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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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4]128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临沂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临沂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原则。预算资金的安排首先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
  (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分档的基础上,根据历年收支情况和保证正常运转的需要,测算制定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按照定额标准,核定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对实行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以及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六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保障单位的正常运转需要。
  (二)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三)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退职(役)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公用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一般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一般购置费、其他日常公用经费等。
  (四)为规范定额管理工作,根据行政单位承担的职能和事业单位的行业及业务特点,将行政事业单位分为若干类型。在核准同类单位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确定各类单位各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定额。
  (五)在确定同类单位单项基准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同类单位的分档定额标准,最后确定各单位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
  (六)各个单项定额标准的总和构成单位基本支出的综合定额。
  第八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统一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执行监督

  第九条 市级部门根据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下同)及财政拨款补助数。
  第十一条 市级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及财政拨款补助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各自的“目”级科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草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级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市级部门批复。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基本支出预算,强化支出控制,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如因政策性原因,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市级部门报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临沂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的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专项公用类、专项计划类、专项投资类、专项业务类和其他类项目。
  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部门(单位)在日常公用支出以外的其他公用支出项目。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专项印刷费、专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就业补助费、物业管理费、专用材料费和其他项目等。
  专项计划类项目,是指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项计划、工程、基金等项目。
  专项投资类项目,是指由市政府批准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审批,部门(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类项目。
  专项业务类项目,是指部门(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在开展专项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经常性的特定支出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四类项目之外的项目。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在专项公用类项目中:
  大型修缮,是指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部门(单位)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修缮,以及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大型会议,是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会议审批和经费管理的通知》(办字[1997]47号)规定的一类、二类会议,以及部门(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县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大型购置,是指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设备购置项目,包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大批量图书资料购置。
  专项印刷费,是指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等的印刷费。
  专项培训费,是指在部门(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之外开支的,专门组织的政治学习培训和职工业务培训支出。
  第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跟踪问效的原则。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跟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八条 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市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九条 项目库分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市级部门项目库,由市级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级部门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十条 部门项目库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围绕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属于本部门(单位)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的要求
  (一)科技三项费用类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除上述项目之外的项目,部门(单位)申报当年预算时,都应按照规定,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四)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市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市级主管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八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与市级主管部门协商后,排序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二十条 对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以及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对年初难以落实到具体项目的预算外资金,作为机动资金管理,实行专项审批办法,用于单位不可预见事项的支出。

  第五章 项目排序

  第二十二条 排序原则
  (一)对市政府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点支出项目优先予以保障;
  (二)对市级部门(单位)为维持其正常运转和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每年都发生的,经常性的专项公用类和专项业务类项目予以优先排序;
  (三)其他项目根据市级财力状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二十三条 排序方式
  (一)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归集,并在项目库中进行排序。
  (二)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归集,并在项目库中分主管部门进行排序。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以及市级部门(单位)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核定并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计划类项目,市财政局应会同市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的支出范围,申报、审批程序,以及资金拨付、管理的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对经常性的专项公用类和专项业务类项目,确实难以预计支出明细项目的,实行包干办法核定支出预算,按该项目前三年平均支出水平测算预算控制数,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二十七条 市级部门(单位)按照市财政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草案。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级部门(单位)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市级部门(单位)批复。
  第二十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市级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需报经批准后,编入下一年度预算结转使用。
  第三十一条 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按国库集中支付办法执行。

  第七章 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安排。
  第三十三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如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视同新增项目,应重新申报。
  第三十四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应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取消。对延续项目按照市级主管部门中长期计划和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八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具体考评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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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

