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长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司法部长关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签署的司法业务交流协议的议定书
中国司法部 德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长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司法部长关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签署的司法业务交流协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长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司法部长为执行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双方签署的司法业务交流协议,议定如下事项:
第一条 继一九八七年北京举办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法的讨论会之后,一九八八年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举办一次以经济法为重点的讨论会。
第二条 双方互派一至两名法律专业的高校教师到对方的一所法学院进行短期讲学,具体时间尚待确定。
第三条 联邦德国方面于一九八七年为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高校学习法律的中国进修生提供两名为期一年的奖学金名额。
中国方面将在其可能的情况下为联邦德国方面提供两名在中国高校或研究机构进行学习或研究的为期一年的奖学金名额。
交换的人员由提供奖学金方选定。提供名单一方可提名若干人,以便从中选择。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长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司法部长
邹 瑜 汉斯·A·恩格尔哈德
(签字) (签字)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5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田凤山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地质勘察单位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已被取消。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拟发布地质勘察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文件。现决定: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原地质矿产部令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