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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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1]21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意见
(2001年8月10日)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爱国主义历来是动员和鼓舞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是一项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重要工作。各级团组织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抓好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一、高度重视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1.充分认识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性。民族地区青少年担负着今后民族地区建设和发展的重任,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精神面貌,与民族地区的未来、祖国的前途紧密联系在一起。现在一些民族地区反分裂斗争形势严峻,这些地区青少年处在反分裂斗争的前沿,是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重点争夺的对象。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团组织要从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扎实推进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2.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是全团的共同任务,民族地区团组织更要作为首要任务。民族地区团的工作要把加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放在突出的位置,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在全部工作中。这是民族地区共青团工作服务大局、服务党政中心工作的体现。要围绕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来设计工作,开展工作,采取措施,努力使爱国主义教育落实到实处,见到实效。

  3.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和时代感,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坚定的爱国者,把各族青少年的爱国热情引导和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上来,引导和凝聚到为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作贡献上来,团结和带领各族青少年积极促进民族地区共同发展和繁荣,为实现我国新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

  二、广泛开展丰富多采的爱国主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4.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是共青团的传统和优势,是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途径。各级团组织要针对民族地区青少年的特点,围绕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结合历史和现实生活中的重大题材,设计主题鲜明、形式活泼、为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爱国主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精心组织实施,在青少年中大力营造氛围,激发青少年的爱国热情,帮助各族青少年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

  5.大力加强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通过教育活动,帮助民族地区各族青少年了解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百折不挠的发展历程,了解各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民族历史的事实,了解各族人民在创造灿烂中华文明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传统文化,了解中华民族崇高的民族精神、民族气节和优良道德,了解中华民族对人类文明的卓越贡献,了解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逐步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从而增强他们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他们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一员和作为中国人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6.大力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教育。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教育、鼓舞青少年,用民族地区的进步与发展和国家的巨大变化教育、鼓舞青少年,使各族青少年进一步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增强振兴中华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7.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和帮助各族青少年深入了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正确对待民族宗教问题,引导和帮助他们深刻认识中华民族的振兴需要各民族的紧密团结和共同繁荣,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要在各族青少年中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无神论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大力弘扬科学精神。

  8.旗帜鲜明地开展反分裂斗争。在一些反分裂斗争形势严峻的民族地区,要针对民族分裂势力和国内外敌对势力对青少年的渗透和影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针锋相对的斗争,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各族青少年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国家意识和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正确行使和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9.抓住重要节庆日、重大事件的契机开展教育。重要纪念日、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重大事件,是对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良好契机。要抓住这些契机,结合实际开展生动活泼的爱国主义教育,使教育取得实效。要善于结合重要节庆日和重大事件设计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到各族青少年的生活中。

  三、团结带领各族青少年为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作贡献

  10.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民族地区面临的主要任务,也是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稳定的根本保证。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团结带领各族青少年为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繁荣作贡献,以爱国主义作为推动青少年投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进一步使广大青少年受到教育,经受锻炼。

  11.团结带领各族青年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民族地区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各级团组织要响应中央的号召,在西部大开发中充分发挥青年的生力军作用,动员组织各族青年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建设美好家园,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繁荣。要引导民族地区青年解放思想,自主创业,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12.为各族青年投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践搭建舞台。要大力实施青年创业行动、青工创新创效、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青年星火带头人、青年志愿者、三下乡活动、乡村青年文化节、保护母亲河、大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为青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提供渠道和途径,引导和推动他们立足本职,发愤学习,艰苦创业,把为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作贡献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13.大力培养民族地区青年人才。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大批各个方面的建设人才。团组织要发挥聚集人才、举荐人才、培养人才的职能, 为青年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提供支持和帮助,推动大批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要在青少年中大力开展新知识、新技能、新科技学习活动,进一步推进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的实施,努力提高广大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四、通过必要的礼仪, 强化爱国意识

  14.爱国主义情感是一个逐渐养成、爱国主义教育是一个不断强化的过程。提倡必要的礼仪,对于增强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情感,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族地区团组织要结合实际,探索行之有效的礼仪教育活动,丰富礼仪教育的内容,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和系统化,发挥礼仪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

