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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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泸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四日

泸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为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的指 导意见》和省政府批转的《四川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泸州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引入竞争机制为核心,着力推进城镇医药 卫生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坚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 体制三项改革配套衔接、同步推进,兼顾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利益,既要把人民群众的健康 服务搞好,又要把高昂的费用降下来,同时又要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实现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结合。
  (二)改革目标
  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初步形成 布局和结构合理的城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使医药卫生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医疗 卫生条件和质量有明显的改善和提高,让群众享有价格比较低廉、质量比较优良的医疗服务 ,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二、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一)卫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目标要求。切实转变卫生行政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实行政事分开,用法律、行政、经 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实现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市场的全行业管理。
  2、主要内容。将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由过去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直接管理为主,转变到通过贯 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准入条件和合理布局的要求,加强 对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和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建立公平竞争的医疗市场环境上来,为扩 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促进各类医疗机构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提供有利条件。打 破医疗卫生机构的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线,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3、方法步骤。与政府机构改革同步实施,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重新界定卫生行政管理职 能,进行事权划分,今年内完成职能的确定和调整,逐步实现卫生行政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 的转变。这项工作由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二)卫生执法监督体制改革
  1、目标要求。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执法监督 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执法监 督新体制,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建立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
  2、主要内容。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职责,将原 来由市、县(区)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职能集中,与医政、中医等执法职能合 并,成立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的 法律法规,行使在本辖区内的卫生执法监督职责,形成集中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新体制。
  3、方法步骤。将卫生执法监督职能从原市、县(区)预防保健、卫生检测等机构中分离, 集中组建市、县(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为体现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市和江阳区、 龙马潭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合并,组建泸州市卫生监督所,其它县(区)单设卫生监督所。 市、县(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可在乡镇、街道设置、派驻执法监督人员,承担相应的卫生 执法监督任务。这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与机构改革同步,于今年启动, 争取年底结束。
  (三)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1、目标要求。通过将医疗机构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分类管理,使政府能以财 政、税收、物价等各种经济手段调控医疗机构的发展方向和卫生资源的配置利用,同时引入 竞争机制,使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围绕质量和效益展开竞争,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满 足医疗市场不同人群的消费需求。
  2、主要内容。根据医疗机构的投资渠道、经营性质及功能任务,将市县(区)医疗机构划 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并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疗 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3、方法步骤。具体实施按川卫医发〔2000〕9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确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进行,争取在今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对医疗机 构投资渠道、经营性质、功能任务的确认,以及医疗机构的分类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这项 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四)加强卫生资源的宏观管理
  1、目标要求。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根据《四川省 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泸州市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实现卫生资源结构、 布局的优化组合。
  2、主要内容。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准入条件和泸州区域卫生规划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发 展医药卫生事业的多种形式和投资来源的多种渠道,鼓励举办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合作、 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机构,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公平竞争的医 疗卫生服务新格局。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的公立医疗机构和过多的床位,予以撤并和核减 ,或向社区卫生服务、老年护理、康复等新兴服务项目转移,鼓励引导富余的卫生技术人员 向基层、社区服务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医疗服务薄弱的地区流动。积极引导营利性医 疗机构调整服务结构,适应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通过多种方式分离国有企业的医疗机 构,将其纳入城镇医疗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以优势骨干医院为核心,采取多种形式组建医 疗服务集团,扩展技术优势,实现资源共享。
  3、方法步骤。在对全市卫生资源的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市、县(区) 卫生资源调整规划和方案,分步实施,争取用3~5年的时间,使我市卫生资源的结构和布局 基本合理,医疗服务技术水平和质量有明显提高。这项工作由市、县(区)计委牵头、相关 部门配合,完成区域卫生规划;由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国有企业医疗机构的分离按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泸州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 意见》(泸委办发〔2000〕26号)规划的进度要求进行,争取在2002年年底前全部从企业分 离出来,纳入城镇医疗服务体系。
