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佳木斯市委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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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佳木斯市委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委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中共佳木斯市委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1999年4月12日)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实现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在经济总 量上“用五年时间再造一个佳木斯”的宏伟目标,根据党的十五 大和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促进我市经济发 展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
  1、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凡是进入市以上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试点的企业,进入市级重点扶持的企业,由市政府挂牌保护, 在增资减债等方面的给予重点扶持。
  2、壮大骨干企业,发展企业集团。大力支持企业挂靠联, 鼓励优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名牌产品为龙头,加快跨所有制、 跨行业、跨地区进行低成本扩张,向大企业、大集团发展。对处 于劣势的企业,采取兼并、租赁、破产等措施,促进资产重组和 挂靠联,向优势企业集中。原政府行政划拨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在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时,价值经评估和批准可转 为国家资本金留在企业使用。
  3、积极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经营。对改 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受限制。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 上最低为本企业员工持股额的5─10倍,多者不限。
  4、鼓励国有中小企业及集体企业出售、租赁和转让,多渠 道、多形式盘活国有和集体存量资产。
  5、对资大于债的企业,实行净资产出售,债随资走,企业 所有制形式和职工身份同时改变。全员接收职工、一次性付款的, 给予10%的优惠。出售给原企业法人代表和职工并全员安置职工、 一次性付款的,给予30%的优惠。实行拍卖,按竞价出售,减免 出售转让手续费。出售资产收入,上缴本级财政,集中起来进行 再投资,或者比照银行同期利率以不低于50%的比例借贷给购买 者使用1年,其中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可延长至2年;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可有偿使用1─5年。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的,优先租赁或承包给原企业法人代表和职工,租金或承包费优惠15%,当租赁费或承包费总额等于租赁或承包基年资产评估值时,可取得所租赁或承包资产产权;全员接收职工的,可根据租赁人或承包人的不同,相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企业出售时,职工同意一次性 解除劳动关系的,已享受出售优惠政策的,费用由购买者支付; 未享受出售优惠政策的,费用由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支付。
  6、对资债相当的企业,实行“零价”出售,债随资走,企业所有制形式和职工身份同时改变。出售给原企业法人代表或全体职工并由购买方全员安置职工的,可按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所得税3年。职工同意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的,费用由购买者支付。
  7、对债大于资的企业,可将有效资产分离出来,鼓励社会 法人、自然人或企业内部职工兼并、买断等方式进行经营,剩余 不良资产和债务由市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所组建的“债务托管公司” 托管,落实银行债权。
  8、对符合破产条件,纳入国家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 划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依法破产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费用 应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步量化到个人,原企业职工集体重新开 发生产或由其它企业单位和个人收购时,职工安置费记为个人股 份。自谋职业的,由收购方参照《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 一次性付给安置费。
  9、鼓励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之间兼并,全员安置职工的, 资产可一次性无偿划转,并由兼并方承担债务。国有企业或集体 企业租赁困难企业,租金可优惠50%。由非国有企业承包或委托 管理时,承包或管理方同意并购的,企业净资产可以分期有偿转 让,其中一次性转让的给予30%的优惠。实行租赁的,租赁费可 在税前列支,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不限制国有股比例。
  10、支持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所得税超上年基数 部分返还企业3年,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动产缓征营业税;视其资债的不同情况,可参照企业出售办法进行资债相应剥离,资债 相当后,资产量化到职工,债随资走,实行兼并的,兼并方享受被兼并企业原有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也可用企业公积金补亏,不足部分可税前列支。
  11、积极扶持开发名牌产品。对开发和生产市以上名牌产品、绿色食品的企业,优先纳入全市技改规划,在资金、能源、运输、自营出口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企业为开发和生产名牌产 品,引进或以融资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可提高折旧率。生产市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可在名牌产品销售额中提取1─2%,用于奖励研制和开发名牌产品的有功人员,此项奖金列入企业成本。 对于研制和开发名牌产品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和科技人员, 可以破格晋级和评定职称。对名牌产品属政府定价的,经企业申请,可实行单独加价。
  12、鼓励扩大“自配”生产。鼓励各类企业在佳木斯范围内扩散零部件和把已在外地的配套产品转移回我市生产,发展配 套企业。凡在本地区为我市企业主体产品协作配套的生产企业, 投产后可在5年内每年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5─10‰,用于奖励扩散企业的有功人员,所提费用列入企业成本。
