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春节假日后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22:20   浏览:9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春节假日后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春节假日后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春节假期已经过半,在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据调度统计,2月6日至9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春节假期前四天,安全监管总局共接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8起,死亡34人,与2007年春节假期同期(正月初一至初四)相比,事故起数减少3起,死亡人数减少2人。没有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春节假日后期及一段时间,春运将进入返程高峰,各类交通运输压力增大;救灾工作持续紧张进行,煤炭、铁路、电力等行业安全生产任务依然艰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高度重视,毫不松懈地做好春节假日后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抓好煤矿、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对春节假日期间坚持生产的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化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企业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应对停电措施,严格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等各项制度,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防“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

  二、做好企业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复产安全保障的准备工作。各产煤省(区、市)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节后复产工作的要求,摸清煤矿复产情况,排出分批复产计划,制订复产验收工作方案,严格验收标准,规范验收程序,逐矿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煤矿方可复产。特别是对停电停产的煤矿,复产前必须由救护队排放瓦斯,排水达到正常,井下设施经检修达到完好。要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复产的监管监察,严防未经复产验收擅自恢复生产。

  三、切实做好抗灾救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要加强电网抢修期间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级安全责任,科学合理安排抢修进度,妥善安排抢修力量,加强施工机械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完善应急措施,严防融冰过程中倒塔、断线事故发生,确保电网抢修施工安全。要督促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安全措施,加强企业自备发电设备和内部电网的运行维护,密切监控瓦斯和井下水位,一旦停电停风要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要针对气温回升、冰雪融化的情况,做好坍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防范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四、加强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管工作。各地区要根据客流量和冬季气候特点,合理安排车次、船期、航班,落实各类强化应急措施,确保旅客出行安全。要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车船超载、超限,严格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登车(机、船),确保春运安全。要加强车站、码头以及商(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人员踩踏等恶性事故。继续加强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监管,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调度值班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紧急情况,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救和妥善处置,并按程序及时、如实上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2005年1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2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号公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船舶以及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沿海和内河通航水域(以下简称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从事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省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北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以及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内河通航水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及相关作业

第四条任何船舶以及从事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五条船舶和码头、水上装卸设施经营人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地防治水域污染措施,避免货物散落污染水域。发生货物散落污染水域的,应当迅速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在沿海通航水域运输油类等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抵达目的港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污染物清除单位签订污染物清除作业协议,保证在发生污染事故后能够及时、有效地清除污染物。

第七条沿海通航水域的船舶和码头、水上装卸设施经营人在进行油类等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安排具有相关知识及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作业。在进行油类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布设围油栏,并严格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不得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委托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

第九条在沿海通航水域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十条运输油类货物船舶的供受油作业必须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进行,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域污染措施。

每年6月20日至9月10日在秦皇岛市沿海通航水域,禁止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除运输油类货物船舶外,船舶的供受油作业必须在码头进行。

第十一条码头、水上装卸设施、船舶修造厂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配置处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接收设施,确定人员维护管理,使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和过驳,船舶供受油,船舶洗舱、清舱,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船舶修造、水上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其作业人员应当经过防治船舶污染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

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三条沿海通航水域一百五十总吨以上运输油类货物的船舶和四百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满一百五十总吨运输油类货物的船舶和不满四百总吨的其他船舶,应当配置与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或者储存设备和器材。

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应当配置与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产生量相适应的储存设备和器材。

第十四条船舶应当将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及时进行分类和收集,沿海通航水域的船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内河通航水域的船舶应当放置到码头设置的接收设施,由码头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接收处理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并将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航水域的船舶采取禁止排放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措施。

第十六条在船舶修造作业过程中,船舶修造厂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回收、处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

船舶修造厂利用船坞修造船舶的,在修造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进行清理,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


第十七条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工作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重大水域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因船舶污染水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设置在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反应机构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船舶和码头、水上装卸设施、船舶修造厂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止水域污染的应急计划,配置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建立水域污染应急处置组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并在发生水域污染事故后,依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污染水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域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损害扩大的措施。

第二十条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重大污染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船舶、有关单位和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多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水域重大污染损害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水上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和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二)水上装卸设施,是指水上各种固定或者浮动的用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建筑、装置和平台。

(三)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是指与船舶有关的码头和水上装卸设施的货物装卸,水上过驳,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船舶供受油,船舶洗舱、清舱,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接收处理,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四)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及有关作业向水域排放的任何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包括油类(含类油物质)、油性混合物、货物残余物、船舶洗舱水、生活污水、污压载水、废气等。

(五)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散装液化气体,以及《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设备与构造规则》规定的物质。

第二十七条渔业船舶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水上浮动设施污染水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医药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

