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晋建房字[2005]296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房地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已经2005年6月24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信誉意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打造房地产开发品牌企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申请信用等级评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根据企业社会信誉、企业人员素质、企业管理能力、企业资金实力、企业开发能力等情况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测评和定级的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和A级三个等级。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坚持自愿申报、公开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设区的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初评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社会信誉。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无违法违规开发行为;无违法违规拆迁行为;无违法违规预售、销售行为;商品房销售无缺斤短两、面积缩水现象,无转借资质证书行为;无虚假广告行为;无合同违约行为;开发项目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投诉率等。
(二)企业人员素质。法定代表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主要业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称,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
(三)企业管理能力。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四)企业资金实力。注册资本金、实有资产净值、货币资金所占比例。
(五)企业开发能力。近3年完成建设规模、在建项目规模、完成项目的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
(六)上报统计报表、建立项目手册、参加信用档案等情况。
(七)其他。
第七条 各项指标分级标准:
(一)企业社会信誉:
违法违规开发行为
AAA 级
AA 级
A 级
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无
无
无
未依法取得或擅自改变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无
无
无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无
无
无
违法违规拆迁行为
AAA 级
AA 级
A 级
未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
无
无
无
有恶意拆迁、野蛮拆迁行为
无
无
无
超拆迁许可证范围拆迁
无
无
无
未按照规定进行拆迁评估
无
无
无
合同违约行为
AAA 级
AA 级
A 级
拆迁协议违约
无
无
无
施工合同违约
无
无
无
预售、销售合同违约
无
无
无
其他行为
AAA 级
AA 级
A 级
偿还银行贷款
按时
按时
按时
违法违规预售、销售行为
无
无
无
商品房销售面积缩水现象
无
无
无
转借资质证书行为
无
无
无
虚假广告行为
无
无
无
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
无
已竣工 3 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无拖欠工程款
已竣工 6 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无拖欠工程款
投诉率(包括拆迁投诉率,预售、销售投诉率和房屋交付使用后因质量问题的投诉率三方面)
不超过 0.5%
不超过 0.8%
不超过 1%
(二)企业人员素质:
AAA 级
AA 级
A 级
法定代表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历
不少于 5 年
不少于 3 年
不少于 1 年
经营、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
主要业务负责人
均为高级职称或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两个以上高级职称或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有 1 个高级职称或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含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
10
7
5
(三)管理能力:
AAA 级
AA 级
A 级
制度建立情况
各种规章制度、机制健全
各种规章制度基本健全
具有主要规章制度
(四)企业资金实力:
AAA 级
AA 级
A 级
注册资本金
不小于5000万元
2000 万元以上
800 万元以上
企业实有资产净值
不小于5000万元
2000 万元以上
800 万元以上
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重
80% 以上
50% 以上
30% 以上
(五)经营能力 :
AAA 级
AA 级
A 级
近 3 年累计建设规模(万平方米)
不小于 15
10 以上
5 以上
在建规模(万平方米)
不小于 10
8 以上
5 以上
竣工房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95% 以上
90% 以上
(六)上报统计报表、建立项目手册、参加信用档案:
AAA 级
AA 级
A 级
上报统计报表
按时上报
按时上报
按时上报
建立项目手册
建立
建立
建立
参加信用档案
参加并能及时更新资料
参加并能更新资料
参加
(七)其他。
第八条 评定标准:
(一)评分指标共有30项,AAA级分值为1,AA级分值为0.8,A级分值为0.5,满分为30分。
(二)各企业十项指标的分值数相加,总分值在27分以上为AAA级企业,24分—27分为AA级企业,20分—24分的为A级企业。
第九条 申报信用等级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核定资质等级的;
(二)获得ISO9000或者ISO14000或者ISO18000质量认证的;
(三)信用档案中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按年度进行,设区的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初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9—11人的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提出的评定意见确定最后结果,并将评定结果在山西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无投诉的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有投诉的企业,经核实属实的,取消其已评定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时,按照第六条要求内容,提供所需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定资格,已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注销其证书,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企业网上监督信箱,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若出现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情形,取消其已评定资格,并在网上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年度评定期间可申报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等级升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应当重新申报,信用等级有效期期间可申报信用等级升级。
连续6年获得AA级企业,且企业人员素质、企业管理能力、企业资金实力和企业开发能力等条件符合AAA标准的,可直接晋升为AAA级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取得信用等级的情况记入本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
邮电部政策法规司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
1997年9月10日,邮电部政策法规司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促进公众多媒体通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电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众多媒体通信:是指向公众提供的,集声音、文字、图像、数据等多种通信媒介为一体的,具有集成性、同步性与交互性的通信方式。
(二)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在国家公用电信网基础上建立并经营,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网络。
(三)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是指通过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向最终用户提供的公众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如多媒体信息检索、多媒体数据处理、声像点播、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电子商务等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
(四)公众多媒体通信接入服务经营者:是指租用或建立必要的接入设施或接入能力,与中国电信签订协议,或受其委托,为用户接入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提供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入服务经营者)。
(五)公众多媒体信息源提供者:是指建立多媒体信息库,采集、加工、存储多媒体信息,并通过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向用户提供多媒体信息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源提供者)。
(六)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者:是指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的经营者、接入服务经营者和信息源提供者的统称。
第三条 邮电部负责全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的管理工作,统一制定公众多媒体通信发展政策、业务政策和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多媒体通信资费政策或资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具体管理本辖区内的公众多媒体通信工作。
第四条 中国电信负责建设、经营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面向国内用户提供多媒体通信与以中文为主体的信息服务,并为各类专用多媒体信息系统提供互联互通。
中国电信应根据技术发展和公众需要,逐步完善、开发公众多媒体通信和信息业务。
第五条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与国际计算机互联网分开设置。其用户具备规定条件的,经过鉴权、识别,可以接入国际计算机互联网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需要与国外通信网互联时,由中国电信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建立互联关系,并通过国家公用电信网的国际出入口局进行国际互联。
第六条 中国电信可以通过接入服务经营者,广泛利用社会信息源,向公众提供多媒体信息服务。
第七条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根据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进行合作与联合。
第八条 对在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上提供的通信与信息业务,按照国务院和邮电部对放开经营部分电信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接入服务经营者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信息源提供者实行申报核准制度。并由邮电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统称通信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审批与核准。
未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的接入服务和向网上提供信息服务。
第九条 信息源提供者应当持核准文件,与中国电信或接入服务经营者,签订多媒体信息源上网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信息源提供者对其向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网络经营者和接入服务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者按分层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制。
第十二条 邮电部对接入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的多媒体通信终端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电信应为经批准的接入服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条件,为信息源提供者上网服务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向用户提供技术先进、性能良好、价格合理、安全可靠的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电部发布的行政规章、业务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国家资费政策,服从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通信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撤销核准文件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通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通信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邮电部电信政务司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