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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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科[20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建设(基建)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各有关地方建筑节能(墙改)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进长江流域及其周围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和改善该地区人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全面实现建筑节能50%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建设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以下简称《节能标准》)已于2001年7月颁布,自2001年10月l日起施行。

  夏热冬冷地区是指长江流域及其周围地区,涉及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该地区面积约18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5.5亿,国民生产总值约占全国的48%,是一个人口密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该地区夏季炎热,冬季潮湿寒冷。过去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原因,该地区的一般居住建筑没有采暖空调设施,居住建筑的设计对保温隔热问题不够重视,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普遍很差,冬夏季建筑室内热环境与居住条件十分恶劣。随着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居民普遍自行安装采暖空调设备。由于没有科学的设计和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致使该地区冬季建筑采暖、夏季建筑空调能耗急剧上升,能源浪费严重,居民用于能源的支出大幅度增加,居住条件也未得到根本改善。《节能标准》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已经进入向中部地区推进的阶段。为了做好《节能标准》的贯彻和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标准》对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从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方面提出节能措施,对采暖和空调能耗规定了控制指标,达到了指导设计的深度。各地应当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可结合实际编制《节能标准》的实施细则。

  二、《节能标准》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与管理规定要求执行。实施《节能标准》,要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淘汰实心粘土砖紧密结合,节能建筑应积极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各地自实施新标准之日起,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节能设计标准要求施工和验收的项目,应责令改正,并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于达不到《节能标准》第3.0.3,4.0.3,4.0.4,4.0.7,4.0.8,5.0.5,6.0.2等强制性条文规定要求的,应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或参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三、国家鼓励建设节能建筑。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且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推广节能建筑中,不应大幅度提高建筑成本,要通过采取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降低工程造价。

  四、各地在贯彻执行《节能标准》过程中,可在本地区逐步扩大建设试点示范建筑,并注意总结设计、施工、 管理方面的经验,制订相应的政策,宣传节能建筑的优越性,推广成功经验。

  五、夏热冬冷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应按照《节能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筛选出若干种符合《节能标准》的结构体系及其配套的墙体、屋面等保温构造做法,以及节能型采暖空调设备和产品。尽快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当地节能住宅通用设计图集,以利于《节能标准》的实施。

  六、夏热冬冷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和建筑热工与暖通空调均应执行《节能标准》;单身宿舍、 学校、幼儿园、办公楼、医院建筑的建筑和建筑热工与暖通空调设计可参照《节能标准》执行。

  建筑节能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有关部门及行业密切配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直接涉及到这一广大地区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条件的改善和切身利益,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国家对该地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从《节能标准》的宣传、培训、试点示范、相关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建筑节能的管理及组织实施等方面,制订相应的实施计划,加强节能建筑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节能效益的实现。实施过程中有何具体问题请与建设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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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1月24日,为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推进2012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的调研”的顺利进行,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诉讼理论与司法改革研究所举办了“庭前会议——控辩审三方研讨会”。在课题负责人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的主持下,来自吉林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及多家律师事务所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代表,以及课题协作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就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了集中研讨。

一、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

庭前会议的功能。从立法定位上讲,庭前会议是庭审的准备程序。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庭前会议制度的宗旨是确保法庭的集中审理,提高庭审的质量及效率,保障控辩双方诉权的行使。庭前会议的重点在于集中那些可能导致庭审中断、影响庭审顺利进行、制约庭审效率的突出问题。

考虑新刑事诉讼法仅列举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与会代表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庭前会议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管辖权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调取证据、变更强制措施、证人保护等。为了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凡是可能导致庭审中断进而影响庭审效率的程序性问题都应通过庭前会议来集中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发挥这一制度的预期功能。

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与会代表多数认为,庭前会议并非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应当在必要时才启动,并应当集中于程序性争议较大的案件,如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案件,以及一些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通过庭前会议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进行证据展示、争点整理等,可以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兼顾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有代表指出,庭前会议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宜扩大,考虑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对于那些当事人没有争议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通常无需召开庭前会议。此外还有代表认为,对于那些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召开庭前会议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二、庭前会议的基本构造

庭前会议的主持者。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审判人员召集庭前会议,但实践中具体由谁来主持该程序还有待明确。有代表认为,如果合议庭组成人员主持庭前会议,可能产生庭前预断的风险。

