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29:06   浏览:8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
保障局、财务局:

为切实保障因公负伤致残人民警察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
察法》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
抚恤和优待”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二等乙级
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医疗待遇不变,医疗经费原渠道不变”的规定,现就二等乙级
以上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经民政机关或由民政机关指定的伤残评定机构评定为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伤残的,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同
等医疗待遇。

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障按照当地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
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需医疗经费由经办机构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
费一起,单独列帐管理。

三、已经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的伤残人民警察,按照当地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
残军人医疗管理办法管理。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因工负伤被评
定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人民警察,要做好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到享
受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待遇的衔接工作,其个人帐户积累资金可以继续使用。

四、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保障工作,
确保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二等
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采取积极措施,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
人民警察提供优质服务,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同时要严格支出管理,防止浪费。财
政部门和伤残人民警察所在单位要妥善安排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所需医疗经
费。政法机关各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办理有关手续,为
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在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二年二月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陕西、甘肃、重庆、云南省(市)民政厅、财政厅、粮食局:
  为妥善解决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因灾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救助对象为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补助期限三个月。
  因灾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三个月。
  二、发放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救济粮由中央从中央储备原粮中无偿划拨给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原粮的出库、调运和将原粮加工成成品粮,免费提供给救助对象。
  三、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实行按月发放。救济粮的出库、调运、加工和发放由粮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办理。
  四、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克服困难,密切配合,准确把握救助政策,抓紧实施。要立即
  组织力量,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不漏不重。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尽快将审核确定的分县(区)救助对象人数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五、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因灾生活困难群众补助金、救济粮的发放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
  六、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及时、足额地将补助金、救济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房产管理局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办法》的通知

昆房〔2006〕80号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房管局及呈贡县房管处:

  为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掌握我市农房建设基本情况,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掌握我市农房建设基本情况,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和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农房调查登记,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村(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进行业务监督指导,具体的调查登记工作由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和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其中空港经济区的农房现状调查登记由官渡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呈贡新城规划区的农房现状调查登记由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农房现状调查登记的时间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凡不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现状登记的农房,不作为今后拆迁安置补偿或者审批新建住房的依据。
  第五条农房现状调查登记主要包含下列事项:申请登记人、常住人口;房屋座落(乡镇、村);房屋类型;建筑结构;楼层;间数;建筑面积(批准建设面积、超过批准建设面积);用途(自住、出租);建房依据、批准日期、建成日期等。
  第六条申请登记人根据房屋的不同情况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一)私有的房屋,由个人申请登记,并以户口簿或身份证所载姓名为准;
  (二)法人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并使用法人的全称;
  (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并使用其全称;
  (四)共有房屋,由全体共有人申请登记。
  第七条申请登记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建房人、共同居住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有关证明材料;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合法的用地来源证明;
  (三)建房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凡建房批准文件中已明确建房标准的,按照批准的面积、建盖楼层进行登记;凡建房批准文件中没有明确建房标准的,以每户建盖楼层不超过4层、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作为登记标准;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达到分户标准和条件但尚未分户的,其登记标准由区、县房管部门根据情况具体掌握。未按照规定履行建房报批手续的房屋面积和超规定建盖的房屋面积,只作补充登记,而不作为今后拆迁安置补偿或者审批新建住房的依据。
  第九条调查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登记:申请登记人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农房面积测绘:由四区和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对报送登记的材料进行整理、查对,组织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共同入户测绘、核实面积,并经有关人员和申请登记人签字盖章。
  (三)进行公示:四区和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将调查登记情况在房屋所在地进行公示。
  (四)统计数据备案: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将调查登记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后,定期上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条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在登记受理地公布登记的时间、程序、须提供的资料和工作人员姓名等。
  第十一条调查登记表格,可以参考由市房产管理局拟制的《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表》样式,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