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对外服务工作支持经济稳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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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对外服务工作支持经济稳定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对外服务工作支持经济稳定发展的通知

(2003年5月1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6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非典型肺炎影响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外汇管理部门的对外服务工作,支持经济稳定发展,现就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的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领导要按照“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处理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和本部门职能工作的关系。各分局应由主要领导负责,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时期的工作机制和岗位责任制, 制定各项应急方案,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在切实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同时,保证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对外服务岗位有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要以战斗在抗击非典型肺炎第一线的优秀医务人员为榜样,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切实做好对外服务工作,支持外贸进出口和利用外资。同时,各分局应主动加强与当地海关、外经贸、财税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提高协调办事的效率。

三、要针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时期的特殊情况,制订科学的工作方案,合理调配工作人员,确保对外业务的有效运转和正常的公务往来。这里特别强调:在安排具体工作方案时,一定要保证对外服务的业务处理效率不受影响,并想方设法提高效率,尽可能方便前来外汇局办事的金融机构、企业以及个人。

针对非典型肺炎疫情给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办理日常外汇业务带来的不便,要努力改进工作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企业和个人往返外汇局的次数。对于外贸企业,可按实际需要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对于银行和企业的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可尽量采用传真、邮递和电子网络等方式解决。

对于与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的物资和药品进口,各分局在办理购付汇、核销、账户管理等相关业务手续时,要采取灵活措施、特事特办,优先予以办理,确保第一时间为有关企业及相关部门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有条件的分局可以设置“防治非典型肺炎绿色通道”。

四、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延长保险经营机构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期限,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暂凭总局或分局的批复办理保险外汇收支业务。

五、要加强对电子设备和应用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各个系统正常运行,以支持外汇局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要组织有关业务人员与科技人员制订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包括值班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等,明确责任到人。对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还要做好对所辖机构业务系统的技术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以确保全系统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

六、要切实改善对外服务营业场所的办公环境,每日做好通风、消毒和环境卫生工作,为前往外汇局办理业务的有关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七、要密切关注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当地对外经济和外汇收支活动的影响,加强跟踪监测和预期分析工作,并及时提出改进外汇管理工作的建议。

