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07:13   浏览:8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48010000)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现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1997年11月10日,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鸭绿江造纸厂和福建南平造纸厂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外经贸部提出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期为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9日。

  (二)收集证据。1998年1月12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外经贸部共收到5家加拿大公司的答卷和1家韩国公司的答卷,未收到美国公司的答卷。同时,国家经贸委于1998年1月15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损害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了答卷。

  (三)初步裁定。1998年7月9日外经贸部发布1998年第2号公告,公布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初步裁定认为,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进口产品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结果,外经贸部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三国的新闻纸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进一步收集证据。根据初裁的规定,各涉案利害关系方在该裁定发布之日起37天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有关调查当局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规定的期间内分别收到了有关书面评论及补充材料,并应要求会见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听取了意见,并回复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问题。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及其相关补充证据材料,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做最终裁定时均依法予以了考虑。

  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外经贸部依照规定于1998年10 月14日举行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公开部分资料信息披露会,有关利害关系方查阅了有关公开部分的材料。

  1998年9月25日,国家经贸委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 《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国经贸反倾销办调字[1998]第2号)。九家新闻纸厂在问卷规定 的期间内向国家经贸委申请延期答卷。经审查,国家经贸委同意给 予申请厂家延期,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收回。国家经贸委会同有 关部门并聘请专家审查和分析了全部问卷。

  (五)实地核查。应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邀请,由外经贸部 和海关总署组成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核查小组于1998年11 月初赴韩国韩松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对韩松公司已提交的材料 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核对,并且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 材料。

  1998年10月至11月,国家经贸委针对问卷中的部分问题, 赴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鸭绿江造纸厂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二、事实认定

  (一)产品的相似性

  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该产品主 要以松木、冷杉、云杉、按木为原料,以化学机械热磨浆法制浆抄 纸。产品外观为每平方米重量45克、46克和48.8克;宽度为781 毫米、787毫米、762毫米和1562毫米;白度为60,平滑度为30;按 用途不同,分为卷筒纸和平板纸,主要供印刷报纸、刊物等用。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 口新闻纸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新闻纸在化学成分、物理特性、技 术特点及用途等方面是相同的,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因此,二者 属于相似产品。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列为48010000。

  (二)倾销和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应首先通过该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 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来确定;如不存在该可比价格,则应通过该产 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生产成本加合 理费用和利润来确定。因此,正常价值的确定应首先考虑进口产品 的国内销售,其次是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对于每个应诉公 司正常价值,外经贸部确定如下:

  1)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Howe Sound Pulp and Paper Limited):

  豪森纸浆纸业公司在答卷中称其在调查期内没有国内销售。在初裁公布后,豪森公司也未提供补充证据或证明材料,故对于该 公司正常价值的计算,无法以其国内销售为基础进行。经过对该公 司提供的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后,外经贸部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豪森公司 1997年财务报告中提供的相关数据,采取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结构价格的方式来计算并确定其正常价值。

  2)加拿大雄师集团(Fletcher Challenge Canada Ltd.):

  雄师集团在答卷中没有报告所有的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只是在附件5和附件6(5A)中提供了一份其产品在加拿大国内销售的价格范本及其成本、费用构成与出口到中国和马来西亚的价格范本及其成本、费用构成的对比表,并称由于不同客户的不同实际需求,该销售价格与出口到中国的价格不可比,但该公司并未就该不可比性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因此外经贸部认定,附件5和附件6中提供的数据不充分,不能用来计算正常价值。经过进一步审查雄师集团提交的财务报告,外经贸部发现该财务报告是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这一财务年度的报告,与调查期不一致。而且,该财务报告未将新闻纸单列一项,而是与特殊纸列在一大项中,统一核算,令调查当局无法确定新闻纸生产的真实成本及相关费用。在当期财务年度,该公司的主项营业是亏损的,因而无法确定该公司主项营业的利润率。因此,外经贸部无法采用该财务报告所提供的数据来计算雄师集团的结构价格。