  13、鼓励企业向省外销售产品。对企业销往省外的产品, 以其上年实现的销往省外产品的税收为基数,新增部分按税务先 征、财政返还的办法,增幅在10%以内的,按30%返还;增幅在10─20%的,按60%返还;增幅在30%以上的,全额返还。
  14、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下岗职工,由所在企业按 市委、市政府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策规定执行,发给基本生 活费,符合特困职工条件或生活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由有关部门优先给予救助。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照不超过全 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给予安置费,一次性解除劳 动关系。出售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医疗费,从资产出售收入中解决。企业进行并购的,对因公致残的,完全丧失或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职工,其基本生活及相 关费用由并购方负责。
  15、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具体办法由市年薪制试点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二、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16、放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禁营领 域和项目外,个体私营户均可经营。取消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方 式的限制,除国家特殊管理的营销方式外,允许其自主经营方式。
  17、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除开办公司外,开办 个体私营企业,取消审批制,实行注册制。视行业、企业类别, 适当放宽注册资金标准。注册时不受注册资金到位数额限制,凭居民身份证即可办理注册手续。企业下岗人员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持原单位证明,可减半收取注 册手续费。特困职工凭据市政府发放的《特困证》,可办理临时 营业执照,除工本费、注册费外,免交各项收费1年。
  18、鼓励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租赁、兼并、收 购等形式,积极参与国有、集体企业资产重组。
  19、个体私营企业购买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并全员接 收职工、一次性付款的,给予30%的优惠,同时债随资走。生产 经营用地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20、个体私营企业承包或租赁国有、集体亏损企业5?年以 上的,企业所得税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减半返还。被承包或租 赁的企业原欠缴的税款,承包方或租赁方可作出补缴计划,分3年补缴。个体私营企业承包或租赁国有、集体亏损企业,当所缴 租金或承包费总额等于租赁或承包企业的资产评估值时,双方同意,承包或租赁方可取得被租赁或承包企业的资产产权。
  21、个体私营企业兼并、购买、承包或租赁国有、集体企业,对原企业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允许按照不超过全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3倍给予安置费,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 自谋职业。
  22、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分流人员。凡安置下岗分 流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含60%)的,经劳动就业部门 确认,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征10%增值税3年。 安置下岗分流人员达不到60%的,按实际所达到的比例相应下调减免比例。
  23、鼓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到私营企业或 从事个体经营。其档案由市、县(市)区人才交流部门代保管, 保留干部身份。复员军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其档案由劳务市 场代保管。
  24、外省、市城乡居民来我市兴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其投 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缓征企业所得税。
  25、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可核准冠佳木斯 市名称。通过资产并购组建的私营企业集团,可享受与国有企业 集团同等的优惠政策。对年出口额达20万美元以上的私营企业, 外经外贸部门积极帮助办理自营进出口权。
  26、对新办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从正 式开办之日起,其所得税及增值税本市留成部分,返还2年。其中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所得税返还5年。 投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的企业,返还营业税地 方留成部分3年。凡新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登记 注册条件的,可先登记后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享受省、市 有关优惠政策。
  27、扶持个体私营大户发展。对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 生产型企业,经营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外向型企业,经营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实行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取的办法,由有关部门与企业共同商定数额,一定2?年 不变。实行领导联系大户和金融部门包扶大户制度。
  28、金融部门要扶持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设立个体私营 企业信贷窗口,允许个体私营企业以法律认可的抵押物和有效证 券作抵押,办理贷款手续。对私营高科技企业,优先予以贷款。 对具有一定规模种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企业,农村金融部门应优先贷款。按生产周期确定收回期限。
  29、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对社会公益事业有贡献的, 年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市、县(市)区政府给 予挂牌保护。
