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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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

国家标准局


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

1984年8月20日,国家标准局

Safery rules of static electricity in therubber industry

1 总则
1.1 制订目的:为防止在橡胶制品生产中由静电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事故对操作人员的电击及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特制订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在规程适用于各种橡胶制品厂的工程设计及静电安全管理。
2 静电的产生、积累及危害
2.1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主要由于橡胶与其他物质(金属、木材、棉花、化纤布等)的接触分离、摩擦、剥离及半成品本身的撕裂等原因,产生电荷转移,形成半成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带电现象。
2.2 由于大部分橡胶半成品电阻率大
9于10 Ω·cm,产生的静电荷不易泄漏,当生产过程中静电荷的产生率大于泄漏率时,形成静电积累。
2.3 静电引起的爆炸和火灾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2.3.1 必须是分开的界面上存在足够的静电荷,并达到足以产生静电放电的电位差。
2.3.2 静电放电的能量,必须足以点燃周围可燃、易燃性混合物(可燃、易燃性混合物最小着火能量见附录C、D)。
2.3.3 静电放电必须在达到爆炸浓度范围的可燃、易燃性混合物中产生。
2.4 对地绝缘的人体可能带静电,形成“带电人体”。
2.5 带电人体与其他物体之间存在电位差并达到一定值时,将产生火花放电。
2.6 静电导体带电时,如发生放电,其火花放电能量可用下式计算:
1 2 --9
W=—cυ ×10
2
式中:W——静电火花能量,mJ;
V——电位差,V;
C——静电电容量,pF。

2.7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引起的主要危害:
2.7.1 在周围空间存在可燃、易燃性混合物的区域,当其浓度在爆炸极限范围时,如静电放电的能量大于或等于该混合物的最小着火能量,则可能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
2.7.2 当人体和其他物体间存在电位差而出现放电时,人体遭受电击,不仅影响人的身心健康,还可能产生二次事故。
2.7.3 在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由于静电力的作用,使产品质量受到影响。
2.7.4 静电放电产生的电磁波将干扰电子设备的正常运行。
3 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
3.1 静电接地:静电场中的导体必须与大地作可靠的联接,不得出现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其总接地电阻在任何情况下应小
6于10 Ω。静电接地与其他用途的接地系统共用时,可按其他用途的要求确定接地电阻值。关于静电接地的具体作法可参照有关静电接地规定进行。
3.2 增加空气相对湿度:提高亲水性绝缘材料周围环境的相对湿度,可防止静电积累,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场所,带电体周围环境相对湿度提高到70%以上,可作为静电安全措施。
3.3 采用静电消除器:利用设置在带电体附近的静电消除器使空气电离,以消除静电。静电消除器应根据物体静电电位的高低、消除要求、操作特点、爆炸危险区域等级、介质级别和组别进行选择。
3.3.1 静电消除器的种类:感应式静电消除器;高压电晕放电式静电消除器;离子流静电消除器;放射性同位素静电消除器。
3.3.2 在有爆炸危险的区域,采用高压电晕放电式和离子流静电消除器时,必须根据危险区域等级、介质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3.3.3 感应式和高压电晕放电式静电消除器放电极长度应大于带电体宽度10~15cm;离子流静电消除器离子喷头的型式及数量应根据可能的安装距离和带电体宽度决定。
3.3.4 静电消除器安装位置的选择原则:便于工艺操作;消除静电效果好;紧接涂刷溶剂的后续部位;避开金属背景。
3.4 材质搭配:按照静电带电序列的次序进行材质搭配,使生产过程尽量减少电荷的转移和积累(带电序列见附录E)。
3.5 防止人体带电:工作人员应穿防静电鞋或导电鞋;作地面应采用导电地面;工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4 防止静电危害的措施
4.1 凡有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来场所,必须采用相应的静电安全措施。
4.2 在周围环境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的区域,必须加强通风措施,使其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4.3 采取静电安全措施后,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允许值以下。推荐的允许值为:
4.3.1 在周围环境存在可燃、易燃性混合物并可能达到爆炸范围时,对最小着火能量<0.1mJ的可燃、易燃性混合物,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1kV以下;对最小着火能量≥0.1mJ的可燃、易燃性混合物,绝缘体的静电静位应控制在5kV以下。
4.3.2 仅为防止带静绝缘体对操作人员造成电击的场合,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10kV以下。
4.3.3 在静电对操作人员电击时可能造成二次事故的场合,除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10kV以下外,对设备或装置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4 凡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区域,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鞋或导电鞋、防静电工作服。操作区应铺设导电地面,导电地面对
6地阻值应低于10 Ω,并必须经常保持其导电性能,严禁操作人员穿着合成纤维的衣服(已采用防静电溶液定期处理的衣服除外)进入上述区域,严禁在上述区域脱衣服。
4.5 凡需防止人体带电的一场所,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鞋,操作区地面应铺设导电地面,并经常保持其导电性能。
4.6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主要工序及场所的静电安全措施如下:
4.6.1 炼胶:用开放式炼胶机进行生胶塑炼、对绝缘性橡胶料进行压片及返炼汽油胶浆胶膜时,应装设离子流静电消除器。
4.6.2 热炼:用开放式炼胶机供绝缘性热炼胶时,在胶片取出处应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
4.6.3 胶浆制造:在使用易燃性溶剂制造胶浆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4.6.3.1 胶浆制造机械应尽量采用齿轮传动。当采用三角带传动时,传动用三角带必须选用防静电三角带。如使用普通三角带传动时,必须采取提高其表面导电性能的措施,并应定期检查,根据使用情况及时处理,使其表面任一点的对地电阻值在任何情况下不大于10 Ω。
4.6.3.2 胶浆桶桶壁粘附胶膜的剥离,必须离开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区域,动作必须要轻、要慢。
4.6.3.3 严禁用泵直接向胶浆搅拌桶内喷射溶剂,必须采取自流方式。当输送胶浆及汽油等溶剂的管道采用橡胶或塑料管时,必须采用导电橡胶、导电塑料软管或有金属编织层的导电胶管,并必须可靠接地。
4.6.3.4 人工投入胶条、运输胶浆及揭开胶浆桶盖或遮盖物时,动作必须要轻、要慢。遮盖物严禁采用绝缘材料。
4.6.4 涂胶:当采取易燃溶剂胶浆涂胶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4.6.4.1 设计涂胶机时,其胶辊必须采用导电橡胶胶辊。
4.6.4.2 在适当地点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
4.6.4.3 增加带电体周围环境相对湿度,在涂胶辊、胶布拉出处在干燥籍前部设局部蒸汽喷雾设施,使带电体周围空间空气相对湿度保持在70%以上。设备开动前必须首先打开蒸汽喷雾管阀门。
4.6.4.4 凡接触胶浆及带电绝缘体的
6 9操作工具,应采用电阻率为10 ~10 Ω·cm的材料制成。
4.6.5 压延、裁断:帘布、帆布压延及裁断过程中,凡操作人员经常接触带电绝缘体的部位,均应装设静电消除器(具体型式见表1)。
4.6.6 轮胎帘布简贴合:在层布贴合机上进行帘布简贴合操作过程中,必须在适当位置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或离子流静电消除器。
4.6.7 成型:凡使用汽油及溶剂胶浆的成型工艺,必须按不同工艺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4.6.7.1 转胎成型:使用金属折叠机头成型转胎时,必须按“并联电容法”进行操作。