  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审查结果,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来确定雄师集团的正常价值。

  3)加拿大太平洋纸业公司(Pacifica Papers lnc. )

  1998年12月8日外经贸部收到MB纸业/出口销售有限公司(MB Paper/Export Sales Co. Ltd.)的来函,称其公司名称已改为太平洋纸业公司(Pacifica Papers lnc. )。经审查,该公司就更改名称所报材料真实,故本裁定关于MB纸业/出口销售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及反倾销税以太平洋纸业公司的名义做出。

  太平洋纸业公司在其答卷中没有报告所有的国内销售,只是提供了该公司与一个其认为具有代表性的客户的两笔交易,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任何有关国内销售的凭证及证明材料。初裁公布后,该公司未就上述不完整材料予以补充。因此,外经贸部经过进一步审查后认定,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关于国内销售所提交的材料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不能用于其正常价值的计算。

  在审查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财务报告时,外经贸部发现该公司所提交的财务报告为1996财务年度的报告,没有涉及调查期即1997年度财务报告,也没有提供其他经过审计的有关财务报表。虽然该公司在答卷的附件3中提供了1996年第四季度和1997年8月至9月间其与加拿大国内选样客户之间交易的基本构成,但所提供的数据只包括了原材料和直接费用两项,没有其他数据,无法采用该数据计算结构价格。在本案初裁后,该公司没有就财务报告问题提交任何补充证据和材料。因此,太平洋纸业公司的正常价值无法依据该公司的数据采用结构价格的方法来计算和确定。

  虽然,太平洋纸业公司在其答卷的附件3中提供了1996年第四季度和1997年8月至9月间该公司出口到澳门、香港、台湾、泰国及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的新闻纸出口价格,以及这些出口价格的基本构成,但由于所提供的数据仅仅是每一国家或地区的一笔交易,显然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不具有代表性,因而无法通过采用第三国出口价格的方法来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因此,综合上述三方面的考虑,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来计算和确定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的正常价值。

  4)加拿大阿维纳公司(Avenor lnc.):

  阿维纳公司在答卷中只报告了1996年12月至1997年6月期间的国内销售,没有提供任何一笔1997年6月10日以后的国内销售;在其提供的国内销售中,不同客户之间、同一客户不同期间、同一客户的相同期间,阿维纳公司的销售价格存在非常大的差异,而且变化反复无常;阿维纳公司没有报告其下属第三家生产厂的销售情况。对于上述问题,阿维纳公司并没有在答卷中进行过任何解释,在本案初裁后,也未提供任何说明和补充材料。因此,外经贸部认定,阿维纳公司所提供的关于国内销售的材料和数据是不完整的、缺乏可靠性,不能用来计算和确定其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在审查阿维纳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时,发现该公司没有提供经审计的1997年财务报告,其所提供的财务报表是该公司在1997年年度报告中为讨论和分析当年经营管理之用而由该公司自行编制的。尽管表中包含的数据被标明是经审计的,但无法与审计报告进行核对。另外,虽然阿维纳公司在其答卷的附件九中,提供了该公司的新闻纸生产成本,但是该生产成本只是体现了三个新闻纸厂的半年生产成本,没有1997年全年的生产成本,而且该生产成本亦未经审计,因而也无法与审计报告进行核对。并且,根据所提供的数据,无法对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进行分摊及对利润,进行计算。阿维纳公司在其答卷中没有就上述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初裁公布后也没有提供任何说明和补充材料。因此,外经贸部无法依据该公司的数据采用结构价格的方式计算并确定其正常价值。

  综上,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计算和确定阿维纳公司的正常价值。

  5)加拿大芬利森林工业公司(Fin1ay Forest Industries Ins.):

