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从2003年起调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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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从2003年起调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从2003年起调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的通知


教学〔2002〕8号

(2002年5月17日)

   近年来,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报考人数连年增加。为使成人高校招生工作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部2000年对成人高校招生中部分类别的考试科目设置进行了改革。实践证明,改革是成功的。为了使考试科目的设置更加符合适应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有利于提高成人高校招生的生源质量和今后的培养,有利于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决定从2003年起,对现行全国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做进一步的调整。现将考试科目设置调整情况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科起点升本科统考科目按学科门类设置,不再按生源类别设置。统考科目为政治、外语和专业基础课3门。专业基础课根据各学科门类的特点设置8门(见附件一),由招生院校按专业的需要规定考生应试其中一门。
  二、高中起点升专科(含高职)、高中起点升本科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其中,高中起点升专科(含高职)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分文科类、理科类两种,下同)、外语3门,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具备接受高等专科层次教育的最基本要求。考虑到本科教育与专科教育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的不同,报考高中起点升本科的统考科目的理科类考生增加一"物理化学综合课"(简称物化),文科类考生增加一门"历史地理综合课"(简称史地)(见附件二)。
  三、各类考生除参加上述规定的统考科目考试外,招生院校可根据专业要求自行确定是否再加试一门考试科目。如需加试,招生院校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并自行命题和组织考试,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向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录取时,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院校投档,招生院校根据考生参加统考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课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需加试的院校,按考生参加统考科目的成绩录取。
  四、统考科目除专科升本科考试的民法试题由司法部命制外,其它试题均由教育部统一命制;各门试题满分为150分;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科升本科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五、考试科目设置的调整是成人高校招生改革进一步深化的体现,社会影响也很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机构、成人高校要高度重视,以利考试科目设置调整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把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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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6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85年国家决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西班牙最高体育理事会关于两国体育组织交流经验和合作的会谈纪要

中国体育运动委员会 西班牙最高体育理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西班牙最高体育理事会关于两国体育组织交流经验和合作的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78年11月17日 生效日期1978年11月17日)
  根据发展体育交往以加强双方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和相互了解的愿望,西班牙最高体育理事会和西班牙奥林匹克委员会同意两国体育组织间进行合作的下述原则:

  第一条 双方认为,本会谈纪要的签署,有助于友好关系的加强和体育组织、体育领导人以及各单项协会间交流与合作的发展。

  第二条 双方将研究在人民日常生活中开展体育运动的共同经验,并对在此领域里以各种方式进行接触和交流工作经验给予特殊的重视和支持。

  第三条 为加强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和提高其技术水平,双方将推动加强和扩大两国国家体育组织、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部门间的直接接触,增进两国体育组织间在体育、运动和运动医学方面的各种接触。
  体育合作可以下述方式进行:
  ——加强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友好合作。
  ——派遣体育队和运动员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双边和多边比赛。
  ——互派教练员、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以研究培训运动员的经验和互通情报(在对方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十天)。
  ——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关于提高运动员技术水平,培养教练员和运动医学的科学讨论会和报告会。
  ——参加旨在更好地普及体育运动和提高水平而对体育运动机构进行研究的科学讨论会。
  ——交换各自可能提供的关于城市体育建筑和修建体育设施的技术资料。
  ——互换可能提供的各自国家生产的体育器材方面资料。

  第四条 体育组织领导人代表团互访,以商定和签署双边体育交流计划,交流在体育运动和运动医学方面的工作经验,以及就国际体育运动中的问题交换意见。

  第五条 体育团队的互访根据下述经费条件进行:
  境内食宿交通费用、零用金、所需的医疗费、译员协助工作的费用以及为代表团安排的文化活动费用由接待一方负担;到达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如果需要,接待一方根据两国间确定的共同原则负责办理入境签证。
  年度计划以外的活动可根据双方协议的其他经费条件进行。

  第六条 本会谈纪要有效期为一年。
  本纪要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西 班 牙 国
  体育运动委员会               最高体育理事会
   副 主 任                 主   席
   尹 忠 尉                贝尼托·卡斯翁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