不过有代表指出,庭前会议由主审案件的法官主持更加符合现阶段的司法实际,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全卷移送制度,此种情况下再考虑庭前预断的风险问题已经无实质意义;另一方面,主审法官主持庭前会议有利于其对案件争点的了解,便于其在后续的庭审中把握案件的焦点和关键,提高庭审的质效。

被告人的参与权。被告人是否需要一律参与庭前会议,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庭前会议涉及被告人的实体及程序性权利,有代表认为,应当让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在送达起诉书的环节,就可以征询被告人关于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及相关问题的意见。可见,在庭前环节应当对是否召开庭前会议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为便于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具体的参与方式可以灵活处理。如果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应传唤其到法院参加庭前会议;如果被告人被羁押,应尽量在看守所内召开庭前会议。

也有代表认为,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有必要参加的才参加,没有必要的可以不参加。另外有代表指出,对于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不应召开庭前会议,因为庭前会议涉及专业的法律事项,在缺乏辩护人参与的情况下,庭前会议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三、庭前会议的重点问题

庭前会议解决事项的范围。庭前会议能否解决实体问题,解决到何种程度?法律并未明确作出规定。有代表认为,庭前会议以提高庭审效率为价值目标,因此其仅应解决程序问题,如将实体问题纳入庭前会议可能导致庭前会议功能的膨胀,甚至冲淡庭审的功能。退一步讲,即使将实体问题纳入庭前会议来解决,也应作必要的限定,否则可能不利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此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别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功能,明确庭前会议就是为庭审做准备,刑事审判应确保以庭审为中心。

另有代表则指出,庭前会议不应排斥实体问题。在庭前会议中整理证据及事实的争点,也可以明确庭审的重心,提高庭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有代表认为,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等问题可以纳入庭前会议中一并解决,以便促进后续庭审的顺利进行和案结事了。

庭前会议的效力。有代表认为,庭前会议的效力对于庭审而言是相对的,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达成共识的事项,就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解决;对于那些达不成共识的事项,就需要延伸到庭审阶段解决。在庭审中是否还可以再次提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主张?有代表认为,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之类的申请,如果在庭前会议中被依法驳回,除非有新的依据和理由,否则不能在庭审环节再次提出此类申请。也有代表认为,如果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限制过严,可能不利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进而影响庭审程序的正当性。实践中应当妥善处理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与审判权及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不应当通过庭前会议反而限制了被告人的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庭前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解决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与会代表普遍认为,通过庭前会议,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在庭前解决当事人对证据合法性问题存在的争议,可以避免因该问题而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有代表认为,非法证据排除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控辩双方之间的争议也比较大,很难在庭前会议中彻底予以解决,因此,对于一些案件,庭前会议可能只是为庭审阶段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便确保当庭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问题,避免庭审因此而中断。尽管立法将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庭前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还面临着诸多复杂的问题,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解决能力可能比较有限,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机械工业技术底图缩微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机械部


机械工业技术底图缩微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25日,机械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根据机械工业部《关于在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底图缩微工作的通知》(机械办(1993)558号文),为加强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技术底图缩微工作的管理,逐步实现技术底图管理现代化, 确保缩微品的质量和安全保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有效地开展技术底图的缩微工作,机械工业部将按地区,以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建立若干个机械工业档案缩微中心(以下简称缩微中心)。
第三条 缩微中心是经部批准符合条件的定点缩微单位, 对外承担技术底图的缩拍复制任务。非定点缩微单位对外缩拍的微品, 部档案馆不予接收进馆。
第四条 技术底图的缩微品与原底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缩微品还原的技术底图(白图)与底图复制的蓝图具有同等的技术依据作用。

第二章 缩微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缩微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领导对档案工作重视,档案管理机构健全, 档案管理人员素质较好,档案管理水平较高。
(二)有专人负责缩微工作,职责分工明确, 缩拍操作人员应持有上岗合格证,熟练掌握缩微工作各项程序,了解缩微设备的性能和工作原理,具有一般的故障排除和维修能力。
(三)具备必要的缩微复制设备和检测仪器,主要设备包括:35mm 摄影机、16~35mm冲洗机、接片机、检片机、密度计、胶片粉碎机、 海波残留量测定仪、 胶片储存柜、 阅读还原复印机、 各种规格的胶片阅读器、16mm~35mm拷贝机。
(四)有与各种缩微设备相应的操作间、 缩微胶片储存柜和储存技术底图的专门库房。缩微操作间和库房应符合“七防”要求。
(五)有健全的缩微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和部制定的缩微工作最新标准和相关标准,严格质量检验,确保缩微品质量。