  30、严格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收费管理。各收费部门要严格 按照市政府下发的《个体私营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手册》中提 列的项目进行收费。凡未列入手册的收费项目,业户和企业有权 拒交,并向市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举报。各项行政事业性收 费有上下限要求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31、对娱乐业、服务业中的临时服务人员,实行挂牌,办 理纳税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32、在我市新设立的生产型外商(本规定所称外商,含域 外投资者,以下各款均同)独资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免5减5政策(从第3?年 起,按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执行,下同)。增值税市留成 部分按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减半收1年。?其中:外商在我 市新设立的合资企业,其投资部分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免5减5政 策起始日期,从其确定使企业利润获得增量的年度算起。
  33、外商投资新办的高新技术型、出口创汇企业,及域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同类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免5 减5期满后,再按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减半征收3年。高新 技术产值或出口额占产值50%以上的及符合我市投资方向的外资 企业,市留成部分的其它税额按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返还 1年。外商投资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所 得税免5减5期满后,按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继续减征10─ 30%的企业所得税5年。
  34、鼓励扩大双向开放。进入佳木斯范围的生产型及基础 设施、农林牧业方面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办理进入佳木斯经济 开发区的手续,享受开发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对组织涉外工程承 包和劳务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政 府给予奖励。
  35、外商投资者通过土地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进行有偿转让的,其收益超过原地价部分,分别缴纳 30%和40%的土地增值税。
  36、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入本企业, 或者作为投资在我市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享受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并返还其新增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7、外商投资启动“四闲”,从正式启动时起,增值税市留成部分按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5年。
  38、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买断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市留成的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比例以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优惠。其 中,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企业返还20%;属投资高 新技术、出口创汇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农业、林业、 水利企业返还30%;利用荒山、荒地兴办外资企业,经营期内土 地出让金返还50%,土地租赁金返还30%。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 以上的,每超1000万元返还比例上调10百分点,最高不得超过70 %。外商投资企业征用集体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各项 收费予以优惠。
  39、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卡》 制度,凡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凡国家和省 规定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
  40、对外商企业依法实施重点保护。对凡来我市投资的外 商,经核准由市政府统一发放《外商证》,实施特别重点保护, 保障其生活及人身安全。
  41、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凡新建项目,除利用“ 四闲”改造的项目外,原则上一律进入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加快市场建设
  42、搞好市场建设的总体规划。本着“进场经营,规范管 理,开辟税源,繁荣经济”的原则,对市级大市场的建设进行统 一规划和管理,避免重复和无序建设的发生。
  43、简化市场审批手续。对新申办的市场及市场建设项目, 由市场建设指挥部审批,审批后15天内办结一切手续。
  44、新列入规划建设的市场不占基建规模指标,投资方向 调节税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按10%的比例予以返还,土地出 让金可分期缴纳。
  45、鼓励多元投资兴办市场。本地、外埠和国外企业个人 投资新建市场和进入新建市场经营的,按先征后返的办法对企业 所得税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在市场投资两年内,对市场建设 投资者减办征收工商管理费2年。
  46、国有及集体生产企业在市场内经营,按销售额的5?% 提取销售费,计入企业成本,用于奖励企业及相关的促销有功人员。
  47、安排下岗职工占经营人员总数60%的市场,经核准, 对市场管理单位按先征后返办法免征所得税3年。
  48、新建封闭式农贸市场,由开办单位办理一个卫生许可 证,经营业户只需办理健康证。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
  49、建立市级工业发展基金、城市建设基金、第三产业发 展基金、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实行滚动有偿使用,专项用于市 属工业的技术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第三产业和推进农 业产业化。
  50、多渠道扶持公益事业的发展。公交线路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采取经营权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推向市场;出租轿 车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拍卖经营使用权(包括有偿使用权到期 的)所得收入用于发展城市公交事业。合作兴办的第三产业,按先征后返的办法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3年。允许公用事业单 位实行主副业(三产)剥离经营,剥离出去的副业,按先征后返 的办法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5年。