  (五)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1、目标要求。争取用3~5年的时间,在我市基本建立起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形成在社区卫 生 服务组织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之间规范的双向转诊制度和“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 新格局,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城镇 医疗服务新体系。
  2、主要内容。市、县(区)政府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政 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在区域卫生规划的指导下,以调整 现有卫生资源,盘活存量为主要途径,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鼓励多方 投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又符合相应条件的各类基层医疗机构都可以 申请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并可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国有企业分离出来的医疗机 构应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充实社区卫生服务技术骨干,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在预防、 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康复和心理咨询等方面的功能,充分发挥社区 卫生服务组织的作用。
  3、方法步骤。今年起,在江阳区、纳溪区和龙马潭区进行试点,明年逐步推广,用3~5年 时 间在全市基本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这项工作由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 关部门配合实施。
  (六)卫生预防保健体制改革
  1、目标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改革,把预防保健与卫生执法监督分离,形成相 对独立的综合性预防保健体系。
  2、主要内容。以市、县(区)卫生防疫站为基础,成立市、县(区)疾病控制中心,负责 疾病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传染病流行、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中毒等突发事件。将市防疫保 健站的妇幼保健职能分离,与江阳区妇幼保健院合并组建泸州市妇幼保健院,并挂江阳区妇 幼保健院牌子,承担市级妇幼保健工作及江阳区妇幼保健工作的职能,行政上隶属市卫生 局管理,在江阳区范围内的妇幼保健工作接受江阳区卫生局的业务管理。
  3、方法步骤。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与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同步实施,争取在明 年内完成。这项工作由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三、推进公立医疗机构的机制创新
  (一)转变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
  1、目标要求。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使之逐步成为自主经营的法人主体。通过 深化领导体制、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符合医疗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 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新体制和人员能进能出、职 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运行机制。
  2、主要内容。根据任职标准,采取委任、聘任和公开竞争、择优选聘等多种形式任用医院 院长,并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在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逐步推行以事定岗 、以岗定人、竞争上岗和内部待岗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根据不同人员的特点实行相应的 聘用办法(对卫生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对工勤人员实行 合同制),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生制。新进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制度,进行公 开招聘,择优聘用。按照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改革医疗机构工资分配制度 ,扩大医疗卫生机构的分配自主权,将员工的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贡献大小等挂钩 ,严格执行内部考核制度和患者反馈制度,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 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实行年薪制等多种分配方式。 研究制定建立卫生事业单位运行新机制的保障措施,按照市场配置与内部调整并举的原则, 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3、方法步骤。今年,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医疗卫生机构领导 体制、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在市级选择一个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试点,在县区扩大 试点面。2002年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全面推行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2003年进行配套 完善,全部实行新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具体实施按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 〈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31号)的精神 办理。
  (二)推进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
  1、目标要求。逐步实现医疗后勤服务社会化。
  2、主要内容。凡能由社会提供的后勤服务,都应交社会去办。目前具备条件的应将后勤服 务从医院分离出去,成为面向社会的经营实体。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应实行内部分离,独立核 算,逐步过渡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也可将多家医院的后勤部门分离出来,联合组建社会 化的后勤服务集团。
  3、方法步骤。今年选择一个医疗机构进行试点,明年推广,逐步实现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 会化。这项工作由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三)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和管理
  1、目标要求。通过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解决当前存在的“以药养医”、药品“ 虚高”价格等问题,降低患者的药品费用。
  2、主要内容。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医疗机构药品收支 结余全部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合理返还,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成本以 及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其他卫生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在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 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社区卫 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及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卫生部门审核、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常用和急救 用药,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3、方法步骤。从今年起,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按 照卫生部、财政部卫规财发〔2000〕229号《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的规定执行。今年选择1家医院,进行门诊药房改为零售药店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再 在面上推开。这项工作由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四)保障病人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和医疗收费的知情权