  15.开展有助于培养各族青少年对国旗、国歌、国徽崇敬感的礼仪活动。各级团组织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执行升旗制度,凡属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学校团队组织要坚持升降旗制度。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运动会等大型集体活动中必须举行庄严、隆重的升旗仪式。广泛开展国旗下宣誓、向国旗献词等活动,丰富升降国旗活动的内容。在大型集会等活动中,要齐唱国歌。要使每个青少年都学会唱国歌,并能理解国歌的内容和国旗、国徽的涵义。

  16.广泛开展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包括成人预备期教育、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18岁成人宣誓仪式三个环节。民族地区可结合各民族的实际,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成人仪式活动。通过成人仪式教育,要使青少年掌握宪法和法律的有关知识,懂得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增强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同时通过规定适龄青少年参与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引导青少年把成年与服务社会有机结合起来。成人宣誓仪式应选择在当地的重要公共场馆、烈士陵园、具有纪念意义的历史遗迹、遗址等地举行,进一步强化爱国主义教育效果。

  五、大力加强爱国主义教育阵地建设

  17. 依托阵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是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途径。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加强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之家、青年科技图书站、青年文化大院、团队活动室、学生俱乐部等各级各类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依托阵地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充分发挥阵地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要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把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纳入当地的建设总体规划,有计划地逐步落实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项目。
  18. 挖掘和利用民族地区的教育资源,普遍建立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会同文化、文物、民政、园林等部门,在当地的博物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风景名胜和重大建设工程、城乡先进单位等地普遍建立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广泛开展直观、生动、形象的爱国主义教育。

  19.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学校团组织要积极配合课堂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大、中、小学校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要结合青少年的年龄特点,各有侧重,使学校的爱国主义教育系统化,成为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实践教育活动,举办生动活泼的主题“冬令营”、“夏令营”,在实践中加强对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要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和各种学生社团的作用,使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各个方面。

  20.充分发挥团属新闻舆论阵地在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团属报刊杂志、图书音像出版等单位,要大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宣传,出版爱国主义教育作品,在民族地区青少年中切实营造浓厚的爱国主义教育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开辟网上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阵地,进一步拓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手段和覆盖面。

  六、坚持不懈地用爱国先进典型教育引导青少年

  21.加强爱国先进典型宣传,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要在民族地区青少年中大力宣传中国历史上涌现出的著名爱国者、民族英雄、杰出人物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涌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特别要注意宣传各民族历史上的爱国英雄,同时配合对革命领袖、革命先烈、著名爱国者的纪念活动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青少年向爱国先进典型学习。要在大中小学的教室、图书馆、礼堂等场所,悬挂为中华民族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革命领袖、先烈和名人的画像、诗词、格言,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乡村的文化站、俱乐部等公共活动场所还可以贴挂一些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本部门著名劳动模范的画像、照片,对青少年进行潜移默化的爱国主义教育。

  22.大力开展表彰先进活动,树立青少年身边的典型。大力表彰各行各业青年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岗位奉献、团结进步的先进事迹,为青少年提供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的表彰和宣传活动,继续开展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杰出(优秀)奖的评选表彰活动,发挥这些奖项在教育青少年中的作用。

  七、动员全团力量共同抓好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23.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是全团的一项重要工作。没有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稳定,就没有全国的发展和稳定,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不能说实现了全国的现代化。全团要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全局的高度,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发扬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光荣传统,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共同做好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

  24.加强各族青少年的交流,加大对民族地区青少年培养的力度。要创造条件,大力开展各族青少年之间的交流,大力开展民族地区青少年和东部、中部地区青少年的交流,增进各族青少年之间的理解与友谊。要开展各民族少年儿童“手拉手”活动,不断扩大结对的范围和规模。要进一步推进民族地区团干部“培养计划”,大力选拔民族地区青年干部到内地和沿海城市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中央团校和有条件的地方团校要继续办好民族地区青年干部培训班,扩大办班规模和范围,培养一大批爱党爱国、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民族青年干部。

  25.开展互结对子、东西互助活动。提倡东部、中部地区省、市团组织和民族地区团组织结成对子,建立对口援助机制,通过项目援助、组织活动、人才交流培训等方式,促进民族地区的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要动员和组织团属新闻宣传、文化出版等部门加强与民族地区团组织的联系,针对民族地区青少年的实际,组织出版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民族语言版青少年读物。共青团青少年活动阵地经费要向民族地区青少年宫建设倾斜。

