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00:37   浏览:8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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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

财政部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
财政部



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规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以下简称“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三层次共32项指标构成。现将各项指标的内涵解释如下:
一、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是评价企业效绩的主要计量指标,是整个评价指标体系的核心,用于完成企业效绩的初步评价。基本指标由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积累率等8项计量指标构成。
(一)净资产收益率
1.基本概念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净资产收益率充分体现了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自有资本获取净收益的能力,突出反映了投资与报酬的关系,是评价企业资本经营效益的核心指标。
2.计算公式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3.内容解释
(1)净利润是指企业的税后利润,即利润总额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净额,是未作任何分配的数额,受各种政策等其他人为因素影响较少,能够比较客观、综合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准确体现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获利能力。(2)平均净资产是企业年初所有者权益同年末所有者权益的
平均数,平均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4.指标说明
(1)净资产收益率是评价企业自有资本及其积累获取报酬水平的最具综合性与代表性的指标,又称权益净利率,反映企业资本运营的综合效益。该指标通用性强,适应范围广,不受行业局限。在我国上市公司业绩综合排序中,该指标居于首位。(2)通过对该指标的综合对比分析,
可以看出企业获利能力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与同类企业的差异水平。(3)一般认为,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越高,企业自有资本获取收益的能力越强,运营效益越好,对企业投资人、债权人的保证程度越高。
(二)总资产报酬率
1.基本概念
总资产报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获得的报酬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总资产报酬率表示企业包括净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全部资产的总体获利能力,是评价企业资产运营效益的重要指标。
2.计算公式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实现的全部利润,包括企业当年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和所得税等项内容,如为亏损,以“-”号表示。(2)利息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3)平均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总额年初数与
年末数的平均值,平均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年初数+资产总额年末数)÷2。
4.指标说明
(1)总资产报酬率表示企业全部资产获取收益的水平,全面反映了企业的获利能力和投入产出状况。通过对该指标的深入分析,可以增强各方面对企业资产经营的关注,促进企业提高单位资产的收益水平。(2)一般情况下,企业可据此指标与市场资本利率进行比较,如果该指标大
于市场利率,则表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财务杠杆,进行负债经营,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3)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投入产出的水平越好,企业的资产运营越有效。
(三)总资产周转率
1.基本概念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总资产周转率是综合评价企业全部资产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2.计算公式
总资产周转率(次)=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是指企业当期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减去销售折扣与折让后的数额。(2)平均资产总额同上。
4.指标说明
(1)总资产周转率是考察企业资产运营效率的一项重要指标,体现了企业经营期间全部资产从投入到产出周而复始的流转速度,反映了企业全部资产的管理质量和利用效率。由于该指标是一个包容性较强的综合指标,因此,从因素分析的角度来看,它要受到流动资产周转率、应收账
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等指标的影响。(2)该指标通过当年已实现销售价值与全部资产比较,反映出企业一定时期的实际产出质量及对每单位资产实现的价值补偿。(3)通过该指标的对比分析,不但能够反映出企业本年度及以前年度总资产的运营效率及其变化,而且能发现企业与同类
企业在资产利用上存在的差距,促进企业挖掘潜力、积极创收、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4)一般情况下,该指标数值越高,周转速度越快,销售能力越强,资产利用效率越高。
(四)流动资产周转率
1.基本概念
流动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同平均流动资产总额的比值。流动资产周转率是评价企业资产利用效率的另一主要指标。
2.计算公式
流动资产周转率(次)=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同上。(2)平均流动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流动资产总额的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值,平均流动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年初数+流动资产年末数)÷2。
4.指标说明
(1)流动资产周转率反映了企业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是从企业全部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流动资产角度对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率进行分析,以进一步揭示影响企业资产质量的主要因素。(2)该指标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与企业资产中最具活力的流动资产相比较,既能反映企业一定
