和用网点费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管理。
(二)企业自筹资金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归企业所有。
(三)引进外资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联合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明晰产权关系,按投资比例确定产权。
(四)租赁经营的商业网点,由承租人和产权人投资扩建新建的面积,由承租人与产权人根据投资比例,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产权。
第二十二条 网点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有偿使用的原则,全部用于商业网点建设和动迁商业网点的结算差价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宅按规定拨出的商业网点用房和用网点费投资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均应由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按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建设商业网点的,由市、县(市)规划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除合法商业网点拒不重建、复建的,由市、县(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补建、复建或赔偿。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交付商业网点用房的,限期补拨,并处以建筑总造价1%至3%的罚款;逾期不交纳网点费的,责令补交,并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配套商业网点经营性质的责令纠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挪用、截留网点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罚款使用收据和所罚款项的处理,均按《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处罚决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法违法、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拒绝或阻碍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商业网点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