4.6.7.2 运输带成型:必须在适当位置装设离子流静电消除器和感应式静电消除器,工作台面必须是导电台面,并可靠接地。
4.6.7.3 胶鞋成型:当采用刷浆工艺时,刷浆工作台必须是导电台面,并可靠接地。严禁坐在人造等绝缘面椅子上操作;严禁用绝缘板做工作台面,更不准在绝缘面板上铺设不接地的金属板。在正常通风系统因故停止运行时,必须停止生产。
4.6.7.4 胶布制品成型:工人在操作时,特别是在作剥离动作时,动作必须要轻、要慢。工作台必须是导电台面,并必须可靠接地。
4.6.8 鞋帮布合布:在鞋帮布合布过程中,应在合布机适当位置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
4.6.9 晾布:在晾布室晾布过程中,必须在晾布机的适当位置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
4.6.10 汽油等溶剂(桶装)库:必须采用导电橡胶地面。严禁用塑料桶、罐(导电塑料桶、罐除外)装贮汽油等易燃溶剂。
4.7 橡胶制品加工过程中主要工序及场所的静电安全措施综合列入表1,其他工序可参照这些工序采取相应措施。
5 防静电危害的安全管理
5.1 企事业单位必须由安全技术部门和消防部门负责防静电危害的工作。
5.2 负责防静电危害工作的人员必须
表1
----------------------------------------------------------------------------------------------------------
序 | | | 防 静 电 措 施 |
| | |------------------------------------------------------|
|工 序| 机台名称 |增加|感应式|高压电晕放电|离子流|防静|防静电|导电| 备 注
号 | | |湿变|静电消|式静电消除器|静电消|电鞋|工作服|地面|
| | | |除器 | |除器 | | | |
----|------|------------|----|------|------------|------|----|------|----|----------------------
1 |炼 胶|开放式炼胶机| | | | ○ |○ | |○ |
----|------|------------|----|------|------------|------|----|------|----|
2 |热 炼|开放式炼胶机| | ○ | | |○ | |○ |
----|------|------------|----|------|------------|------|----|------|----|----------------------
| | | | | | | | | | 必须采用经可靠接地
| | | | | | | | | |的导电性管道,加汽油时
|胶 浆| 搅拌机 | | | | |◎ | ◎ |◎ |速度要慢。再禁用泵直接
3 | | | | | | | | | |
|制 造| 胶浆桶 | | | | | | | |注入。采用防静电三角帮
| | | | | | | | | |传动。内壁胶膜不准在危
| | | | | | | | | |险区域剥离
----|------|------------|----|------|------------|------|----|------|----|----------------------
| | | | | | | | | | 采用导电橡胶胶辊。
4 |涂 胶| 涂胶机 |◎ | ◎ | | |◎ | ◎ |◎ |取浆工具不准用金属工
| | | | | | | | | |具。应采用非金属导电材
| | | | | | | | | |料制成的工具
----|------|------------|----|------|------------|------|----|------|----|----------------------
5 |压 延| 压延机 | | ○ | | ○ |○ | |○ |
----|------|------------|----|------|------------|------|----|------|----|----------------------
6 |裁 断| 立、卧式 | | | ○ | ○ |○ | |○ |
| | 裁断机 | | | | | | | |
----|------|------------|----|------|------------|------|----|------|----|----------------------
7 |贴 合|层布贴合机 | | ◎ | | ◎ |◎ | |◎ |
----|------|------------|----|------|------------|------|----|------|----|----------------------
8 |成 型|轮胎成型机 | | | | |◎ | |◎ | 采用并联电容法操作
----------------------------------------------------------------------------------------------------------
----------------------------------------------------------------------------------------------------------
序 | | | 防 静 电 措 施 |
| | |------------------------------------------------------|
|工 序| 机台名称 |增加|感应式|高压电晕放电|离子流|防静|防静电|导电| 备 注
号 | | |湿变|静电消|式静电消除器|静电消|电鞋|工作服|地面|
| | | |除器 | |除器 | | | |
----|------|------------|----|------|------------|------|----|------|----|----------------------
9 |成 型|运输帮成型机| | ◎ | | ◎ |◎ | |◎ |
----|------|------------|----|------|------------|------|----|------|----|----------------------
10|合 布|鞋帮布合布机| | ○ | | |○ | |○ |
----|------|------------|----|------|------------|------|----|------|----|----------------------
11|晾 布|晾 布 机 | | ◎ | | |◎ | ◎ |◎ |
----|------|------------|----|------|------------|------|----|------|----|----------------------
12|成 型| 胶鞋刷浆 | | | | |◎ | ◎ |◎ | 工作台必须是导体,
| | 工作台 | | | | | | | |并应可靠接地
----|------|------------|----|------|------------|------|----|------|----|----------------------
13|成 型|胶布制品成型| | ○ | | |◎ | ◎ |◎ | 剥离操作动作要轻、
| | | | | | | | | |要慢
----|------|------------|----|------|------------|------|----|------|----|----------------------
14|汽油等|库 房 | | | | |◎ | ◎ |◎ |
|溶剂库| | | | | | | | |
----------------------------------------------------------------------------------------------------------
注:① ◎表示必须采取的措施:○表示应该采取的措施。
② 同时采用几种不同形式静电消除器者,一般用于同一机台的不同部位。
掌握静电安全知识和静电危害的规律,熟悉工艺生产过程及设备运行特点。当发现静电电位超过推荐的允许值可能造成静电事故时,有权停止生产,并及时上报领导尽快采取有效措施。
5.3 安全技术部门和消防部门,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静电安全规程实施细则”,制定细则时,工艺、设备、土建、电力、通风等专业应共同研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安全技术部门和消防部门负责实施细则的监督执行。
5.4 所有防静电设备、装置及防护用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5.5 对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或随时进行静电安全知识教育和训练,并列入安全技术考核范围,取得合格证后才能进行操作。
6 静电的检测
6.1 安全技术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防静电鞋、导电鞋、防静电工作服及各岗位定期进行静电检测(常用静电测量仪器仪表附录F),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6.2 静电检测的目的:分析危害程度;研究防患措施;判断消除效果。
6.3 静电检测项目的分类:采用新型原材料时物体带静电性能预测;实际生产过程中带电体带静电状况检测;静电安全措施使用效果判断检测。
6.4 物体带静电性能预测项目如下:
6.4.1 物体体电阻率。
6.4.2 物体表面电阻率。采用高阻计
6 10或超高阻计测量,量程以10 ~10 Ω为宜。
6.5 实际生产过程中带电体带静电状况检测项目如下:
6.5.1 带电体静电电位的测定。静电电位测定仪表最大量程以100kV为宜,精度为5.0级。
6.5.2 周围空间气温及相对湿度的测定。
6.5.3 带电体运行速度的测定。
6.5.4 可燃性气体浓度的测定。
6.5.5 导电地面对地电阻值的测定。
6.6 静电安全措施使用效果判断检测项目同6.5静电电位测量仪表量程以0~10kV为宜,仪表精度为5.0级,但检测点必须选择在静电安全装置的后面。

