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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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年1月29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同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申请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不包含分支机构。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及本办法,审批和监督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 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除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人数不得低于合伙人总数的51%;

  (二)应在合伙协议中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予以列明并作出约定,无论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采用何种表决方式,合伙人中内地居民的累计表决权不得低于51%;

  (三)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者,应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由内地居民担任。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前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四)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5年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五)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内地财政部门或者香港会计师公会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六)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每年应当至少有180天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八条 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在设立申请时,除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为其出具的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连续执业经历证明;

  (二)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证书;

  (三)由本人出具的每年在该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执业180天以上的承诺函;

  (四)由本人出具的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承诺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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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两国发表联合声明

中国 捷克共和国政府


中捷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全文)


  2006年12月8日,正在捷克进行正式访问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捷克总理帕劳贝克会谈后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应捷克共和国政府总理伊日•帕劳贝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至九日对捷克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两国领导人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看法。双方同意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框架内、在继续贯彻一九九九年两国政府联合公报的基础上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捷克共和国的良好关系。

  一、双方认为,近年来两国领导人保持相互接触,各领域合作富有成果,同时地方和民间交往不断扩大。保持和加强双边关系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双方的利益。双方愿进一步加强两国各级别、各领域的交往与联系,推动两国关系稳定发展。

  二、双方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奉行的内外政策,注意到双方在政治、经济、社会和价值观念等问题上的立场差异,愿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深化各级别的对话与接触,加强相互理解。

  三、捷方确认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反对任何导致台海局势紧张和改变台湾地位的做法。中方赞赏捷方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并重申了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四、双方宣布愿扩大相互投资,不断提高双边经贸合作的规模和水平,将继续支持两国企业按市场规律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开展互利合作,并为其提供有利条件。

  五、双方表示愿尽快完成新的《中捷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最终文本的准备工作。双方愿意就捷克共和国农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问题进行磋商,并采取措施加强两国海关部门间的合作。

  六、双方支持扩大两国在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旅游、民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地方和民间的交往。

  七、双方强调各自对保护人权的义务和中国与欧盟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的重要性。捷方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第八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中对尽早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所做的承诺。

  八、双方支持加强联合国作用及其改革,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框架内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合作,以有效应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各种威胁和挑战。双方赞同国际关系民主化,尊重多边主义和文化及发展模式的多样化。

  九、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是国际社会的公敌,是对人类文明的严重威胁。双方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支持在《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基础上预防和消除恐怖主义,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这一领域的重要作用,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在反恐方面的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捷克共和国政府总理

    温家宝        伊日•帕劳贝克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于布拉格

关于批转《南京机场治安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南京机场治安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我市“窗口”地区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市政府同意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市口岸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拟定的《南京机场治安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现予批转执行。并成立南京机场治安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范仁信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顾凯
、许成基、曾传钧、文家富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南京机场治安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机场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管理,确保国内外航班和旅客的安全,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国家民航局、国家旅游总局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航江苏省管理局是南京机场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机场内安全交通及出租车经营活动。南京市口岸管理委员会、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条 凡进入机场营业的个体出租车,必须向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公安分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停车证。
第四条 国营和集体单位的出租车,由所在单位统一到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公安分处办理进机场营业手续。
第五条 凡是经审核批准办理停车证的个体出租车辆,须到民航江苏省管理局公安分处交验营业执照、驾驶执照、行驶证、服务证、客运许可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后,方可领取停车证。停车证每月办理一次换证手续。
第六条 没有机场停车证的出租车一律不得在机场营业。送客来机场的,客下车离,不得逗留;预约来机场办事的出租车,应停放在规定地点。
第七条 凡进入机场营业的出租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不符合者不得进入机场营业:
(一)车辆机械性能良好,车容车貌整洁美观,营运证照、标志齐全;
(二)必须安装经计量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按计价器收费;
(三)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服务证、客运许可证。
第八条 进入机场营业的出租车驾驶员必须做到:
(一)着装整洁,举止文明,遵章守法,服从管理;
(二)严格实行一车一人;
(三)车辆按车道顺序停放,依次安排客人上车;如客人点车,请其仍按顺序排至该车。方可带客离场;
(四)严禁自行接客;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载客人。
第九条 管理人员要按停车顺序和旅客所需车型安排车辆并向旅客发放监督单。
第十条 所有进入机场的出租车和社会车辆,必须服从执勤民警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警告、罚款、扣证、扣车、行政拘留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为确保机场、飞机的旅客安全,国际旅客联检厅、国内旅客候机厅和停机坪等设有标志的隔离区,严禁闲杂人员和出租车司机进入。凡闯入隔离区者,由公安部门根据情节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机场管理,对进入机场经营的出租车收取停车费,作为停车场设施建设和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