制定正确的产业政策, 明确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中支持和限制的重点,是调整
产业结构、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把改革与发
展、计划与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更好地贯彻执行改革和开放的总方针,保证
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
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 我国社会的总需求大于社会的总供给,在产业结构上也存在着比较严
重的问题。主要是加工产业生产能力过大,农业、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等基础
产业生产能力不足;一般加工产业生产能力过大;高水平的加工能力不足;产业的
地区分布不够合理,地区优势未能很好发挥;企业组织结构分散,生产集中度差,
专业化水平低,许多企业之间的生产联系和协作配套组织得不好。这些问题,既影
响我国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又妨碍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宏观效益的提高。 必须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制定产业政策,在压缩和控制社会总需求的同时,下
功夫调整和改造产业结构,以防止出现经济滞胀现象,在优化结构的基础上提高国
民经济的素质和效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制定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的基本方
向和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农业、能源、交通和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加强能够增加
有效供给的产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同时控制一般加工工业的发展,使它们同
基础产业的发展相协调。
一、制定当前产业政策的原则
制定当前产业政策的原则是:
第一、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以产业政策为
导向,加强宏观控制,指导市场发育,协调各方面行动,逐步缓解总需求与总供给、
消费结构与产业结构的矛盾。
第二,压缩和控制长线产品的生产和建设,增加和扩大短线产品的生产和建设。
集中力量,首先把粮食、棉花、煤炭、电力、交通特别是铁路运输以及市场紧俏的
轻纺产品的生产建设搞上去。
第三,按照市场需求、产业关联、技术进步、创汇作用、经济效益等因素,安排
好产业发展序列并制定相关的各项政策,明确支持什么,限制什么。同时,要妥善
处理好重点产业与一般产业协调发展的关系,处理好生产要素存量调整与增量配置
的关系,处理好产业总体配置与发挥地区优势的关系。
第四,当前的产业政策要点是根据长远与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制定的。
在治理整顿过程中,将视经济发展情况,对产业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五,产业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务院。为了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各部门和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部
门、本地区的特点,拟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如果需要对国家产业政策作
某些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审批。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再层层拟定实施办法。要
处理好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和实施产业政策的关系。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各地
必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不能因局部和短期利益而破坏国家的整体和长期利益。
第六,产业政策的实施,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纪律的手段,同时加
强思想政治工作。计划、财政、金融、税务、物价、外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
须目标一致,协同动作,各项调节手段和措施要相互配套,服从治理、整顿的方针
和实施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产业发展序列
当前的产业发展序列,是各部门、各地区执行产业政策的基本依据,也是各项经
济政策的导向目标。
由于同一产业在社会再生产各个领域中的状况往往不同, 需要采取不同的政
策。因此,产业发展序列要按社会再生产的不同领域分别排列。当前各主要产业的
发展序列是:
(一)生产领域
重点支持生产的产业、产品是:
1、农业和农用工业,主要是粮、棉、油料、糖料、肉、蔬菜,森林抚育、速
生丰产林,化肥、农药、农膜、适用的农业机具及零配件。
2、轻工、纺织业,主要是糖、盐、纸、纱、布、化纤。
3、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中的煤炭、农用物资及外贸重点
产品的运输和旅客运输;邮电通信业中的市话、长话及用户电报;能源工业中的煤、
电、石油;原材料工业中的钢铁、有色金属、基本化工原料。
4、机械、电子工业,主要是大型机电成套装备、机电仪一体化产品、高附加
价值出口创汇机电产品。
5、高技术产业,主要是航空航天、新型材料、生物工程技术。
6、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产品,特别是加工制成品。
严格限制生产的产品(出口产品除外)是:
1、国家定点外的汽车、摩托车;性能低下的普通机电产品,主要是普通机床
和锻压设备。
2、超前消费的高电耗产品,主要是空调器、冷热风机、电炊具、吸尘器。
3、用国内紧缺原料生产的高消费产品,主要是铝门窗、铝铜建筑装修品、易
拉罐、化纤地毯。
4、生产方式落后、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产品,主要是土法炼焦、汽油
和柴油发电、土法炼有色金属、土法硫磺。
5、低质白酒、普通人造革、普通人造毛皮等。
停止生产的产品是:
无证开采的有色金属矿、化学矿、煤矿等;原机械部(委)公布的十批437
项淘汰产品; 纺织部公布淘汰的纺织机械;建设部等六个部门公布的建筑机械第
一批淘汰产品等。
(二)基本建设领域
重点支持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是:
1、基础产业,主要是:(1)农业中的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宜农荒地
开发;林业中的速生丰产林;水利业中的大江大河治理;农用工业中的化肥、农药。
(2)交通运输业中以煤炭为主的重要物资运输通道、重要客运枢纽设施;邮电
通信业中繁忙的长途通信、邮政、电信枢纽。(3)能源工业中的煤炭、电力、石
油和天然气。(4)原材料工业中的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石化。
2、装备产业:主要是大型发电设备和相应的输变电设备、集成电路、通信设
备。
3、轻工业:主要是纸、糖、盐。
4、出口创汇效益好的产品,特别是加工制成品。
5、社会公共设施中的大中城市生产和群众生活必需的供排水、 治理污染、
公共交通。
停止或严格限制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是:
1、凡限制和停止生产的产品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2、原材料供应不足,加工能力又有富余的产品,主要是:(1)轻工、纺织
业中的毛纺、棉纺、涤纶长丝、丙纶、化纤地毯、缫丝、丝绸、一般塑料加工、电
风扇、 机械表、电冰箱、洗衣机。(2)化学工业中的斜交轮胎、能用化学试剂。
(3)有色金属工业中的铜、铝加工(列入国家计划的除外)和钨、锡、锑治炼。
(4)建材工业中的大理石、花岗岩板材,塑料门窗、铝合金门窗。(5)机械
电子工业中国家定点以外的汽车、摩托车、彩色电视机。
3、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 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小钢铁、小有色金属、
小铁合金、小化工、小炼油(边远地区原油运不出的除外)、小建材、小造纸厂等。