1988年3月1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备是医药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加强和改进医药工业设备管理,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耗、安全生产、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和实现医药生产现代化的重要条件。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系指医药工业全部生产设备和辅助设备。
第三条 医药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采取技术、经济、组织措施,逐步实现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及时改造更新,不断改善医药企业装备素质,提高设备综合效率和设备寿命周期费用的经济性。
第四条 医药设备管理要坚持“设计制度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与改造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依靠技术进步,确保医药产品质量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 要鼓励开展医药设备管理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搞好设备管理是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和企业必须建立与设备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能力强、懂经济、会管理的专业干部,加强对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局”)和企业均应有一名负责人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并配备与设备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大、中型企业应设一名专职副总工程师或总机械师。
第八条 “国家局”设备管理的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制订医药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具体的政策、办法,加强宏观指导。
2.交流医药工业企业设备管理信息、典型经验,推广先进设备,表彰优秀企业。
3.开展医药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技术培训及维修专业化协作。
4.统筹协调医药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局”设备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国家局”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办法、制度。
2.负责对本地区医药工业企业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协调、考核、统计工作。
3.组织开展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维修专业化工作。
4.组织本地区医药工业企业设备管理的检查评比、信息、经验交流及表彰工作。
第十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职责是:
1.具体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办法、规定,并对本企业设备管理全过程的方针、目标做出决策,落实措施,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企业设备管理各项具体制度、办法,并切实实行。
3.经常对设备管理干部、操作工人、维修工人进行技术培训、考核,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4.定期开展设备管理的检查、评比、奖优罚劣工作。
5.按时准确地上报设备管理有关报表。
6.认真搞好设备的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积极推行综合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财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制造、选购与安装
第十一条 设备制造单位要加强科研选题和设计方案论证,不断提高设计和制造的可靠性、维修性。
第十二条 设备制造的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开发和组织生产高效、低耗新产品,以不断提高医药企业装备素质。
第十三条 设备制造单位,要大力提高产品质量,对出厂的设备应有不低于一年的保证期,对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制条例》的规定,应承担包修、包退、包换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并应做好安装、调试、修理、培训、提供备件、提供使用与维修技术等售后服务工作,设备使用单称应将设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反映给制造单位。
第十四条 对重要设备(含进口设备)的选型、购置要由主管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对其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包括购置、运行、维修)及适用性做好分析,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把好选型关。对确需进口的设备,除把好选型关外,必须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保证在索赔期内处理好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设备的使用单位和基建(安装)部门,要执行设备安装移交生产验收制度,认真填写验收单,设备管理部门要负责把好验收关。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六条 所有设备均应有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对设备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与劳资等部门配合对操作人员定期考核。
第十七条 精密、动力等重要设备的操作者,必须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认真的理论和实际考试,合格者发给操作证,凭证操作,其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要建立健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操作工人要切实做好制度规定的维护工作,维护工作完成情况应同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一样列为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设备维护保养要实行包机负责制,做到台台设备、及仪表、阀门、管线等有人负责。
第二十条 要推行全员设备管理,开展设备完好、无泄漏等活动,消除跑、冒、滴、漏和脏、松、乱,锈、缺、保持设备完好状态(包括备用及停用设备),搞好现场管理,做到文明生产。
第二十一条 对闲置(停用半年以上)封存(停用一年以上)设备也要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第二十二条 凡受到大气和工艺介质腐蚀的设备、管线,均应建立防腐制度和规程,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涂料、新技术、并控制腐蚀环境和采用各种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设备及管道的涂色,要符合文明、醒目要求,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润滑管理,建立健全润滑制度,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减少磨损,降低消耗,提高效益,企业应编制定额用油、换油周期、润滑卡片及图表,并推广先进润滑技术,做到计划用油,合理用油。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设备润滑油质分析。严格实行“五定”“三过滤”(定人、定点、定时、定质、定量;油桶、油壶、注油器三级)、并定期清洗润滑系统及工具;对自动注油的润滑点,要经常检查滤网、油位、油压、油温、油质、注油量,及时处理不正常情况。
第二十六条 大型企业和有条件的中型企业要建立润滑站,配备专职的管理技术人员。