  1、目标要求。在城镇医疗机构全面推行“病人选择医生”的制度和医疗服务收费公开制度 ,既保障病人对医疗服务的选择权和医疗收费的知情权,又引进竞争机制,带动医疗机构内 部运行机制转变,全面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2、主要内容。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可以自主选择医生就诊,可 以在定点医院药房购药,也可以持医生处方在任意定点药店购药,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医务 人员之间、医院药房和社会药店之间的竞争。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实行动态管理,不搞“ 终身制”。医疗机构要增加医疗服务收费的透明度,要把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对外公示,实行 医药收费查询制和住院收费每日清单制,方便患者和有关部门查询、监督。对医疗保险定点 医院试行医疗服务质量定期公示制度,对每床日平均费用、平均每人次住院天数、住院费用 和门诊费用等主要指标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方法步骤。今年,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 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卫医发〔2000〕234号)的要求,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进 一步完善“病人选择医生”的制度,在二甲及以上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医药收费查询 制和住院收费每日清单制,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试行医疗 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四、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一)规范药品生产秩序
  1、目标要求。通过严格执行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和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药 品生产秩序,提高药品生产质量,促进我市医药产业的发展。
  2、主要内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认真 执行《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暂行规定》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新办药品生产 企业必须具有一个二类以上新药(中药两个三类以上),必须通过GMP认证。我市现有药品 生产企业泸州宝光药业、郎酒集团郎中药业、永正药业、泸医药厂等要强化生产质量管理, 争取在2002年以前通过GMP认证。支持和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特 色产品。以药品生产骨干企业为龙头,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等方式,组建“产、学 、研”一体化的企业集团,促进我市药品生产规模化发展。
  3、方法步骤。根据我市药品生产企业的现状,分阶段强制推行GMP认证工作,今年年底前力 争完成郎酒集团郎中药业GMP认证,2002年底前完成泸州宝光药业GMP认证、泸医药厂水针剂 的GMP认证和永正药业GMP异地技改。这项工作由市药监局组织实施。
  (二)实行药品分类定价管理
  1、目标要求。通过实行药品分类定价管理,引入竞争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让患 者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药品。
  2、主要内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 中的药品、预防用药、必要的儿科用药、垄断经营的特殊药品以及医院自制药品(制剂)实 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它药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在 药品销售各环节,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 查,对有违法行为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逐步实行由生产企业将建议零售价印在 药品包装上的办法。
  3、方法步骤。具体实施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961号《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 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执行,由市物价局负责这项工作。
  (三)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1、目标要求。通过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提高药品经营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促进药品经 营企业规范发展。
  2、主要内容。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 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多种形式,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 带,组建规模化、规范化的公司,建立商贸、工贸或科工贸相结合的企业集团。鼓励有条件 的药品经营企业跨地区兼并县级批发企业,将其改组为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减少药品批发 企业数量。积极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的连锁化经营,培育网络健全、管理规范的全市性医药零 售连锁企业。对国家批准的跨省和省上批准的跨地区连锁试点企业在我市建立药品零售连锁 网点,要优先审核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时,应 优先选择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城镇新开办其他形式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控制。
  3、方法步骤。通过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为实施药品批发、零售的分类管理和药 品经营企业的组织结构调整打好基础,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重点培育1~2家网络健全、 管理规范的全市性医药零售连锁企业。这项工作由市药监局负责具体实施。
  (四)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
  1、目标要求。通过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 领域的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2、主要内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 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具有编制招标文 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几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 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经省级药品监督部门会同省级卫生部门认定,与行政 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集中招标采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市 、县(区)卫生、药品监管、经委、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组 织管理和监督,但不得参与、干预招标的具体活动,也不得从中谋取任何经济利益。
  3、方法步骤。按卫生部等国家部委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 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进行实施,今年选择2个医疗机构试点,明年扩大 试点,以后逐步推开。这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五)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
  1、目标要求。坚持依法治药,加大监管力度,彻底治理药品市场,建立规范的药品生产流 通秩序,为患者用药提供安全保障。
  2、主要内容。要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实施监督。严格执行《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对现有药品经营企业按GSP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 要求的,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坚决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进入非 法药品集贸市场,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必须从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加大药品质量 抽检和伪劣药品查处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伪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切 实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