《 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
通知 》(国发〔1988〕64号)中规定停建的其他项目。
(三)技术改造领域
重点支持技术改造的产业、产品是:
1、农业、林业中的适用科学技术和有利于良种培育、新技术推广的项目。
2、轻纺工业中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适应国内外市场需
求的项目。
3、机械、电子工业中有利于提高基础机械、基础工艺、基础零部件、元器件、
重大成套设备的技术水平、扩大出口以及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并实现国产化的项目。

4、交通运输、邮电通信、能源、原材料项目。
5、节约能源和综合利用能源、原材料的项目。
6、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项目。
上述领域产业发展序列的详细目录见附件。
(四)对外贸易领域(摘要)
出口方面:要采取积极方针发展对外贸易,以保证国家外汇收入,从而支持国
民经济生产建设。要进一步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根据国际市场需求情况,逐步提高
制成品特别是深加工产品、机电仪产品出口的比重;努力改进出口商品质量,在提
高出口商品档次、创汇率上下功夫。对内、外销要统筹安排,有些资源丰富,又不
是国内十分必需的商品,要尽量多出口;有些国内外市场都需要的商品,要挤一部
分出口,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要严格按计划出口;国内紧缺的产品,
要限制或禁止出口。同时,根据我国资源短缺和劳动力丰富的特点,利用国际市场
积极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组装、补偿贸易以及进养出等业务。
进口方面:要确保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的进口;合理安排引进先进技术、
设备、关键零部件及进口国内短缺的重要原材料和市场紧缺物资,以保证人民生活,
支持生产和提高技术水平。同时,也要根据国内产业结构的状况和消费政策,恰
当安排进口的产品,以调整国内的产需结构,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保障政策和组织实施(摘要)
(一)各部门、 各地区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调整
产业结构、引导外资流向,并结合财力、物力的可能,安排年度计划和“八五”计
划。
(二)银行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信贷政策,并对企业分类排
队,区别对待,限劣扶优。要从限制的产业中抽回资金,投入到支持的产业中去,
促进社会资金的良性循环。国家计委要会同财政部、银行,根据产业发展序列要求,
制订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优先顺序,逐步提出重点产业投资贷款比例,并建立相应
的投资贷款贴息基金;要着手研究主要产业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例,并进一步完
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差别利率的有关规定。
(三)国家税务部门在完善税制过程中,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对现有税种和税率
进行必要的调整。继续征收并适当调整建筑税;发挥差别税率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
用。在设计新税制方案时,要通过充分调查研究,进一步考虑按产业发展序列的要
求征税。
财政部门对重点产业的折旧制度要进行相应改革,适当提高折旧率,缩短折旧
周期,以促进重点产业的改造和发展。
(四)物价部门要按照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改进对重要商品的价格管理办法。
(五)按照产业发展序列要求,国家计委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对地方和部门所掌握
外汇的使用进行计划指导和必要的干预,省一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自有外汇
的管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都要编制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计划,报国家计委综
合平衡后下达;国内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外汇贷款的管理。要加强对利用外资的统一
归口管理。国家计委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结合各产
业的特点,制定吸收外国投资序列表,以引导外资流向。要严格限制向长线产业及
某些非生产领域投资。对于本决定公布前已经批准合同的中外全资、合作企业和外
商独资经营企业,仍按原定合同执行。
(六)铁道、交通、能源、物资部门要按照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在运力和物资
的分配使用上,向重点支持的产业倾斜,优先满足重点产业需要。要特别注意搞好
