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通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23:06   浏览:8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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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通告》的通知

邮电部 公安部


印发《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通告》的通知
邮电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公安厅(局):
近年来,盗窃破坏通信光缆的大案急剧增多,人为外力损坏通信光缆的事故屡有发生,不仅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内、国际通信畅通,导致一些广播、电视、卫星发射、飞机导航和重要电话会议通信阻断。为切实保护通信光缆安全,邮电部、公安部决定发布
《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各地邮电部门、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通告》的宣传、贯彻、落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各级邮电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深入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重要批示,贯彻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盗窃通信光缆案件的通知》(公治〔1994〕504号)和邮电部《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查处盗窃破坏通信光缆案件的通知》(邮部〔1994? ?83号)精神,积极侦查破案,对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人为外力损坏通信光缆的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加强防范,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各级邮电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通力合作,主动向当地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汇报本地区通信光缆遭盗窃破坏和人为外力损坏的情况,提出建议,依靠全社会力量保护光缆安全。对盗窃破坏通信光缆危害严重和易发案地区,要制定整治方案,组
织力量,重点整治,达到整治一地,安定一线的目的。
三、切实做好通信光缆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通信光缆干线工程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
四、各级邮电部门、公安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通告》,《通告》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负责印制(不盖章),在通信光缆沿线广为张贴。同时,要宣传通信光缆的构造、性能和作用,发动并依靠广大群众自觉保护通信光缆,同危害通信光缆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邮电部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通告
通信光缆是当今世界通信容量大,传输距离长,抗干扰性能强的现代化通信传输设施,目前已成为我国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光缆是由玻璃纤维构成,不含任何金属成分,极易受到损坏,一旦损坏,阻断通信,其危害后果非常严重。为确保通信光缆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
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通信光缆,不得有危害通信光缆安全的行为;凡损坏通信光缆设施、阻断通信的,应当承担修复光缆设施的费用,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破坏和盗窃通信光缆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有盗窃、破坏通信光缆行为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凡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保护通信光缆是全社会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因施工等各种外力损坏通信光缆的行为,应当主动劝阻和制止;发现盗窃、破坏光缆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或邮电部门举报。
五、对于保护通信光缆设施,阻止损坏事故,举报犯罪分子,协助破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包庇,窝藏犯罪分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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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进口药品报验程序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启用进口药品报验程序的通知

食药监注函[2003]141号


各有关单位: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已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第4号令颁布,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有关单位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提高进口备案工作效率,我局制作了进口药品报验程序,自2004年1月1日起,报验单位须使用该软件填报、打印《进口药品报验单》。该软件可在www.sfda.gov.cn或www.nicpbp.org.cn网站的“下载区”下载。报验单位报送进口备案资料时,应同时提交www.sfda.gov.cn或www.nicpbp.org.cn网站的“下载区”下载。报验单位报送进口备案资料时,应同时提交《进口药品报验单》的电子数据。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215号

1992-01-20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印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和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并均已分发你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必须使用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申报表(包括扣缴报告表,下同),各地不得自行修改,原则上也不得增添附表。如确因征管工作需要增加附表的,也要严格控制,力求简化手续,不得过繁,并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一级税务局核准,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新报表下发后,原印制的纳税申报表应停止使用,如有存量较多的,为了节约经费,可以在1992年的纳税年度内延续使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省一级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表式自行印制。
  四、各地应加强对纳税申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五种(见附表1—附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