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参考件)
A.1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A.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或“不准”。
A.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A.1.4 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A.1.5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这样作的,采用“可”。
A.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程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程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附录 名词术语解释
(参考件)
本规程中的名词解释不同于一般技术词典中的解释,它是以在静电领域及本规程范围内的含意来定义的,属于名词术语解释,故并不是名词的通用而完整的解释。
B.1 带电体:指带有静电荷的绝缘体。
B.2 非导体:指电阻率超过1000000Ω·cm的固体或液体。
B.3 导体:对静电荷来说,导体(固体、液体)是指电阻率不超过1000000Ω·cm的物质。当非导体表面具有一层导电性薄膜,其电阻率在10000000Ω以下时,这种非导体在静电泄漏过程中视为导体。
B.4 电荷(静电荷):当对物体施加一定能量时,使本来正负电荷量相等而处于中性状态的物体变成其中任何一方过剩的状态,这过剩的电量就称为电荷(静电荷),单位用C(库)表示。
B.5 带静电:同类或不类物质的物体,通过接触分离(流过、卸料、摩擦、粘碎和振动等),在物体上聚积静电荷,或由于感应作用在另外的导体上积聚电荷,此种现象称为带静电。
B.6 带电序列(摩擦系列):不同物质的物体互相摩擦时,一定是一种物体带正电荷,另一种物体带负电荷。带电序列是指从正负电荷着眼,把物质按照由带正电到带负电的次序整理成的推列次序。
B.7 静电感应:指在带电体附近有其他导体存在时,在导体表面产生正、负电荷分离的现象。
B.8 电位(电压、电势):是表示单位电荷能量的物理量,其单位用V(伏)表示。一般把大地电位作为标准,并取作零电位。
B.9 静电容量:对地绝缘的导体具有蓄积电荷的能力,静电容量是表示其蓄积电荷能力的物理量,单位用F(法)表示。
B.10 体电阻率:是表示物体内电荷移动或电流流动难易程度的物理量。在固体材料平板的上下各放一个平板电极,则两电极相对面积内的材料体积电阻Rv与材料厚度t成正比,与电极相对面积A成反比,可用下式表达:

Rv=ρv—— (B1)


比例系数ρv与材料的性质有关,称作材料的体电阻率,单位为Ω·cm(欧姆厘米)。
B.11 表面电阻率:是指表示物体表面形成的使电荷移动或电流流动难易程度的物理量。在固体材料平面上放两个长为L、距离为d的平行电极,则两电极间的材料表面电阻Rso与d成正比,与L成反比,可用下式表达:

Rs=ρs—— (B2)


式中的比例系数ρs称作表面电阻率,它与材料的表面性质有关,并随周围气体介质的温度、相对湿度等因素有很大变化,单位用Ω(欧)表示。
B.12 剥离:两个紧密接触的物体,在外力作用下迅速分离的过程称为剥离。
B.13 半值时间:使绝缘体上所带的静电荷泄漏到原来的一半时所需的时间称为半
1值时间(t—),其值的大小取决于它的电阻
2率和介电常数。
B.14 静电接地:由导电物质组成的物体,其对地电阻不大于1000000Ω者,叫做静电接地。
B.15 静电消除器:指通过使带电体附近空气电离的方法,以消除带电体所带静电荷的装置和设备。
B.16 感应式静电消除器:指利用带电体本身电场的能量,使空气电离,以消除带电体所带静电荷的装置。
B.17 高压电晕解电式静电消除器:指利用外施高压电源的能量,使空气电离,以消除带电体所带静电荷的装置。
B.18 电离(离子化):给中性分子以能量,当大于逸出功时,它就放出电子,使分子正离子化,一般情况下,放出的电子附着在中性分子上,使之变成负离子。中性分子得到静电场的能量使分子离子化的过程称为电离。
B.19 电晕放电:在发生火花放电之前,电场强度大的空间以局部击穿形式表现出的放电现象。空气中发生电晕放电时,将同时产生“嘶嘶”的声音和离子风,前者称为电晕声,后者称为电晕风。
B.20 火花放电:在电场强度大的不均匀电场中,带电体与对置电极之间发生的全部空气击穿,并伴有发光、爆破声音的放电叫做火花放电。
B.21 爆炸性混合气体(可燃性混合气体):当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达到一定浓度时,如遇点火源就能引起爆炸、燃烧。能引起爆炸的最低混合物浓度叫做爆炸下限,最高混合物浓度叫做爆炸上限。
B.22 最小着火能量:指可燃性物质和空气在标准状态下(1大气压、常温条件下)混合,当形成最适宜于爆炸的浓度时,能使其着火所需要的最小能量。最小着火能量的测定,一般是利用电容器放电能量。
B.23 亲水性绝缘材料:指在高湿空气中,能在其表面吸附形成水膜的绝缘材料。这种材料的带电状况受周围环境相对湿度的影响很大。
B.24 并联电容法:是解决金属折叠机头轮胎成型机静电起火的安全操作法。其原理是通过胎面胶接地,相当于与带电帘布层并联一个与其对地等效电容值近似的电容,从而抑制金属机头折叠瞬间对地电位的迅速升高,达到消除静电放电,确保安全生产的目的。

附录 气体及蒸气和空气混合的最小着火能量
-------------------------------------------------------------------------------------------
气体、蒸气名称|最小着火能量,mJ|浓度,v%|气体、蒸气名称|最小着火能量,mj|浓度,v%
--------------|------------------|----------|----------------|------------------|----------
2--丁酮 | 0.29 | 8.5 | 环氧丙陶 | 0.13 |
甲 烷 | 0.28 | | 1,3--丁二烯 | 0.13 |
戊 烷 | 0.22 | | 丙 烯 | 0.11 |
丙 烷 | 0.26 |5~5.5| 环氧乙烷 | 0.066 |
乙 烷 | 0.25 | 6.5 | 乙 炔 | 0.019 |
丁 烷 | 0.25 | 4.7 | 氢 | 0.019 |28~30
己 烷 | 0.24 | 4.7 | 二硫化碳 | 0.009 |28~30
庚 烷 | 0.24 | 3.4 | 汽 油 | 0.20 |
环己烷 | 0.22 | 3.8 | 丙 酮 | 1.15 |
苯 | 0.20 | 4.7 | 乙酸甲脂 | 0.40 |
乙 醚 | 0.19 | 5.1 | 乙酸乙脂 | 1.42 |
环丙烷 | 0.17 | 6.3 | | |
--------------------------------------------------------------------------------------------
附录D
粉尘和空气混合时的最小着火能量
(参考件)
--------------------------------------------------------------------------
|最小着火能量,mJ | |最小着火能量,mJ
物质名称 |--------------------||物质名称 |--------------------
| 粉尘云| 粉尘层 || | 粉尘云| 粉尘层
----------------|--------|----------||----------|--------|----------
烯丙醇树脂 | 20 |80 ||多聚甲醛 | 20 | --
铝 粉 | 10 | 1.6 ||季戊四醇 | 10 | --
硬脂酸铝 | 10 |40 ||酚醛树脂 | 100| 40
乙酸纤维素 | 10 | -- ||酞 酐 | 15 | --
烟 煤 | 60 |560 ||沥 青 | 20 | 6
对苯二甲酸二甲脂| 20 | -- ||聚乙烯 | 30 | --
二硝基甲苯酰胺 | 15 |24 ||聚苯乙烯 | 15 | --
铁锰合金 | 80 | 8 || 硅 | 80 | 2.4
硬沥青 | 25 | 4 ||硬脂酸 | 25 | --
铁 | 20 | 7 ||硫 磺 | 15 | 1.6
镁 | 20 | 0.24||尿素树脂 | 80 | --
锰 | 80 | 3.2 ||乙烯基树脂| 10 | --
甲基丙烯酸甲酯 | 15 | -- || | |
--------------------------------------------------------------------------
附录E
带 电 序 列(参考件)
--------------------------------------------------------------------------------------
(+)| (+)| (+)|(+)||(+)| (+) | (+) | (+)
| |石 棉 | || | | |
| |毛皮、人发| ||铝 | |纸 |
| |玻 璃 | || | | |硬橡胶
| |云 母 | ||铬 | | |
|羊 毛 | | ||铁 | | |
|尼 龙 | | ||铜 | | |
|人造纤维| | ||镍 | |橡 胶 |聚苯乙烯
铅 | | | ||金 | | |
|绢 | | || |纶尼维 | |聚丙烯
|木 棉 |棉 | ||白金 | | |
|麻 | | || |聚 酯 | |
| |木 材 | || |丙 烯 | |聚乙烯
| |人的皮肤 | || |聚偏二氯乙烯|硝酸纤维、象|
|玻璃纤维| | || | |牙、赛璐珞皮|氯乙烯
锌 |乙酸酯 | | || | |璃纸 |聚四氟乙烯
(--)|(--) | (--) |(--)||(--)| (--) | (--) |(--)
--------------------------------------------------------------------------------------
附录F
常用静电测量仪器仪表(参考件)
-------------------------------------------------------------------------------------------------
测 量| 仪表名称 | 仪表原理 | 测量范围 |适用场所 | 特 点 | 备 注
对 象| | | | | |
------|--------------|------------------|--------------|----------|--------------|---------------
| QV型静电电| 利用静电作用力使| 数十伏到十万| 实验室、| 仪器与被测对| 受空气湿度及
|压表 |张丝偏转 |伏(但同一台仪|现场 |象接触,宜测取|测量系统电容等
| | |器的范围小) | |导体上的电位,|影响,会产生一
| | | | |工频交流也可用|定误差
|--------------|------------------|--------------|----------|--------------|---------------
| 静电电压表 | 利用静电感应,经| 数十伏到数万| 实验室、| 体积较小,非|
| |过直流放大指示读数|伏 |现场 |接触式测量 |
电 压|--------------|------------------|--------------|----------|--------------|---------------
| 静电电压表 | 利用静电感应,先| 数十伏到数万| 实验室、| 体积较小,非|
| |经转动机构变成交流|伏 |现场 |接触式测量 |
| |信号,然后放大指示| | | |
| |读数 | | | |
|--------------|------------------|--------------|----------|--------------|---------------
| 集电式静电电| 利用放射性元素电| 数十伏到数万| 实验室、| 体积较小非接|
|压表 |离空气,改变空气绝|伏 |现场 |接触式测量 |
| |缘电阻 | | | |
------|--------------|------------------|--------------|----------|--------------|---------------
电阻 |GY型高阻表 | | 4 15 | 实验室、| 耗电小,体积| 可测量导电地
| | | 10~10Ω |现场 |小,操作方便 |面电阻
------|--------------|------------------|--------------|----------|--------------|---------------
高绝缘| ZC型振动电| 用振动电容器将直| 6 19 | 实验室 | 宜用于固体介| --16
电 阻|容式超高阻计等|流微弱信号变成交流| 10~10Ω | |质高绝缘测量 | 可测量10A
| |信号后放大并指示 | | | |的微电流
------|--------------|------------------|--------------|----------|--------------|---------------
微电流| AC型辐射式| 利用磁场对载流线| -9 | | |
|检流计等 |圈的作用力矩使张丝|<1.5×10 A | 实验室 | |
| |偏转 | | | |
------|--------------|------------------|--------------|----------|--------------|---------------
电 容| QS-18A型万| 电桥原理 | 数皮法到数十| 实验室、| 携帮式 | 仪表种类较多
|能电桥等 | |微法 |现场 | |
------|--------------|------------------|--------------|----------|--------------|---------------
电 荷| 法拉第筒或法| 测取法拉第筒的电| 较 宽 | 实验室 | 设备容易筹备| 按Q=CV计
|拉第笼 |容及电位 | | | |算
------|--------------|------------------|--------------|----------|--------------|---------------
可燃气| 可燃气体检漏| 利用气敏元件在工| 第一档: | 实验室,| 体积小,重量|
体 |仪 |作状态时,遇到可燃|危险浓度检漏;|现场 |轻,灵敏度父 |
| |气体使体电阻下降的| 第二档: | | |
| |原理 |灵敏检漏 | | |
-------------------------------------------------------------------------------------------------