时期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又能进一步体现每单位流动资产实现价值补偿的高与低,以及补偿速度的快与慢。(3)要实现该指标的良性变动,应以销售(营业)收入增幅高于流动资产增幅作保证。在企业内部,通过对该指标的分析对比,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充
分有效地利用其流动资产,如降低成本、调动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用于短期投资创造收益等;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企业采取措施扩大销售,提高流动资产的综合使用效率。(4)一般情况下,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流动资产周转速度越快,利用越好。在较快的周转速度下,流动资产会相对
节约,其意义相当于流动资产投入的扩大,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盈利能力;而周转速度慢,则需补充流动资金参加周转,形成资金浪费,降低企业盈利能力。
(五)资产负债率
1.基本概念
资产负债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负债总额同资产总额的比率。资产负债率表示企业总资产中有多少是通过负债筹集的,该指标是评价企业负债水平的综合指标。
2.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负债总额是指企业承担的各项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总和。(2)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各项资产价值的总和。根据财政部财清字〔199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资产负债率时,资产总额中要扣除全国第五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入账金额。这主要是考虑不同地区
、不同部门入账情况不统一,为了保证指标的历史可比性,所以,在计算该指标是暂扣减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入账价值。
4.指标说明
(1)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负债水平及风险程度的重要判断标准。该指标不论对企业投资人还是企业债权人都十分重要,适度的资产负债率既能表明企业投资人、债权人的投资风险较小,又能表明企业经营安全、稳健、有效,具有较强的筹资能力。(2)资产负债率是国际公认的衡
量企业负债偿还能力和经营风险的重要指标,比较保守的经验判断一般为不高于50%,国际上一般公认60%比较好。(3)根据当前我国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以及所属行业的资产周转特征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不同行业中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各不相同,其中,交通、运输、电力等基础行
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平均为50%左右、加工业为65%左右、商贸业为80%左右。(4)在企业管理实践中,难以简单用资产负债率的高或低来判断负债状况的优劣,因为过高的负债率表明企业财务风险太大,过低的负债率则表明企业对财务杠杆利用不够。所以,实际分析时,应结合
国家总体经济状况、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所处竞争环境等具体条件进行客观判定。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看,1996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68.5%,其中小于50%的企业占21.7%;1997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67.3%,其中小于50%的企业占22.2%;
1998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65.5%。
(六)已获利息倍数
1.基本概念
已获利息倍数是企业一定时期息税前利润与利息支出的比值。已获利息倍数反映了企业偿付债务利息的能力。
2.计算公式
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
3.内容解释
(1)息税前利润是指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与利息支出的合计数,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实际利息支出。(2)利息支出同上。
4.指标说明
(1)已获利息倍数指标反映了当期企业经营收益是所需支付的债务利息的多少倍,从偿债资金来源角度考察企业债务利息的偿还能力。如果已获利息倍数适当,表明企业偿付债务利息的风险小。国外一般选择计算企业五年的已获利息倍数,以充分说明企业稳定偿付利息的能力。(2
)因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已获利息倍数有不同的标准界限,国际上公认的已获利息倍数为3,1998年我国国有企业平均已获利息倍数为1。一般情况下,该指标如大于1,则表明企业负债经营能够赚取比资金成本更高的利润,但这仅表明企业能维持经营,还远远不够;如小于1,则
表明企业无力赚取大于资金成本的利润,企业债务风险很大。(3)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的债务偿还越有保证;相反,则表明企业没有足够资金来源偿还债务利息,企业偿债能力低下。
(七)销售(营业)增长率
1.基本概念
销售(营业)增长率是指企业本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额同上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率。销售(营业)增长率表示与上年相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
2.计算公式
销售(营业)增长率=本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额÷上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本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额是企业本年销售(营业)收入与上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差额,本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额=本年销售(营业)收入-上年销售(营业)收入。如本年销售(营业)收入低于上年,本年销售(营业)收入增长额用“-”表示。(2)上年销售(营
业)收入总额指企业上年全年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4.指标说明
(1)销售(营业)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扩张增量和存量资本的重要前提。不断增加的销售(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世界500强就主要以销售收入的多少进行排序。(2)该指标若大