第三章 缩微中心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按照《关于在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底图缩微工作的通知》(机械办(1993)558号文)的要求,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建立缩微中心(申报内容见附表一)。
第七条 部办公厅将根据建立缩微中心的总体布局, 对申请建立缩微中心的单位派出专家组进行资格论证,由部办公厅审批。
第八条 缩微中心由部颁发《缩微许可证》和“缩微标记符号”, 正式开展缩微业务工作。

第四章 缩微中心的职责与管理
第九条 缩微中心对外承担缩拍任务,应本着非盈利的原则, 实行有偿服务(价格参考见附表二)。
第十条 对送缩单位的技术底图,认真履行清点及交接手续, 填写《技术底图缩拍清单》(附表三)。
第十—条 确保送缩单位的技术底图的完整与安全,防止损坏与丢失。保守技术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
第十二条 不得摘抄借阅、查看技术底图内容, 无关人员严禁出入缩微操作间。
第十三条 缩微后的胶片,要按规定专库妥善保管, 严禁携带外出或转借他人。缩微中心的废胶片,要定期清理销毁,不得随意乱扔。
第十四条 技术底图缩拍完毕后, 应及时填写《技术底图及缩微品移交清单》(附表四),将缩微品及技术底图一并退回送缩单位, 不得擅自留存、转让或复制。
第十五条 缩微中心允许送缩单位在拍摄本单位技术底图时进行监拍。缩微中心应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部将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地对缩微中心的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背本章规定的,部将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缩微中心资格; 对出现失、泄密情况给送缩单位造成损失的, 部将协助送缩单位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技术底图的销毁
第十七条 技术底图在部确定的缩微中心缩拍后, 档案部门可向本单位写出技术底图销毁报告, 并填写《技术底图销毁登记表》(附表五)附技术底图销毁清册,报本单位主管生产技术的负责人批准后即可销毁。
第十八条 销毁技术底图要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十九条 技术底图销毁报告、销毁登记表、销毁清册, 要归档长期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机械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 申 报 材 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1.档案管理机构、科(室)设置、人员编制及分工情况;
2.现有缩微设备清单;
3.缩微工作操作间及专用库房面积;
4.从事缩微工作的人员数量,操作技能情况;
5.缩微工作已建立了哪些规章制度。
附表二 价格参考表
附表二 价格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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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种 │ │ │
│ \ 价格 \ │ 银盐胶片 │ 重氮拷贝片 │
│名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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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mm卷片 │0.54~0.63元(每张) │85元(每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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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mm卷片 │0.08元(每张) │40元(每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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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片 │8.50元(每张) │1.20~1.70元(每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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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窗卡 │1.51~2.00元(每张) │0.90元(每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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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产开窗卡纸1.50元,进口开窗卡纸2.00元。
附表三 技术底图缩拍清单
附表三 技术底图缩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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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缩单位 │项目名称│原密级│现密级│ 数量 │所属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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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A0: │ │
│ │ │ │ │A1: │ │
│ │ │ │ │A2: │ │
│ │ │ │ │A3: │ │
│ │ │ │ │A4: │ │
│ │ │ │ │A5: │ │
│ │ │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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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底图纸质情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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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缩单位情况说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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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微中心情况说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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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缩单位 │ │ │ │ │ │
│ 联系人签字 │ │ │ │ │ │
│ 盖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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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缩微中心 │ │ │ │ │ │
│ 负责人签字 │ │ │ │ │ │
│ 盖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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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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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技术底图及缩微品移交清单
附表四 技术底图及缩微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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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底图项目名称│ │总计数量│ │所属年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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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mm卷片: 盘 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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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mm卷片: 盘 长度: │
│ 各种缩微品数量 ┝━━━━━━━━━━━━━━━━━━━━━━━━━┥
│ │平片: 张 │
│ ┝━━━━━━━━━━━━━━━━━━━━━━━━━┥
│ │开窗卡: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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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缩拍中问题简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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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缩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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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微中心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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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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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技术底图销毁登记表
附表五 技术底图销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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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底图名称 │ │所属年代│ │全部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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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档案部门意见 │ 档案部门负责人签字: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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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技术管理部门意见 │ 签字: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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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企业主管技术负责人意见│ 技术负责人签字: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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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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