附录 《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GB4655—84
一、编制过程
根据下达的任务,我们首先编制了“编写工作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然后,根据批准的“大纲”进行编制工作。
根据“大纲的要求,首先研究、分析国内橡胶工业静电火害规律和总结防止静电灾害工作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定“规程”的基本思路。然后,请有关地区橡胶行业的技术人员、技术干部和操作工人提意见,此基础上着手编制初稿。初稿形成后,又进一步征求行业内外有关专家、工程师、管理干部及上级有关领导部门的意见。先后编写了初稿1~6,条文解释1~3。
为进一步提高编写质量,又将初稿6及编制说明3,复印发给主要橡胶基地的有关人员及化工部桂林橡胶工业设计研究院,进一步征求意见,并专程到两个地区重点听取对规程初稿的意见。共收集到对规程初稿及条文解释的意见30多条,经过逐条分析研究,对初稿6进行了全面修改,提出了修改稿。经有关部门审阅后编写成送审稿,进一步扩大范围征求意见,供审定会议审议。
二、编制原则
1.科学性:本规程力求科学地反映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静电的产生、积累及危害的规律,并根据国内外行之有效的防止静电灾害的措施,选定各工序应采取或必须采取的静电安全措施。力求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做到方便操作、经济合理、便于维修。
2.现实性:在规程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我国橡胶工业生产中的现实条件,包括静电灾害现状、工艺装备水平、静电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及工厂经济状况。如:章、条内容的安排考虑了行业内静电安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选定的静电安全措施充分考虑了我国现实的工艺装备水平、操作习惯和经济条件。某些条文的制定还考虑了静电安全技术近期发展的趋势。
3.国际上统一性:对于国外有关静电安全规程、导则、指南中的规定及主要数据,凡适合我国国情的尽量选用,甚至照搬。在某些方面限于我国目前的测试手段及管理水平尚有一定差距,就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另行规定。
三、编制方法
1.章、条结构及安排:本规程起草案章、条内容的安排,充分考虑了静电安全规程的特点,同时兼顾了技术和管理的要求。对绝缘体带电电位的允许值,根据不同的环境特点提出了不同的推荐允许值。为保证实现安全生产,对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可产生静电灾害的岗位、工序或场所分别规定必须或应该采取的措施。为便于管理、专门编写了“防静电危害的安全管理”和“静电的检测”,但在篇幅上较上述部分要少。
由于本规程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制订,加上目前橡胶行业内静电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还较差。为此,参照国内外同类规程的章、条安排方式,将“静电的产生、积累及危害”、“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作为正文的内容安排,而把本规程所用的名词术语解释作为正文附录处理。这样,有利于执行者对条文的理解。
2.章、条、款、项编号方法:本规程采用GB1.1—82的统一规定。
3.主要技术数据的选定,首先考虑了在采取所规定的技术措施后,能够达到所要求的数值,即技术可行性,不致使执行规程带来困难。同时兼顾国际上的统一性,根据各国同类规程采用的数据,在技术上没有困难时尽量保持一致。
四、条文解释1 总则
1.1 制订本规程是以国内外橡胶制品生产中静电灾害的严重情况为出发点,以防止橡胶制品生产中由静电造成的危害为目的。国外的静电危害情况,据日本统计资料介绍;以行业分类,橡胶、皮革行业的静电灾害最多,约占全部静电灾害的20%左右(引自日本OHM1979年第3期《静电安全指南》的目的和在企业使用的指导,田岛泰幸);据日本28个橡胶制品厂的调查,一年间发生静电灾害1~2次的有9个厂,3~5次的有一个厂,6~10次的有2个厂,11次以上的有1个厂。产生静电的工序为49个,带静电的部分有48个(引自日本“静电手册第376~378页)。国内没有统一资料可查,但从工厂实际生产中反映的情况及规定的资料来看,由静电造成的火灾及工人的电击是很严重的,据上海、沈阳、长春、北京等地区的反映,不少橡胶厂因静电起火次数频繁,成了当地消防部门的重点单位。据沈防××橡胶厂统计:1980年全年静电起火达76次,1981年第一季度静电起火31次,1980年共消耗消防器材费用9073元。1981年一季度消耗消防器材1892元。无锡××橡胶厂1982年2月曾发生静电起火6次之多。不少工厂均发生过由于静电起火烧伤工人的严重事故,杭州××厂、北京××厂曾发生过因静电引起的爆炸事故。为此,制定本规程是当前安全生产的迫切需要。通过在行业内对本规程的执行,防止静电灾害,确保安全是编制本规程的根本目的。
1.2 由于本规程是根据橡胶制品生产中静电灾害情况、工艺设备特点和生产环境状况制订的,为此只适用于橡胶行业各种不同制品厂的工厂设计及生产过程安全技术管理,其他工业部门生产中的静电安全问题均不属于本规程范围。2 静电的产生、积累及危害
2.1 主要阐明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静电的主要原因是:橡胶半成品与金属机台、木质工作台面及垫布的摩擦、剥离;橡胶半成品本身的撕裂。例如:在压延机上操作的工人,发现胶布能使人的头发竖起,使工人遭电击,是由于胶布与金属辊筒摩擦产生的静电,电位值达3~10×10000V;压延后的胶布卷,在裁断机导开架上将胶布和垫布剥离时,同样产生高达数万伏的静电电位,这属于剥离带电现象;在运输带电成型过程中,需撕裂胶布,在撕处产生很高的静电电位,并能见到静电火花,这属于撕裂带电。产生静电的量目前一般采用测量带电体的电位值表示,由于产生静电转移和积累的量随胶料配方、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及外力作功的多少而变化,所以实际测定值是随诸因素变化而变化的。
2.2 主要阐述橡胶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静电积累的原因。由于大部分橡胶半成品电阻率大于1000000000Ω·cm,使产生的静电不易泄漏,又由于橡胶制品生产的特点往往是橡胶半成品在短时间内反复与其他物质摩擦多次,当静电荷的产生率大于泄漏率时形成静电积累。如在四辊压延机上测定静电电位时就发现在压延机出口处电位30kV,经过一次冷却辊后大于60kV,再经过二次冷却辊时更大于60kV(因静电表量程为60kV)。这说明静电产生于摩擦,短时间内反复多次摩擦产生静电积累,使静电电位值迅速升高,直至平衡(即产生率和泄漏率相等)。
2.3 主要阐述由于静电形成火灾或爆炸事故的条件。静电的产生和积累是客观存在的物理现象,想避免是不可能的。人们为了安全生产,必须尽力避免由静电造成的火灾、爆炸事故。为此必须首先了解和掌握事故的规律,本条中2.3.1~2.3.3所述是产生爆炸和火灾事故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时就不可能产生爆炸和火灾事故。掌握这个规律后,就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努力破坏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就可避免事故的发生。
例如:橡胶制品生产中的生胶塑炼、压延工序,静电电位达60kV以上,用肉眼可以看得到火花放电现象,一般情况下不能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主要是因为周围空间没有达到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混合物。又如:在橡胶轴胎成型过程中起火次数频繁,采用“并联电容法”操作后,就有效地抑制了高电位的产生,使成型机头折叠瞬间不可能产生达到火花放电的高电位。因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能有效地消除静电起火事故的发生。再如:在涂胶工序,采用增湿法消静电措施后,使带电体表面电阻率降低,加速了胶布上静电的泄漏,使静电值下降,使火花放电能量大幅度下降,甚至不产生火花放电,从而达到了防止静电灾害的目的。
2.4 主要阐明对地绝缘的人体(例如:穿着绝缘性能好的胶底、塑料底鞋的人),可以带静电,而且静电电位很高,可以高达数千伏。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曾对北京橡胶一厂四辊压延机胶布出口处的操作工人进行测定,结果如下:环境温度10.5~14℃,湿度:49~54%。生产内容:帘布擦胶。线速度:40m/min。测定仪表:KS—471。电位值:胶布电位为--8×10000V;穿塑料布底鞋工人人体电位达--5kV;穿布底鞋的工人人体电位达--1.5kV。
2.5 主要阐明人体带电的危害,据日本资料介绍,静电火灾每年约发生100次左右,人体带电所酿成的火灾约占20%(《有关防止静电灾害的措施——答现场技术人员的提问》,化工防静电归口小组编《静电译文集(二)》)。国内也有因人体带电引起的事故,但没有统计资料可查。同时,以前对火灾事故的分析往往以“阶级斗争”入手,把由于人体带电引起的火灾事故往往分析为“故意破坏”,所以也无法准确统计这方面的数字。但在橡胶工业生产中,由于操作工人人体带电后造成对地或对其他人体产生火花放电,使人遭电击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有的橡胶厂曾发生过这样的情况:轮胎层布贴合机的操作工具台上放着蘸有汽油的毡刷,一位女工伸手去取毡刷时突然起火,引起工人手部烧伤;轮胎成型操作工人手持汽油刷,在紧张地操作的过程中,在把刷子伸向汽油盆时引起火灾事故。这类事故实际上就是由于人体带电引起的。如人体带电电位为3kV,人体对地电容为100×0.0000000000001F,则根据公式计算:
1 2 1 --12 2
W=—CV =—×100×10 ×3000
2 2
--4
=4.5×10J
=0.45mJ