于0,表示企业本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有所增长,指标值越高,表明增长速度越快,企业市场前景越好;若该指标小于0,则说明企业或是产品不适销对路、质次价高,或是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问题,产品销售不出去,市场份额萎缩。(3)该指标在实际操作时,应结合企业历年的销售
(营业)水平、企业市场占有情况、行业未来发展及其他影响企业发展的潜在因素进行前瞻性预测,或者结合企业前三年的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作出趋势性分析判断。
(八)资本积累率
1.基本概念
资本积累率是指企业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同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资本积累率表示企业当年资本的积累能力,是评价企业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
2.计算公式
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3.内容解释
(1)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是指企业本年所有者权益与上年所有者权益的差额,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所有者权益年末数-所有者权益年初数。(2)年初所有者权益指所有者权益的年初数。
4.指标说明
(1)资本积累率是企业当年所有者权益总的增长率,反映了企业所有者权益在当年的变动水平。(2)资本积累率体现了企业资本的积累情况,是企业发展强盛的标志,也是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源泉,展示了企业的发展潜力。(3)资本积累率反映了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保全性和增
长性,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的资本积累越多,企业资本保全性越强,应付风险、持续发展的能力越大。(4)该指标如为负值,表明企业资本受到侵蚀,所有者利益受到损害,应予以充分重视。
二、修正指标
修正指标是从多方面调整完善基本指标评价结果的计量因素,是整个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辅助。通过若干项定量修正指标的分析,对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全面调整和修正,以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基本结论。修正指标由销售(营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资产损失比率等16项计量指
标构成。
(一)资本保值增值率
1.基本概念
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本年末所有者权益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同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表示企业当年资本在企业自身努力下的实际增减变动情况,是评价企业财务效益状况的辅助指标。
2.计算公式
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3.内容解释
(1)由于本评价方法主要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评价,该指标实际上是要考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为便于其它所有制企业的评价,故名为资本保值增值率。(2)本年末所有者权益扣除的客观增减因素,是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98
号)中规定的客观因素,具体包括国家资本金及其权益因客观因素增加额和国家资本金及其权益因客观因素减少额两大类。(3)年初所有者权益同上。
4.指标说明
(1)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根据“资本保全”原则设计的指标,更加谨慎、稳健地反映了企业资本保全和增值状况。它充分体现了对所有者权益的保护,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侵蚀所有者权益的现象。(2)该指标反映了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保全性和增长性,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的
资本保全状况越好,所有者的权益增长越快,债权人的债务越有保障,企业发展后劲越强。(3)该指标如为负值,表明企业资本受到侵蚀,没有实现资本保全,损害了所有者的权益,也妨碍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应予充分重视。
(二)销售(营业)利润率
1.基本概念
销售(营业)利润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销售(营业)利润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比率。它表明企业每单位销售(营业)收入能带来多少销售(营业)利润,反映了企业主营业务的获利能力,是评价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
2.计算公式
销售(营业)利润率=销售(营业)利润÷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00%
3.内容解释
(1)销售(营业)利润是指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利润,不包括其他业务利润、长期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等因素。销售(营业)利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利润是企业全部利润中
最为重要的部分,是影响企业整体经营成果的主要因素。(2)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同上。
4.指标说明
(1)销售(营业)利润率是从企业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和获利水平方面对资本金收益率指标的进一步补充,体现了企业主营业务利润对利润总额的贡献,以及对企业全部收益的影响程度。(2)该指标体现了企业经营活动最基本的获利能力,没有足够大的销售(营业)利润率就无法
形成企业的最终利润,为此,结合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和销售(营业)成本分析,能够充分反映出企业成本控制、费用管理、产品营销、经营策略等方面的不足与成绩。(3)该指标越高,说明企业产品或商品定价科学,产品附加值高,营销策略得当,主营业务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
大,获利水平高。
(三)成本费用利润率
1.基本概念
成本费用利润率是企业一定时期的利润总额同企业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成本费用利润率表示企业为取得利润而付出的代价,从企业支出方面补充评价企业的收益能力。
2.计算公式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成本费用总额是指企业销售(营业)成本、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之和。(2)利润总额同上。
4.指标说明