  依照规定,本案应诉公司在答复与本案有关文件时应使用中文。而芬利森林工业公司全部使用英文回答间卷,并且答卷中没有任何国内销售的报告。尽管外经贸部在初裁后考虑到芬利森林工业公司的实际困难(中小企业),考虑了其英文答卷,但该公司没有报告任何一笔国内销售,也没有相关财务报告,并且在初裁后亦未对此做进一步的补充和解释,所以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现有最佳材料来计算和确定芬利森林工业公司的正常价值。

  6)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Hansol Paper Co. Limited):

  初裁后,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韩松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在国内销售方面,对与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有关的所有文件,如销售凭证、课税证明、销售分类明细账等等进行了核对,从而确定了韩松纸业有限公司在答卷中所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同时,对韩松纸业有限公司1997财务年度的报表进行了审查,认定调查期内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不存在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并且该国内销售量亦满足数量要件。因此,经过实地核查后,外经贸部决定采用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的价格来计算和确定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口价格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在应诉的各家公司中,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雄师集团、太平洋纸业公司、阿维纳公司和韩松纸业有限公司均报告了在调查期内向中国的出口及其出口价格。经进一步审查,外经贸部决定在本裁定中继续使用上述各应诉公司在出口价格方面所提供的数据。

  加拿大芬利森林工业公司在答卷中只提供了向中国出口的商业发票,未提供其他相关出口证明文件,如提单、运费、付款证明等,而且在初裁公布后,亦未就此提供补充证据和材料。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不采用芬利森林工业公司的出口价格资料,而采用现有最佳材料来确定该公司的出口价格。

  3、调整及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应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因此,外经贸部对每个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并对下列因素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运输费(包括海上运输和内陆运输)、保险费、包装费、港务费、信用费用、回扣、代理费、税收等。

  4、倾销幅度

  经过上述调整和比较后,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其倾销差额为根据生产成本加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及财务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计算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如下:

  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   61%

  雄师集团:             59%

  太平洋纸业公司:          57%

  阿维纳公司:            78%

  芬利森林工业公司:         78%

  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      9%

  其他韩国公司:           55%

  美国:所有美国公司:        78%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 了调查。

  1、倾销产品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表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大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控新闻纸。其中,加拿大1995年、1996年以及1997年分别向中国出口新闻纸13549.481吨、114270.252吨和175967.706吨,1996年向中国出口新闻纸比1995年增长743.36%,1997年比1996年增长53.99%;韩国1995年、1996年以及1997年分别向中国出口新闻纸122.348吨、19206.786吨和25236.426吨,1996年向中国出口新闻纸比1995年增长155.98倍,1997年比1996年增长31.39%;美国1995年、1996年以及1997年分别向中国出口新闻纸4718.267吨、67739.178吨和78767.02吨,1996年向中国出口新闻纸比1995年增长13.35倍,1997年比1996年增长16.28%;

  2、倾销产品的价格

  国家经贸委调查发现,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在大量对华出口的同时,不断降低价格,以谋取更多的市场份额。1997年加拿大、韩国和美国三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出口新闻纸价格分别比1996年下降10.78%、7.79%、15.3%。

  3、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国家经贸委调查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导致:

  ---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急剧萎缩

  随着国内新闻出版业的发展,国内对新闻纸的需求保持一种稳定增长的趋势。作为反倾销调查申请人的九家新闻纸厂在1994年、1995年、1996年的产量也相应稳步增长,1995年比1994年增长2%,1996年比1995年增长6%,但是1997年由于受到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大量向中国出口新闻纸的猛烈冲击,九家新闻纸厂总产量比1996年减少154932吨,减幅达20%。

  ---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下降

  1994年、1995年国内新闻纸的销售量以及销售收入稳步增长,1995年九家新闻纸厂总销售量比1994年增长4.3%,总销售收入比1994年增长36.18%;1996年九家新闻纸厂总销售量比1995增长3.2%,总销售收入比1995年增长25.34%。但是由于 1996年,尤其是1997年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大量进口的 影响,国内新闻纸的销售出现大幅度下滑,1997年九家新闻纸厂 的总销售量比1996年减少幅度为22%;1997年九家新闻纸厂的 总销售收入比1996年减少26%。