这样,对介质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45mJ以下的场合,就会产生气灾、爆炸危险。而人体电位达到3000V是经常可能产生的,一般汽油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2mJ。为此,必须十分重视人体带电的问题。应采取严格而有效的措施,消除目前尚未为人们所重视的、由人体带电引起的静电危害。
2.6 提出静电导体火花放电能量的计算公式,这对确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是否需要采用防静电措施?应采取什么样的防静电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能否由于静电引起火灾、爆炸事故,主要取决于静电放电的火花能量是否大于周围介质的最小着火能量,这个公式在静电安全技术中是常用的。但应注意的是:这个公式仅适用于带静电的导体对地发生火花放电的火花能量的计算。这是因为导体在放电时其电荷能量在瞬时全部放出,而绝缘体在放电时,只是将某一局部面积上的电荷能量放出不放电面积的大小与绝缘体的带电电位、对置电极的形状、绝缘体的不同种类等因素有关。根据复旦大学物理系对聚氯乙烯表面静电火花能量的测定数据表明,聚氯乙烯圆板对半径为0.5cm的金属小球(接地)放电时的火花能量,在圆板带电电位为(18kV)时为0.20mJ。所以,在确定带电橡胶半成品火花放电的能量时,应该对不同胶料配方的半成品做火花能量试验,才能比较准确地确定其安全电位值。由于橡胶制品的配方千变万化,通过做这类试验来确定安全电位显然是不可能的。为此,只能根据经验数据及目前可能达到的控制电位,订出带电体应达到的安全电位。本规程提出的安全电位是根据日本《静电安全指南》的数据提供的,目前没有条件做这类试验。德国《防止静电事故指南》指出了这一点:带电的非导体的总火花能量的计算是一个难题。这是因为火花放电的表面积多大是难以估计的。放电面积很少有1平方米以上的。目前我们采取的防静电措施,一般都能达到这个安全界限,所以采用这个界限不仅安全,而且可行。
2.7 阐述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静电危害的四个主要方面,以引起大家对防止静电危害工作的重视,并指出防静电工作应力求做到防止这四方面危害的产生。
2.7.1 由于静电火花放电,可能引起爆炸和火灾危险,产生爆炸和火灾必须有特定的条件,这条件就是2.3所述的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橡胶工业生产中由于静电引起的火灾事故是频繁的,具体典型数字已在1.1中叙述。
2.7.2 由于带电体于人体的放电或带电人体对地的放电而导致电击的现象,在橡胶制品生产中的很多岗位普遍存在。如压延机、裁断机、运输带成型机、轮胎成型机、涂胶机等岗位的操作工人,经常会遭到电击,使人精神紧张,有不愉快的感觉,影响工人的情绪。由于人遭电击时,人的手会能动地向后撤,如后面带有高速旋转的回转体时或有伤害人体的其他部件时,则很可能由此导致人身事故,这类事故一般称为二次事故。
2.7.3 主要阐述橡胶半成品带静电后将产生力的作用,使橡胶半成品吸引周围空气中的大量灰尘,影响产品内在质量,在同性电荷的帘布贴合时,而产生气泡影响质量,影响工作效率。这是一个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引起人们充分重视的问题。这在生产现场可以随时做演示实验。当你将细棉纱靠近带电体时,白棉纱犹如一条白蛇,伸着脑袋向胶布游去,当你放开棉纱时,棉纱将直飞向胶布。与胶布紧贴。这说明带电体对周围空间轻微物体的吸引力是相当大的。吸引力的大小与带电体电位的高低有关,当对带电体采取消除静电措施后,静电电位降低,就不会产生吸引棉纱现象。显然,尘埃是周围空间最轻的东西,必将被带电胶布吸附。半成品(胶布等)吸引大量灰尘后,必须要影响产品的内在质量。至于导致立式裁断机裁断后的帘布条出现两端宽窄不一致的现象,也是由于静电力的作用所引起的,这已为上海××厂在生产实践所证实。
2.7.4 静电火花放电必然要在周围空间产生电磁波,它将引起对电子设备运行的干扰。如在电子计算机房,由于人体带电造成的火花放电,将引起电子计算机的误动作,干扰计算机的正常工作。今后要在生产车间普遍采用电子技术,一方面要尽量提高电子设备的抗干扰能力,另一方面要尽量消除静电火花这个干扰源。
关于经常性的静电电击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问题,目前我国尚未进行这方面的试验研究工作。国外说法不一致,仅苏联直接提出“静电放电的长期作用下,是产生许多病害的原因”(苏联“有爆炸危险构筑物的防雷和静电保护,1973年版”。引自《化工电气设计防静电技术参考资料(二)》。其理由是由于操作人员经常遭电击,使人精神紧张,心里烦燥,引起人体内分泌失调。根据我国橡胶工厂中经常遭受电击的操作人员反映:经常遭电击,使人精神紧张,心里烦燥,普遍出现血压降低、心跳过速、心律不齐甚至说话结巴等症状。但由于没有进行系统的调查、试验、研究工作,目前还不能作为编制本规程的依据,需请有关部门进行试验研究工作。但为了消除工作中干扰,使工人心情愉快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也应该予以足够重视,按规定采取必须的安全措施,使工人免遭电击。目前,存在一种倾向,凡是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静电问题,各级领导都比较重视,而对不致引起火灾、爆炸危险,仅使工人遭电击的场所就不够重视,这一点应引起各级领导的注意。
3 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
3.1 接地:以防静电危害为目的的接地,是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导体用接地线与接地装置连接,以免对地绝缘的导体因带静电荷而造成火花放电,但它不能导走绝缘体上的静电荷。接地电阻值的规定是根据带电导体静电荷的泄漏速度来决定的。世界上一些国家采用的安全半值时间(半衰期)上限值为0.012s,即导体带电后的0.012s时间内能把所带静电量的一半泄漏掉就是安全的,这时的电阻值可按下式计算:
--t/Rc
Q=Q0e (1)
式中: Q——经时间t后剩余的电荷量;
Q——带电体初始所带电荷量;
R----泄漏电阻值;
C——带电体对地电容量。
1 1/2
当Q=—Q0、t=t=0.012s时,由于电
2
容C是随物体的形状、空间位置因素变化,
--9
假设C为10F时求R值。
1
则: Q=—Q0时
2
式(1)可简化为:t1/2=0.69RC (2)
令: t1/2=0.012〔s〕
--9
C=10F
0.012 0.012
则: R=----------=----------------
--9
0.69C 0.69×10
9
0.012×10
=----------------=2×10Ω
0.69