各分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辖机构,对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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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纳税(费)申报软件开发与服务,加强对软件开发与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开发服务商)的监管,确保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涉税数据准确、完整和安全,特制定《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
  第二条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分为低保型纳税申报软件、商品化纳税申报软件和纳税人自行开发纳税申报软件。
  低保型纳税申报软件,是指税务机关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符合相关规定、满足基本要求的纳税申报软件。
  商品化纳税申报软件,是指市场上开发服务商根据相关规定开发的,纳税人自愿选用并享有配套服务的纳税申报软件。
  纳税人自行开发纳税申报软件,是指纳税人自行研发符合相关规定的纳税申报软件。
  第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修订统一的网上纳税申报业务标准(以下简称业务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业务标准之外税(费)申报,由省税务机关依据业务标准增补相应的内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 低保型纳税申报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和维护,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商品化纳税申报软件和纳税人自行开发纳税申报软件,由开发服务商和自行开发纳税人自行组织开发和维护。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对开发服务商服务质量进行约束和监督。  
  第二章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  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开发服务商进行评测及监管。开发服务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较强的综合实力:专职软件开发人员不少于30人,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50人。
  (二) 软件开发管理能力: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达到3级以上。
  (三) 软件支持服务能力:拥有集软件升级维护保障、远程客户服务呼叫中心、本地化上门服务于一体的完善的支持服务体系。
  (四) 有参与税务信息化或国家大型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经验。
  第七条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具体评测由国家税务总局自行组织或委托、联合第三方测评机构实施。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发布评测公告,开发服务商根据公告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评测申请。
  第九条 评测合格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及开发服务商目录由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各地税务机关必须在目录中选择使用,选定后由省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通过评测的软件各级税务机关不得选用。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对在用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进行抽检。  
  第三章 服务与权益保障  
  第十一条 纳税人选用商品化纳税申报软件,应当与开发服务商签订合同。开发服务商应当免费提供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并提供按年和按次两种收费服务项目,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服务项目,不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开发服务商应当公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开发服务商收费标准,应当随着推广规模的逐步扩大而逐年降低。
  第十三条 开发服务商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其配套服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咨询、软件升级维护、现场技术支持等。
  第四章 数据传输质量与保密  
  第十四条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应当采用必要的安全认证措施,解决网上纳税申报的身份识别问题,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有偿使用。
  第十五条 开发服务商应保障其软件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传输纳税申报电子数据。
  第十六条 开发服务商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保证纳税人电子申报数据安全,不得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电子数据有任何泄密行为。  
  第五章 日常运行维护  
  第十七条 低保型纳税申报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督促选定的开发服务商进行软件升级,并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商品化纳税申报软件由开发服务商根据税务机关发布的业务标准及时升级,并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第十九条 自行开发的纳税申报软件的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发布的业务标准及时升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凡开发服务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管辖权限由相应的省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开发服务商按照合同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业务标准和补充说明,及时进行申报软件修改升级,给纳税人造成损失或经抽检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和收取服务费用的;
  (三)纳税人投诉反映强烈,经核查属实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纳税人满意度达不到各地税务机关制定的具体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凡开发服务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管辖权限由相应的省税务机关责令其退出网上纳税申报技术服务市场,并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和向社会公布。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开发服务商按照合同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一)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经评测不合格,一个月内修改后再次评测仍不合格的;
  (二)将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数据向第三方泄露经核查属实的;
  (三) 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范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预防和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琼土环资籍字〔2006〕4号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预防和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预防和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是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提高预防和处理能力,省厅经研究制定了《预防和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土地 纠纷 处置 办法 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 2006年4月13日印发
(共印22份)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预防和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是指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游行、示威;
  (二)聚众殴斗、毁坏公私财物;
(三)聚众围堵、冲击、打砸抢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重要单位;
(四)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五)聚众阻挠、妨碍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工程施工;
(六)聚众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
(七)其他由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第四条 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一)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群体性事件;
(二)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三)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四)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造成的损失、危害、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第五条 预防和处置由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实际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政府开展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市、县、乡(镇)国土环境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乡镇国土所)在所属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政府实施本辖区以及跨辖区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二)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切实做好土地权属纠纷排查与调处工作,防患于未然。做好紧急应对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应急处置人员等准备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三)完善机制,快速反应。加强各级队伍建设,搞好协同配合,形成统一指挥、信息畅通、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四)安全处置,维护稳定。在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时,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五)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六条 省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并监督各市县局开展预防与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工作,并直接处置跨市县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以及省政府要求或市、县政府请求协助处置的其他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
市县局负责排查本市县范围内以及本市县与相邻市县之间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土地权属纠纷,收集整理上报可能发生、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土地权属群体性事件信息,协助市县政府处置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及省厅要求协助处置的其他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
乡镇国土所负责排查本乡镇范围内以及本乡镇与相邻乡镇之间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土地权属纠纷,及时掌握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和苗头,认真做好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措施化解矛盾。
省厅、各市县局、各乡镇国土所要设立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应急值守、信息传递和协调指挥,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乡镇国土所应在所辖各村委会安排信息员,随时报告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情况。各级应急办与信息员要配备应急电话、传真等联络方式,确保信息畅通。
市所辖区的区分局在预防与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工作中职责由所在市局规定。
第七条 各市县局、乡镇国土所要对本市县、本乡镇以及跨市县、跨乡镇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进行认真排查,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个案,摸清每宗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事实,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开展风险预测分析,提出化解矛盾和调查处理的对策和意见。积极开展调处工作,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第八条 充分发挥各级土地部门、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建立省、市县、乡镇、村四级监测网络,对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实行全面监测,一旦发生,当地乡镇国土所要在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第九条 对已经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事发地乡镇国土所应急办必须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 向乡镇政府和市县局应急办报告,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发生跨市县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应同时直接向省厅应急办报告,由省厅报省人民政府。报告内容包括:群体性事件级别、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各方参与人数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事态发展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对将要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当地乡镇国土所应急办必须在获取情报后2小时内完成核实,经核实无误的,要在15分钟内向乡镇政府和市县局应急办报告,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对于将要发生的跨市县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应同时直接向省厅应急办报告。省厅根据具体情况,经研究评估后,报省人民政府。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将要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各方参与人数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处置工作结束后,还须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地在报送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开展处置工作。
事发地市县局、乡镇国土所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积极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要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讲究策略和方法,相机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对于跨市县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省厅应急办应立即向厅领导报告,由厅领导安排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政府开展处置工作;经当地市县政府和市县局先行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的跨市县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省厅可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暂不派出工作组。对于各市县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市县政府请求协助或省人民政府要求省协助处置的,省厅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体性事件各方人员的教育疏导、法律宣传工作,增强法律意识,稳定事态。
应坚持协商为主、让利于民、维护稳定的原则,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对现场处置时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发生。对于借土地权属纠纷之机,煽动制造群体性事件的不法分子,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与司法机关坚决打击。
第十二条 各级土地部门应加强对预防与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强车辆、通讯等工作条件,申请财政专项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对在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误报、瞒报和漏报群体性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