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培养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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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培养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培养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意见》的通知

体人字(1997)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总政文化部,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精神和我国体育教练员队伍建设的需要,现将《关于加速培养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体委(公章)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速培养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顺利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促进我国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精神,从我国教练员队伍的长远建设需要出发,现就加速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速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培养是我国教练员队伍建设一项紧迫工作。
教练员是运动训练的主体,教练员队伍建设直接影响到各个运动项目技术水平的提高,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我国一些项目之所以长盛不衰,保持世界的领先地位,主要得益于拥有一支高水平的教练员队伍。我国现有教练员二万五千多人,其中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五千多人,他们在过去和现在的教练工作中,为提高我国运动技术水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实践证明,一个国家要实现竞技体育的持续发展,必须拥有一支年龄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较高的优秀教练员队伍。但是,从我国教练员队伍现状看,梯次结构不合理、优秀中青年教练偏少、教练员综合素质不高的情况仍然很突出。因此,在本世纪末和下个世纪初造就一支年龄结构合理、以中青年教练员为主体的高水平教练员队伍,是实现奥运争光计划、全面提高我国整体竞技实力的重要保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
二、着眼于教练员队伍的长远建设,确立我国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选拔培养目标。
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以及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对优秀教练人才的迫切需要,确立我国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选拔培养目标:即面向二十一世纪,用3-5年的时间在全国选拔和重点培养100名左右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良好的政治和文化素质、实践经验丰富、组织能力强、业务水平高,能跟上当代世界竞技体育发展水平的优秀中青年教练员,使其在本世纪末至2010年成为我国各运动项目教练员的带头人,并担当起国家队教练员重任;同时,各个运动项目拥有一批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的后备人才,形成梯队结构合理的优秀教练员群体,从而为实现奥运争光计划提供足够的优秀教练人才资源。
三、严格条件,不拘一格地选拔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
当今竞技体育发展对教练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选拔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应严格按如下条件掌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体育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并有所创新和突破;掌握先进的运动训练手段和方法,在本项目运动训练中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文化程度,掌握一门外语。
(四)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高级教练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对确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可在学历、年龄、职称方面适当放宽要求。
四、采取有力措施,建立激励机制,促进优秀中青年教练员脱颖而出。
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选拔培养工作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发展,是一项重要的人才工程,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各级体委及教练员所在单位共同努力,积极创造有利于优秀教练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建立各种激励机制,促进中青年教练员脱颖而出。因此,对入选为国家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者,将采取如下措施进行重点培养:
(一)国家体委各运动项目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其承担国家队教练任务,并积极推荐其担任主(总)教练职务;优先安排出国交流、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教水平。
(二)建立国家体委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专项培养资金,专门用于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培养。
(三)优先安排担任单项运动协会教练员委员会领导职务,并积极推荐其到国际体育组织任职。
(四)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上,经商职改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破格晋升,并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
(五)积极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成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和管理专家,争取部分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
(六)强化对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增加适应未来体育发展的需要和参与国际体育竞争的实力。
(七)充分发挥老一代教练员的传帮带作用,并根据各运动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指导教练。各级人事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延长指导教练的离退休年龄,并对在培养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指导教练予以表彰、奖励。
(八)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事迹,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强考核,择优汰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既是一种荣誉,又将担负其重要的历史责任,加强对其入选后的考核和管理,是保证这项工作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根据考核情况,对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实际择优汰劣、分级负责的动态管理:
(一)国家建立100名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人才库,由国家体委负责选拔,并对其培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经常性的培养管理工作由各单项运动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负责;各运动项目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意见,选拔本项目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后备人才,并会同教练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或单位对其进行管理。
(二)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所在部门应为所管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建立专项考绩档案,每年对其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考绩档案,并报国家体委备案,作为人选调整的主要依据;国家体委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经考核不合格的教练员,将取消其继续培养资格。各运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跨世纪优秀中青年后备人才情况及时推荐补充新的培养对象。对于入选后表现平平,确无培养前途的,应及时进行筛选、调整,确保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质量。
(三)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工作有变动的,原管理单位要及时将调动情况报国家体委备案,并由新调入单位负责对其培养管理。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这项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工作。
加速培养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是关系到运动队伍长远建设,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是一项着眼于未来的重要措施。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级体委及教练员所在单位的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为国家推荐高水平的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和后备人选,并努力为优秀中青年教练员的成长创造条件。在推荐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选拔条件,贯彻平等、公开、择优、竞争的原则,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跨世纪学术和带头人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尤其是一些重点项目要把选拔培养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和后备人选工作作为项目发展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并根据本意见制定切合实际的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后备人才选拔办法和培养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跨世纪优秀中青年教练员培养工作的意见;逐步建立起重点突出、优势互补的教练人才格局,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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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印发后,各地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地区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建立,“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现象,资金管理分散;三是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已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2002年3月24日发布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每个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聘任,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外,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的确定,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也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每个设区城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各地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改组为业务经办网点;少数资金数额大、管理工作较规范的,可改组为分支机构。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取消,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也可由受托银行办理。各省(区、市)要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不断、不乱。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设区城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编制,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落实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直接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建设部要充分依托现有网络系统基础,建立健全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与各省(区、市)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联网,对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省(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省(区、市)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建立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贯彻《条例》的指导和监督。

  为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发展,由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审计署、法制办、中编办、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专家,组成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政策,协商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等。

  各地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

  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条例》和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