运力和电力的分配,这是当前国家实现产业发展序列的重要调控手段。
(七)国家计委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产业的技术经济特点、 供求格局及产业
关联程度,按产业发展序列制定企业组织结构政策和重点产品的经济规模标准,并
相应制定推进规模经济的规划和调整措施。凡是适合大批量生产、规模效益显著的
产品,都要按照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生产和建设,避免低水平的重复
和地区趋同化的倾向。要按照产业政策,通过企业改组、联合和发展企业集团等方
式,推动生产要素从重点限制的产业向重点支持的产业转移,由劣势企业向优势企
业转移,发挥地区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产业结构的顺利调整。有关部
门还要根据本决定的基本内容,尽快提出淘汰产品的目录,制定重大节约能源、节
约原材料及综合利用措施, 经一定程序批准后发布实施。
(八)乡镇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健康稳步发展。
要支持农副产品加工的、两头在外的、生产能源、原材料与经济效益好的乡镇企业
和小企业;要促使同国家重点企业争原料、污染环境严重、经济效益差的乡镇企业
转产或停产。要引导乡镇企业为大企业生产配套产品,在适当的条件下,促使大企
业把一些产品或生产工序转移给小企业,加强城乡专业化协作,避免重复建设。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产业政
策,各级计划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产业政策的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进
行年检登记,通过核发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查处违法行为等手段,保证产业
政策的实施。各级统计、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核查并负责反馈分产业的投资、信
贷、产值、利税、市场供求等情况,与计划、银行、财政部门互通信息,加强对产
业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完善信息反馈和市场监测系统。
(十)要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用法律、法规约束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使经济
监督部门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尽快制定与产业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大力协同,联合行动,保证当前产业政策和宏观
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对违反本决定的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本决定主要是针对第一、二产业以及交通、通信、 基础设施等生产性服务部
门制定的。第三产业其他部门的产业政策将另行制定发布。
本决定由国家计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当前的产业发展序列目录
生产
一、重点支持生产的产业、产品
ㄒ唬┡⒘帧⒛痢⒂嬉导芭┯霉ひ?
粮、棉、油料、糖料、肉、蛋、禽、奶、蚕茧、茶叶、蔬菜、天然橡胶、羊毛
优质干鲜果品(指利用山地的)
种苗、森林抚育、速生产丰产林、防护林,优质药材、地道药材
水产养殖(利用现有水面)及远洋渔业
化肥,农药及其中间体、畜用药品,农膜,适用的农业机具及零配件
配合及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轻工业
粮食加工业
植物油加工业
制糖业
盐业
纸浆,纸及纸板
合成洗涤剂及原料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
日用小商品,小五金
节能新型电光源及灯具
日用陶瓷、搪瓷制品
名优家用电冰箱及压缩机
国家名优白酒,名优及高档卷烟
婴幼儿食品
名优自行车,名优钢琴
出口产品
(三)纺织业
纱、布
棉纺织品(小棉纺除外)
混纺毛织品和纯化纤仿毛产品
苎、亚(胡)麻制品
丝织品,针织复制品
织物印染后整理产品
化纤浆粕
腈纶、锦纶、腈氯纶、涤纶、维纶,粘胶纤维
新型特种化学纤维
特种工业用纺织品
适销对路的服装及相应的辅料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煤炭、农用及外贸等重点物资运输,旅客运输
市话、长话及用户电报
(五)煤炭工业
煤炭开采(无证开采的除外)
煤炭洗选
水煤浆制品
低热值燃料综合开发利用
(六)电力工业
水电、火电(含热电)、核电、其它电业(燃油发电和大电网内的蒸汽式小机
组发电除外),输变电
(七)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八)黑色冶金工业
铁矿石、铬矿石、锰矿石(无证开采的除外)
生铁、钢、薄板、硅钢片、带钢、镀锌板、镀锡板、中厚板、特厚板、无缝管、
石油管、重轨、车轮及轮箍铁合金
(九)有色金属工业
铝、铜、铅、锌、锡、镍、金、银、稀土矿产品(无证开采的除外)
铝、铜、铅、锌、锡、镍、金、银冶炼品
铜、铝的板、带、箔、管、棒材
稀土冶炼及应用产品
氟化盐
(十)化学、石化工业