由此可以看出,接地电阻达1000000Ω时足以使带电导体上的静电荷在0.012s时间内泄漏掉一半以上,即能保证静电安全。各国对接地电阻值的规定基本上都是1000000Ω。
根据SDJ8--76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第21条的规定:低压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第23条规定:配电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为此,防静电接地完全可与电力设备共用接地系统,不必另搞接地装置。但必须注意:对电话、电解等直流系统的工作接地,一级防雷的防雷接地,因其本身要求有独立的接地系统,故不能与之共用接地系统。
3.2 增加湿度:增加环境相对湿度,是防止静电危害的措施之一。其原理是:在周围空间相对湿度大于70%时,带电的绝缘体表面能形成一层极薄的水膜,通过水膜中含有的导电性物质,使绝缘体的表面电阻降低,为电荷的迅速泄漏提供了可靠的途径。各国静电事故统计资料及我国实际调查反映的情况,都遵循同样的规律:即在干燥的季节静电事故多,在干燥的地区静电事故多。美国国家防火协会规范《静电》第3280条概括为:把大气的相对湿度提高到70%左右,可作为处理静电积累问题的一种对策。
但是,由于有的物质在高湿空气中表面不形成水膜(如聚四氟乙烯),这种物质称作非亲水性物质。所以增加湿度对这种物质起不到加速静电泄漏的作用。为此,这种场合不能采用这种方法作为消静电措施。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对亲水性物质(绝缘材料),在增加环境相对湿度不致影响产品质量的场合,方宜采用这种方法防止静电危害,橡胶行业中用得较普遍的是涂胶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某些产品在涂胶时产品质量要求较高,不宜采用增湿措施时,应采用合适的静电消除器消除静电,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使可燃性混合气体浓度尽量降低,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3.3 采用静电消除器:通过设置在带电体附近的静电消除器使其周围空气电离为正、负离子,从而使带电体吸引空气中的异性电荷,达到中和带电体静电荷的目的。这种方法已在国内外广泛利用。国内外常用的静电消除器一般有四种,具体选用时应根据带电体电位、消除要求、操作特点和环境特征作出正确选择。
3.3.1 静电消除器种类:
a.感应式静电消除器:感应式静电消除器由一连串接地的导电尖端组成,是依靠带电体本身电场的能量使尖端产生电晕放电,使周围空气电离,是一种简单、经济、易于维护的消静电装置。其电离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带电体本身的电位,所以它适用于带电电位高的场合,有很强的电离能力。经感应式静电消除器消除静电后,带电体本身仍将保留一定的静电电位值,即消除静电不太彻底,所以它只适用于对消除静电的彻底性要求不高的场合。例如:在四辊压延机胶布出口处,电位高达30kV左右,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后,电位降至2kV左右,这样就避免了带电胶布对操作人员的电击,也大大减弱了对周围空气中尘埃的静电吸力,起到了消除静电危害的作用。在这类场所,采用感应式静电消除器具有经济合理、维护方便,运行可靠的特点。根据橡胶制品生产中静电电位高、对消除静电的彻底性要求不高的特点,这种静电消除器具有普遍推广的价值。目前我国橡胶厂中普遍采用的是导电橡胶感应式静电消除器,它具有柔性和弹性,消静电效果好,使用中安全可靠,深受广大操作工人的欢迎。同时其电晕放电能量很小,适合于橡胶制品生产中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苏联有关文献介绍了这方面实际应用情况。该文献作者认为,在细针区中,在单位时间内参与反应的只是相当少的一部分混合物,因此它们不可能导致火焰的传播。国内在氢气和氧气的混合物中及做过同样的试验,证明感应式静电消除器的电晕放电不致引起其爆炸。
b.高压电晕放电式静电消除器:是依靠外加高压电源(一般6~10kV)的能量使空气电离,所以它的电离能力与带电体所带电位的高低无关。为此,它适用于带电电位较低、要求消除静电较彻底的场所。
由于一般的高压电晕放电式静电消除器放电针尖带有6~10kV高压电,一旦发生对地短路时,将产生火花放电,在存在易燃易爆介质的场,所将因此引能火灾或爆炸危险,这类事故在陕西××厂曾发生过。为此,在有爆炸、火灾危险场所使用时,必须选用适应环境介质特征的防爆型静电消除器。这在3.3.2中作了明确规定。目前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均属非防爆型静电清除器。
c.放射性同位素静电消除:放射性同位素静电消除是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在衰变过程中发射线的电离能力,使其周围空气电离。由于放射性同位素物质本身不是潜在点火源。因而适用于有易燃易爆介质的场合。但由于这类场所有可能因其他原因引起爆炸事故时,将可能引起放射源的炸裂,因而导致对周围产生放射性污染,所以要在这种场合使用,必须考虑解决放射源被炸裂后的防护问题,这应引起选用时的重视。目前橡胶行业尚未使用这种消除器。
d.离子流静电消除器:由于它能将产生的离子通过外加的风力送至带电体具有远距离消除静电的特点,所以必须具备风源,可采用经过滤的压缩空气或自带风机。这样必然带来造价高、结构复杂、运行费用高等缺点。所以,在一般场合不宜选用这种消除器,本条规定了只在需要远距离消除静电的场所使用。
3.3.2 在3.31中已作解释。
3.3.3 感应式静电消除器及高压电晕电式静电消除器,都通过放电极使周围空气电离,确定放电极的长度应该以使带电体表面的电荷能尽量均匀地被中和为前提。为此,放电极的长度应该大于带电体的宽度,以使带电体边缘部分的静电荷能获得较好的消除效果。为便于规程的执行,本条规定放电极的长度应大于带电体宽度10~15cm,从实际试验情况来看,是比较理想的。离子流静电消除器的有效消除面积与离子喷头的型式、喷头与带电体的距离有关。一般来说,在离子喷头距带电近体时,有效耗除面积小;反空,消除面积大。因此本条规定:选用离子流静电消除器时,喷头数量应根据离子喷头的型式、可能的安装距离和带电体的宽度来决定。
3.3.4 静电消除器安装位置是否正确,将直接影响消除静电的效果。由于静电消除器是通过使其周围空气电离的方法来消除静电的,带电体必须通过本身静电场力的作用吸引空气中与其相反极性的离子,使其互相中和。为此,静电消除器产生离子的放电电极应该安装在带电体电场大的地方,所以,必须避开金属背景。消除静电的目的是为了安全生产,所以必须安装在涂刷溶剂后的后续部位,才能避免火花放电。根据实际使用和测定的数据来看,安装位置及安装距离可按规程中图1选择。
3.4 材质搭配是指被加工的橡胶半成品在加工过程中,与不同材质的设备零部件间相接触或摩擦,使其与第一种材质的设备零部件摩擦时产生正的电荷(或负电荷),紧接着与第二种材质的设备零部件摩擦,使其产生相反的电荷。这样,通过适当材质搭配制造的橡胶加工设备,就能使生产过程中半成品上产生的静电互相中和,达到减少静电积累、防止静电危害的目的。采用这种方法应当注意所选择的材料应能适应工艺上的要求。同时还应注意,由于杂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改变带电的极性,使装置失去消除静电的作用。在进行设备设计或设备改造需考虑材质搭配时,可参阅静电序列表,并作必要的模拟试验。
3.5 防止人体带静电是为了避免由于人体带静电后造成火灾、爆炸事故及对人体的电击,人体带电的危害已在2.5作了说明,这里不予重复。本条规定的三项措施,是防止人体带电的基本措施,穿防静电工作服是为了使人体产生静电,同时避免由于服装带静电引起的危害,穿防静电鞋或导电鞋、工作地面采用导电地面是为了使人体产生的静电荷尽快通过鞋底及导电地面流入大地,以降低人体电位、确保安全生产。详细说明见4.4。4 防静电危害的措施
4.1 本条明确规定,凡有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或场所,必须采用相应的措施。这里采用“必须”这一严格用词是防止静电灾害,确保安全生产的需要。相反,对虽有静电,但由于其量很少,不可能造成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或场所,就可不采取措施。对于采取措施后带电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推荐的允许值以下推荐的允许值在4.3中作了明确规定。
4.2 本条规定在周围环境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的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措施,使其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这是确保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所必要的条件,也是一般防爆场所首先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4.3 本条规定了采取静电安全措施后,带电体的静电电位值应控制在推荐的允许值以下。由于在周围环境存在可燃性混合物并可能达到可燃或爆炸上、下限之间的区域,其静电允许值决定于周围介质的最小着火能量,即介质最小着火能量愈小,则带电体的允许电位愈低。对于仅使人遭电击的场所,带电体电位允许值主要决定于其对人体放电时的火花能量。由于带电的绝缘体火花放电时火花能量与带电电位、对置电极形状及位置、火花放电面积等诸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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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全面提升干警司法能力