  ---中国国内相似产品价格被迫大幅下调

  在1996年、1997年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大量向中国市场低价 出口后,国内新闻纸产业迫于市场的压力,不得不降价,由此国内 新闻纸价格出现下滑。1997年,在成本趋高的情况下,国内九家新 闻纸厂新闻纸销售价格总体趋势是逐渐下降,1996年第四季度平 均价格在6300元(人民币)/吨左右,1997年四季度平均价格仅为 5700元(人民币)/吨,1997年比1996年下降9.1%。

  从1996年三季度开始,九家新闻纸厂新闻纸每季度平均价格 逐季持续下降,下降幅度1997年第一季度、第四季度最为显著,分 别为3.75%、2.92%。

  ---中国国内相似产品库存剧增

  自1996年下半年,受被控倾销新闻纸大量进口的影响,九家 新闻纸厂库存量急剧增加,1996年库存比1995年增长417.1%, 1997年库存继续大量增长,1997年末库存比1996年增加幅度为 175%。

  ---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开工率严重不足

  自1996年下半年开始,国外新闻纸大量进口的影响日益明 显,各新闻纸厂家的开工率开始下滑,尤其在1997年,开工严重不 足,生产能力大量闲置,九家新闻纸厂的平均开工率仅67.83%,比1996年下降了27个百分点。

  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利润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 1996年九家新闻纸厂税前总利润26569万元,比1995年增长了98.8%。从1996年下半年起利润出现下降,尤其在1997年,九家新闻纸厂税前总利润比1996年大幅下降,总计减少24734万元,减少幅度为88%,多数陷入严重亏损境地,国内新闻纸产业陷入全面亏损状态。

  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失业率和失业数量均大幅度上升,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日益下降。

  自1996年、1997年以来,国内新闻纸产业严重开工不足,大量裁员,1997年第四季度九家新闻纸厂的平均失业率达17.94%。在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方面,1996年年平均工资比1995年增长了20.8%,1997年1_11月平均工资比1996年同期下降了15.8%。

  4、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国家经贸委了解到,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拥有巨大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根据1996年统计,美国、加拿大拥有每年约1532万吨的新闻纸生产能力,占世界新闻纸生产能力约40%。其中加拿大拥有约902万吨的生产能力,美国则拥有的630万吨生产能力。韩国则拥有约103万吨的生产能力。加拿大每年约出口新闻纸770万吨左右,美国约出口95万吨,分别占其国内生产能力的85%和15%左右。

  在库存方面,韩国1995年8月的库存为13367吨,1997年8月为46952吨,增长了251%。截止1997年11月份,美国库存量约88000吨,加拿大库存338000吨。由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巨大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和相当数量的库存,存在对外进一步大量低价出口新闻纸的可能性。

  (四)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经调查证实,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国大量倾销出口新闻纸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1996年以后,由于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大量低价倾销,导致中国九家新闻纸厂生产经营状况逐渐恶化。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锐减,产量下降,库存增加,开工率不足,失业率上升。对中国新闻纸产业已造成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同时国家经贸委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新闻纸产业损害并非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

  ---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的新闻纸占中国进口新闻纸总量的绝大部分。1996年,三国对中国出口量为中国总进口量的56.47%,1997年上半年则为68.70%;而其他国家进口量总和不及这三国的进口量。

  ---需求变化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内新闻出版业也随着不断发展,国内对新闻纸的需求也稳步增长。根据原中国轻工总会(现国家轻工业局)的统计,1995年全国新闻纸总需求量为82.71万吨,1996年为90.25万吨,1997年为105.76万吨。1996年中国新闻纸的总需求`量不但没有减少,而且增加了9.1%,1997年的总需求量比上一年增加17.2%。

  ---消费模式变化

  新闻纸对于新闻出版行业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在中国境内新闻纸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因此,不可能由于其他替代产品出现而导致国内新闻纸市场的萎缩。

