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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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3〕85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云南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就业办〔2003〕3号文件精神,现将《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全州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各县也要照此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总体目标,提出全州的年度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方案,并报经州人民政府下达执行,督促各县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协办部门:州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牵头协调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收集再就业政策实施效果,切实推进再就业政策的落实。
协办部门: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人民银行文山支行。
(三)组织指导各县做好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开发、社会保险补贴、扶持自主择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等就业服务工作。
协办部门:州财政局、州建设局、州工商局。
二、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全局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把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优先发展目标并从政策上引导,积极扶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产业。
协办部门: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州经贸委主要职责
(一)审查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方案时,对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批准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二)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做好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工作,安置好企业富余人员,减少失业。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四、州卫生局主要职责:
制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困医疗社会救助办法,指导各县组织实施。对从事个体民办医疗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卫生部门范围内的减免扶持。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
五、州财政局主要职责:
安排州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基金,根据各县的再就业工作任务,安排省再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助资金,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州级担保金,指导检查各县财政部门调整支出结构安排再就业资金。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州国税局和州地税局主要职责:
组织下属单位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符合再就业政策扶持条件的用人单位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督促基层工作部门做好工作。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七、人民银行文山支行主要职责:
指导商业银行做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切实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八、州建设局主要职责:
指导各县制定城市建设规划和整顿市容时,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
协办部门:州工商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州工商局主要职责:
组织指导下属单位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落实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督促基层工作部门做好工作。
协办部门: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州民政局主要职责: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全部纳入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最低生活费发放。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州教育局主要职责:
持《再就业优惠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接受普通高等教育或中等专业教育的,减免相关费用或给予优先资助,保证不因家庭贫困失学。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团州委。
十二、州委宣传部主要职责:
组织新闻单位积极主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三、州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组织有关部门指导、督查再就业目标任务、优惠政策的落实。
协办单位: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四、州总工会、团州委和州妇联的主要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密切联系下岗失业人员,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关心他们的实际困难,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再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工作。
协办部门: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山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了认真履行好州委、州政府赋予的组织、指导、协调全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职责,高效、务实地做好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职责是: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分析研究我州经济发展和就业形势,提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实现就业目标和落实政策责任制,检查监督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责任、政策的落实,宣传表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典型。
二、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特殊情况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若特殊需要可增加会议次数。
领导小组会议内容由组长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作出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部署或是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议程决定。会前办公室提前向领导小组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印送有关材料,让各位成员有时间充分准备。
领导小组成员有议题需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可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列入议程,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全局性问题以及重大政策的协调问题,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的问题,在不能召开会议时,可由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各位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交由相关成员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三、办公室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下列工作:
(一)根据全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提出全州就业和再就业目标任务方案,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报州政府下达各县政府实施。
(二)建立再就业工作报表(季、年度)统计和通报制度,经常性地调查掌握各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度、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有关部门落实再就业政策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协调处理相关政策,提出解决措施建议,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具体组织就业目标和就业政策效果检查,以及全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事迹的宣传和表彰工作。
(四)为领导小组会议准备议程内容和会议资料,负责起草领导小组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它文稿,编发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简报。
(五)做好日常性的协调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办公室实行日常办公和例会制度,日常办公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例会则通知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例会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若因工作需要可增加会议次数,会议内容提前通知各位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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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高出租小汽车基本租价及收交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调高出租小汽车基本租价及收交办法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我市城市交通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出租小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搭乘出租小汽车的乘客,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出租小汽车每个载客车次向乘客收取交通建设费用八角,列入里程计价表的底价基数内,原基本租车公里及租价标准不变。
第五条 客运出租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的交通建设费用,按下列标准定额上交:
(一)国营、集体企业自有车(指产权属企业所有的车辆)每月每辆车为四百二十元;
(二)私营企业车、私人在供车、私人挂靠车每月每辆车为四百六十元。
全年按十二个月计交。
第六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对经营客运出租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交通建设费用进行监督核收,并定期检查审核。经营客运出租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次月月底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数额上交给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第七条 凡逾期不交付的,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停止办理其客运业务,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八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每年核收的交通建设费用,扣除必要的开支后,全额上交市政府地铁工程资金协调办公室专用帐户。
第九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计划委员会、市物价局和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1992年2月1日

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新闻出版总署


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选拔出版专业技术人才,经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研究决定,在出版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新闻出版总署

二00一年八月七日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出版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保证出版物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理》和《音像管理条理》的有关精神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管理,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出版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该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出版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原则。通过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出版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出版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出版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则优聘任。

第六条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核对)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编辑(技术编辑和一级核对)职务。

(三)高级资格(编审、副编审)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烙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核对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核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七)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第十条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回负责。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 3年登记 1次。持证者应按国家规定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新闻出版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新闻出版总署将对通过考试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将对出版专业某些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执业准入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助,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不简称“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回成立“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专家委员会”和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问和人事(职改胸间共回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6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2年9月进行。

第四条出版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均设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和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

各级别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第五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昨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在《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时间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六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问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出版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八条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九条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组织出版专业的师资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川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出版行业主管部问会问人 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条必须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新闻出版总署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出版专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损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条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