化学矿(无证开采的除外)
碱、酸等基本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
石油一、二次加工品
乙烯、塑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单体
精细化工产品
出口橡胶制品,子午线轮胎
(十一)机械工业
大型发电设备及相应的输变电设备
模具制造(精冲、精锻、注塑模)
数控、高精、重型金属切切机床
高效、多工位锻压设备
大型、精密轴承
液压件及液力件、气动元件、密封件
工业自动化、电工、光学、导航、质量检验监控、计量仪器仪表
矿山、石油、煤炭、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港口、码头、电工、电子、水
泥、新型纺织、新型造纸成套设备
铸造、锻造、执处理、电镀产品
环境保护机构
国家定点的汽车及总成、零部件
铁路机、客、货车
0.5万吨以上船舶
集装箱
(十二)电子工业
按经济规模专业化生产的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
国家定点的显像管及玻壳
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光电器件、敏感元件及传感器
电子专用材料
国家定点的大型程控和用户程控交换机
国家定点的移动通信、微波通信、光纤通信、卫星通信系统设备
名优彩色电视机
(十三)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新型墙体材料和屋面材料
425号及以上高标号水泥和特种水泥
优质平板玻璃及玻璃深加工制品
碳素制品,耐火原料矿产品及新型耐火材料
出口非金属矿物及制品
替代进口的建筑卫生陶瓷
(十四)医药工业
高效和紧缺化学原料药及医药专用中间体
生物化学药品
放射性药品、抗肿瘤药品、计划生育药品
中药饮片、中成药名优产品
(十五)森林工业
木材综合利用
林化产品
(十六)航空航天工业(略)
(十七)新兴产业
微电子技术
新材料
生物工程技术
信息通信技术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海洋开发
(十八)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产品,特别是加工制成品
国家批准的军工产品
二、严格限制生产的产品(出口产品除外)
(一)轻工业
低质白酒、低质啤酒
易拉罐及易拉罐饮料
纸基复合软包装制品及饮料
软塑料一次性包装饮料
聚酯容器
印铁制罐
塑料编织袋(化肥包装用除外)
普通人造革
黑白胶卷、黑白相纸(感光材料国产化的除外)
非名牌自行车
非名牌家用缝纫机
普通机械表
低档电子表
风琴,电子琴
空调器,电饭锅,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灶,冷热风机,电取暖器,电热水器,
吸尘器,电风扇
化纤地毯
烟花、爆竹
(二)煤炭工业
土法炼焦(对有煤炭资源地区的、现有改良型炉生产焦炭暂除外)
(三)电力工业
汽、柴油发电、小凝气式火电
(四)黑色冶金工业
18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硅钙合金及用季节性水电和电力富裕的地区除
外)
土法烧结铁矿
(五)有色金属工业
土法冶炼
(六)化学、石化工业
土法加工的农药、油漆、普通过磷酸钙、一般通用试剂、橡胶、硫磺
3500吨以下的硫酸法钛白粉
1万吨以下电石(电力富裕的地区除外)
橡胶制品中一般性的管、带、板及生活杂件等
土法炼油
(七)机械工业
国家定点外的汽车、摩托车
普通低效机床
普通低效锻压设备
低档轴承
国家定点外的电梯、电线、电缆
2.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经国家批准的边远地区电站用除外)
(八)电子工业
国家定点外的程序控交换机
低质收音机、收录机
电子计算器(指进口元件组装产品)
(九)纺织业
坯绸,纯毛纺织品,低档无纺布
小毛纺,小棉纺
普通人造毛皮
有梭窄幅织机
(十)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铝门窗及铝、铜建筑装修品
塑料门窗、壁纸、地板
普通立窑2万吨以下的水泥(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除外)
四机窑及以下的平板玻璃
三、停止生产的产品
原机械部(委)公布的十批437项淘汰产品
纺织部公布的淘汰纺织机械
建设部等六个部门公布的建筑机构第一批淘汰产品
国家定点外卷烟
小型氰化法提炼的产品
土(蛋)窑生产的水泥
铜制日用品和家具(特种工艺品和少数民族特需用品除外)
无证开采的黑色及有色金属矿、化学矿、煤矿等
基本建设
一、重点支持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
(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农用工业
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及为农业生产服务体系的建设
宜农荒地、滩涂的开发(造成水土流失及影响河湖防洪的除外)
大江、大河的治理,水资源开发工程及节水工程,水土保持及农田水利工程
优质农副产品(棉、油料、糖料、畜产品、蔬菜)基地建设
林木良种、速生丰产林建设、防护林工程、恢复森林资源工程
支林体系建设
高浓度及复合化肥
农药(大中型企业)
配合及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以煤炭为主的能源、外贸等重要物资的运输通道
客货运量分流的运输通道
重要客运枢纽设施
繁忙的长途通信、邮政、电信枢纽及一级干线