(1)成本费用利润率是从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对资本收益状况的进一步修正,该指标通过企业收益与支出直接比较,客观评价企业的获利能力。(2)该指标从耗费角度补充评价企业收益状况,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节约支出,提高经营效益。(3)该指标越高,表明企
业为取得收益所付出的代价越小,企业成本费用控制得越好,企业的获利能力越强。
(四)存货周转率
1.基本概念
存货周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销售成本与平均存货的比率。存货周转率是对流动资产周转率的补充说明。
2.计算公式
存货周转率(次)=销售成本÷平均存货
3.内容解释
(1)销售成本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2)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用于储备的材料。平均存货是存货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值,即平均存货=(存货年初数+存货年末数)÷2
4.指标说明
(1)存货周转率是评价企业从取得存货、投入生产到销售收回(包括现金销售和赊销)等各环节管理状况的综合性指标,用于反映存货的周转速度,即存货的流动性及存货资金占用量的合理与否。存货周转率用时间表示称为存货周转天数,计算方法是:存货周转天数=(平均存货×
360)÷销售成本。(2)工商企业,尤其是商业企业中,存货在流动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因此必须重视存货周转率的分析研究。采用本指标的目的在于针对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使企业在保证生产经营连续性的同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3)存货
周转率在反映存货周转速度、存货占用水平的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销售实现的快慢。所以,一般情况下,该指标越高,表示企业资产由于销售顺畅而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存货转换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的速度快,存货占用水平低。(4)运用本指标时,还应综合考虑进货批量、
生产销售的季节性变动以及存货结构等因素。
(五)应收账款周转率
1.基本概念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企业一定时期内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同平均应收账款余额的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对流动资产周转率的补充说明。
2.计算公式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100%
3.内容解释
(1)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同上。(2)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赊销产品、材料、物资和提供劳务而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款项。平均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年初数+应收账款年末数)÷2
4.指标说明
(1)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流动速度,即企业本年度内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平均次数。用时间表示的周转速度称为平均应收账款回收期,即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其计算方法为: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平均应收账款)÷销售(营业)收入。(2)应收账款在流
动资产中占较大份额,及时收回应收账款,能够减少营运资金在应收账款上的呆滞占用,从而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3)采用本指标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通过合理制定赊销政策、严格销货合同管理、及时结算等途径加强应收账款的前后期管理,加快应收账款回收速度,活化企业营运
资金。(4)由于季节性经营、大量采用分期收款或现金方式结算等都可能使本指标结果失实,所以,应结合企业前后期间、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六)不良资产比率
1.基本概念
不良资产比率是企业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占年末资产总额的比重。不良资产比率是从企业资产管理角度对企业资产营运状况进行的修正。
2.计算公式
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年末不良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中存在的问题、难以参加正常生产经营运转的部分,主要包括三年以上应收账款、积压商品物资和不良投资等。(2)年末资产总额指企业资产总额的年末数。
4.指标说明
(1)不良资产比率着重从三年以上应收账款、积压商品物资和不良投资三个主要方面反映了企业资产的质量,揭示了企业在资产管理和使用上存在的问题,用以对企业资产的营运状况进行补充修正。(2)该指标在用于评价工作的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发现自身不足,改善管理,提高
资产利用效率。(3)一般情况下,本指标越高,表明企业沉积下来、不能正常参加经营运转的资金越多,资金利用率越差。该指标越小越好,0是最优水平。
(七)资产损失比率
1.基本概念
资产损失比率是企业一定时期待处理资产损失净额占资产总额的比重。资产损失比率用以分析判断企业资产损失对资产营运状况的直接影响。
2.计算公式:
资产损失比率=待处理资产损失净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待处理资产损失净额是指企业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毁损、待报废三项的合计。(2)年末资产总额同上。
4.指标说明
(1)待处理资产损失的大小同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是否严密、管理水平是否先进密切相关,因此,资产损失比率指标是衡量企业资产营运与管理水平的一项比较重要的指标。(2)该指标在清产核资中用以分析企业资产的经营状况,国有资产统计又将之进一步规范。因此,评价企业
资产营运状况将该指标作为修正指标十分必要。(3)该指标表明企业资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从企业资产质量的角度,揭示了企业资产管理状况。
(八)流动比率
1.基本概念
流动比率是企业一定时期流动资产同流动负债的比率。流动比率衡量企业短期债务偿还能力,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强弱。
2.计算公式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3.内容解释
(1)流动资产指企业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被耗用的资产。(2)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内的债务。
4.指标说明