  51、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基金的筹集。组建市政建设股份合作公司,以财政每年投入的城市建设费为国家股,广泛吸纳国内 外和个人股金,滚动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拍卖、出售主 要道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拍卖、出售城区内主要道路、 桥梁的冠名权和广告使用权,对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实行市场化经 营和管理。
  52、对外地进入我市进行承揽建筑安装的市政工程施工的 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5─2%征收市政设施补偿费及停车场位建设费。
  53、对引入资金的中介单位和中介人实行奖励政策。对中介人和中介单位,按照引进资金的规模和项目(特别是带资项目) 及预期效益,分别引进资金总额1─5%的奖励。
  54、奖励企业引进和自筹资金。欠贷企业引进外部资金和 自筹资金用于生产的,银行暂不收贷;引进外资用于新上项目和 技改的,其新增利税留成部分2年内先征后返;困难企业出售闲 置资产,变现收入用于生产、技改和开发新产品的,在落实还贷 计划的前提下,银行可暂缓收贷。企业新上较大技改项目和生产 项目资金有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财政、税务、金融 部分给予重点扶持。
  55、地方重点企业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视流动资金 缺口情况,由市、县(市)区经贸委和财政局核定,在批准年限 内可分批分期从其销售收入中提取1%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专款 专用,计入成本,并视同实现利润,不影响工资、奖金的提取。
  56、鼓励企业清欠活化资金。清回2年以上和4年以上的欠款,分别按清回金额的20%和30%提取清欠人员的资金和费用。 销售积压3年以上的库存产品,按销售回款的30%提取销售人员 和奖金和费用。清收呆死帐,企业可自行确定提奖比例。对于确 无还货能力的企业,清回3年以上欠款,或拆借资金时,银行暂 不收贷。
  六、盘活土地资产
  57、市政府统一公布城区标定地价,对原由财政划拨的经 营性用地的出让金标准按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按上述标准和使用年期分别计算。
  58、允许采取出让、短租、年租、作价入股、一次性出让 分期收取出让金等多种形式有偿使用土地。
  59、转制企业占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按规定评估后,采 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处理。出让的,在缴纳土地出让 金后,市留面部分按10%返还;有困难的先办有偿使用手续,分 期缴纳出让金。土地资产评估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60、鼓励停产、半停产企业以地换资,企业利用土地收益 搬迁重建,其按40─60%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市留成部分返还30 %;一次性补交有困难的,先补交出让手续,分期交纳。困难企 业新搬迁用地,可以先办理用地手续,待企业投产后按年租收取 租金。
  61、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创汇型企业可先行办理用地手续, 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缴纳50%土地出让金便可开工用地,其余50 %待工程竣工、发放土地使用证前缴纳;租用土地使用权的,竣工投产后可实行年租制。
  62、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经国家 或省批准后,可边办理征地手续边使用土地。
  63、城市开发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公开拍卖出售,所 得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
  七、努力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64、执纪执法和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和保护勇于改革创新、 为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营者。一般不要到企业采取全面查 帐、封帐户和冻结、扣押财产等措施,确属办案需要,应事先向 主管市长报告,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对其经营者进行审查时, 应事先向市主管市长报告。
  65、执纪执法和司法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我市大、 要经济案件和重要情况,应事先向市主管领导报告。   66、对因政策不配套而导致的失误问题,不追究执行者的 责任。同一问题出现不同规定,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 执行。允许企业在不违背国家法规的前提下,采取变通的办法解 决资金、能源、运输、销售等方面的困难。
  67、严厉禁止对企业的“三乱”行为。所有部门都要认真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规定精 神,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各种收费以国务院 和省政府为准,各种检查评比以市委、市政府文件为准,其余均 视为不合理,企业有权拒绝。对企业收费一律实行《收费许可证》 和《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部门对企业收费时必须持《收费许 可证》,并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68、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对政绩突出、治企有 方、身体健康的企业经营者,只要群众拥护,可选连任。建立企 业领导干部奖励储备金制度,用于对优秀企业经营者的奖励。在 市管企业连续担任领导干部6年以上,政绩突出的,根据实际情 况和本人意愿可安排到能够保证开支的单位退休。优秀企业经营 者可以到县(市)区和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市委、市政府每 年评定一次优秀企业厂长(经理),对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厂长 (经理)的,予以提拨、重用或享受相应待遇。
  69、拓宽经营者选拔渠道。市管企业厂长(经理)的选用, 逐步实行职工民主选举,市委组织部考核,报市委常委审批。县 (市)区和主管局所属企业厂长(经理)的选用,由其自行按权 限和程序考核审批。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厂长(经 理)的选用,严格按股份制章程进行。
  70、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业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的法规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利用工余时间到中 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兼职、并取得相应报酬。
  71、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不含非财政开支人员) 通过借用、辞职、提前退休、保留干部身份等形式领办、创办个 体私营企业,或者到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具体工作。借用人员原职 级和待遇不变,并享受所有制企业的奖金和补贴。保留干部身份 的期限为1─3年,职级不变,工龄连续计算,正常晋升档案工资。 借用和保留干部身份人员原所在单位的编制不变,人员不增。对 辞职人员一次性发给辞职金,辞职5?年内被重新录用为国家干部 的,由录用审批部门向本人收回全部辞职金,辞职前和录用后工 龄合并计算。提前退休的按法定退休年龄提前3年办理退休手续。
