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09:20   浏览:96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6〕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延安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陕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应征入伍的青年,复员退伍后安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是市、县区政府主管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安置部门)。市安置部门负责对中、省、市级系统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县区安置部门负责对本县区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人事、劳动、编办、公安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 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属农业户口的由县区在农村安置;属非农业户口的在复员退伍军人原户口所在地进行安置。

第五条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都应依法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凡是有工人空编的单位都应优先安排复员退伍军人。

第六条 非农业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应在1个月之内到原入伍地进行报到。报到时须持《非农业入伍通知书》和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等有关资料。无特殊原因超过报到期6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权利,市、县两级安置部门可以拒绝接收安置。

县区安置部门应在2个月内对复员退伍军人的档案进行接收,经初始审查审核后,向市安置办申报。

市安置部门接到县区安置部门初审报告后,经汇总分类后,上报省安置部门审批。

第七条 省安置部门对非农业户口应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批复后,按照系统分配,行业、部门、单位负责包干安置的原则进行安置。
市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的对象,市安置办应在3个月之内与计划、编办、人事、劳动等部门协调安置计划并提出安置工作方案,报市双退安置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法下达安置任务指标。

县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的对象,市安置部门接到省安置部门的批复后,应立即批复各县区,各县区安置部门比照市级安置工作程序进行安置。
第八条 各部门在接到市、县区政府下达的复退军人安置计划后,应切实负责落实具体工作岗位。安置指标不得跨年度使用,对完不成本年度安置计划的单位,不得办理人员调入手续。

第九条 市级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应在接到市安置部门的安置通知后1个月内办理有关安置手续。如无正当理由愈期不办理安置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权利,不再进行安置。

第十条 非农复员退伍军人在待安置期间,由市、县区安置部门负责发给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居民生活标准。

第十一条 复员退伍军人要及时到所分配单位报到,接收单位要在1个月内分配工作。对拒不接收安置对象、不及时安排落实安置对象上岗或在上岗后短期内又安排下岗的单位,从接受分配任务第2个月起,除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0%给安置对象发放外,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单位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非复员退伍军人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

第十二条 属农业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应及时督促原所在地政府进行妥善安置,安排解决好生产生活问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置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选拔驻外后备干部的通知

教育部人事司


关于选拔驻外后备干部的通知


教人司[2005]181号

部内各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加强驻外教育干部队伍建设,适应新形势下教育外事工作发展的需要,我部定于近期进行教育驻外后备干部选拔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和拟任岗位

  选拔范围为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部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属院校。拟任岗位为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一秘及以下外交官后备干部人选。

  二、选拔标准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够认真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一般为中共党员。

  2、热爱并熟悉教育和外交工作,对国家外交和教育方针、政策和基本情况有一定的了解,有一定的党政和外事工作经验。

  3、组织纪律性强,廉洁奉公,正确对待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善于团结合作,群众基础好。

  4、语言与专业要求:

  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英语、法语、德语、俄语、日语、阿拉伯语、意大利语、荷兰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希伯莱语、丹麦语、芬兰语、瑞典语、波兰语、保加利亚语、泰国语等语种专业人选;

  ②其他专业,尤其是高新技术和教育研究类专业人选。要求有国外学习或工作经历、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且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语种不限;

  ③在省属高校的选拔仅限于非英语语种干部人选。

  5、身体健康,相貌端庄,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同时具备中共党员、非英语语种、有党政及驻外工作经验等条件者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但不超过50周岁。

  6、掌握机动车驾驶技术,有驾照,两年内可驻外工作者。

  三、选拔程序

  驻外后备人员的选拔程序是:单位推荐、初选、外语水平考试、组织考察、人选确定。对被确定为驻外后备干部者将予公布并通知单位。对选拔过程中未被确定进入后续程序者不另行通知。

  1、单位推荐。各单位填写教育部人事司统一印制的《驻外后备干部推荐表》(见附件,可复印使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司。

  2、初选。人事司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后续选拔程序的人选。

  3、外语水平考试。由人事司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初审合格人选进行外语水平考试(7月上旬,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4、组织考察。对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者,由人事司会同有关司局进行组织考察。

  5、人选确定。对通过上述程序符合条件的驻外后备干部人选,由人事司、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和财务司联席会议研究并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纳入驻外后备干部库。

  四、组织要求

  1、选拔培养驻外后备干部是关系到驻外教育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培养、锻炼干部的一条重要途径。请各单位对这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和支持,严格掌握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干部锻炼成长的需要,在个人志愿的基础上积极推荐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员作为驻外后备干部人选。

  2、选拔驻外后备干部人选和建立后备干部库的有关工作由人事司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负责具体推荐工作。

  3、请各单位于2005年6月25日前将推荐名单及《驻外后备干部推荐表》(可复印使用)报送我司。

  联系人:张晓光、陈向阳

  联系电话:66097087/66097619

  传真:010-66096321

教育部人事司

二○○五年六月二日

做好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法律保障工作

马瑞元

  近几年来,随着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地方正在进行国有集体企业全部实行“宜卖不股,能股不租,该破则破”的改革,全面放开搞活企业。如何做好改革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工作,推进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的稳定,已成为司法行政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

  国有集体企业实行民营化改革,要理顺“三大关系”,即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分配关系;解决“五个难题”,即人往哪里去、钱从哪里来、债务怎么解、资产怎么活、稳定怎么保。要完成改革任务,工作量大,法律和政策性强,涉及的执法部门多。这就需要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注意发挥法律在国企改革中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以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具体说来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解决好在职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企业依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的规范。为解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和安置费来源问题,变现资产(包括土地资产)是一个重要途径。为既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规范运作程序,所有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理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评估,委托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资产拍卖所得全部纳入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产权管理专户,用于支付职工补偿金和安置费。在国有土地处置上,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地使用权处置,依照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办法,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企业可自主选择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3、企业职工在改革中的民主参与权利的保障。根据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国有企业转制、售让、兼并、破产以及职工的社会保障等,必须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制、售让、兼并、破产以及职工的社会保障等,必须依法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职工对本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定知情权,企业应当作出说明。各级工会要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确保改革中职工的民主参与权利得到有效落实。

  4、企业改制后新建立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会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根据工会法,国有集体企业民营化改革后重新建立新的企业,要同时组建工会组织,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要适应企业改革要求,及时依法做好新成立企业工会组织的组建工作。

  5、企业改革推进的维护。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意义重大。由于改革是对权力和利益格局的再分配和再调整,不可避免会带来一些震荡,因此,各有关执法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职工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有关法律政策咨询和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