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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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本大纲和标准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3.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4.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试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安全评价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要求。

  三、培训要求

  (一)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二)培训应采用国家推荐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三)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授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要求。

  四、培训内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5典型案例分析与讨论。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烟花爆竹基础知识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的分级分类与特性、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及包装要求、废弃物品的处置知识。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概述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特点与现状,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制度。

  3出口烟花爆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4安全评价知识。

  5职业危害及预防

  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分类、职业病及其预防。

  6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主要包括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HSE)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SHMS)。

  7案例分析与讨论。

  (三)安全技术理论(经营单位作简单介绍)

  1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燃烧、爆炸及其特性,主要包括燃烧、爆炸的条件。

  2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性能

  氧化剂、还原剂的基本知识,常用化工原材料的性能、用途和注意事项。

  3烟花爆竹生产安全操作要求(经营单位略)。

  4烟花爆竹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

  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环境安全要求。

  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厂房设施的设计安全原则。

  7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主要是程序、设施等控制及包括静电、雷电、电气设备的危害,了解建筑设备等知识。

  8锅炉、电气、消防基本安全知识。

  9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基本条件。

  10案例分析与讨论。

  (四)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烟花爆竹重大事故救援预案

  1重大危险源

  包括辨识、普查、风险评价与监控。

  2事故应急救援

  包括应急预案基本要素、编制,应急救援方法。

  3案例分析与讨论。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2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的程序和方法。

  3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5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防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6组织、指挥烟花爆竹事故救援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7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五、再培训内容

  (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二)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四)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学时安排

  (一)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6学时。

  (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说明:经营单位指批量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

  附表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课时安排

  

项 目
培 训 内 容
学 时

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第一单元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2.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10

第二单元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2.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3.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8

第三单元
1.安全技术理论;

2.案例分析与讨论
20
10

第四单元
1.重大危险源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

2.案例分析与讨论
4
4


复习
2
2


考试
2
2

合 计

48
36

再培训

内容
1.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3.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4.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16
1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或文件所包含条文,通过本考核标准引用而成为本考核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652《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分为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二)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根据培训大纲和考核要点确定,考试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时间为90分钟,闭卷考试。

  (三)经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四)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或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五)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试及格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达到合格者为合格。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需要重新培训。

  四、安全管理理论知识考核要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2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3掌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掌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了解烟花爆竹产品分级分类、结构和特性。

  2了解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及包装的安全要求。

  3了解废弃烟火药的处置知识。

  4熟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5了解烟花爆竹安全评价知识。

  6熟悉职业危害及其预防知识。

  7了解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三)安全技术理论

  1熟悉烟花爆竹燃烧、爆炸及其特性。

  2了解烟花爆竹制作安全规程及药物性能。

  3了解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布局的安全要求。

  4了解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流程与操作要求。

  5了解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措施。

  (四)掌握重大危险源辨识原理与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预案救援,并能组织适时进行演练。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能有效组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能组织制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五)能正确组织、指挥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

  六、再培训考核内容

  (一)掌握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二)了解有关烟花爆竹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了解国内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了解烟花爆竹典型事故案例。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的目的、要求、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理论与实际操作技能,职业危害预防与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的要求。

  三、培训要求

  (一)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培养。

  (二)培训应采用国家推荐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三)培训须安排集中授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考核等环节,授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要求。

  四、培训内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等。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3相关标准

  主要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

  4案例分析与讨论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现状、特点、安全管理基本原则,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评价概述。