  72、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凡通过辞职、调转等形式流动到 非国有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人才交流机构 实行人事代理,保留本人的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其身份不变, 工龄连续计算。
  73、对外埠调入我市急需的专业人才待遇从优,免征城市 增容费。户口暂时不迁入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市、县事部门统一 印制的《特聘工作证》,聘期为1─5年,聘期内凭证享受常住户 口待遇。允许先行试用,后办调转手续。进入企业的高级人才年 薪与经营效益挂钩,上不封顶。进入乡镇企业的人才,工资上浮 1─3级。个人出资购买住房的享受成本价,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 位支付。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优先解决其配偶工作及子女就 学、就业等问题。
  74、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到民营企业工作1 年以上的,可破格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评审。同时在民营企 业建立录聘干部制度。
  75、与经济工作相关的部门,都要公开实行办事制度、公 示办公制度、限期办结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凡是重大项目未达 到时限要求的,取消部门及部门领导当年岗位责任制奖金,并追 究领导责任。
  76、对外埠车辆一般的交通违章不准罚款、扣证、扣车; 不准利用驾驶员培训、车辆年检、新车落户、换发证照等时机, 搭车收费和推销产品。外市来我市兴办企业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 的国产车辆,在办理转籍手续以前,应持有原地车辆部门临时手 续,由我市办理委托手续。
  77、对于居民、亲友间在非工作时间内,不以赌博为目的 娱乐活动,公安等有关部门不要过问。
  78、坚决破除“中梗阻”,确保政令畅通。各部门要服从 和服务于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对部门利益严重、只顾部门和个 人行为而影响经济发展大局的责任者,要公开曝光,该撤职的撤 职、该清除的清除、该法办的法办。
  79、本规定公布施行后,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佳木斯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 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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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办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议案,是指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联名、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代表团提出的,由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议案。本办法所称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审查同意的,交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政协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提出的书面建议,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提案工作,是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坚持依法办理、注重实效、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强化办理工作的落实,促进跨越争先,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四条 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议案;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承办市政协委员、各党派、团体提出的提案。
第五条 市政府办理工作在市长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人大议案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建议和提案工作由常务副市长统筹安排,市政府办公室是综合协调部门。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交办。人大议案、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拟定承办部门,征求各部门和分管市长意见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组织召开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办工作会议,交承办单位办理。
(一)人大议案的办理,应成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办理前,要充分搞好调查研究,与提出议案的人大代表见面了解案由,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所制定的工作方案,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落实。同时接受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对本单位认为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不得擅自处理或自行转办。
第七条 筹办。各承办单位收到人大议案、建议和提案后,要清点登记,深入实地调查,逐件研究,与代表、委员见面,了解案由,充分听取意见,制定承办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承办方案需主管副市长批准,人大议案的落实方案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第八条 承办。承办单位要迅速启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实行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按计划组织推进。
(一)承办单位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承办意见。对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办理;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的问题,应向建议人说明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办理时限;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解释说明原因,告知建议人并取得认同。
(二)承办过程中,对需要重点处理的建议、提案,主要领导要亲自邀请相关代表、委员直接参与处理工作,包括实地调研、座谈、现场办公。对同类建议、提案要统一研究处理措施;对有代表性的建议、提案,力求做到每办一件,解决一批问题,推动一个方面工作。