  3、方法步骤。今年起,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务必解决 超范围经营、超方式经营以及出租、转让证照等问题,力争在两三年内彻底规范我市药品流 通秩序。这项工作由市药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五、明确对卫生事业的财政补助、税收和价格政策
  (一)明确财政对卫生事业的补助政策
  按照政府管理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及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明确对卫生事业的补助范围 及方式。对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 支出。对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 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对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以定项补助为主,政府举办的社区服务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对上述卫生 机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购置,其建设资金可由同级计划、财 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核定安排。具体按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卫生厅川财社〔2001 〕3号《关于我省卫生事业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实行适应医疗机构改革和发展需要的税收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征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 42 号《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四川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川财税〔2000 〕32号《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医疗服务价格取消政府定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 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 服务的收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同级物价、卫生、财政、劳动保障 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收费的宏观管理,坚决制止暴利。在改革的过渡期,继续实行“总 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综合考虑医疗成本、财政补助和药品收入等因素,调整管理权 限范围内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合理安排挂号、检查、检 验、治疗、手术、住院等各类收费之间的比价关系,适当控制大型检查设备的检查收费标准 ,适当放宽特需医疗服务和传统医疗服务价格。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服务机构实行不同的收费 标准,体现按质论价,引导患者合理分流。不同等级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收费标准等级差 率按30%以内安排。医疗服务收费实行目录管理,设立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应按权限报上级物 价、卫生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六、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涉及多方面利益格局的调整,与能否有效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密切相关,是一项非常重要又相当复杂的工作。要按照中央 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扎实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 传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方法步骤、政策措施,让广大干部、职工和人 民群众都能了解、理解和支持改革,充分调动医药卫生工作者及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让大 家主动参与、配合搞好这项改革。
  (二)切实加强领导
  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 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市委、市政府建立了 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城镇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也应建立相应机构或组织专门力量来抓这项工作,使 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涉及的各项工作任务能落实到人,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精心组织实施
  市委、市政府定于4月份召开全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城镇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省政府批转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按照市委、 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具体 的时间要求为:4月底前进行宣传动员、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5月起进入实施阶段,争取用 3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市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与服务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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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发〔2005〕40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公文制发工作,实现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公文是指以市政府名义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厅是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代政府拟制公文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办公室(秘书处)负责本部门(单位)代拟政府公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文制发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定、会签、审核、审签、签发、印制、分发等工作。
  第五条政府公文制发工作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政府公文制发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政府公文制发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本机关代拟政府公文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拟稿


  第八条政府公文原则上由市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拟定初稿,拟稿单位为主办单位。
  第九条每年年末,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次年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申请,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并提出年度发文计划,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下发执行。
  第十条年度发文计划以外需要制发政府公文的,原则上应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的同意,但属以下情形可直接代拟政府公文: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制发的公文;
  (二)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政府明文要求市政府必须制发的公文;
  (三)特别紧急的事项。
  第十一条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制发政府公文:
  (一)属部门和区市政府、单位职权范围内可以办理的事项和可以解决的问题;
  (二)只对上级部门下发的公文提出贯彻执行意见的;
  (三)对上级政府下发的公文,本级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
  (四)已在会议上印发的领导同志讲话;
  (五)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等;