  3烟花爆竹产品性能,生产、运输、储存、燃放基本条件与要求,废弃、残余物品处置知识。

  4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简介。

  5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6案例分析与讨论。

  (三)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理论

  1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流程、危险工序安全操作规程(限生产单位)。

  2烟花爆竹所用原料性能、用途及使用、存储、运输安全要求(限生产单位)。

  3烟花爆竹药物性能、用途及使用、存储、运输安全要求(限生产单位)。

  4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基本知识及安全技术要求。

  主要包括消防设施、防雷设施、防静电、粉尘设施、环境温度和环境湿度监控设施。

  5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基本知识及安全技术要求(限生产单位)。

  6案例分析与讨论。

  (四)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

  1事故类型、起因、危害及预防。

  2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普查

  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技术、普查技术与风险评价。

  3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的原则与程序,预案编制基本要求、编制过程与方法,应急演练方法、基本任务与目标。

  4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典型案例分析与讨论。

  (五)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2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方法和实施要点。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的程序、方法和内容。

  4组织重大事故预防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习。

  5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方法。

  五、再培训内容

  (一)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三)国内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

  (四)典型烟花爆竹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学时安排

  (一)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56课时,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6课时,具体章节课时安排参见附表。

  (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个课时。

  附表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课时安排



项 目
培 训 内 容
学 时

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第一单元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

2.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10

第二单元
1.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2.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3.案例分析与讨论
10
8

第三单元
1.安全生产技术理论;

2.案例分析与讨论
24
10

第四单元
1.重大危险源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

2.案例分析与讨论
8
4


复习
2
2


考试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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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颁发企业一牌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6〕61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颁发企业一牌两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颁发企业一牌两卡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宜春市颁发企业一牌两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与发展环境,切实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招商选资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宜办发[2002]20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一牌两卡”的基本内容和享受的权利
“一牌两卡”是市委、市政府为维护在宜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而颁发的证明,即:“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企业收费卡”、“投资者绿卡”。凡是持“一牌两卡”的企业和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保护:
(一)持“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擅自进入挂牌企业检查(刑事案件、安全生产检查除外)、参观、摊派、拉赞助、要捐赠,不准随意查封、查扣企业财产、帐目,不准对企业刁难、敲诈勒索、吃拿卡要,更不准打击报复;
2、进入挂牌企业检查(刑事案件、安全生产检查除外),必须持市行政投诉中心签发的《检查许可证》和检查人员法定执法证件;
3、挂牌企业遇到法律纠纷时,司法机关应当优先立案和办理;
4、职能部门与挂牌企业在处理具体问题上难以统一意见时,应提交市“双优”办协调解决。
(二)持“企业收费卡”
任何单位和部门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收费卡上登记,将收费时间、标准、依据以及执法人姓名填写清楚。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企业可以拒付并举报。
(三)持“投资者绿卡”
1、任何单位、个人不准随意对其进行人身、财产检查(刑事案件除外)、扣压(确属需要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2、其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可在企业所在县(市、区)范围内不受学区限制且免交借读费;就读高中阶段学校不受分数限制在全市范围内择校。
3、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挂号费,并按属地组织原则,每年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在指定医院免费体检一次(市本级指定医疗机构为宜春市人民医院、宜春市第五人民医院);
4、直系亲属可优先在市(县、区)办理落户;
5、一般性违规只纠章不罚款;
6、持卡人员到各职能部门和服务单位办事,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办理的待遇。
二、“一牌两卡”发放范围和标准
“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企业收费卡”和“投资者绿卡”的发放对象是投资或纳税达到一定规模和金额的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其中: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原则上发给生产型企业;投资者绿卡原则上发给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其标准为:
年缴纳税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落户市内的企业,可以申请颁发“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企业收费卡”,其投资者可以申请颁发“投资者绿卡”。
三、“一牌两卡”的申办程序
(一)凡市直申请颁发“一牌两卡”的企业,必须向市“双优”办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工商部门确认的职务身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凡县(市、区)申请颁发“一牌两卡”的企业,由企业向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工商部门确认的职务身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经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初审,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双优”办。
(三)由市“双优”办对提出申请的企业和投资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投资者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发放“一牌两卡”。
(四)一牌两卡以市政府的名义发放。
四、“一牌两卡”管理相关规定
(一)“一牌两卡”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双优”办负责每两年审核备案一次。对逾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二)投资者绿卡只能由持证人使用,转借他人无效;
(三)投资者绿卡遗失,必须登报申明作废后,再按规定到市“双优”办办理补发。
五、“一牌两卡”制度的落实监督
市“双优”办负责对“一牌两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查处和追究责任。
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30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总局机关各部门、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总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干部挂职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培养锻炼中青年干部,使其开阔视野,磨练意志,转变作风,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挂职干部包括:

(一)总局选派到地方党政领导机关、综合部门或环保系统担任领导职务进行实践锻炼的干部;

(二)按照中央要求选派的援疆、援藏、到西部地区挂职锻炼干部或“博士服务团”成员等;

(三)中央和地方选派到总局进行挂职锻炼的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环保系统在职领导干部以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认可的后备干部。

第三条 选派挂职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作风正派;

(三)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四)司局级(地厅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市县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第二章 总局干部到地方挂职锻炼

第四条 总局选派干部到地方挂职锻炼,由总局党组决定挂职人选,人事部门负责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联系,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需报中央组织部备案的,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与有关省(区、市)委组织部门联系按程序办理,并及时抄送干部挂职所在地的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总局人事部门负责办理选派干部的任免呈报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总局干部到地方挂职的时间一般为二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选派的援疆、援藏、到西部地区挂职锻炼干部和“博士服务团”成员的挂职时间,执行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

第六条 总局人事部门应加强对派出挂职干部的管理,定期同派出单位及干部挂职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定期对干部进行考核。

第七条 到地方挂职锻炼的干部应自觉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主动汇报学习工作情况,按时参加当地年度考核。

第八条 干部挂职期满后,总局人事部门会同干部挂职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对干部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地方干部到总局挂职锻炼

第九条 省级环保局可以根据干部培养规划,在征求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有计划地选派本系统干部到总局挂职锻炼。各地市级以下环保系统选派干部到总局挂职锻炼,原则上由各省环保局统筹考虑,并在征得地(市)党委组织部门的同意后,由省委组织部统一与总局人事部门联系。
因特殊工作需要,地(市)环保部门直接选派干部到总局挂职锻炼的,需事先向省环保局通报有关情况,并征得省局同意后,可由派出单位与当地组织部门联系,由市委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正式征求总局意见。

派到总局机关挂职锻炼的干部,需经总局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报请党组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地方干部到总局挂职的时间一般为一年。中央统一选派的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挂职锻炼干部的挂职时间,执行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在总局挂职的干部,由挂职所在单位(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并帮助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挂职干部因事需要请假的,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批准,3至7天的,需经人事部门批准。中央选派到总局挂职的干部,请假超过7天的,需报中央组织部批准后,由人事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到总局挂职锻炼的干部应自觉接受挂职单位(部门)和人事部门的管理,自觉参加各项活动,按时参加年度考核,并主动向派出单位汇报学习和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干部挂职期满后,总局人事部门协助派出挂职干部的地区或单位对干部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挂职干部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总局选派的干部在地方挂职期间,享受机关在职干部的同等福利待遇和各种补贴。在挂职第二年度,干部本人或家属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期,所需费用由派出单位(部门)予以列支。干部在挂职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挂职单位报销,休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报销。家属在探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其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对到艰苦地区参加扶贫挂职锻炼的干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月计发补贴;由中央统一安排到新疆、西藏挂职锻炼的干部,除按上述规定标准进行补贴外,还应给予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并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第十六条 地方干部到总局挂职期间,食、宿费用原则上由派出单位承担;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及其他贫困地区派出的挂职干部,在承担食、宿费用上确有困难的,由总局酌情予以解决。由中央选派的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挂职干部,挂职的时间及食、宿安排,按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地方省级组织部推荐、并经总局党组批准到总局机关挂职的地方干部,在挂职期间,可以享受总局机关的午餐补贴及节日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