  26.动员和组织各地青年通过多种方式踊跃参与民族地区两个文明建设,促进共同发展。希望工程、金桥计划、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等活动要以民族地区为重点,充分发挥活动在推进民族地区扶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扩大青年志愿者在民族地区支教、支医、支农、支企等活动的规模和范围,动员和组织有志青年为推动民族地区的发展和进步作贡献。

  八、努力使共青团在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7.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民族地区各级团组织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自身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在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和社会各方面一道共同抓好这项重要工作。

  28.大力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团组织的建设是共青团做好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保证。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建带团建,推动民族地区基层团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要逐步推广和完善推优入党机制,把优秀团员输送到党的队伍中。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团干部队伍是共青团做好民族地区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关键。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团的干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和业务水平,逐步形成一支政治坚定、素质全面、富有战斗力的干部队伍,为落实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任务提供保证。要关心团干部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努力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无后顾之忧,精神振奋地投入工作。

  29.发挥好各级各类青年组织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在民族地区特别是反分裂斗争形势严峻的民族地区,各级各类青年组织在教育青少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青联、学联、青企协、乡企协、青年志愿者协会等青年组织要进一步发挥广泛联系青年的优势,及时把党和政府的声音传达给各族青少年,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给各族青少年,认真倾听、及时反映广大青少年的呼声、愿望和要求,广泛团结不同民族、不同职业、不同层次、不同信仰的爱国进步青年。

  30.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努力形成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齐抓共管的局面。要积极配合教育、文化、宗教等部门抓好爱国主义教育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抓好扫盲工作和汉语普通话的推广工作,办好有关青少年的广播电视节目,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防止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对青少年的渗透和影响,积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党的领导,推动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方方面面,努力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民族地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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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科综函[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署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科技司200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在安排工作时参考。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建设部科技司2006年工作要点

  2006年科技司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全面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部中心工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提出建设领域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资源节约的政策措施,对“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作出部署,做好“十一五”科技规划编制和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小城镇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研究和技术集成应用工作,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一、部署“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

  (一)召开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议,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研究部署《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工作,总结“十五”工作经验,统筹安排“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提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资源节约和提高建设事业发展水平的政策措施。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建设事业实际,研究制定《建设部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决定》,提出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三)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修改完善《建设事业“十一五”科技规划》,印发各地,指导“十一五”期间建设科技工作。

  二、组织实施“十一五”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一)落实建设事业“十一五”重大科技问题在国家科技计划立项研究。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 以及“资源环境”、“公共安全”、 “信息化”等重点领域,选择关键技术,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和论证工作,争取列入“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推动建设事业重点领域自主创新工作。

  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领域,主要开展城镇化动态监测监控关键技术研究、城镇人居环境改善与保障关键技术研究、城镇空间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工程灾害防御关键技术研究、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技术研究、数字城镇和综合功能提升关键技术研究、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建筑设计与施工关键技术研究、建筑工程装备、产业化、绿色建筑材料与新产品研究开发等工作。

  在资源环境、公共安全、信息化等领域,主要开展城市水系统健康循环技术研究、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技术与示范、城市公共安全综合保障技术研究、信息化促进建筑业现代化工程研究、对地观测技术在城市重大工程应用的关键技术与示范研究、城市智能交通系统与关键技术研究等。

  (二)加快推进绿色建筑科技研究。组织实施建设部与科技部签定的“绿色建筑科技行动合作协议”,推动绿色建筑科技向纵深发展。继续实施“十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组织课题验收,做好成果的推广转化。组织“十一五”科技计划中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

  (三)开展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研究。组织实施“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课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政策、标准研究与示范》,研究制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并与科技部联合印发。继续组织实施国家“863”项目“城市污水处理设备成套化标准研究”,开展相关标准制订修订的研究。

  三、着力抓好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工作

  (一)加强建筑节能体制、机制、法制建设

  1、结合《建筑法》的修订,构建建筑节能法律制度基础, 制定并争取出台《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明确各相关主体和环节在建筑节能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必须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建立建筑节能的基本制度,促使建筑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同时,积极支持地方对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进行立法,建立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

