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驻外大使名单(2000年第5期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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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2000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2000年第5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2000年7月26日
一、免去李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西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万永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西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周子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传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王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瞿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张鸿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瓜多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峻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瓜多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王富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正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黄桂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侯清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王春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胡乾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张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马尔代夫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江勤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马尔代夫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王小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曼苏丹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学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曼苏丹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高文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周秀华(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免去陈来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莱索托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宪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莱索托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二、免去唐振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来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三、免去王信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侯贵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2000年8月25日
一、免去李家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齐建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晏廷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宁赋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尹作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宋爱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傅莹(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春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穆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熊展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吕国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巴勒斯坦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穆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巴勒斯坦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翟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罗兴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邵关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笃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吴俊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鹤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刘昌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卢永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免去祖钦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桂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二、免去王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霍淑珍(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三、免去刘大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郭崇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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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发〔2005〕34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中央和省驻青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工作目标考核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落实和执行上级工作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日常监控情况等。
  事故控制指标考核主要考核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亿元GDP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细则以及考核内容和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实际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有关单位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有关单位须按照责任目标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的完成。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采取日常监控考核与年度阶段性考核相结合、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与考核单位组织明查暗访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健全完善以日常监控、半年督查、年终考核为内容的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初,有关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查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年终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基础标准分为10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70%,事故控制指标占30%。考核采用扣分和奖励加分的形式,各项考核要素按权重比例进行加权累计评分,日常监控、半年督查和年终考核得分合计为年度考核总分。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一)完成控制指标,年度考核总分≥900分的,可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或先进单位。
  (二)完成控制指标,且750分≤年度考核总分<900分的,可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三)完成控制指标,且700分≤年度考核总分<750分的,可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单位。
  (四)未完成控制指标,或年度考核总分<700分的,可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列为有关单位政绩考核的内容,其中,除中央和省驻青单位外的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考核结果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或先进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连续三年为基本合格单位的,取消该单位参加当年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评比活动的评比资格,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年度考核总分在700分以下,或是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该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做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170号



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做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一手抓好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指示精神,为加快公路建设,确保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防控“非典”扩散,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在防控“非典”期间,对疫情较重地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标人应增加邮寄方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强行要求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上载明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传真应保证在工作时间随时接听,不得拒绝、延误投标人购买文件。投标人通过邮寄方式购买文件时,应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应以特快专递方式及时发售文件。投标人在收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收悉。

  二、投标人可采用邮寄方式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投标人采用邮寄方式的,应以传真等书面方式提前通知招标人。在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应安排专人值班接收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投标人确认收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应以招标人签收时间为准,递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应在部有关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最短时间基础上延长7-10天。公开招标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实行资格后审制度。

  三、招标人应切实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工作深度,为投标人提供真实反映项目特点的技术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及召开标前会议的,招标人应安排现场摄像,录制现场勘察及标前会议的全部过程,并将现场解答的所有问题制成书面文件,与摄像资料同时特快专递给未到现场的投标人。

  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提高投标文件质量。投标人可不参加开标会议。招标人应在监督机构代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开标。凡有投标人不到开标现场的,开标过程应录像备查。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开标结果在24小时内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未到场的投标人,并要求投标人签字确认后返回。

  五、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应按规定从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鉴于目前“非典”疫情情况,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本省(市)评标专家为主,但应抽取周边地区的部评标专家库专家参加评标。省外专家参加评标时,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确保专家健康出行,省外专家不能参加评标时,应向部公路司报告原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报告及时报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人的陈述可采用书面或光盘形式。

  六、各地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制定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疫情防治为由限制、排斥外地投标人参与投标。

  七、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控“非典”期间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严禁地方保护。

  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非典”防控工作。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要求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九、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防控“非典”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及时了解掌握工程项目防控“非典”的动态情况,不得瞒报、漏报、延报“非典”疫情,要把有效防控“非典”工作与抓好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