(1)流动比率衡量企业资金流动性的大小,充分考虑流动资产规模与流动负债规模之间的关系,判断企业短期债务到期前,可以转化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2)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流动资产流转得越快,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越强。但须注意,该指标若过高,说明企业
的资金利用效率比较低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不利,国际上公认标准比率为200%,我国较好的比率为150%左右。(3)一般而言,如果行业生产周期较长,则企业的流动比率就应相应提高;如果行业生产周期较短,则企业流动比率可以相对降低。在实际操作时,应将该指标与行
业的平均水平进行分析比较。
(九)速动比率
1.基本概念
速动比率是企业一定时期的速动资产同流动负债的比率。速动比率衡量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评价企业流动资产变现能力的强弱。
2.计算公式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3.内容解释
(1)速动资产是指扣除存货后流动资产的数额,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2)流动负债同上。
4.指标说明
(1)速动比率是对流动比率的补充,是在分子剔除了流动资产中变现力最差的存货后,计算企业实际的短期债务偿还能力,较为准确。(2)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越强,一般保持在100%的水平比较好,表明企业既有好的债务偿还能力,又有合理的流动资产
结构。国际上公认的标准比率为100%,我国目前较好的比率在90%左右。(3)由于行业间的关系,速动比率合理水平值的差异较大,在实际运用中,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判断。
(十)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1.基本概念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是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现金净流入同流动负债的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是从现金流动角度来反映企业当期偿付短期负债的能力。
2.计算公式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年经营现金净流入÷年末流动负债×100%
3.内容解释
(1)年经营现金净流入指一定时期内,由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及其等价物的流入量与流出量的差额。(2)流动负债同上。
4.指标说明
(1)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是从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动态角度对企业实际偿债能力进行再次修正。(2)由于有利润的年份不一定有足够的现金来偿还债务,所以利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指标,能充分体现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流入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保证当期流
动负债的偿还,直观地反映出企业偿还流动负债的实际能力。用该指标评价企业偿债能力更为谨慎。(3)该指标较大,表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较多,能够保障企业按时偿还到期债务。但也不是越大越好,太大则表示企业流动资金利用不充分,收益能力不强。
(十一)长期资产适合率
1.基本概念
长期资产适合率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与长期负债之和同固定资产与长期投资之和的比率。长期资产适合率从企业资源配置结构方面反映了企业的偿债能力。
2.计算公式
长期资产适合率=(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固定资产+长期投资)×100%
3.内容解释
(1)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年末数。(2)长期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对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少数股东权益也包括在本项目中。(3)固定资产是企业固定资产总额的年末数。(4)长期投资是指投资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
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投资。
4.指标说明
(1)长期资产适合率从企业长期资产与长期资本的平衡性与协调性的角度出发,反映了企业财务结构的稳定程度和财务风险的大小。(2)该指标在充分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同时,也反映了企业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分析企业是否存在盲目投资、长期资产挤占流动资金、或者负债使用
不充分等问题,有利于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3)从维护企业财务结构稳定和长期安全性角度出发,该指标数值较高比较好,但过高也会带来融资成本增加的问题,理论上认为该指标≥100%较好,因此,该指标究竟多高合适,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参照行业平均水平确
定。
(十二)经营亏损挂账比率
1.基本概念
经营亏损挂账比率是企业经营亏损挂账额与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比率。经营亏损挂账比率是对企业资金挂账的分析解剖,反映了企业由于经营亏损挂账而导致的对所有者权益的侵蚀程度。
2.计算公式
经营亏损挂账比率=经营亏损挂账÷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经营亏损挂账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亏损挂账资金。(2)年末所有者权益指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年末数。
4.指标说明
(1)经营亏损挂账比率沿用了全国第五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对企业资金管理状况的分析口径,深入研究企业资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客观评价经营亏损挂账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潜在影响。(2)运用该指标可以暴露企业经营中的问题,促进企业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强盈利能力
和发展后劲。(3)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经营亏损挂账越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越多,留存收益受到的侵蚀越大。该指标越小越好,0是最佳状态。
(十三)总资产增长率
1.基本概念
总资产增长率是企业本年总资产增长额同年初资产总额的比率。总资产增长率衡量企业本期资产规模的增长情况,评价企业经营规模总量上的扩张程度。