  2、抓住《节约能源法》修订的机遇,积极向全国人大汇报,争取将建筑节能作为一章写入该法,确定法律地位。

  3、研究制定节能省地型建筑及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立足于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通过财政投入、税收调控、市场监管等办法,营造有利于建筑节能的经济环境。

  4、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经济激励政策。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经济激励政策的方案,并选择城市进行示范。

  (二)强化建筑节能工作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新建建筑执行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力度。配合质量司、标定司进一步完善检查评价标准,组织协调并参予做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同时协助全国人大做好《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工作。

  2、推进建筑节能统计工作,配合标定司完成《建筑节能统计标准》的制定,并结合“联合国开发署中国终端能效项目”的实施,摸清建筑用能基本情况,为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3、建立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对低能耗、绿色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等类型建筑的节能性能实行测评标识管理,依托现有建筑工程咨询机构及资质和工程管理体系,开展节能检测、咨询、标识服务。

  4、积极研究发展建筑节能服务业政策措施,通过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经济环境,为建筑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依靠市场机制,促进建筑节能服务业发展。

  (三)重点强化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节能监管

  1、制定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提出针对此类建筑的节能工作目标和主要工作措施。

  2、研究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能源审计制度的政策措施。基本思路和做法是通过组织对用能单位用能活动的检查、诊断、审核,对能源利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增强政府对用能活动的监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

  3、研究建立能耗定额制度,组织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及政府办公建筑的能耗统计工作,确定重点用电单位,根据其历年用电情况、节电潜力等因素,确定能耗定额及相应的奖惩措施,并将用能信息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示,逐步形成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的社会监督机制。

  (四)组织和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开发

  做好建筑节能国家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针对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共性和热点科技问题,着力组织重大关键技术、工艺、材料、部品的研究攻关,促进各地和社会各类科技资源整合,适应市场,抓住工程应用需求,合力开发,形成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构建具有产业规模和工程化技术配套的建筑节能技术供应链,为建筑节能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五)组织实施“国家十大节能工程”的“建筑节能工程”

  1、根据批准的《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方案》,做好示范工程的遴选、评审、审批工作。进一步研究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保证示范工程顺利实施。

  2、实施建筑节能工程将加强体制和机制创新,既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又通过需求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采用国际通用的项目管理模式,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体系,保证建筑节能工程的实施。

  (六)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能力建设

  1、加强部建筑节能中心能力建设,依托部建筑节能中心开展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着力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执行能力,加强建筑节能监管。

  2、充分发挥建设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督促、检查、协调的职能,努力形成统筹规划、部际协调、部内分工协作、各司其责、共同推进工作的格局。

  (七)配合做好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工作

  配合城建司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与建筑节能政策的协调配套,以体制创新全面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建筑节能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八)做好“第三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筹备工作。

  着重做好大会主题的深化和论坛主题的充实工作,同时组织好扩大主办国别和参会、参展的组织工作。

  (九)配合做好“世界水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召开工作

  开展“世界水大会”中国论文的征集、评审、编辑和出版工作;组织国内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参会和参观;邀请有关部委领导出席大会,配合城建司组织分论坛活动;协助开展资金筹措和组织招展工作。

  四、深化小城镇发展战略、相关政策研究和技术集成、推广与示范

  (一)结合“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在小城镇发展战略、规划标准、相关政策研究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小城镇科技发展重大项目各相关课题研究与验收工作,组织实施 “小城镇人居环境和资源利用研究” 课题的研究工作,为小城镇与村庄建设提供先进适用技术。

  (三)研究吸纳小城镇重大科技项目各课题研究成果,制定并印发《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

  (四)加快推进中荷“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合作项目实施,集成完善经济适用技术,纳入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小城镇基础设施市场化改革、污水、垃圾收费制度改革的政策研究 ,通过示范总结经验并在西部地区推广。

  五、加强部政务信息化工作

  (一)加快编发“十一五”规划

  1、印发《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一五”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十一五”期间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为信息化建设提供指导。

  2、制订印发《建设事业IC卡“十一五”规划》。根据国家金卡办“十一五”工作目标和建设事业IC卡发展要求,明确“十一五”期间建设事业IC卡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提出工作措施,推广IC卡的应用。

