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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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2003年)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方案,现将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通知如下: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事部管理。

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国家测绘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国家邮政局,由信息产业部管理。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部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在内设机构中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国 务 院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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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一九九九年第三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一九九九年第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9年凭证式(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500亿元,分为三年期和五年期两种,其中三年期35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百分之三点零二;五年期15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百分之三点二五。
二、本期国债从1999年7月16日开始发行,1999年8月31日结束。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投资者如需变现,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各购买网点均按兑取本金的千分之二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零点九九;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二点二五;满两年不满三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二点四三。
五年期凭证式国债:除按上述分档利率执行外,持有时间满三年不满四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三点零六;满四年不满五年的,年利率为百分之三点一五。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在同一天按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幅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时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全部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部分其它商业银行以及部分省、市邮政储蓄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199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