第五章 检修与备件
第二十七条 设备检修要坚持“预防为主,修改结合”的方针,逐步改变单纯以时间周期为基础的检修制度,发展以设备实际技术状态为基础的检修制度。
第二十八条 要按照设备检修周期和实际情况编制好设备予修计划并严格执行,设备大中修理计划应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凡主要设备,均应制订检修规程、检修技术标准、检修工时定额,并认真执行,严格考核,以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工期,降低修理费用。
第三十条 要认真做好检修前的准备工作,根据检修规程和实际情况做好“三定”“四交底”“五落实”,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工程任务交底、设计图纸交底、检修标准交底、施工及安全措施交底;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检修方案落实、材料落实、检修技术资料及工具落实,不得仓促停车检修,做到优质、高效、安全、文明节约。
第三十一条 检修好的主要设备,要按检修技术标准,由设备管理、检修、使用诸单位共同组织严格验收,办理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设备大修理折旧基金的管理,大修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结合大修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基金不足时可同设备基本折旧基金合并使用。
企业的设备大修理基金必须由设备部门统一掌握使用,财务部门加强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十三条 要采用状态监测和现代故障诊断技术。应结合大修进行设备局部改造,推广改善性修理,在检修中努力采用带压堵漏和微电子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三十四条 维修组织要进行调整、改善,使之逐步向专业化协作过渡。“国家局”和“省局”应组织行业的。地区的医药设备专业修理协作,充分利用大、中型企业的维修力量并应支持企业参加垮行业的专业化修理的横向联合。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配备与设备拥有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力量(包括维修工人、维修用设备)并保持相对稳定,企业的维修力量,必须首先保证设备的检修,有余力方可用于技术措施等施工。
第三十六条 备件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经济合理、集中管理的原则,抓好管、修、供、用四个环节,以满足设备维修的需要,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要加强备件的计划管理,制订设备备件目录,根据腐蚀、磨损规律,编制备件消耗定额,周转储备定额,并应有正确齐全的图纸。
第三十八条 要提高备件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程度,对进口设备备件,应立足国内,积极组织仿制生产,为医药企业提供充足备件,要采用先进工艺,搞好修旧利废。

第六章 改造与更新
第三十九条 企业要围绕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安全环保等主要环节,根据发展目标和规划,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的设备改造。更新计划,设备管理部门要参与编制和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设备更新主要依据其技术性能和寿命周期费用确定,下列情况是更新重点,应限期更新:
1.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2.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设备。
3.耗能高、严重污染、危害人身健康及安全的设备。
4.大修后不能满足工艺要求的设备。
5.虽经大修能达到精度及工艺要求,但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设备。
第四十一条 对重要设备的更新,企业要组织设备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考虑所更新的设备要具有生产性、可靠性、节能性、维修性、环保性、配套性。
第四十二条 要加强对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管理,企业的设备固定资产的折旧基金由设备管理部门计划使用,应用于设备改道、更新,以求尽快改变企业设备陈旧老化的局面。
第四十三条 设备制造部门和企业,要大力开展新设备研究试制工作,做到“改进一代,研制一代,予研一代”,提高我国现代化医药设备自给率,并积极推进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为医药企业提供品种多、水平高的设备。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出租,有偿转让闲置设备、处理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更新和改造。

第七章 动力设备与仪器仪表管理
第四十五条 要加强动力设备的技术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动力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效能,定期搞好预防性试验和定期检修,做到安全、经济、合理地运行。
第四十六条 动力系统的公用管线、传导设备未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拆、接;改、地下管道、电缆检查孔上面要有标志,并禁止堆放物品。
第四十七条 凡电工、热工、测量、控制等装置及衡器,均为仪器仪表管理范围,企业要配备仪表校验、维修和管理的专职人员,大型企业和有条件的中型企业应建立计量站,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主要装置的技术档案。
第四十八条 要认真执行计量法,配齐仪器仪表及控制装置,未与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协商,不得随意改变控制数据、停用或拆卸。
第四十九条 精密仪器仪表要有专人保管、使用及修理;校验开器开表的标准工、器具要加强维护、保管、进行周检。
第五十条 所有仪器仪表及控制装置,要保证控制平稳、灵敏可靠,并提高仪表的完好率、开表率、控制率,以不断提高生产中信息流通的自动化程度。

第八章 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许可证,方可设计制造;制药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应自产自用。
第五十三条 企业在使用锅炉、压力容器时,必须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对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查鉴定制度,确保安全运行,从事检验的工作人员,须经上级主管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
第五十四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和使用管理,对操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司炉工、焊工和检验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准独立操作。
第五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需降级使用时,应经严格的检查鉴定;对损坏严重、无法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复价值时,应做报废处理。并将使用证交回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已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做承压设备使用。