  (二)加大力度推进部政务信息化工作

  1、制定部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对部信息系统建设的立项、建设、监理、验收、运行维护各个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技术要求,确保部政务信息系统在部统一的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上运行维护,为部政务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2、会同部办公厅、法规司、财务司、信息中心,完成部政务办事大厅基础建设工作,促进部政务公开工作。

  3、加强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建设,根据政务办事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安全保障管理环境、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应用系统支撑信息共享平台和标准体系。

  4、研究启动部政务信息安全与保密等级划分工作,对已经建成的32个系统进行安全与保密等级划分,并实施分级管理。

  5、会同部办公厅、信息中心,推动部机关办公自动化,实现内外网分离,逐步实现机关内部公文流转无纸化。

  (三)推进信息化关键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工作

  1、完成“十五”国家科技攻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项目验收。

  2、完成“十五”“建筑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项目。

  3、围绕“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等主题,组织开展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建筑全寿命周期信息化等重点课题研究。有关研究内容争取列入国家科技计划。

  六、推动国际科技合作进一步发展

  (一)加大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实施力度。围绕完善国家与地方政策、标准、技术体系,先期做好建筑节能与供热改革的基础性研究和案例分析,为推动该项目实现供热改革与节能两手抓的目标打好基础。做好现有示范城市的示范工作,扩大试点城市范围,结合不同地区特点,将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紧密结合选定新的示范城市,推动北方城市供热行业改革与建筑节能改造,在寒冷地区较大幅度地提高城市住宅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的节能效率。

  (二)加快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项目进度。通过项目的实施提高西部小城镇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能力。集成适合西部特点的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经济适用技术,研究制订技术政策与指南。通过示范总结成功经验,在西部地区,乃至部分中部地区进行推广。

  (三)启动中德合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依托唐山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为我国既有建筑改造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体系的完善提供依据,探索适合国情的既有建筑改造的方式方法,并及时推广成功的经验,推动我国北方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四)推进中荷可持续示范项目。与荷兰住房部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建、示范工程实施、绿色建筑导则的制定、产业合作等问题进行沟通,落实项目资金支持、项目活动、项目进度,争取在今年全面启动。

  (五)启动联合国开发署中国终端能效项目。根据统一安排,完成招投标工作,组织建筑部分的实施,完善国家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标准体系,结合试点城市,探索建立不同地区能耗统计制度,完善相应的地方节能工作体系。

  (六)推进世界银行中国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示范性项目的申请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发改委,充分利用环球基金赠款,开展《中国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示范性项目》的前期研究,并以前期研究为基础,选择有代表性的城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综合性地开展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示范项目。

  (七)积极争取中国西部城市资源节约与环境改善项目。根据商务部的要求,争取利用德国技术合作赠款,研究制订资源节约型城市策略,开展资源节约型城市示范,改善中国西部城市环境管理。在西部选择有代表性的示范城市,引入先进理念与技术体系,编制城市资源节约与环境改善战略规划,在示范地政府的支持下开展建筑生态效率提高、综合水管理、城市交通等子项目,提高公众意识,并对项目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与总结推广。



关于印发《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8〕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韶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或从中提取费用。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基金的缴存、拨付业务,监督基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助;

(三)各级政府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助(含提取的地方统筹准备金);

(四)从土地出让的收益中安排;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条 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核算参保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收入、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出资部分和政府出资部分的资金及其他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按规定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核拨的基金支出等。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参保人养老保险费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主要用于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养老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九条 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并安规定编制基金收支月报、季报,年度终了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编制决算表。

第三章 基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和所在村集体承担的部分,由所在村集体负责代收代缴。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应于当月末划入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编制基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基金收支计划,并结合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对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财政专户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未经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申请,一律不得随意动用。对其他不按规定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六条 财政专户内资金的结余除按规定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章 风险准备

第十七条 为确保待遇水平和防范应对支付风险,按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当年征收总额的10%提取地方统筹准备金,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当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额达到上年征收总额的20%时,当年不再注入准备金;当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额低于上年征收总额的10%时,再补充注入准备金。

第五章 基金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与经办机构及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定期核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健全完善基金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基金申报、使用审批程序办事。建立劳动、财政和经办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积极配合省、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原则上,每年须将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