  (六)同一项工作,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已发文的;
  (七)可通过新闻媒体让社会周知的事项;
  (八)其他不需制发政府公文的情形。
  第十二条确定发文后,公文主办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应确定公文密级和是否在互联网上发布,并在发文稿纸相应栏内签署姓名。
  第十三条上级机关要求市政府报送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主办单位接到拟稿任务后,应在所余报送时限的一半时间内完成代拟稿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四条起草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与相关单位沟通,使公文更具可操作性。拟稿完毕后,拟稿人应在发文稿纸“拟稿”栏内签署姓名和时间,将公文主送机关、抄送机关等填写清楚,并将代拟公文交单位办公室(秘书处)审核。
  办公室主任(秘书处处长)审核无误后,在“核稿”栏内签署姓名和时间,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负责人审签”栏内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三章会签


  第十五条代拟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涉及需其他单位协助方可完成的工作,应进行会签,会签由主办单位负责,会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搞好会签工作。
  第十六条公文会签时,主办单位通过金宏电子政务系统向会签单位发送待会签公文,会签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会签意见,并通知主办单位取回。对特别紧急或不适于通过金宏电子政务系统传送的公文,主办单位应当登门会签。
  第十七条会签单位应就公文中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如会签单位有不同意见,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出面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提请分管副秘书长(市长助理)协调。
  对协商统一后的会签意见,主办单位应将其纳入代拟公文,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以下公文不需会签:
  (一)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
  (二)市长明确指示不需会签的;
  (三)其他不需会签的公文。
  第十九条主办单位和会签单位负责对公文中涉及本单位职责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把关,同时负责做好与国家、省、市以往政策的衔接。公文中涉及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把关。
  第二十条会签完毕后,主办单位应在发文稿纸的“会签单位”栏内注明会签单位名称,并将会签单位出具的会签意见附在发文稿纸后一并送审。


第四章审核


  第二十一条政府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主办单位完成公文的拟制和会签后,应将公文送市政府办公厅办理,不得将公文直接呈领导审签或签发。
  第二十二条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的公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理通顺,使用纸张正确,打印清晰;
  (二)发文稿纸各栏内容填写无误;
  (三)附有发文依据;
  (四)需会签的,主办单位组织了会签;
  (五)附件及其他有关材料齐全。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应退回主办单位处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代拟公文质量较差、须作较大改动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修改意见,交主办单位修改。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办公厅对受理的文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关:
  (一)行文关。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把关。
  (二)内容关。公文内容要真实有据,情况可靠,数字准确,观点正确,提法妥当,措施要求切实可行。
  (三)文字关。公文结构要层次清晰,简洁明快;语言要准确凝炼,符合文法,合乎逻辑,标点正确。
  (四)体例格式关。公文的文种、行文关系、标题、主抄送单位等应当符合规范。
  (五)法律政策会签关。公文中涉及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内容已经有关部门会签、把关。
  第二十五条对审查无误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核稿及审修人员应分别在发文稿纸相应位置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公文,自收文之日起,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紧急的公文,应当指定专人以最快的速度办理完毕。


第五章送审、签批


  第二十七条政府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送签。
  第二十八条政府公文原则上按以下顺序送签:分管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
  送签按照以事为主的原则,原则上只呈分管工作的市领导审签(签发)。
  第二十九条以下公文由市长签发:
  (一)令;
  (二)议案;
  (三)请示、报告;
  (四)市政府人事任免件;
  (五)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会议纪要;
  (六)市长直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公文;
  (七)副市长认为其分管工作范围内需由市长签发的重要公文;
  (八)其他须由市长签发的公文。
  第三十条以下政府公文由副市长签发: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公文以外属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的公文。另外,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可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下政府公文由副市长审签: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属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的公文。
  第三十一条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上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秘书长视情确定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对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事项,市政府已有明确意见,需行文批复的,一般由分管工作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公文须在领导签发后制发。特殊情况下,经领导授权可先行制发,待领导补签。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领导出市(出访)、休假期间,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暂行)》的规定送签公文。


第六章发送、使用和存档


  第三十五条对已签发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要认真复核,按规定及时通过金宏电子政务系统发送。须公开的,均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和在互联网上登载。
  第三十六条印制的公文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发送,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办单位直接发送,但应与市政府办公厅做好工作衔接。涉密公文应通过机要通信发送。
  第三十七条除市档案馆存档、国家及省级部门有专门要求的外,政府公文原则上不印制纸质红头文,以金宏网下发文为准,使用者可自行打印或复印。
  第三十八条公文印制后,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按规定将文稿、成文及其他有关资料收集归档。
  制发的密码电报由市委机要局存档,所有底稿由市委机要局处理。对存有密码电报的电子文档及磁介质等,要按照保密规定妥善处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文的送审、签批、发出工作应当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条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各区市政府和同级其他政府部门、单位下发部署工作的公文。如确有必要,经市长、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可发政府授权件,文中应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或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发政府授权件,文中应注明“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字样。
