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48:40   浏览:8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6]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电网建设和发展的会谈纪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网发展规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电网建设项目要符合电网发展规划。

  第三条 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应纳入各级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保护。在电网规划建设项目范围内,不得批准其他项目建设,不得占用已列入规划和投入使用的变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禁止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

  第四条 电网企业应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力建设项目的报批。项目上报核准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审查审批文件,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电网企业的专项报告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并出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意见。 

  第五条 电网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土地规费。项目竣工后,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按征用土地的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架空电力线走廊和地下电力设施用地不实行征地。

  第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占用土地面积计算标准:

  (一)自立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3平方米计算;  

  (三)杆、塔基础的围堰、挡土墙,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需使用林地的,由电网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需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由电网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绿地和树木砍伐手续。

  第八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要砍伐林木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并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相关费用。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在城市规划区内需砍伐树木的,由电网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砍伐手续。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林木的,电网企业不需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手续,不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架空线路如无法避开风景林、防护林等特殊林种,电网企业应采取“高跨”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林木砍伐,林业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九条 为确保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500千伏及以上线路距边导线正下方水平距离5米范围内建筑物必须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220千伏及以下线路如无法避开现有建筑物,在提高设计标准和满足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允许跨越原有建筑物,并给房屋业主适当补偿。距架空线路300米范围内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露天开采矿点应予以封闭。其中,无证开采的矿点,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封闭;有证开采的矿点,由电网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矿点的投资费用给予补偿。

  第十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凡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电网企业可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其他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电网建设规划和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先征求电网企业意见,并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城区变电站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或委托专门征地拆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补偿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电网企业支付。其余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当地政府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电网建设项目的协调,进一步明确辖区内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等补偿标准,提供良好的政策和建设环境,保障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




第一条 为使环境保护信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管辖的环境保护信访工作。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对各级环保部门的工作提出要求、建议和批评,反映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加强对信访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信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全国环保系统信访管理网络。
(二)指导全国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干部的培训和信访管理工作经验交流。
(三)负责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跨省区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
(四)负责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保护信访问题。
(五)交办和督办应由下级环保部门调查办理的信访案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信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信访管理法规和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环境保护信访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二)指导本省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工作,负责本省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干部的培训,组织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工作经验交流。
(三)负责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跨地市行政区并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
(四)负责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保护信访问题。
(五)交办和督办应由下级环保部门调查处理的环境保护信诉案件。
第八条 地市级环保部门信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性环境保护信访管理法规,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工作制度。
(二)办理上级交办的、跨县并在本辖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
(三)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本地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环境保护信访问题。
(四)交办和督办应由县级环保部门调查处理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
第九条 县级环保部门信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环境保护信访管理的法规、制度;负责调查处理或协助上级部门调查处理本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环境保护信访问题。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访管理工作,对来信来访实行登记分办制度。
(一)属本级环保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应按内部职责分工进行分类办理;
(二)属上级或下级环保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应请示上级环保部门办理或交由下级环保部门办理;
(三)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四)属其他职能部门主管的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五)人民法院已立案或判决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应将原件并附上不予受理的理由退还当事人。
第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应当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人员对受理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必须认真进行调查,对主要事实、情节进行核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承办人在案件办结后,必须将全部材料交信访管理人员,并由信访管理人员按规定立卷存档。
第十四条 信访管理人员必须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及时处理来信,认真听取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一时难于解决的问题或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应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信访管理人员办案时,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遵纪守法。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检举人。对来信来访人员要求保密的,应予以尊重。
第十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对严格履行信访管理人员职责,在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侮辱、殴打环境保护信访管理人员,破坏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工作秩序者,应交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政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19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记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记分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记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马鞍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记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和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增强驾驶员依法经营、文明服务意识,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持有《马鞍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客运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下简称市运管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是指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安全运营、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记分,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为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所给予的分值记录。该分值是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诚信考核等级的重要内容,也是年度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记分以每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六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2分:

