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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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令

第20号


  《凉山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元月13日经凉山州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实行。


                                州长:张支铁

                                 二○○六年三月二日


凉山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保持市场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为强化政府调控物价的能力,防止副食品价格异常波动,抑止物价的过快上涨,保持副食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依法征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州人民政府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征集、管理。
  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州物价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组成。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物价局,具体负责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征集、使用管理工作;州财政局负责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管工作;州审计局负责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审计监管工作;由州物价局委托州国税局、州地税局按各自征收范围负责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代征工作。
  第四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对象:
  凡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内资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含独资、合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对象。
  第五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标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内资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含独资、合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其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1‰征收。
  第六条 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勤工俭学企业、下岗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人员等暂免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已缴纳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内资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含独资、合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七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州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八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政策性补偿。

  (二)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四)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
  (五)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策性补贴。
  (六)用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日常征集的工作支出。

  (七)经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副食品市场供求关系和变化趋势确定副食品价格调控目标和任务,制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应保持一定规模的储备。当副食品价格出现突发性波动时,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应急方案,报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基金储备调控副食品价格,稳定市场物价。
  第十条 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规定的使用范围,并提供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使用情况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二条 州物价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州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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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最近,一些群众来信反映,当地少数城镇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不依法参保缴费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意逃避参保缴费责任;有的企业只为部分职工参保缴费,不及时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有的企业以招用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短为由,拒绝为职工参保缴费,甚至随意解雇提出参保缴费合理要求的职工。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城镇新生劳动力就业和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也直接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各地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制止少数企业拒绝为职工参保缴费的行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各地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等社会保险法规,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认真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保险审查、稽核制度,规范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做到应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都能够依法参保缴费。各省区市每年要组织1-2次专项检查,各地市每季度都要进行工作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二、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各地要定期开展对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检查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同级工商登记、编制管理等部门密切协作,随时掌握本地区各单位情况,对于尚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要限期办理登记手续。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重点检查核实参保企业的实际用工人数、参保缴费人数、单位工资总额等情况。一经发现单位拒绝为职工参保缴费的行为,要责令改正,限期为应参保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补缴费用。


三、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要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职工参保缴费。对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限短为由拒绝为职工参保缴费的行为,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对招用的人员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后按规定为其参保缴费。


四、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各地区要针对城镇从业人员流动情况,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特别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应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督促新的用人单位为其继续参保缴费,并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要探索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并针对这些人员的特点,研究新的管理服务方式。同时,要避免职工因在多个单位就业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现象,一旦发现要及时妥善处理。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通过日常巡视监察、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加大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的监察力度。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缴费等行为,及时依法严肃查处。要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案件查处工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于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结案。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定期相互通报制度,全面掌握本地区参保缴费单位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经查属于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除依法处罚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督促其改正。


2003年7月3日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标  题】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文  号】
【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2000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 2000年7月30日



(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
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的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
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有关规定的意见》关于凡没有设立
统一审议机构的地方,“从今年7月1日至明年举行代表大会会议之前,上述地方可
以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一个机构在此期间承担统一审议的工作”的要求,河北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授权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和参与法制委员会工作的
常委会委员,从即日起至明年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产生统一
审议机构之前,承担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工作。统一审议时,由省人大常
委会分管副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二、授权期间的统一审议程序:一审前由有关委员会负责,法制委员会参与;
一审后直至法规通过、公布,由法制委员会负责,有关委员会参与。一审前,有关
委员会对提前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向主任会议提出意见;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提出审查修改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一审后,由
法制委员会进行调研、论证、统一审议,并在二审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
改稿。有关委员会在一审后仍可对法规案提出修改意见。对于一次性通过的法规案,
由有关委员会协助法制委员会按程序办理,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法
制委员会提出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对三个较大市的报批法规和六个自治县自治条
例、单行条例的审查工作,按原定分工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