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干部建造私房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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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干部建造私房暂行规定

江苏省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干部建造私房暂行规定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保持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坚决制止干部以权谋私、违法违纪建造私房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党政机关和全民、集体(包括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离退休干部,在执行国家和省、市对城乡个人建房有关规定的同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干部可以在当地申请建房:
(一)因统一规划建设农民新村,原房屋已拆除需重新建房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或子女已达到婚龄居住拥挤确需分居的;
(三)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干部(包括军队干部),确需重新安置新宅基地的;
(四)因国家建设或自然灾害、危房、险房等原因确需移地复建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建造私房的。
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居住在农村均为农业户口的,或干部配偶一方居住在农村为农业户口的,如需建造私房,应在当地村(队、组)申请建房用地,不得乱占耕地和在城镇建造私房。
第四条 干部与配偶同属城镇户口的,不得分户或易地建房,如已分配公房居住的一般不得再建私房。因住房困难确需自行解决的,原则上应向房地产开发经营部门购置商品房或半成品房,有条件的可采取集资方式组织统建、联建,也可在原有住宅基地或合法分配的土地上建房。
第五条 干部新建、扩建、翻建私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用地、建房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并缴纳有关费、税。
(一)干部建造私房须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干部建房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家庭人口及人员结构状况,原有住房面积、地点;建房理由、规模、地点和占地面积;资金和建材的数量、来源以及用工办法。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
可向有关部门办理用地、建房等申报和审批手续。
(二)住宅建成时,应及时向审批机关递送峻工报告,汇报建房的投资、投料、投工的实施情况,提供所有票据、资料,经有关管理机关审核验证后,方可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的登记领证手续。
第六条 干部建造私房只限于建造自用住宅,不得开设营业性店面,不得出租盈利和私自转让、出售房屋。由于工作调动或人口自然减少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租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确需出售自建私房的,必须通过房地产交易部门。租金、售价按当地政府的
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收取高价,并依法纳税。
第七条 严禁干部在建造私房中的以下行为:
(一)非法占地或超标准占地;
(二)以各种名义动用或串换公有财物、劳力以及计划指标;
(三)公私混建或套建住房。
(四)利用职权损公济私资助他人建房;
(五)在私建公助或公建私助中化公为私。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其新建房屋,退还土地。
(二)对超占用地标准建房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其超占土地上的建筑物,退还超占土地。
(三)对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建房资金、材料、劳力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到企业购买低于定价的建材,或少买多拿、开次品的票据拿正品的货物,或不付少付土地、运输、建筑等费用的,其差价部分按侵占国家、集体财物论处;对购买材料拖欠货款超过3个月的,以挪用
公款论处。
建房中收支明显不符而又说不清正当资金来源的,按非法所得论处。
(四)对以违法违纪手段为建房者提供奖金、材料、用工和工具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在票据上弄虚作假,防碍对违纪问题查处的,按违纪严肃处理。
(六)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出租、出售新建私房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九条 各级干部的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干部个人建房的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重视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建房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或有明显违法违纪的,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追查核实,严肃查处。对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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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紧急制止并坚决纠正用国有文物送礼的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紧急制止并坚决纠正用国有文物送礼的违法行为的通知

文物办发【200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用国有文物送礼的违法现象,特别是个别革命老区所在地的政府机关和文物单位工作人员,也采用拿国有文物向上级部门负责同志送礼的方法,跑项目要经费。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文物保护法》,而且败坏了党风,破坏了文物保护和管理秩序,使国有财产和重要的文物资源遭到流失,也丧失了文博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必须及时制止并坚决纠正。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雕塑和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由国有文物收藏、保护和研究机构妥善保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将馆藏文物赠与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法律的尊严必须得到维护,有关规定必须得到切实遵守。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学习《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开展自查活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各地文物、博物馆单位也要积极向有关领导部门和同志宣传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以及本通知的精神,使此类违法行为切实得以杜绝。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宣城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政〔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城市发展,现将《宣城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宣城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行为,确保并联审批协调、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各并联审批部门按照许可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监控评测的工作步骤,实施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办结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分选址用地审批、报建审批、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凡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职能部门授权前置审批职能的部门均为并联审批部门。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为总协调单位,负责组织和召集各审批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并联审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管和测评。

第六条 市建委窗口为并联审批具体牵头协调窗口,并联审批实行“建委受理、转递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程序。

第七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须将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承诺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等相关信息书面提交给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通过印制办事指南、在网上公告、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公布等方式,统一、完整、一次性地进行预告。

第八条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以下事前服务:
(一)将审批中的定点选址、现场勘察等工作,作为审批部门的服务提前开展;
(二)对专业性强、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主动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
(三)对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各并联审批部门要在承诺时限内做好转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建设项目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见附件一),并转递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同时抄告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未设窗口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传递。

第十条 各审批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及时请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依法在审批承诺期限内(或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将并联审批项目审核意见书(见附件二)反馈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建委窗口。

第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并联审批网络系统,并对各审批部门通过内部运作监督、限时办结监督、公众投诉监督等方式,及时统计分析各并联审批部门工作情况,予以测评。将提前办结率作为年终考评重要因素之一。各并联审批部门办结期限以承诺期限为准,无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定为7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在限期内不能完成专项审批的,应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书面说明,经市政务服务中心批准。否则按照超时默认制视为许可,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行政审批机关负责。

第十二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并联审批高效运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并联审批运行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及时督促纠正,拒不纠正的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编号:



单位(窗口):

单位(自然人)申请 项目审批手续,请你单位(窗口)在接到本通知后,在承诺期限或7个工作日内对审批项目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建委窗口。





申请单位(人)联系人:

电 话:



市建委窗口联系电话:3013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