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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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现发布《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自1993年4月10日起施行。
省长 陈士能
1993年3月27日

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护路联防,维护铁路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和铁路部门,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铁道线路、车站等进行护路联防承包,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第三条 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实行铁路一、二、三等车站(设有铁路公安派出所的除外,下同)和货场以铁路部门为主,地方为辅;铁路线和四、五等车站(设有铁路公安派出所的除外,下同)以地方为主,铁路部门为辅的原则,坚持专门护路队伍与群众联防、地方与铁路部门联防、军队与地方联防相结合,齐抓共管铁路治安。
第四条 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的工作机构。公安、铁路、武装、民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做好铁路护路联防工作。
第五条 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工作,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县以上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开展调查研究,传递工作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对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进行考核、总结;
(五)组织开展维护铁路治安、爱路护路等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铁路护路联防实行有偿承包责任制。
地方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铁道线路分片划段,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称地方承包方)承包铁路线和四、五等车站、隧道、桥梁及铁路设备、设施的巡查和守护。
贵阳铁路分局(以下称铁路承包方)承包铁路一、二、三等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 地方承包方和铁路承包方分别与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签订承包责任书。责任书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承包责任书每满一年签订一次。如需延长,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地方承包方必须按照承包的铁道线路每公里二人的规定,挑选配足护路人员,组建护路联防组织。护路人员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护路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18岁至40岁的男性民兵或退伍转业军人。
护路联防组织及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止破坏铁路设备、设施和哄抢、盗窃运输物资的行为;
(二)制止围车叫卖或强迫旅客购买物品的行为;
(三)制止拦截、击打列车的行为;
(四)维护铁路路基完整,参加铁路防洪抢险;
(五)发生意外事件和险情应及时报告,并尽可能排除。
第九条 铁路承包方应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了解治安法律法规,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待业青年和离退休职工中,选聘治安联防人员,组建治安联防组织。
治安联防组织及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铁路一、二、三等车站和货场进行治安联防,在指定区域巡逻执勤;
(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制止围车叫卖或强迫旅客购买物品的行为;
(四)制止在车站抛扔杂物及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条 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执勤时,必须佩戴全省统一制作的执勤标志,着装整齐,文明执勤,礼貌上岗,遵纪守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铁路沿线乡、镇、村,应当把铁路护路联防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制定乡(村)规民约,在村民和中小学生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民维护铁路安全。
第十二条 整顿铁路治安秩序组织机构和武装、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对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上岗执勤、交接班等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开展业务知识、军事技能培训,使护路联防逐步规范化。
第十三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由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委托贵阳铁路分局从铁路货物运输(粮食、盐、救灾物资除外)中收取,收费办法,由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由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按承包责任书的规定,足额划拨给承包方,由承包方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主要用于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的劳务补贴、人身保险、劳保用品和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护路联防组织在完成护路执勤任务、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等以劳养武活动,改善护路联防人员的生活和执勤条件。从事种植业所需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应为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在执勤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在抢险救灾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按民兵因公负伤致残的同等待遇办理;事迹突出、壮烈牺牲的,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铁路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二)敢于同破坏铁路设备、设施,哄抢、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防止铁路事故发生、排除铁路障碍物成绩突出的;
(四)在防洪抢险中成绩突出的;
(五)拣拾或追缴被盗的铁路运输物资,送交就近铁路部门的。
第二十条 护路联防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弄虚作假、擅离职守,造成铁路设备、设施、物资丢失、被盗或损坏的,应负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整顿铁路治安秩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3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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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洪涝灾害后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洪涝灾害后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近期,我国南方地区连续出现强降雨过程,部分省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导致大量畜禽因灾死亡。为切实加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洪涝灾害后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近期,我国南方地区连续出现强降雨过程,部分省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导致大量畜禽因灾死亡。为切实加强灾后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现就灾后防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受灾省份要切实加大灾区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力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和村级防疫员作用,严格疫情报告和举报核查制度。

  二、切实加强洪涝灾害地区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工作。各地要加强巡查,及时搜集因灾死亡畜禽尸体,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要指导养殖场(户)加强环境消毒,做好对圈舍、饲喂工具和周围环境的清扫消毒工作,加强活畜禽交易市场消毒,及时消除疫情隐患。

  三、切实加强免疫工作。要结合防控工作实际情况,切实做好灾区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乙脑、炭疽、猪链球菌等重点人畜共患病的免疫工作。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畜禽要及时补免,防止疫情发生。

  四、切实做好应急准备。各地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应急值守,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信息畅通,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迅速报告,有效反应,防止扩散蔓延。

  五、不断提高养殖环节生物安全水平。各地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指导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加强防疫管理,改善养殖场(户)生物安全条件,进一步完善卫生消毒、病死畜禽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针对当前强降雨天气做好防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防止疫情发生。

  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定点联系工作组要与所联系省份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受灾地区防控工作进展情况,按我部要求适时赴灾区开展实地督导,对灾区防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指导。

                                       农业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国家标准清理归口确认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国家标准清理归口确认工作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200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
国家标准清理第一阶段"标准归口确认"阶段中技术委员会确认工作已经完成,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32号)文件要求,请各部门从即日起开始国家标准归口确认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行业主管部门登录"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专栏"中下载"需要部门确认归口TC的国家标准目录和计划项目目录",对本部门管理的技术委员会认领的标准和计划项目进行确认。确认后的电子文档请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专栏"中上传。
二、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登录"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专栏"中下载"需要部门认领的国家标准目录和计划项目目录",分析除技术委员会归口认领以外应由本地方、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填写"认领国家标准目录"和"认领计划项目目录",在相应栏目中标注主管部门代码和技术归口单位名称。认领后的电子文档请于2004年7月10日之前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专栏"中上传。
三、确认工作的具体要求,请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专栏"中下载。
联系单位:国家标准委计划和信息部
联 系 人:崔华、孙旭亮
联系电话:82260702
电子邮件:plan@sac.gov.cn
"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http://218.106.175.20/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