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6月17日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云布龙
1998年8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及时准确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单位岗位劳动或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本单位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受单位指派到单位外从事工作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含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实施国家监察。
第五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用人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单位、事故类别、伤亡程度、事故原因等概况报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旗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及工会。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工会,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重伤、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报告盟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工会;
(二)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报告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工会。
伤亡事故报告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 发生重伤、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用人单位应当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部分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进行影像记录并附详细说明。
清理事故现场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用人单位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伤事故,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或者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盟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及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若发生事故单位无主管部门,按前款原则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调查,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由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本级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视事故严重程度,也可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下级有关部门调查的事故,上一级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可以派员参加或者组织调查。上级部门调查的事故,下级部门应予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因故不能参加调查,可授权下级相应部门参加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认事故类别和性质;
(二)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三)提出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可指定有资格的单位对事故进行技术性鉴定或检验。发生事故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对鉴定或检验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复检一次。
鉴定、检验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能超过事故调查处理的时限。
事故调查终结,事故调查组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并报有权审批单位审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裁明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与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具体处理意见、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等情况,并附有关材料。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复:
(一)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审批;
(二)重伤事故,由旗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盟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四)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五)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直接调查的事故,由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事故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其中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0日;事故审批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审批或者人民政府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后,由发生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内容包括:
(一)公开宣布批复和处理结果;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组织落实防范措施;
(四)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负责调查处理事故的人员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四条 伤亡事故统计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准确填报伤亡事故报表。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或者事故处理决定;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四)技术鉴定、检验结论和实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七)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证明);
(八)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九)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和文件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发生的非本单位职工的人身伤害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85年11月9日制定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益阳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胡忠雄
2013年8月30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暂停、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提高行政效能的精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市本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保留行政许可项目98项;取消或暂停行政许可项目44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162项,其中合并同类事项85项,下放区县(市)实施57项,因职权调整为其他管理服务事项或日常工作20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做好取消、暂停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行政许可项目取消、暂停有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进驻政务中心统一办理,并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
今后新增、取消、暂停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行政法律、法规的变更以及我市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建立健全审批项目动态管理配套工作机制,并定期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8项)
2.取消或暂停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4项)
3.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2项)
附件1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8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承诺办
结时限
备 注
1
校车使用许可
市人民政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15日
市教育局承办
2
供地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1日
市国土局承办
3
市直管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0日
市国土局承办
4
用地(含临时用地)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3日
市国土局承办
5
城市古树名木迁移许可及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市人民政府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3日
市住建局承办;
国发〔2012〕52号和湘政发〔2013〕24号文件取消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6
市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日
7
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日
8
权限内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及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3日
9
普通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15日
10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15日
11
台湾、大陆两地居民往来通行证签发、签注及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15日
12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3日
13
金融网点及金库报建许可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3日
14
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5日
15
爆破作业审批及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日
16
市管机动车登记、检验合格标志、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即时
17
市管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日
18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即时
19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物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许可
市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即时
2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市公安消防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日
21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市科技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3日
市科技局负责市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22
市属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0号)
13日
2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市司法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10日
新增
省下放
24
市直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0日
25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5日
新增
26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市国土局
市房管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21日
共管项目
27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0日
新增
2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住建局
市国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日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由市国安局审核
29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市住建局
市人防办
市气象局
市地震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5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放空地下室设计由市人防办审查;
防雷装置设置设计由市气象局审核;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认由市地震局审批。
30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审批
市住建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5日
31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定
市住建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7日
32
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认定
市住建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0日
33
三级建筑企业资质认定
市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
10日
34
涉城市道路桥梁管线杆线建设施工(含临时占用、挖掘)审批
市住建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0日
35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市住建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3日
36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审批
市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7日
37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含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查
市住建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0日
38
城市排水许可
市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0日
新增
39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
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日
40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
市住建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5日
4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书核发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日
4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日
4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15日
44
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暂定资质认定
市房管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日
45
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房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日
46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日
47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市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即时
48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含公路护路树木更新砍伐)审批
市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10日
49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日
5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7日
51
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10日
52
权限内港口、岸线使用及港口、码头建设审批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10日
53
权限内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
10日
54
权限内港口、航区安全通行、利用审批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0日
55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证书核发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发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即时
56
权限内河道、港口作业(活动)审批
市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不分页显示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