第九章 事故管理
第五十六条 凡因设备非正常损坏,造成损失、减产、停产、动力供应中断、人身伤亡等,均为设备事故。
第五十七条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其划分标准是:
1.一般事故:
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停电三昼夜以上;修理费用在200—2000元。
中、西药及包装材料生产企业;设备零部件损坏,其修复费在1000—6000元;影响当日产量5%以上;
2.重大事故。
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停机七昼夜以上;修复费用在2000元—5000元。
中,西药及包装材料生产企业;设备严重损坏,修复费在6000元—10000元;影响当日产量25%以上;情节严重的其它事故也可列为重大事故。
3.特大事故: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大事故。
(1)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设备严重损坏,修复费用在5000元以上。
中、西药及包装材料生产企业:设备严重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0元以上。
(2)三人或三人以上重伤的设备事故。
(3)造成死亡。
(4)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其它事故也可列为特大事故。
第五十八条 设备事故修复费计算:
设备修复费用包括:损坏部分修理费、修理工时费、修理材料费、配件费、附加费等。
第五十九条 设备事故的处理:
1.一般事故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调查;重大设备事故由主管厂长组织调查,必要时“省局”派人参加;特大设备事故,由“省局”组织调查,必要时“国家局”及地方劳动,安全部门参加,因设计、制造原因造成的重大及特大设备事故,应请设计、制造部门参加调查。
2.对重大设备事故,在四十八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局”并于事故发生二十日内,由“省局”写出书面材料报“国家局”。
3.对特大设备事故,“省局”应立即通报当地劳动、安全部门,并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电告“国家局”;二十日内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报告“国家局”及省经委。
4.设备事故发生后,要按其性质,严肃处理,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六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执行,造成死亡、三人或三人以上重伤或损失1万元以上的,尚应报当地人民检察院。

第十章 基础管理
第六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台帐、原始记录和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
第六十二条 “省局”要每年向“国家局”上报主要设备完好率、静密封点泄漏率、设备大修计划完成率、主要设备利用率、设备新度系数、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净产值设备修理费用率、设备基金利用率等八项指标(详见附注)和有关情况。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对所有设备建立台帐、卡片、做到帐、卡、物相符,及时记载增减情况,要做好设备档案工作,设备管理部门应有主要设备的完整技术档案。
第六十四条 要加强设备管理各项标准、定额工作,使设备管理基础工作走上制度化、定额化、标准化轨道。

第十一章 教育与培训
第六十五条 要大力开展设备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国家局”和“省局”应在所属大、专院校、中专学校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医药设备工程专业;“国家局”培训中心应将设备管理培训工作纳入计划;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均应积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设备管理人员培训。
培训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培训的考试、考核成绩应有记载,不合格者,应调离设备管理工作岗位。
第六十六条 设备的操作及维修工人的教育、培训以企业为主,其设备管理部门应与劳资、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定期考核,其考绩留档存查,作为晋级条件之一。

第十二章 奖励和惩罚
第六十七条 “国家局”及“省局”要定期开展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活动,对设备管理成绩显著的企业予以表彰及奖励;企业也应对在设备管理中做出较大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 设备维修工人的工作,直接关系企业设备的正常运转,企业对设备维修工人的待遇和奖励,应与水平相当的生产工人一样对待。
第六十九条 对下列情况,应分别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1.设备严重失修、技术性能严重劣化、片面追求产值利润、拼设备情况严重的单位的领导和责任者。
2.违章操作、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设备责任事故者。
3.批准挪用大修理基金的领导者和责任者。
4.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不如实上报的领导和当事者。
5.设备制造单位不合格产品出厂的批准者、责任者。
6.对关键设备选型,由于不进行认真论证、造成购置不当及闲置,以至影响生产者。
7.对引进设备,不能在索赔期内处理好发生的问题,造成严重损失者。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省局”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医药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注:
1.主要设备完好率=
主要设备完好台数
--------×100%
主要设备总台数
计算中,包括在用、备用、停用设备、不含闲置、封存设备。
2.静密封点泄漏率=
泄漏点总数
------×100‰
静密封点总数
3.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
全年实际完成大修理设备台(项)数
----------------×100%
全年计划大修理设备台(项)
4.主要设备利用率=
全年实际开动台时
--------×100%
全年日历计划台时
日历计划台时=日历计划天数×24×台数
日历计划天数=300天(叩365天减去星期日及国家法定假日)
设备年末净值
5.设备新度系数=------
设备年末原值取小数点后两位。
6.净产值设备修理费用率=
全年设备维修费用
--------×100%
全年净产值总和
设备维修费用包括大、中、小修及日常维护全部费用。
7.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全年净产值总和
--------×100%
全年设备平均原值
全年设备平均原值=(年初设备原值+年末设备原值)÷2
8.设备基金利用率=
设备基金实用额
--------×100%
设备基金应使用额
设备基金实用额=设备大修实用额+设备更新改造实用额
设备基金应使用额=设备基本折旧额+设备大修提取额+上年结转的设备基本折旧额及大修提取额+出租、转让及报废设备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