  ---国内外正常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经过多年来不断的技术改造,其产品与进口被控倾销产品在性能、质量上有很大相似性。事实表明,如果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新闻纸产品与产自中国的新闻纸进行公平竞争,则中国新闻纸产业不会遭受如此严重的损害。

  ---不可抗力因素

  中国新闻纸生产企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影响,生产设备状况正常。

  1997年下半年以来,东南亚一些国家发生金融危机,但对中国新闻纸产业基本未形成直接影响。对中国新闻纸产业及其相关经济带来的损害可予排除。

  国家经贸委注意到,初裁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已出现变化。1998年7月9日作出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新闻纸的大量低价倾销行为基本停止,九家新闻纸厂生产下降趋势形势得到遏制。

  销售量出现回升。从1998年第二季度开始,各企业销售量都有不同程度增加,新闻纸的生产经营状况开始好转。1998%年第二季度比第一季度销售量增加17%。第三季度比第二季度销售量增加10%。

  价格下降趋势得到抑制。1997年第四季度比上季度下降2.92%,1998年第一季度比上季度下降2.87%,第二季度比上季度下降0.94%,第三季度比上季度下降0.69%。

  库存开始下降。1997年比1996年库存增长75%,而1998年第三季度比上季度下降0.7万吨,减少9.5%。

  平均开工率开始上升。1997年第四季度开工率为56.73%,1998年第一季度为56.78%,第二季度为62.13%,第三季度为63.06%。

  鉴于上述调查分析,国家经贸委最终认定: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低价倾销出口的新闻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综上所述,为消除进口倾销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分别为:

  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      61%

  雄师集团:                59%

  太平洋纸业公司:             57%

  阿维纳公司:               78%

  芬利森林工业公司:            78%

  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         9%

  其他韩国公司:              55%

  美国:所有美国公司:           78%

  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48010000)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新闻纸时,应依据本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第2号公告向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应按本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率计征转税。对超出本裁定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向原海关申请退还,对于低于本裁定税率的少征部分将不予追征。

  四、关于追溯征税

  申请人在初裁公布后,曾多次提出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要求,考虑到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够充分,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五、关于加拿大雅比迪合并股份有限公司(Abitibi Consolidated)的价格承诺要求

  在本案的调查中,加拿大雅比迪公司未答复外经贸部的调查间卷,失去了为其抗辩的机会,因而被认为是不合作公司,适用加拿大其他公司的税率。

  初裁公布后,该公司提出了价格承诺的要求,并提供了价格承诺协议书。经我调查机关审查后认为,由于该公司提出的承诺价格不能消除倾销对我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对该公司的价格承诺要求不予接受。雅比迪公司的最终反倾销税按“其他加拿大公司”的税率征收。

  六、附则

  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五年。在此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向外经贸部书面提出复审请求。外经贸部将在该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公告,有效期为五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9年6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七、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二)协议转让股票;

  (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四)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五)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八)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八、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2年11月16日






民政部关于做好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自一九八九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国社团管理工作已初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目前社会上仍有个别人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甚至从事违法活动,在社会上造
成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团监督管理工作,保护社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现就做好社团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二条“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的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社团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开展对社团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社团持证活动的法律意识。
二、各级民政部门一经发现未经登记而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应立即通知其停止活动,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符合社团登记条件的,应按《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既不具备社团条件又不听劝阻,继续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应命令其解散。

同时要收缴其印章,在相应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并监督其做好善后事宜。
三、对于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名义未经登记而活动的组织,各地民政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民政部、民政部根据情况委托当地民政部门或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并视其情节依法处理。
四、各级民政部门在实施社团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条例》规定。查处社团案件要确定专人承办,要取得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准确。遇有疑难案件或政策界线不清时,要慎重对待,及时请示上一级民政部门,不要急于做出处罚结论。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社团管理的有关法律知识,加强社团监督管理工作的理论研究,增强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减少工作失误。



199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