2.计算公式
总资产增长率=本年总资产增长额÷年初资产总额×100%
3.内容解释
(1)本年总资产增长额是指资产总额年末数与年初数的差额,本年总资产增长额=资产总额年末数-资产总额年初数。如本年资产总额减少,用“-”表示。(2)年初资产总额是资产总额的年初数。
4.指标说明
(1)总资产增长率指标是从企业资产总量扩张方面衡量企业的发展能力,表明企业规模增长水平对企业发展后劲的影响。(2)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一个经营周期内资产经营规模扩张的速度越快。但实际操作时,应注意资产规模扩张的质与量的关系,以及企业的后续发展能力,避
免资产盲目扩张。(3)该指标是考核企业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我国上市公司业绩综合排序中,该指标位居第二。
(十四)固定资产成新率
1.基本概念
固定资产成新率是企业当期平均固定资产净值同平均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
2.计算公式
固定资产成新率=平均固定资产净值÷平均固定资产原值×100%
3.内容解释
(1)平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的年初数同年末数的平均值。(2)平均固定资产原值是指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的年初数与年末数的平均值。
4.指标说明
(1)固定资产成新率反映了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体现了企业固定资产更新的快慢和持续发展的能力。(2)该指标高,表明企业固定资产比较新,对扩大再生产的准备比较充足,发展的可能性比较大。(3)运用该指标分析固定资产新旧程度时,应剔除企业应提未提
折旧对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真实状况的影响。
(十五)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1.基本概念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表明企业利润的连续三年增长情况,体现企业的发展潜力。
2.计算公式
────────────
三年利 3│ 年末利润总额
润平均=( │──────────-1)×100%
增长率 √ 三年前年末利润总额
3.内容解释
(1)年末利润总额同上。(2)三年前年末利润总额指企业三年前的利润总额数。假如评价企业1998年的效绩状况,则三年前年末利润总额是指1995年利润总额年末数。
4.指标说明
(1)利润是企业积累和发展的基础,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积累越多,可持续发展能力越强,发展的潜力越大。(2)利用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能够反映企业的利润增长趋势和效益稳定程度,较好体现企业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能力,避免因少数年份利润不正常增长而对企业发展
潜力的错误判断。
(十六)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1.基本概念
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表示企业资本连续三年的积累情况,体现企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
2.计算公式
──────────────
三年资 3│ 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本平均=( │────────────-1)×100%
增长率 √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3.内容解释
(1)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同上。(2)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指企业三年前的所有者权益年末数。假如评价1998年企业效绩状况,三年前所有者权益年末数是指1995年年末数。
4.指标说明
(1)由于一般增长率指标在分析时具有“滞后”性,仅反映当期情况,而利用该指标,能够反映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历史发展状况,以及企业稳步发展的趋势。(2)该指标越高,表明企业所有者权益得到的保障程度越大,企业可以长期使用的资金越充足,抗风险和保持连续发展的
能力越强。
三、评议指标
评议指标是用于评价企业资产经营及管理状况等多方面非计量因素,是对计量指标的综合补充。通过对评议指标多项定性因素的分析判断,对基本评价结果进行全面的校验、修正和完善,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综合结论。评议指标由领导班子基本素质等8项非计量指标构成。
(一)领导班子基本素质
领导班子基本素质是指企业现任领导班子的智力素质、品德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具体包括知识结构、道德品质、敬业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等因素。
(二)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
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是工业企业使用的评价指标,指企业主导产品由于技术含量、功能性质、质量水平、品牌优势等因素决定的占有市场的能力。可以借助企业销售收入净额与行业销售收入净额的比值来加以判断。
服务满意度是商贸、交通等服务行业企业使用的评价指标,指消费者或顾客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种类、速度、方便程度等的心理满足程度。
(三)基础管理比较水平
基础管理比较水平是指企业按照国际规范做法和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和运用的维系企业正常运转及生存和发展的企业组织结构、内部经营管理模式、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信息系统等的现状及贯彻执行状况。
(四)在岗员工素质状况
在岗员工素质状况是指企业普通员工的文化水平、道德水平、技术技能、组织纪律性、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及爱岗敬业精神等的综合情况。
(五)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
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是工业企业专用的评价指标,指企业主要生产设备的先进程度和生产适应性、技术水平、开工及闲置状况、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能力、技术投入水平以及采用环保技术措施等情况。
服务硬环境是商贸、交通等服务行业企业使用的评价指标,指商场、车站、饭店等商贸、服务场所的装饰、内部布局、服务设备先进程度等硬件设施情况。
(六)行业或区域影响力
行业或区域影响力是指企业在行业或区域的龙头作用、辐射能力、财政贡献、提供就业和再就业机会等。
(七)企业经营发展策略
企业经营发展策略是指企业所采用的包括增加科技投入、建立新的营销网络、更新设备、实施新项目、兼并重组等各种短期、中期、长期经营发展战略。
(八)长期发展能力预测
长期发展能力预测是指从企业的资本积累状况、利润增长情况、资产周转状况、财务安全程度、科技投入和创新能力、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综合预测企业未来年度的发展前景及潜力。