(一)仪容仪表、车容车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白色坐垫套的;

(三)未按乘客合理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内设施的;

(四)《客运资格证》副证专用证架破损或缺失,未张贴明码标价标贴,外观标识不全或其它服务设施不齐全的;

(五)夜间营运时未开启出租汽车标志灯或标志灯损坏未及时修复的;

(六)出租汽车顶灯外壳破损或外壳上字迹不清晰的。

第七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4分:

(一)语言不文明或未规范使用“您好”“谢谢”“再见”等文明服务用语的;

(二)在营运中有吸烟、接听手机、不系安全带、闯红灯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行为的;

(三)营运时不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件的;

(四)违反规定在城区道路上乱调头或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的。

第八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5分:

(一)不按规定摆放《客运资格证》副证,或驾驶的车辆牌号与《客运资格证》副证登记车号不符的;

(二)未主动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或违反出租汽车发票使用规定的;

(三)计价器、GPS终端、LED屏、语言提示器及顶灯等车载设备出现使用故障未及时修复的;

(四)不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的;

(五)后挡风玻璃下摆放杂物、悬挂饰物或擅自粘贴广告的。

第九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0分:

(一)在客源点、待租点、临时停车点不按规定秩序排队、喊客拉客或离车揽客、雇佣他人揽客等扰乱站点秩序的;

(二)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

(四)无故拒载、故意绕道或者中途甩客的;

(五)威胁、辱骂乘客或者管理人员的;

(六)营运时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故意损坏计价器及其附属设施或擅自改装计价器的;

(七)违章或者被投诉超过7日未接受调查处理的;

(八)非法占有乘客遗失物拒不返还的。

第十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5分:

(一)将营运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人员驾驶的;

(二)逾期30日未参加《客运资格证》及其他营运证件年度审验考核的;

(三)隐瞒证件被查扣事实,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客运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及其他营运证件的;

(四)《客运资格证》超过有效期3个月未换证的;

(五)擅自改变出租车专用外观标识的;

(六)未按期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及检测的;

(七)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在市级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第十一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20分:

(一)非法从事班线经营或者为非法经营提供帮助的;

(二)发生恶性营运服务事件、营运中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

(三)敲诈、勒索、殴打乘客的;

(四)违规行为在省级或国家级新闻媒体上曝光,或者在文明城市复查中被发现造成极坏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十二条 驾驶员在一次经营过程中有多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所记分值予以累计。

在1个考核周期内,有2次及2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行为的,按照规定的分值双倍记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一个考核周期届满,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由市运管处按照下列标准评定: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上一考核周期的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上一考核周期的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为0分(不含)到10分(不含)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为10分(含)到20分(不含)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超过20分(含)的,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五条 市运管处、出租汽车公司应当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记分情况进行公示,对考核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驾驶员进行表扬,对评选出来的优秀驾驶员给予表彰。

优秀出租汽车驾驶员评选表彰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或一次性记分达到20分及其以上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记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再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但记分记录仍作为诚信考核的依据。

市运管处应当将培训的时间、地点提前告知需要参加再教育培训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参加再教育培训时应当将其《客运资格证》(含副证)交由市运管处统一保管。驾驶员经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市运管处应当及时发还。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运管处应当综合分析相关违法违规事实,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的有关规定,依法撤销其《客运资格证》:

(一)连续3个考核周期记分均达到20分或考核等级为B级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有3次达到20分的;

(三)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20分未按期参加教育培训的,或《客运资格证》逾期6个月没有参加年度诚信考核的。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市运管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出租汽车公司应当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加强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运管处对驾驶员记分时,应当向驾驶员出具《马鞍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记分通知单》。驾驶员应当配合执法人员签收通知单;驾驶员拒绝签收通知单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驾驶员拒签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对所记分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运管处申请核实。经核实确实有误的,予以变更。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公司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记分满20分的,市运管处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不得将其作为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出租汽车公司在连续两个考核周期内,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记分满20分的,市运管处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是考核记分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市运管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对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