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31:28   浏览:8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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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4日 生效日期1997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合作,有效地防止有害生物从一方传入对方并蔓延,保护双方的植物生产和植物资源,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和科技交流的发展,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有害生物”,是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二)“植物”,是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
  (三)“植物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扩散危险的产品。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发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五)“限定物”,是指任何能藏带和传播有害生物的仓储地、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其它物品或材料,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

  第二条 双方应当加强各自国家的有害生物控制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从一方传入对方。

  第三条 一方输往对方的任何限定物,均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输往对方的限定物必须符合对方的检疫法规。对输往对方的限定物进行严格检疫,并附有出口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该批货物不带有对方所关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二)避免使用草杆、叶子和其它可能被病虫害感染的植物材料作包装和铺垫材料,可以使用纸及合成材料,运输工具、包装、铺垫材料清洁或者经消毒处理。
  (三)不得将土壤出口或者随货物传带到对方。

  第四条 各方有权依照本国植物检疫法规,对从对方进口的限定物实施检疫,但对易腐烂物品应缩短检疫时间。发现问题时有权对受感染的限定物进行适当的检疫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对方要求复核的,应当给予配合,有关费用由出口方负担。

  第五条 双方加强出口检疫方面的合作。经对方同意,一方可以派检疫人员到对方协助检疫。

  第六条 双方应当互相通报下列情况:
  (一)正在执行和新颁布的有关植物检疫法规,包括国家公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二)本国病虫害发生及防治情况,特别是病虫害流行及新发生情况。一方应当在每年的四月前向对方通报情况。情况紧急时,应当立即通报。
  (三)开展植物检疫合作项目,一方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将双方在植物检疫领域合作取得的科研成果和经验转让给第三方。

  第七条 双方在植物检疫领域,特别是边界植物检疫方面进行合作,包括建立数据库、采用共同的操作规程和程序等。

  第八条 为了解决本协定执行中的实际问题,交流双方在植物检疫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工作经验,经双方协商,在对等的原则下,可以派专家互访和轮流在两国召开会议。国际旅费由派出一方自理,专家访问和会议期间的食宿、交通由东道国负担。

  第九条 实施本协定的主管部门:
  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泰方为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

  第十条 双方对执行本协定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双方对等组成的混合委员会进行友好协商解决。混合委员会人数最多不超过六人。混合委员会在提出建议的一方会晤,并自建议提出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一式二份,每份均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异议,以英文文本为准。
  本协定于1997年6月24日在北京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泰王国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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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3月22日 生效日期198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叙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八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用中医针灸治疗病人并向叙方医务人员传授针灸技术,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举办针灸训练班。训练班用房和设备由叙方提供。训练班结束时由叙利亚卫生部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除在大马士革的一所医院工作外,可在双方商定的其他城市的医院作短期的针灸治疗。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由叙方提供。叙方没有的中成药、针灸器械由中方提供,其价款由叙方支付。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工作的往返旅费及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活费(医生每人每月1400,翻译、厨师每人每月1100其中三分之一可以兑换货币支付)、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叙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叙方按月拨付给中国医疗队。如遇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叙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工作期间,叙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叙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生活费照发。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叙方的法律和叙利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从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二日在大马士革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大使          卫生部长
     陆 维 钊           加苏卜·里法伊博士
     (签字)              (签字)



关于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卫生部


关于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 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属(管)医院,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后)勤部卫生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总后勤部直属卫生单位:

  按照深化医改和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认真组织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积极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活动,军队医院积极开展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县医院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西部地区的支援力度,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农村群众看病就医的可及性不断增强。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及有关文件的要求,为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对口支援工作的原则要求
  各地各医院要在总结多年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关于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9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医院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县医院工作的通知》(卫医疗〔2007〕56号)确定的原则和“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把这项工作与深化医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受援医院整体达到二级甲等和90%的病人看病就医不出县域的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推动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建立更紧密联系
  (一)帮助受援医院研究制订发展规划。按照县级医院的功能定位,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理环境和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和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支援医院要指导和协助受援医院研究制订受援医院及其重点专科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商制订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为组织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二)实行管理人员双向挂职。支援医院要选派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医务人员到县级医院任院长、副院长或科室主任、副主任。要在提供技术帮扶的同时,帮助受援医院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医院管理。县级医院要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干部到支援医院相应科室和部门进修、学习或挂职,支援医院要给予大力支持。

  (三)积极开展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县级医院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危急重症病人的救治,以及疑难疾病接治转诊。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要建立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就医格局。

  (四)探索建立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合作共赢的机制。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可以通过建立医疗联合体、医院集团、托管等形式,探索建立相对紧密的关系,促进形成纵向联合体和责任共同体,增强农村群众对县级医院的认可度,提高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流动下沉的长效机制。

  三、全面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
  (一)加强对县级医院重点专科的扶持力度。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要根据受援医院近三年县外转诊率前4位的病种、国务院和卫生部要求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20种重大疾病,结合医院发展需求,制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鼓励采用“团队帮扶”的模式,帮助受援医院加强重点专科建设,以专科建设带动受援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提高县级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支援医院的派驻人员要在受援医院参与门诊与病房排班、值班等工作,积极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为当地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派驻医务人员可以在具备条件的受援医院开展本医院和受援医院经批准开展的适宜医疗技术和手术。支援医院通过手术示范、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受援医院医疗技术水平。

  (三)做好县级医院人才培养工作。支援医院和派驻医师要通过组织查房、手术示教、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等形式,以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途径,提高受援医院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结合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受援医院可以选派医疗团队到三级医院进修培训,三级医院要实行“团队对团队”的导师制方式,培训受援医院的骨干人才。

  (四)积极推进远程医疗工作。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要建立完善远程医疗系统,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病理、远程教育、远程培训等,特别是要开展疑难危重病例远程会诊。要制订完善远程会诊的制度规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步成果,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提高县域中医药服务能力。在对口支援中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工作中,要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简便验廉的特点和优势,提高辨证论治水平和中医临床疗效,促进中医药进基层、进农村,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水平的中医药防病治病服务。

  四、做好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承担任务的定点医院和疾病病种。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受援医院承担的具体任务和要求。要以重大疾病诊治需求为导向,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要按照病种分级诊疗和转诊标准,一般大病原则上尽可能在县级医院诊治,复杂疑难病例转诊到三级医院。受援医院要配合做好筛查与治疗等环节的衔接,加强对筛查异常和确诊病例的管理,保证确诊病例得到及时有效的后续治疗。支援医院要组织县级医院按照卫生部制定印发的临床路径、技术规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按病种付费的要求,细化实施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县级医院实际、采用适宜技术的标准化诊疗方案,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实行单病种质量控制。重大疾病临床诊疗专家组要会同支援医院,通过疑难重症病例会诊、巡诊等方式,帮助县级医院做好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形成对口支援的工作合力。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对口支援工作任务进行协调管理,尽可能确定一个部门统筹管理。部属(管)医院在完成卫生部布置的工作任务的同时,承担所在地方的对口支援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口支援的经费保障。按照政策规定,政府负责医院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政府投入。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医院开展对口支援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标准。

  (三)完善对口支援管理。要建立对口支援工作责任制和激励约束制度、会商和协调制度、信息报送和分析通报制度、督导检查和评价制度等。三级医院医务人员在县级医院工作满3个月,县级医院医务人员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全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要充分利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和卫生部网站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信息查询窗口,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精细化管理。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卫生部

201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