199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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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99号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东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2007〕77号),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市人民政府的直属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各镇街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设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支机构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建设、城建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公安、工商、卫生、经贸、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二)运输液体、散体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袋、纸盒等废弃物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

(五)商铺摊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

(六)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企业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不按规定任意倾倒、丢置的;

(七)擅自占用或毁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八)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运输城市垃圾的车辆未取得准运证的;

(九)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设施的;

(十)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的;

(十三)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树杆、护栏或其他市政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的;

(十四)临街建筑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占压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影响市容的;

(十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十七)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各类违章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数、面积、立面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类违章建设行为的。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攀折(刻划、钉栓)树木、采摘花卉、践踏地被或者在城市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焚烧物料的;

(二)以树承重、就枝搭建的;

(三)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

(四)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

(五)未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绿地上设置商业服务设施或与绿化性质无关设施的;

(六)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七)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八)其他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修复现场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七)擅自在道路两旁增设斜坡、铁架及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

(八)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九)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十)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十一)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十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十三)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十四)排水户违反排水许可管理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十五)其他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经贸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据食品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证照从事经营性食品生产的;

(二)未取得证照专营或兼营食品的;

(三)未取得证照从事餐饮经营服务的;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的其他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乱摆卖、乱张贴、悬挂广告和占道经营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照商贩、乱摆卖、乱张贴、悬挂条幅广告和占道经营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噪音污染、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据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公共场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路板、敷铜板、电子电器、塑胶机过滤网、电池、灯管、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二)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以及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实施工作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的;

(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或者不按批准,作业时间超出7时至12时、14时至22时的;

(四)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五)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者其它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六)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七)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八)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九)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的;

(十)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高声叫卖、高声喧闹的;

(十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十二)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产生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噪音污染和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医疗机构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其他职责,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相关行政机关再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的举报人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对上级机关交办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构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取得有关证据资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予以扣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和物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在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不当场登记保存以后难以取得的,可先予登记保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统一格式的凭证。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涉及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的事项,应当及时将行政许可文件抄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或者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或者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处理完结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抄送给告知或者移送的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领域中的行政执法专项整治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协助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协助,并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要了解查询有关资料或作出技术鉴定、检测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各镇(街)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属地管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急保障机制,保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执法工作,及时查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 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相关行政机关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有前款第(四)、(五)、(六)项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相关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执法协作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居民住宅区为主的区域;

(二)“中午”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翌晨7时。

(三)“未取得证照”是指依法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直接由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而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及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而既没有领取许可证又没有取得营业执照。

(四)“无照商贩”是指无照流动商贩。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第十条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食品”是指以下28类食品:

(一)粮食加工品:1.小麦粉、2.大米、3.挂面、4.其他粮食加工品;

(二)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食用植物油、2.食用油脂制品、3.食用动物油脂;

(三)调味品:1.酱油、2.食醋、3.味精、4.鸡精调味料、5.酱类、6.调味料产品;

(四)肉制品;

(五)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六)饮料;

(七)方便食品;

(八)饼干;

(九)罐头食品;

(十)冷冻饮品;

(十一)速冻食品;

(十二)薯类和膨化食品;

(十三)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果冻;

(十四)茶叶及相关制品(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十五)酒类:1.白酒、2.葡萄酒及果酒、3.啤酒、4.黄酒、5.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

(十六)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其他蔬菜制品〕;

(十七)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果酱)、蜜饯;

(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十九)蛋制品;

(二十)可可及烘烤咖啡产品;

(二十一)食糖;

(二十二)水产制品:1.水产加工品、2.其他水产加工品(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

(二十三)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

(二十四)糕点;

(二十五)豆制品;

(二十六)蜂产品;

