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尾市区非农业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区非农业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48号
市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区非农业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汕尾市区非农业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非农业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用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
第四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者发放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或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 划拨土地或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属于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的,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已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后,依法实行有偿供应,属于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未明确,并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且不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现时该地评估的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需改变用途的,出让合同和行政规定中明确约定或规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收回后,依法重新公开供应;出让合同和行政规定未约定或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六条 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除外);
(三)符合汕尾市市区城市建设规划。
第七条 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使用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征求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意见和市规划部门规划许可意见后,提交市非农业建设用地联审会议集体研究。联审会议同意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测算,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核定土地使用者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然后组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足额收取了土地使用者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后,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意见)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
(三)市规划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意见)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
(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土地使用者持出让合同、交款凭证及土地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改变土地用途书面申请;
(二)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及身份证明;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六)属于有地上建筑物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证明;
(七)相关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土地用途改变经批准后,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并换发相关批准文件及证书。
第十条 要求部分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市规划的,按实际改变的面积办理相关手续。
改变土地用途时需将其它部分面积的土地用途改作绿化、通道等公共建设用地的,为节约集约用地,应依法依规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凡未按本办法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凡未按本办法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的,市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划用途改变、房产交易及变更登记等手续。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注销已发的相关文件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0年“林业生态站等监测运行补助”项目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科发〔2010〕19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0年“林业生态站等监测运行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批复2010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林规发〔2010〕91号)精神,结合我局林业生态站、重点实验室和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运行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林业生态站等监测运行补助”项目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2、3),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经费支出内容
林业生态站等监测运行补助费用主要用于已建成的国家林业局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与研究站、重点实验室和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等林业科技平台的运行补助,包括用于维持正常的观测(监测)与实验、数据采集与处理,仪器设备及其辅助设施的运行与维护,部分耗材、软件的购置,数据网络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等。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据此合理安排项目经费支出。
二、关于项目与资金管理
项目执行期为1年。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按照项目要求,保障各个平台正常高效运转;要严格按照财政经费使用要求,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使用效益;各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和质量。
三、关于项目总结验收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研究分析,在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及时将项目开展情况总结成文字材料,按照程序逐级上报我局科技司。
附件:1. 2010年度国家林业局陆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与研究站运行补助项目
2. 2010年度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项目
3. 2010年度国家林业局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运行补助项目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0-8/file/2010-8-164b35c7b98d6f4c82b97e7cbc4bc41c5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