(三)要加强与建议人的沟通联系。每年市政府各位副市长、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及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至少参加两次视察、检查、座谈活动。
(四)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应说明情况,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
第九条 验收。承办单位形成答复意见前,首先由单位领导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后再与建议人见面沟通,表示满意后,形成书面答复意见,交分管副市长审核签字后上报。
第十条 答复。议案办理的阶段性时限为每年的10月末。建议、提案的答复时限为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以文件形式书面答复建议人;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有新进展的,应及时向建议人做出补充答复。
(一)答复件应使用单位正式文件,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答复内容要有针对性,应逐条回答,不得敷衍塞责。要事实准确、内容完整、行文流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二)对于上级政府转办件,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汇总,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答复建议人和交办单位,各承办单位不需直接答复。
(三)答复文件由承办单位直接反馈给建议人,同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两份,由市政府办公室转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市政协提案委,同时附《反馈意见单》。
第十一条 报告。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工作情况,对办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全面总结。人大议案,由牵头单位负责起草办理工作情况,市政府分管领导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情况。

第四章 办理标准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做到见面率、办结率100%,力争实现满意率100%。
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在制定方案过程中确定分类,由承办单位初步认定,市政府办公室进一步确定。具体标准为:
(一)所提问题能够解决的,当期可以办结,建议人满意率达100%的,确定为“A”类标准;
(二)工作已经启动,当期无法完成,但能够取得阶段性成果,建议人满意的,确定为“B”类标准;
(三)已正式纳入规划或计划中,有期限和目标可以逐步解决,建议人认同的,确定为“C”类标准;
(四)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解决不了需解释说明,征得建议人认同的,确定为“D”类标准。
为确保办理质量,对承办标准确定为B、C、D类的建议和提案,在制定工作方案过程中,由承办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市政府统一确定。

第五章 督办推进

第十三条 组织推进。各承办单位要实行分级负责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制定办理方案,主要领导负责,明确分管领导,成立工作机构,设立专兼职人员,建立相对稳定的、素质较高的工作队伍。承办期间,市政府召开推进工作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承办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召开总结会议,听取全面情况汇报。
第十四条 协调推进。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对落实难度大的,要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由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召开有相关单位、建议人、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参加的协商推进会,争取高层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跟踪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对办理过程进行全程督办,将办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对一般性建议,进行不定期检查。对重点建议(包括重复案、代表和委员共同提出的问题)进行一至两次定期检查。发现承诺事项不落实、不与建议人见面、应付了事、超时限答复不说明理由、答复文件不规范等情况,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专项督办。在议案落实过程中,牵头单位要搞好综合协调,分管副市长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自查,召开专项会议,定期汇总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由市政府邀请市人大进行专题视察,推动专项督办工作开展,巩固办理成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牡政办发〔2005〕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牡丹江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为
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贯彻到企业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
方和部门尚未与企业建立正常的联系渠道和有效的公文运行机制,导致国家的一
些政策规定难以及时在企业贯彻落实。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经国务院领导
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中央企业发送文件、传达国务院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中央
企业参加国务院的会议,均按现行规定执行,各有关方面务必抓好落实。
  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需要企业贯彻执行的政策规定,一律抄送国家经贸
委、外经贸部和中央企业工委。凡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方面的政策规定,由国
家经贸委负责传达到各中央企业;涉及外经贸方面的政策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
传达到各中央企业。
  三、关于如何向地方企业传达贯彻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
政策规定问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确保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到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