(二十七)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

(二十八)其他需要纳入许可证管理的食品;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


关于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
王良国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重要类型,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划分为行政作为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审判实践中,大多将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拖延颁发、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不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在判决时,也大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来进行判决。然而,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相当复杂,实践中遇到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例也远不只以上三种。对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司法审查的进行。本文拟对以下二个问题进行探讨,分述如下: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是否等同于“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与作为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对于何为行政不作为,认识不一致。普遍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形式,不作为既是行为方式问题,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也是行为内容问题,当行为在行为方式上有动作,而实际内容却表达不作,即明示的拒绝行为,仍属于不作为,将行政诉讼法第4、5、6条所列的三类案件作为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处理。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的不为状态,虽然在内容上是不为,但就行为方式而言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形式,只要行政主体作出了一系列实质性的程序行为,即表现出积极的作为状态,无论该行政行为在内容上是作为或还是不作为,都是行政作为。笔者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形式上给予了答复,但在答复中明确拒绝相对人的申请,从而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另一种是对相对人的请求,既不答复,也未实际履行而达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状态。从方便司法审查的角度出发,前一种情况,不宜归为行政不作为之列。我们要注意区分行政不作为与否定性行政行为的界限,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请求作出答复是一种行政作为行为,在答复中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职责不过是一种否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已,因为行政机关至少在形式上履行了答复的义务,根据行政原理,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是一种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只要行政主体尽到了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即使告知的内容是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行政作为行为。至于此种作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此外,对于这种明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把它作为行政作为案件处理,在现阶段更有利于原告实现司法救济。根据我国现有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或答复不服,可以提出撤销之诉、变更之诉或赔偿之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可以视情况作出维持或撤销判决,并可同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就同一事实作出与原来同样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可以更直接地由此实现要求被告实际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目的。因此,不履行法定职责并不等同于行政不作为,不履行包含有否定性行政作为的内容。
  二、行政不作为行政案件应当如何判决?
  把行政不作为违法限定在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或形式上应作为而不作为,就排除了法院对于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要求履行职责的请求作否定性结论(通常为拒绝履行)的行政作为行为作出强制履行判决的情况,也就是说,对于行政主体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作为强制履行的判决。但对于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或方式上应作为而不作为(即通常的不予答复行为),人民法院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内容应当如何呢?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即:原则判决说、具体判决说和情况判决说。原则判决说认为,强制履行判决的内容只能是要求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对行政主体如何履行职责提出要求,否则即有司法权侵入行政权之嫌。具体判决说认为,强制履行不但应当包括要求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内容,还应包括履行事项、履行要求及履行数额等具体内容,否则会影响诉讼效益,导致重复诉讼。情况判决说则认为,不同的行政不作为违法需要不同的履行判决内容,通常对涉及给予第三人设定义务或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作为,应采用原则判决说;对涉及给予相对人受益性的、羁束性的行政不作为,应采用具体判决说,对相对人申请不合法,而行政主体未答复的,只能采用原则判决说。
  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内容关系到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而这一点完全可以由立法明确加以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判决履行,而没有对履行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我们应从行政审判的实际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最终目的来考虑判决。现阶段,我国行政审判与其他诉讼相比相对滞后,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较严重,而行政救济程序制度又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救济就要建立一种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提供保障,在相对人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随时给予全面而有力的保护。对行政不作为违法,应当允许法院在适当情况下作出具体履行内容的判决,以避免原告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诉。因此,对所有行政不作为案件只能判决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判决说是不符合审判要求的。具体判决说则又过分绝对,没有考虑到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毕竟,司法审查只应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情况判决说从不作为的不同内容来进行分类判决,忽视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具体到审判实践中,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应根据原告的不同诉讼请求作出适当的判决:一、如果原告提出的是确认之诉,即原告只要求确认被告有行政作为义务,则判决时可宣告被告有作为义务,并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程序上的义务。二、如果原告提出的是履行之诉,要求被告实际履行法定职责,经过审查,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条件,被告履行有实际意义且在客观上能够履行的,可以作出宣告被告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要求被告作出具有实际内容的履行判决;判决时被告已经不具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性,或者强制履行判决会对原告造成不利后果,原告可变更诉讼请求,提出赔偿之诉,可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如果原告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则可驳回起诉。三、如果审查原告申请合法,被告有作为义务,则可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作为义务,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四、如果审查原告申请不合法,被告没有作为义务的,判决驳回诉讼。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