(三)煤炭工业
煤炭开采(无证开采的除外),煤炭洗选,高浓度水煤浆, 低热值燃料综合
开发利用,煤成(层)气开发
大中型炼焦(机焦)、焦化成品
(四)电力工业
水电、火电(含热电)及输变电建设(燃油发电除外),国家定点的核电站
(五)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六)黑色冶金工业
铁矿石、铬矿石、锰矿石(无证开采的除外)
大中型炼铁、炼钢
冷轧薄板、热轧薄板(二辊热叠轧板机除外)、冷轧硅钢片、带材、中厚板
直径76毫米以上的无缝钢管
(七)有色金属工业
大中型有色金属、稀土、金、银矿山原料(无证开采的除外)大中型有色金属
冶炼
大中型铝、铜板及带材
氟化盐
(八)化学、石化工业
大中型化学矿(无证开采的除外)
基本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
大中型石油深加工
大型乙烯工程,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单体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
子午线轮胎
(九)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新型墙体材料和屋面材料
大型浮法玻璃
年产30万吨以上的水泥
装卸、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
碳素制品,耐火原料矿石及新型耐火材料
(十)机械工业
大中型发电设备及输变电设备
模具制造(重点项目)
国家定点的小轿车及重点零部件
3.5万吨以上的船舶造修设施
铁路养路机械
(十一)电子工业
国家定点的彩色显像管、玻壳及配套元器件
国家定点的集成电路
国家定点的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国家定点的数字程控交换机
国家定点的光纤通信设备及关键配套件
国家定点的电子专用设备
国家定点的录相机机芯、磁鼓等关键配套件
(十二)轻工业
纸浆,纸及纸板(年产1万吨及以上的碱法造纸除外)
制糖业(小糖厂除外)
合成洗涤剂原料
盐业
(十三)纺织业
苎、亚(胡)麻加工,兔毛加工
腈纶,粘胶纤维
能扩大出口的各种纺织、丝绸、印染后整理产品
(十四)森林工业
木材生产基地建设
木材综合利用
(十五)公用事业(主要是大中城市影响生产和群众生活的)
市内公共交通业
城市供、排水
污染治理
(十六)仓储业
国家批准的军工建设项目
二、停止或严格限制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
(一)农业
占用耕地的果林和水产养殖
(二)轻工业
一般塑料制品
易拉罐及易拉罐饮料
纸基复合软包装制品及饮料
软塑料一次性包装饮料
聚酯容器
印铁制罐
塑料编织袋
保温瓶
铁皮玩具
钢琴、风琴、电子琴
皮革、普通人造革,化纤地毯
卷 烟,啤酒、一般白酒
日处理500吨以下的制糖,年产300吨以下的饮料, 年产1000吨以
下的罐头,年产1000吨及以下味精(薯类为原料及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年产1万吨以下的碱法造纸
家用电冰箱、冰柜,洗衣机,电风扇,空调器及压缩机,电热水器,冷热风机,
电烤箱,微波炉,电饭锅,电磁灶
缝纫机,自行车,机械表,机械打字机
国家定点外的电冰箱压缩机
黑白、彩色胶卷、相纸(感光材料国产化的除外)
(三)纺织业
毛纺织,棉纺织,丝绸,缫丝,普通人造毛皮
丙纶,涤纶长丝,无纺布
无治理污染措施的印染
(四)化学、石化工业
250万吨以下的炼油厂(边远地区内运输不便又有资源的、经批准的除外)
10万吨以下的乙烯生产装置
1万吨以下电石厂(电力有余,外送困难的地区除外)
橡胶制品中一般性的管、带、板及生活杂件等,斜交轮胎
电解法双氧水和3500吨及以下蒽醌法双氧水
3500吨及以下硫酸法钛白粉
25000吨及以下无水氟化氢
氢化钠法有机玻璃,7000吨及以下红矾钢,1000吨及以下柠檬酸,土
法硫磺
1万吨及以下炭黑
通用化学试剂
一般涂料、胶片涂布
PS板,一般离子交换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
5000吨及以下油漆,500吨及以下染料
小农药(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未经化工部和省化工厅批准的)
9000吨及以下烧碱,3万吨及以下联碱
6万吨及以下氨碱
(五)有色金属工业
无证开采的有色金属及黄金,稀土矿
黄金的小型土法选矿和小型氰化法提炼
铜加工和铝加工(列入国家计划的除外)
年产5万吨及以下的电解铝,年产2万吨及以下的铅、锌冶炼
3000吨及以下的镁冶炼
铜冶炼和铜电解、钨、锡、锑冶炼
稀土分离(国家计划的除外)
超导原料
年产3000吨以下的工业纯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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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西安市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6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



市长 董军

2013年7月26日

  

  西安市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明宫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明宫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大明宫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大明宫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大明宫遗址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大明宫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曲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大明宫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明宫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其他与大明宫遗址保护工作相关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明宫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大明宫遗址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时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明宫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曲江新区管委会可以对在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市级相关部门、曲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大明宫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的治理,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

  禁止在大明宫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任何危害遗址安全、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建设活动。

  第十条 在大明宫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址安全性、完整性的活动,除保护、展示及必要的辅助设施外,不得对遗址本体进行任何作业,禁止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遗址保护、展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设计方案应当严格限制附加建(构)筑物,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在大明宫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在大明宫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大明宫遗址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不破坏大明宫遗址本体和景观环境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适度的展示。

  在大明宫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破坏遗址的环境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遗址安全。

  第十三条 大明宫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园林绿化,以及建(构)筑物、景观设施的色彩、体量和风格应当符合大明宫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内涵。园林绿化应当采用本地植物品种。

  第十四条 大明宫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植被、建(构)筑物等可能对遗址本体和环境造成危害或者影响的,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 大明宫遗址保护范围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安防系统,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通讯设施。

  第十六条 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发生危及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确需利用大明宫遗址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大明宫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文物遗迹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发现、出土的文物,应当交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