  第四十一条报送国家部委和省政府的请示类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主办单位与上级机关保持联系,跟踪催办,并按月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第四十二条制发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公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为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的,由主办单位代拟政府公文,经市编办会签后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其他因工作需要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有关单位应先向市编办提出申请,待同意成立后由市编办代拟政府公文。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因组长(主任、指挥)工作变动需进行调整的,由主办单位代拟调整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明确。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该机构自行公布。
  第四十三条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而单独制发的公文,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发政府授权件;政府公文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仅明确联席会议职能及牵头单位或组长,成员单位由联席会议自行发文明确。
  第四十四条制发市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按照有关立法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在发文稿纸上签字应使用加注炭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或毛笔。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政府公文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规定等由主办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2005年10月20日起施行。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3月28日四川省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促进高等级公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保障设施完好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管线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条例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高速公路和一、二级汽车专用公路,管线工程是指电力、通讯、供气、供热、给水、排水、输油管线和沟渠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 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实施。
城建、市政、公用、电力、电讯、石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公路主管部门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管线工程。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合理安排有关管线工程和高等级公路的同步建设。
因使用单位的原因不能与高等级公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由高等级公路建设单位与有关使用单位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后筹资预建,予以有偿出租或者转让。
在已经预建有管线通道的同一走向上,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同类管线工程项目。
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高等级公路,市公路主管部门应于工程项目获准立项时,将该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通知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线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将高等级公路工程沿线附近地区的规划或规划动态和有关技术资料及时提供给有关管线建设主管部门和管线建设单位。
各有关管线建设单位应于公路工程进行初步设计之前,将公路工程有关的管线建设计划及有关资料分别送交市公路主管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公路主管部门在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前,会同规划管理及有关部门和管线建设单位,共同对公路工程与相关的管线工程进行统筹规划,并将方案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纳入工程设计。
第八条 与高等级公路同步建设的管理工程,其土建工程项目,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高等级公路建设单位统一设计;也可由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设计,但应当与高等级公路工程设计协调一致,有关的技术设计资料,由高等级公路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各种管线土建工程作为高等级公路工程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高等级公路工程统一组织招标、施工、监理。
第九条 安排列入高等级公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项目经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对未报管线建设计划不能安排与高等级公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不得在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建设。
第十一条 与高等级公路平行建设的地下管线,应设置在车道以外,不得在车道下平行铺设。横穿高等级公路的地下管线,应建有便利维修的专用涵洞。在高等级公路建成后要求铺设的,应报经市公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从公路桥梁、地道或其他指定地点通过。
第十二条 在已竣工的高等级公路两侧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建设地下管线工程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涉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向市公路主管部门申报,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不涉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征得市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只需横跨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的,经市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在高等级公路两侧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禁止架设与公路平行的各类架空管线。横跨公路的架空管线,其支撑管线的杆柱支架,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跨越公路车行道上空的管线,应当留足距高等级公路路面的安全距离。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高等级公路上设置架空管线按经过批准的规划方案办理。
第十四条 对涉及已竣工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于工程施工前向市公路主管部门办理以下手续:
(一)就开挖工程与复原工程所需的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达成书面协议,并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

(二)持路政管理机构出具的路产损失赔偿费证明,向市公路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公路开挖许可证;
(三)在管线工程放线后,由市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验线后才能施工。
第十五条 管线施工单位在铺设管线的施工作业中,应严格加强现场管理,禁止发生不按验线后的线路走向开挖,扩大开挖宽度,非地质原因改变开挖深度,乱甩弃土、乱堆材料,损坏公路设施等妨碍公路快速安全运行和路产完好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建设的管线设施,由各管线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管线单位在管理和维修上应服从高等级公路管理的要求。进入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施工、维护、维修作业,应按章办理手续,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公路主管部门应当为
各管线单位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在已建或已批准规划建设管线范围内建设高等级公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先征得管线单位同意,签订改建管线工程的有关协议,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利用或损害高等级公路路产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18日