张丽明


近年来,垦利县法院本着“政治建警、人才兴警、规范用警、科技强警”的整体思路,切实转变思想观念,高标准地建设起了一支一流的法警队伍。自2001年以来,连续4年在全市法院法警综合考评中获得第一名,多人立功受奖,在2003年全市首届司法警察军事技能大比武中取得第一名,在2004年垦利县政法系统组织的“大比武,大练兵”活动中也取得了优异成绩。在2004年9月开展的全国法院司法警察专业技能考核活动中,该大队考核成绩优秀,被省高法院通报表扬。在2005年,被市中院荣记“集体三等功”。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法警的政治素质
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认真落实本院政治理论学习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利用“星期六学校”,加强对法警的教育,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强化“三个意识”,塑造了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一是强化廉政意识,通过收看警示教育专题片等形势加强廉政教育,提高法警执法的能力;二是强化“学习意识”,针对审判形势需要法警不断加强自身法律知识学习的现状,要求法警对法律知识进行全面的学习,鼓励参加自学和各类培训。今年以来,实施了“以考促学”,在以考促学中,院长亲自出题、亲自监考,全体法警与其他审判人员一样,统一参加考试,提高了法警学习的压力和动力;三是强化形象意识,在送达案件时,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在执庭时,使用文明和规范的语言。在强制执行时,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文明执法。
二、规范用警,确保司法警察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本着“队伍建设规范化、权利义务明确化、警务活动效能化”的目标,狠抓制度建设,着力构建规范化管理体系。一是根据司法警察工作任务,建立健全了司法警察大队长职责、政委职责、执行公务文明用语、司法警察工作管理奖惩规定、值班制度、对各类突发情况的预防和处置意见等几十项规章制度,同时制定了司法警察履行八项职能实施细则、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司法警察工作管理流程,作为法警工作和行动的准则,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工作,全方位渗透,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结合,做到有章可循,人人置身于制度的约束之中。二是理顺工作关系,做到五个“统一”。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本院法警编队归口管理,理顺了工作关系,达到了统一集中办公、统一计划工作、统一安排任务、统一调用警力、统一指挥行动五个“统一”,队伍形成了合力,有规矩就有了方圆,事事时时都有章可循,法警工作全面进行了规范。
三、科技强警,努力提高法警队伍现代化战斗水平
为法警适应高科技在工作中的应用,垦利县法院加大科技投入,狠抓信息化建设,先后建起了本院局域网、全省法院系统广域网、因特网,同时加大了对法警的培训,使其及时掌握了各种现代化技术。为确保法警值庭安全,预防暴力事件的发生,投资6万余元安装了性能优良的安检门,有效地消除了审判安全隐患。在审判大楼内安装摄像头61个,建成了能够对重点防范部位、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的数字监控系统,值班法警“足不出户”就能及时掌握审判大楼内各重点部位的情况,不但减少了巡逻的压力,也很好地实现了监控全面、及时。另外法警队还配备对讲机,联系迅速,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保障。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在全市率先建立了法警队网页,内容涉及法警简介、法警风采、法警文化、教育训练、规章制度、警界纵横等近20个栏目,法警队的信息化建设走在了全市的前列,不但很好地展示了法警的良好形象,也使法警工作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化建设,规范了法警管理,提升了科学管理水平,调动了法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法警队伍的现代化战斗水平。
四、文明执法,司法为民,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年来,法警大队全面履行职能,从未发生过工作差错和违法违纪问题,保证了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一,严字当头,认真履行押解、值庭任务。面对被告人情况复杂、押解量大、押解危险的现状,法警队的同志们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始终突出了一个“严”字,做到了手续严、程序严、押解严、看守严、督查严,及时有效地解决了各种意外情况。在刑事执庭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文明值勤、文明提押、文明看管,所审结的刑事案件无一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情况。在历次“严打斗争、公开宣判”大会上,都制定严密的执行方案,注重防范,讲究效果,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四年来,法警队共押解800余人次,值庭500余个,警卫公判大会20余次,没有出现一起失误,做到了安全有序。在每一起案件的庭审中,规范、标准的押解、值庭、证据传递,不但确保了各项审判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庭审的规范,也很好地树立了法院的良好形象,树立了法律权威。
第二,发挥特长,严肃执法,全力攻克执行难。多年来,垦利县法院始终把法警作为执行工作的主力军,发挥他们的职业特点,全力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实践中,采取直接执行、协助执行和开展执行会战的方式,显示了一流的执行能力,有效解决了执行难问题,使垦利县法院执行案件步入良性循环。2003年,在协助强制执行河南省周口市一案件当事人时,法警大队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成功地扣押了被执行人的一辆桑塔纳轿车,行动快捷,干净利落,使围观的群众无一阻挡闹事。不到一星期的时间,被执行人就带足8万元欠款交到法院,案件顺利执结。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法警大队更是沉着冷静,不慌不忙。2003年5月、2004年7月份,因油田污染赔偿纠纷,两个村庄的百余名村民分别扣押了胜利油田黄河钻井总公司的工程车十余辆,在关键时刻,法警大队在先予执行过程中又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先锋作用,仅半个多小时的时间,就顺利解救出被扣押的车辆,保障了油田生产的正常进行,受到县委和油田领导的一致称赞。
第三,尽职尽责,全面参与,为各项审判作出积极贡献。法警大队在夜以继日地值好班、巡好逻,做好安全保卫的同时,发扬司法警察吃苦耐劳,作风顽强,职权特殊的特长,积极参与到各项审判活动之中。与业务庭密切配合,每年依法完成百余件的保全任务,保障了审判和执行的顺利进行。今年以来,送达各类民商事案件600余件。在案件送达中,法警不怕麻烦,不怕辛苦,不怕当事人埋怨。有的当事人故意躲避,他们就采取隐蔽等候的办法,早起晚归,不停地找,不停地问,直至送达完毕。通过各项工作,法警队成为了审判流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员,也进一步奠定了法警队在全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3月9日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六章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七章 干部和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 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特点制定。
第二条 自治县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人民实行自治的地方,属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管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吹麻滩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速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富裕、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贯彻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遇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切实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切实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各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都享有同等自治权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对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民族政策和民主法制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制定经济建设方针。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选举法及《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的规定,按照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本县其他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三分之一,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原则,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要有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汉族、回族、土族公民,并应有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各自治民族的成员比例应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的成员应有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自治县的县长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中的公民担任,副县长中应当有各自治民族中未担任县长的民族的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各自治民族的人员比例应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的人员应有适当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各工作部门中,应尽量配备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遵纪守法,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自治县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自治民族的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在省计划内自治州名下单列的体制。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县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全民所有制企业,维护全民所有制经济,提倡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强化农业基础,开发劳务,农、牧、林、工、商综合发展的经济建设方针,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大力发展畜牧业、林业,加速发展地方民族工业和交通运输业,努力搞活商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县无力开发的资源,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帮助开发利用。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时,照顾地方和当地群众的利益,按规定从上缴的利润和所得税给自治县返还百分之九,返还部分,不列入财政包干基数,不抵减上级补贴,由自治县自行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续稳定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积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强化农业服务体系,按自愿互利的原则鼓励农民发展各种专业户、经济联合体和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依靠科技教育,振兴农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因地制宜,全面规划,调整生产结构,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加速商品生产,繁荣农村经济。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土地,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不得买卖。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依法维护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承包地、自留地非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非农业生产用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坚持国土整治,对山、水、田、林、路及滩涂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增加耕地面积,改善生态条件。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畜牧业,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管理,疫病防治,畜种改良及饲料、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现有林木资源,积极开展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林木、林地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种经营方式,林木谁种谁有,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对现有水利工程的挖潜、改造、配套和管理,积极发展农村水利建设和水电能源建设事业。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保护和利用各种资源,立足市场需要大力发展建材、建筑、皮毛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农副产品加工、民族特需品和民族工艺品等工业。
自治县所办的国营工业企业及集体、个人联办的工业企业均属地方民族工业,分别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各项优惠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化企业改革,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积极扶持鼓励集体、个人自办或联办各种企业,从资金、物资、技术上给予扶持,从流通、运输、信息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努力搞好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广泛开展横向联系,积极进行经济技术协作,采取优惠措施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吸引外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自治县合资或独资开办企业,对于兴办开发性项目的企业在场地、服务设施、税收政策、利润分成等方面给予优惠。
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跨县、跨州、跨省经营。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优势,积极组织劳务输出,拓宽输出门路,从资金、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提供服务,增加劳务收入。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速发展交通运输事业,积极争取公路项目建设,改善公路交通状况,加强路政和交通管理,充分发挥民间各种运输力量的作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邮电事业,加速县乡特别是边远山乡村邮电通讯网的建设,提高邮电通讯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自治县能源交通基金按规定上交中央的部分外,其余全部返还自治县使用。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按照合理布局、方便交易、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逐步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新型城镇,充分发挥农村集镇在流通、信息、金融、文化、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的税法征收城镇建设维护税,享受上级城镇建设补贴。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的主渠道作用,实行国营、集体和个体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的贸易体系,鼓励农民进入流通领域,支持农民发展第三产业,活跃城乡经济。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规定的“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的照顾。
自治县特需的生产资料和特需商品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专项拨补的政策规定。
自治县的各种产品,除国家有规定的外,一律放开,由市场调节。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自主地进行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优待。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采取有效措施,从资金、物资、技术和人才上配套扶持,搞好扶贫开发工作,发展贫困地区经济,加快脱贫致富。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甘肃省和临夏回族自治州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都要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县的超收、结余、机动财力、预算外收入等按规定留给自治县的各项资金,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基数,由上级国家机关合理调整,调整后的财政正常经费基数,应略高于全州平均水平。
自治县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部分,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报上级财政机关定额补助。
自治县的财政支出,在上级国家机关重新核定定额补助数的基础上,每年给予适当递增;按上年经常性财政支出决算数设立百分之五的机动金;按财政支出预算的百分之三设立预备费。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扶持自治县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专项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以及扶贫资金等,除某些特定项目外,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地合理安排使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由国家统一减税、免税项目外,尚需在税收上加以照顾的,按国家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减税或免税。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造成损失者追究责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审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乡、镇财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某些不符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财务制度、开支标准、定员定额等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作必要的变更和补充。
第四十条 国家设在自治县的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办好优惠利率贷款,为发展民族经济服务。

第六章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县的教育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发展本县教育事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从本县实际出发,逐步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办好幼儿教育,重点办好一批民族中、小学,在民族杂居地区的学校设民族班。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逐步在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禁止任何阻挠适龄儿童入学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级各类学校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扫盲工作,发展成人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建立各种专业技术学校和短期训练班,提倡各单位、各部门自办、联办或与教育部门合办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班。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中学、小学的少数民族学生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在自治县内的汉族学生,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也应享受免收学杂费和课本费的待遇。普通中学设立助学金和奖学金,家住农村在城市上学的高中生由国家按城镇人口供应口粮。
第四十五条 国家在自治县定向招生时,招生名额由自治机关按本县各民族比例确定,择优录取,本县普通中学招生时,对少数民族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办好教育培训中心,轮训在职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并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大中专院校进修,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多渠道筹措资金,从县财政的机动财力中每年留出一定比例用于教育事业,乡镇财政预算外收入主要用于教育,全县教育经费的增长要高于县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鼓励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捐资办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制定本县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服务推广机构,发挥科普协会和各种各类专业研究会等群众科技组织的作用,引进和推广适用科技成果,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各项文化事业,收集、整理、研究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编写地方史志,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建立农村集镇文化中心,加强基层文化馆、站建设,发展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开展群众业余文化活动。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发展具有民族传统的体育项目,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本县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加强医疗机构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组织,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工作,对地方病实行免费治疗,加强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工作,改善卫生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鼓励并支持集体办医,允许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人持证行医。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内各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男不得低于二十周岁,女不得低于十八周岁。

第七章 干部和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从各民族中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并注意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一般按自治县内各民族比例招收,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招收一定数量的农村回乡知识青年。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从本县各民族中招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吸收录用和招聘干部、工人时,对少数民族适当放宽文化程度和年龄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自主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争取在高等院校有计划地选送干部职工学习和进修,鼓励干部、职工、农民自学成才,对自学成才经国家有关部门考核确认的,按同等学历对待。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有计划地从外地引进、招聘各类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地区类别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合理调整,在自治县工作的职工享受相应的地区差价补贴。
根据自治县高寒缺氧、贫困、边远的实际,对本县职工在工资福利、防寒取暖、疾病治疗、离退休安置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对在本县工作的科学技术骨干给予特殊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知识分子干部、专业人员实行优惠待遇,对其住房、家属户口、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在自治县连续工作满二十年的干部,家属在农村的可在国家计划范围内转为城镇户口。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各项建设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鼓励,在自治县工作满三十年的外地职工,发给荣誉证,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八章 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民族成份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自治县内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也不得强制公民信仰这种宗教或信仰那种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损害安定团结,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婚姻。
自治县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由宗教团体、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民主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内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职工、学生,在开斋节放假三天,古尔邦节放假二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经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